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167-2019 法医学 中毒尸体检验规范(公共安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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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310 A 92 G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GA/T 167XXXX 代替 GA/T 167-1997 法医学 中毒尸体检验规范 Forensic medicineSpecifications for examination of poisoning deaths (报批稿)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GA/T 167XXXX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2 5 尸表检验 . 2
2、6 尸体解剖 . 2 7 毒物分析检材提取 . 3 8 毒物分析检材的保存与送检 . 5 GA/T 167XXXX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T 1671997中毒尸体检验规范,与GA/T 167199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见第 1 章,1997 年版的第 1 章);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如毒物、中毒、中毒死、检材等术语及其定义(见第 3 章); 删除了中毒尸体检验前的准备工作(见 1997 年版的第 3 章); 修改了总则(见第 4 章,1997 年版的第 2 章); 修改了尸表检验
3、(见第 5 章,1997 年版的第 4 章); 修改了尸体解剖(见第 6 章,1997 年版的第 5 章); 修改了毒物化验检材的采取、保存和送检(见第 7、8 章,1997 年版的第 6 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法医检验分技术委员会 (SAC/TC 179/SC 6) 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 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 湖北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和山西医科大学法医学院。 本标准主
4、要起草人:周亦武、黄光照、何光龙、刘宁国、黄飞骏、廖信彪、李上勋、陈新山、董红梅、贠克明。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T 1671997。 GA/T 167XXXX 1 法医学 中毒尸体检验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医学中中毒尸体检验的原则、内容、方法及注意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中毒及疑似中毒尸体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 147 法医学尸体解剖 GA/T 193 中毒案件采取检材规则 GA/T 194 中
5、毒案件检材包装、贮存、运送及送检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毒物 poison 在日常接触条件下,以较小剂量进入机体后,能与生物体之间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作用,导致机体器官、组织、细胞的代谢、功能和(或)形态结构损害的化学物质。 3.2 中毒 poisoning 生物机体由于毒物的作用,导致器官、组织、细胞的代谢、功能和(或)形态结构遭受损害而出现的疾病状态。 3.3 中毒死 poisoning death 因中毒而导致的生物机体的死亡。 3.4 检材 sample 为进行毒物分析而提取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适量的各种生物组织、物理及化学物质样品。 GA/T 16
6、7XXXX 2 4 总则 4.1 中毒尸体检验前应做好中毒症状分析,根据症状特点分析毒物的可能种类,并为拟定尸体检验方案、检材提取及毒物分析等做好准备。 4.2 中毒尸体的法医学鉴定,需在全面了解案情,开展尸体检验及毒物分析后,结合现场勘查情况,综合分析作出鉴定意见。 5 尸表检验 5.1 按照 GA/T 147 开展尸表检验,重点关注与中毒相关的特殊病变。 5.2 在未完成提取尸表及衣物等毒物分析检材之前,勿用水或其它方式冲洗或清理尸体,勿将各种治疗或抢救用途留置的针管、导管拔出。 5.3 检验尸体是否有特殊气味。 5.4 检验尸斑颜色及尸僵情况。 5.5 检验瞳孔、巩膜、口鼻腔及牙龈等。检
7、验巩膜是否有黄疸,口鼻腔粘膜及周围皮肤有无流注状痕迹或腐蚀斑痕、药物或毒品粉末,牙龈是否有铅线或汞线。 5.6 注意检验体表皮肤。是否有化学烧伤、新旧注射痕迹、可疑蛇咬齿痕、血管硬化或硬结、水疱形成等。 5.7 注意检验隐蔽部位(如腋窝、会阴部、指间、耳后及毛发遮盖处),女性尸体应注意检验外阴及阴道,有无注射、腐蚀坏死痕迹。 5.8 怀疑注射途径中毒死亡的尸体,注意寻找注射针眼,应切开皮肤检验。对深色皮肤尸体、腐败尸体、炭化尸体或皮肤纹身处,应注意注射痕迹的检验。 注1:特殊气味常见于乙醇、乙醚、氯仿、氰化物、酚、鸦片及有机磷农药等中毒,按压胸腔,在口鼻腔周围可闻及这些物质的特殊气味。 注2:
8、某些毒物中毒死亡尸斑及尸僵具有一定特征性,如一氧化碳、氰化物、亚硝酸盐等中毒可出现特殊颜色尸斑;有机磷、士的宁等中毒尸体,因死前发生全身痉挛,尸僵迅速且程度强。 注3:多数有机磷中毒尸体瞳孔缩小,通常直径小于 3 mm;长期鼻吸大麻可能导致鼻中隔穿孔或溃疡。 6 尸体解剖 6.1 中毒或疑似中毒死亡的尸体除按照 GA/T 147 开展尸体解剖外,应全面观察各器官病变,并进行组织病理学检验。大多数中毒是通过胃肠道途径发生的,尸体解剖应重点检验胃肠道系统。 6.2 观察咽喉部、食管粘膜有无腐蚀、坏死病变。 6.3 胃应在结扎两端后取出,并在通风处剪开检验胃内容物气味及性状;观察胃壁及胃粘膜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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