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442.5-202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环境保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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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442.5-2020代替 HJ 442-2008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ffshor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Part 5 biological quality monitoring(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20-12-16 发布2021-03-01 实施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发 布i目次前言.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的一般要求.14生物
2、质量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25生物质量样品的制备.36生物质量样品的分析.47生物质量监测质量控制. 4附录 A(资料性附录) 生物质量监测项目分析方法.6i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规范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准确性、系统性、可比性和代表性,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8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
3、订。修订后标准由下列十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第三部分近岸海域水质监测第四部分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第五部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第六部分近岸海域生物监测第七部分入海河流监测第八部分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第九部分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第十部分评价及报告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五部分, 针对原标准中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的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增加按照 GB 18421 开展例行监测的相关要求;细化了样品制备的过程;完善了分析方法的选择要求;补充质量控制相关要求。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自本标准实
4、施之日起,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442-2008)废止。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12 月 16 日批准。本标准自2021年03月0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样品制备、样品分析、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内容。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
5、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7378.3海洋监测规范 第 3 部分: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GB 18421海洋生物质量标准HJ 168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442.1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HJ 442.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HJ 442.4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HJ 442.1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HJ 73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3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的一般要求近岸海域生物质量例行监测实施方案制定按 HJ 442.1 相关要求执行
6、;监测点位布设按HJ 730 相关要求执行; 数据处理与数据上报按 HJ 442.2 要求执行; 评价与报告按 HJ 442.10要求执行。国家确定的重要河口海湾和重点区域例行监测的生物质量监测频次为每年 1 次,其他区域可根据监测条件和评价要求按照每年 1 次或每 2 年 1 次, 采样时间安排在 78 月或贝类成熟期。生物成熟期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年份的采样时间应保持一致。采集甲壳类、鱼类和藻类样品根据监测目的确定采样的频次和时间,采样一般在捕捞期;养殖鱼虾类监测一般在成熟期;不同年份的采样时间应保持一致。例行监测的必测项目为 GB 18421 规定的贝类污染评价项目;选测项目为监
7、测区内域除 GB 18421 规定的项目外的其他贝类污染因子、其他生物(甲壳类、鱼类和藻类)质量等。其他监测任务的生物质量监测项目、时间、频次等依据监测目的确定。24生物质量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4.1样品的采集4.1.1基本原则a) 区域代表性原则。例行监测的样品采集,应能反映监测海域生物受污染物影响的累积状况;应选择能代表不同类型的生境(潮间带、潮下带和近岸海区) ;尽可能避开污染源。其他专题监测的样品采集,应选择符合监测目的和适于专题评价的区域。b) 物种代表性原则。例行监测采集的样品种类,应按照 GB 18421 选择贝类样品;当不能满足 GB 17378.3 要求时,应选择当地优势种;
8、如开展甲壳类、鱼类和一般藻类生物质量监测时,应采集当地优势种或经济类种类。4.1.2样品种类的选择种类应选择产量丰富,最好是食用的经济生物;本区域的定居者,生命周期要求为一年以上;有适当的大小,以提供足够的组织样品进行分析;对污染物有较强的积累能力;种类以贝类为主,根据海区(滩涂)特征可增选鱼类、甲壳类和藻类;根据我国海洋生物分布的特点,建议采样的贝类为贻贝、牡蛎、蚶类、蛤类、蛏类等;鱼类为黄鱼、梅童鱼、鲳鱼、鲻鱼、鲆鲽鱼等;甲壳类为梭子蟹、鲟、虾等;藻类为海带、紫菜、马尾藻等。具体种类可视当地实际情况确定。4.2样品的采集4.2.1采样方式采样方式包括底栖拖网捕捞、近岸定点养殖采样、渔船捕捞
9、、沿岸海域定置网捕捞及垂钓或市场直接购买,获取的样品应为新采集且未受污染的样品。4.2.2采样工具在采样时应注意采样工具对待测项目的影响,测定金属项目不能使用一般的铁质工具和镀锌、镀铬工具。4.2.3采样区域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样品采集,可在点位及附近区域直接采集;其中临岸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样品采集也可在临近区域的潮间带或养殖场等采集。对监测点位附近不能采集到样品时,应注明实际情况。潮间带区域的贝类应定点采集;潮下带和近岸海域的贝类、鱼、虾、藻类样品在当地养殖场、渔船、渔港采集。4.2.4样品数量贝类采集体长大致相似的个体约 1.5 kg;藻类取样量约 100 g;甲壳类、鱼类等生
10、物的3取样量约 1.5 kg,以保证足够数量(一般需要 100 g 肌肉组织)的完好样品用于分析测定。采集到的样品现场用海水冲洗干净。用于细菌学指标检测的样品,采样全过程严格执行无菌操作。采用现场采平行样分析生物体污染浓度分布范围时,应采集现场平行样,样品数量应满足分析要求的需要。4.3样品的保存与运输4.3.1样品保存所采生物样品应放入双层聚乙烯袋中冷冻保存 (-10-20) , 样品在未发生变质前测定;用于细菌学指标检测的样品,放入冰瓶冷藏(04)保存且不得超过 24 h。4.3.2样品运输样品采集后,若长途运输,需把样品放入冰箱中,始终让其处于低温状态并防止沾污。5生物质量样品的制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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