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029-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行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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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1029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行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 2019-06-14 发布 2019-06-14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
2、求 . 3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 8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 10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 12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 14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 17 10 合规判定方法 . 19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 21 附录 B(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表格形式 . 27 i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
3、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畜禽养殖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华南环
4、境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湖南农业大学、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19 年 06 月 14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 年 06 月 14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行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
5、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953) 。 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养殖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
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式比较臭袋法 GB/T 25246 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
7、规律代码(试行)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2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BAT-10 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 NY 525-2012 有机肥料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环监1996470 号) 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 (农办牧20181 号) 畜禽规模养
8、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 (农办牧20182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 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动物饲养活动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 具体养殖品种包括生猪、肉牛、奶牛、蛋鸡、肉鸡、鸭、鹅、羊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畜种。 3.2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large-scale livestock and poultry farm 指养殖规模 (按养殖场最大养殖能力确定) 达到省级
9、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公布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所。 3.3 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 large-scale livestock and poultry park 指多个畜禽养殖经营主体集中在一个园区内,具有统一的围栏、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规范的管理制度,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和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要求生产,并达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养殖场所。 3.4 垫草垫料工艺 bedding technique 指将稻壳、木屑、作物秸秆或其他原料以一定厚度平铺在畜禽养殖栏舍地面,畜禽在其上面生长、生活的养殖工艺。 3.5 场界 factory boundary 由法律文
10、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对于畜禽养殖场(小区)原则上以其实际占地(包括建设用地和粪污消纳土地,其中粪污消纳土地仅考虑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紧邻且不间断的情况)的边界为场界。 3 3.6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应信息表。 填报系统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
11、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 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是否需要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畜禽养殖相关行业)、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总磷、总氮控制区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入河排污口批复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化学需氧
12、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总氮总量指标(t/a)、总磷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养殖种类、养殖栏舍总面积、养殖量、主要生产设施名称、主要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详见表 1。 4.3.2 主要生产单元名称 主要生产单元包括养殖栏舍与公共单元。 养殖栏舍包括生猪养殖栏舍、肉牛养殖栏舍、奶牛养殖栏舍、肉鸡养殖栏舍、蛋鸡养殖栏舍、其他养殖种类养殖栏舍。其他养殖种类按照实际设施情况填写养殖栏舍信息。 公共单元主要为污染防治系统。 4.3.3 养殖种类 养殖种类包括生猪、奶牛、肉牛、肉
13、鸡、蛋鸡和其他种类,其他种类包括羊、鸭、鹅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明确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畜禽品种,计量单位为头(只) 。 4.3.4 养殖栏舍总面积 养殖栏舍总面积为养殖场(小区)同一养殖品种所有栏舍面积的总和,计量单位为 m2。 4.3.5 养殖量 养殖量为排污单位同一养殖品种年养殖量之和。 原则上排污单位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审核意见 4 或经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设计养殖量。 排污单位无法提供设计养殖量时, 填写近三年最大养殖量。其中,出产肉食、动物皮等产品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填写出栏量,出产乳、蛋、动物毛等产品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填写存栏量。含有母猪/公猪养殖的规模化畜禽养殖
14、场(小区) ,其养殖量按存栏 1 头母猪/公猪折算成年出栏 5 头生猪计算。出栏不同生长期生猪(仔猪除外) 、肉牛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其标准生猪(肉牛)养殖量按公式(1)折算: = (出 进) (1) 式中:K排污单位折算标准生猪(肉牛)养殖量,头; 出排污单位出栏某生长期生猪(肉牛)的体重,kg; 进排污单位出栏某生长期生猪(肉牛)进栏时的体重,kg; M正常情况下生猪(肉牛)出栏时的平均体重,生猪为 100kg、肉牛为 600kg; L排污单位某生长期生猪(肉牛)实际出栏量,头。 4.3.6 主要生产设施名称 养殖栏舍的主要生产设施按栏舍类别填写, 相同栏舍类别中有不同清粪方式的
15、, 需按清粪方式类别分别填写,清粪方式包括干清粪、水冲粪、水泡粪、垫草垫料(舍内生物发酵床) 、其他方式。 生猪养殖栏舍的主要生产设施包括公猪栏舍、妊娠栏舍、分娩栏舍、保育栏舍、育成育肥栏舍与其他栏舍。 肉牛养殖栏舍的主要生产设施包括分娩栏舍、犊牛栏舍、育肥牛栏舍与其他栏舍。 奶牛养殖栏舍的主要生产设施包括奶牛栏舍、运动场、挤奶厅、分娩栏舍、犊牛栏舍与其他栏舍。 肉鸡养殖栏舍的主要生产设施包括肉鸡栏舍和其他栏舍。 蛋鸡养殖栏舍的主要生产设施包括育雏栏舍、育成栏舍、蛋鸡栏舍与其他栏舍(种鸡养殖场参照蛋鸡养殖场填写) 。 其他养殖种类养殖栏舍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污染防治系统的主要生产设施包括固体粪
16、污处理工程、 废水处理工程。 其中固体粪污处理工程包括固体粪污临时堆放场、堆肥场(舍外生物发酵床) 、有机肥生产设施及其他。 4.3.7 主要生产设施编号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 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3.8 设施参数 设施参数包括各类养殖栏舍主要生产设施的面积, 计量单位为 m2; 污染防治系统的设计处理能力,计量单位为 m3或 m2或 t/d 或 m3/d,详见表 1。 4.3.9 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5 表 1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一览表 主要生产单元 养殖种类
17、/ 生产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计量单位 养殖 栏舍 生猪 公猪栏舍 面积 m2 妊娠栏舍 面积 m2 分娩栏舍 面积 m2 保育栏舍 面积 m2 育成育肥栏舍 面积 m2 其他栏舍 面积 m2 肉牛 分娩栏舍 面积 m2 犊牛栏舍 面积 m2 育肥牛栏舍 面积 m2 其他栏舍 面积 m2 奶牛 奶牛栏舍 面积 m2 运动场 面积 m2 挤奶厅 面积 m2 分娩栏舍 面积 m2 犊牛栏舍 面积 m2 其他栏舍 面积 m2 肉鸡 肉鸡栏舍 面积 m2 其他栏舍 面积 m2 蛋鸡 育雏栏舍 面积 m2 育成栏舍 面积 m2 蛋鸡栏舍 面积 m2 其他栏舍 面积 m2 其他养殖种类 其他栏舍 面积
18、 m2 公用 单元 污染防治系统 固体粪污处理工程 设计处理能力 容积 m3或面积 m2或 t/d 废水处理工程 设计处理能力 m3/d 4.4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 4.4.1 一般原则 废水产排污环节、 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包括: 废水类别、 污染物控制项目、 排放去向、 排放规律、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编号、是否固液分离、污染防治设施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类型、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具体填报内容参见表 2。 废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包括:对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控制项目、排放形式。具体填报内容参见表 3。 固体粪污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包括:固体粪污类
19、别、污染防治设施编号、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固体粪污利用方式。 6 4.4.2 废水 a)废水类别:参见表 2。 b)污染物控制项目:依据 GB 18596 确定,具体污染物控制项目见表 2,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c)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号: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无内部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废水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d)污染防治设施名称:综合污水处理站。 e)是否固液分离: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f)污染防治设施工艺:综合污水处理站废水污染处
20、理工艺分为厌氧、好氧、自然处理等。厌氧处理包括升流式厌氧污泥床 (UASB) 技术、 连续搅拌反应器 (CSTR) 技术、 升流式固体厌氧反应器 (USR)技术等;好氧处理包括完全混合活性污泥法技术、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技术、接触氧化技术、膜生物反应器(MBR)等;自然处理包括氧化塘处理技术(好氧塘、兼性塘、曝气塘、厌氧塘)和人工湿地处理技术等。 g)是否为可行技术:参照本标准第 6 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判断并填报。 h)排放去向:不外排;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进入江河、湖、库)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 ;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入
21、其他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 i)排放规律: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写。废水排放规律类别参见 HJ 521。 j)排放口类型: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为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 ,废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 k)排放口设置要求: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4.3 废气 a)产污环节: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恶臭产污环节包括栏舍养殖、固体粪污处理和废水处理。 b)污染物控制项目:依据 GB 18596 确定,具
22、体污染物控制项目见表 3,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c)排放形式:无组织排放。 4.4.4 固体粪污 a)固体粪污类别:包括畜禽粪便、厌氧处理沼渣、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垫料、其他。 b)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 固体粪污临时堆放场、 堆肥场 (舍外生物发酵床) 、 有机肥生产设施及其他。 c)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无内部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d)固体粪污利用方式:包括储存农业利用、堆肥农业利用、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生产基质、作为燃料、其他方式。 7 表 2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控制项目及污染防
23、治设施一览表 废水类别 排放去向 排放口类型 执行排放标准a 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控制项目a 许可排放量污染物控制项目 污染防治设施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 场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的综合污水 (养殖废水、生活污水等) 直接排放b 主要排放口 GB 18596 悬浮物、 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氨氮、粪大肠菌群数、蛔虫卵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 UASB;CSTR;USR;完全混合活性污泥法;SBR;接触氧化;MBR;自然处理-人工湿地;自然处理-氧化塘技术; 其他 是否 如采用不属于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中的技术, 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间接排放c 化学需氧量
24、、氨氮、总磷 注:对于养殖规模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化标准而未达到 GB 18596 适用范围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控制项目与排放限值可参照 GB 18596 执行。地方排放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b直接排放指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 ,以及其他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 c间接排放指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其他单位废水处理设施、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 8 表 3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
25、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一览表 生产单元 废气产污环节 污染物控制项目 排放形式 执行排放标准a 养殖栏舍 养殖 臭气浓度 无组织 GB 18596 污染防治系统 固体粪污处理工程 固体粪污处理 臭气浓度 无组织 GB 18596 废水处理工程 废水处理 臭气浓度 无组织 GB 18596 注:对于养殖规模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化标准而未达到 GB 18596 适用范围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控制项目与排放限值可参照 GB 18596 执行。地方排放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4.5 图件要求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场区总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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