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138-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环境保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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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1138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Inorganic chemical industry (发布稿) 本电子稿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20-11-10 发布 2021-01-01 实施生 态 环 境 部生 态 环 境 部发 布HJ 11382020i 目 次 前 言 .ii 1适用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2 4自行监测的一
2、般要求 .2 5监测方案制定 .2 6信息记录和报告 .8 7其他 .9 HJ 11382020ii 前 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指导和规范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11 月 1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1
3、 年 01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HJ 11382020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 1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无机化学工业具体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中无机酸制造 2611、无机碱制造 2612、无机盐制造 2613 及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2619 中无机化学工业产品制造。以上述物质作为副产品的其他化工生产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监测不适用
4、于本标准,执行相应行业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生产生物氢气、一般气体(电解制氢气除外) 、稀有气体、液态空气及压缩空气等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监测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19)执行。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 、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20)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5581 烧碱、聚氯乙烯工
5、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26131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6132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3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
6、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113820202 HJ 103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术语和定义 GB 15581、GB 26131、GB 26132、GB 31573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inorganic chemical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天然资源、工业品及工业副产物为原料生产无机酸、无机碱、无机盐、其他基础化学原料等无机化工产品的工业排污单位。 3.2 雨水排放口rainwater outlet 指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
7、降水的排放口。 4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监测方案制定 5.1废水排放监测 5.1.1监测点位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须在废水总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排入水体的须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排放总砷、总汞、总镉、总铅、六价铬、总铬、总镍、总铊、总锰、总钡、总锶、总钴、总钼、总锡、总锑、总银、氯化物、活性氯的,还须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监测指标及频次 无机化
8、学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1 执行。 表 1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级别 监测 点位 监测指标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备注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重点排污单位 废水总排放口 总磷、总氮 日(自动监测季度(自动监测 HJ 113820203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级别 监测 点位 监测指标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备注 a) a) 悬浮物、石油类 日 季度 总氰化物、单质磷 日 季度 硫化物、氟化物 月 季度 废水总排放口 总铜、总锌、总钡 季度 根据排污单位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9、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以及生产工艺、原辅用料、中间及最终产品,确定具体的监测指标 总 砷 、 总 汞 、 总镉 、 总 铅 、 六 价铬、总铬、总镍、总 铊 、 总 锰 、 总钡、总锶、总钴、总 钼 、 总 锡 、 总锑、总银 季度 重点排污单位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 氯化物、活性氯 半年 根据排污单位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以及生产工艺、原辅用料、中间及最终产品,确定具体的监测指标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 、 总 氮 、 悬 浮物、石油类 半年 废水总排放口 总 氰 化 物 、 单 质磷、 硫化物、氟
10、化物、总锌、总铜、总钡 半年 根据排污单位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以及生产工艺、原辅用料、中间及最终产品,确定具体的监测指标 非重点排污单位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 总 砷 、 总 汞 、 总镉 、 总 铅 、 六 价铬、总铬、总镍、总 铊 、 总 锰 、 总钡、总锶、总钴、总 钼 、 总 锡 、 总锑 、 总 银 、 氯 化物、活性氯 半年 根据排污单位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以及生产工艺、原辅用料、中间及最终产品,确定具体的监测指标 HJ 113820204 监
11、测频次 排污单位级别 监测 点位 监测指标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备注 生活污水排放口 pH 值 、 化 学 需 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月 雨水排放口 pH 值 、 化 学 需 氧量、氨氮 月b 注 1: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 注 2:若排污单位没有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水循环利用或直接供下游产品再利用可不进行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监测。 a水环境质量中总磷、总氮实施总量控制区域及管理规定中明确重点排放总磷、总氮的行业,总磷、总氮须采取自动监测。 b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
12、。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 5.2废气排放监测 5.2.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5.2.1.1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各产污环节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2 执行。 5.2.1.2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表 2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生产工序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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