ZJM-014-4423-2018 以汽油机为动力的便携式割灌机和割草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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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编号: ZJM-014-4423-2018以汽油机为动力的便携式割灌机和割草机以汽油机为动力的便携式割灌机和割草机2018-11-05 发布2018-11-05 实施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 发布1目目 录录前前言言.30 0引言引言.41 1认证范围认证范围.42 2认证依据认证依据.43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43.1 单元划分原则单元划分原则.43.2 认证模式认证模式.4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54.1 认证申请与受理认证申请与受理.54.1.1 所需资料所需资料.54.1.2 受理受理.64.2 产品检验产品检验.6
2、4.2.1 样品要求样品要求.64.2.2 检验方案检验方案.64.2.3 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74.3 初始工厂初始工厂审查审查.74.3.1 审审查查内容及要求内容及要求. 74.3.2 审审查查时间及人日数时间及人日数. 74.3.3 审审查查结论结论.74.4 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84.4.1 评价与决定评价与决定.84.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84.5 获证后监督获证后监督.84.5.1 监督时间、频次监督时间、频次. 84.5.2 监督内容监督内容.84.5.3 监督评价监督评价.94.6 证书到期再认证证书到期再认证.95认证证书和标志认
3、证证书和标志. 925.1 认证证书认证证书.95.1.1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95.1.2 认证变更认证变更.105.1.3 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105.1.4 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105.2 认证标志认证标志.105.3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116 6认证收费认证收费.11附录附录 1 1 产品描述产品描述.12附录附录 2 2 自我声明自我声明.133前前言言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发布,版权归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所有,联盟内成员根据本机构的资质情况备案后使用,联盟外的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浙江制造
4、国际认证联盟的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本细则附录1、附录2为资料性附件。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提出并归口。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南德认证检测(中国)有限公司。本细则为首次发布。4“浙江制造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以汽油机为动力的便携式割灌机以汽油机为动力的便携式割灌机和割草机和割草机0 0引言引言本细则基于“浙江制造”认证的质量与信誉保证制定,规定了以汽油机为动力的便携式割灌机和割草机产品“浙江制造”认证的要求和程序。本细则与“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1部分 通用要求、“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部分 管理要求等标准和要求配套使用。本细则与认证机构公正性、保密、认证变更管
5、理等公开文件共同实施。认证委托人应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本细则将进行及时修订。1 1认证范围认证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以汽油机为动力的便携式割灌机和割草机的“浙江制造”产品认证。2 2认证依据认证依据DB33/T 944.1“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1部分:通用要求DB33/T 944.2“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部分:管理要求T/ZZB 0449-2018 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以汽油机为动力的便携式割灌机和割草机3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3.13.1 单元划分原则单元划分原则产品
6、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本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同一生产者、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认证委托人、生产者或生产企业不同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割灌机和割草机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使用不同形式汽油机(二冲程或四冲程)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主体结构不同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同一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如果同时申请认证,允许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产品检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3.23.2 认证模式认证模式产品检验+“浙江制造” 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审+
7、获证后监督。54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认证实施环节:认证申请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评审、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到期再认证。一般情况下应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评审。4.14.1 认证申请与受理认证申请与受理按照3.1 条款的要求划分单元并申请认证。4.1.14.1.1 所需资料所需资料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见附录1)提交给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的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4.1.1.14.1.1.1 认证申请认证申请填写认证申请书相关信息并提供以下资料的复印件:-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适用时)、税务登记证(适
8、用时)、生产许可证明(适用时);-注册商标证明(适用时);-产品结构图、产品原理图(适用时);-生产工艺流程图;-主要生产、检验设备设施清单;-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环境管理体系文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如有);-产品获得的其他认证证书(适用时);-产品检验报告(如有);-按卓越绩效标准实施评价的证明材料(自评报告或政府质量奖获奖证书);-省级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或设计中心或研究院的证明;-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如专利证明等)或省级进步奖/标准创新奖;-自我声明(见附录2)。下列资料应至少在工厂评审前十五天向认证机构提交:
9、-标明产地的合格供方名录;-研发费用与营业收入比例同比增长的证据;-质量诚信报告;-上一年度的社会责任报告;-“浙江制造”自评报告;-其他认证机构要求的资料。4.1.1.24.1.1.2 产品描述产品描述产品描述应包括申请认证产品基本信息、关键材料/部件清单、商标、执行标准等,认证单元内6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4.1.24.1.2 受理受理认证机构对认证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签订认证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资料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申请。4.2
10、4.2 产品检验产品检验4.2.14.2.1 样品要求样品要求初次认证时,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交样品用于检验。当认证单元仅包含一个型号的产品时,样品数量为两台。同一申请认证单元中涉及多个型号的,由认证机构选取一个最具有代表性(如产品结构最复杂、特性最不利于满足产品标准要求等)的型号进行检验;认证机构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在申请认证单元中其他型号的产品上补充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检验。需要进行年度监督检验时,在已认证的产品单元中抽取一个产品进行检验。样品由认证机构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现场抽取。应尽可能抽取有代表性的型号进行检验。一个认证周期内的两次监督检验可以抽取不同型号的样品。4.2.24.
11、2.2 检验方案检验方案初次申请认证时应按T/ZZB 0449-2018以汽油机为动力的便携式割灌机和割草机第7.3.2条的要求完成第5章中所有项目的检验。 如果认证机构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认证结果并验证具有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应满足型式检验项目),需要在“浙江制造”认证评审报告中说明。需要进行年度监督检验时,由认证机构选取T/ZZB 0449-2018以汽油机为动力的便携式割灌机和割草机第5章中的部分项目进行。如果认证机构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认证结果并验证具有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
12、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应满足型式检验项目),需要在“浙江制造”认证评审报告中说明。采信原则:a. 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MA或CNAS、ILAC、APLAC认可,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包括由于检测机构未覆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的原因,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数据);b. 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告日期距现场评审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六个月;c. 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与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一致;d. 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e. 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
13、。评审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按采信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抽样日期、执行标准、种类、质量等级、具体型号/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项目进行审查。评审组进行现场核实,对抽样产品的代表性进行判断,根据抽样产品相关信息进行产品一致性的检查,同时对受评审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追溯,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证实采信报告的合理性。7采信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应将检验报告(经评审组现场确认签字)一同上报认证机构审定。4.2.34.2.3 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初次认证时,当检验结果出现不符合标准要求时,认证委托人可以对产品进行整改后重新送样,由检验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和原检验
14、结果可能受整改影响的项目重新进行检验,直至所有检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判定为合格。但整改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否则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认证终止。监督检验结果存在不符合标准要求时, 则判定该认证单元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见4.5.2.2)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得到认证机构或检验机构通知的十五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4.34.3 初始工厂初始工厂审查审查4.3.14.3.1 审审查查内容及要求内容及要求初始工厂评审内容为企业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1部分:通用要求、“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部分:管理要求以及T/ZZB 0449-2018以汽油机为动力的便携式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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