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848-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环境保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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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848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 Self- 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Cement manufacturing industry 2017-09-19 发布 2017-11-0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HJ 8482017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7 年 第 50 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现批准排污单位自行监
2、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HJ 8482017) 以上标准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9 月 19 日 HJ 8482017 iii 目 次 前 言. 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2 5 监测方案制定.2 6 信息记录和报告.4 7 其他.5 HJ 8482017 iv 前 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
3、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指导和规范水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水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监测方案制定、 信息记录和报告等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9 月 1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HJ 8482017 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水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监测方案制定、 信息
4、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气、 水污染物, 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熟料)制造、矿山开采、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等,掺加生活垃圾的质量不得超过入窑物料总质量的 30%) 、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固体废物水泥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适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915
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662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境保护部令 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GB 4915 和 GB 30485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泥工业 cement industry 指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熟料)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
6、工业部门。 3.2 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水泥窑的旁路放风系统 cement kiln by- pass system 指水泥窑在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时为避免熟料中碱、氯、硫化物等含量过高,减轻或防止窑尾系统结皮堵塞, 将回转窑窑尾高温烟气按比例从旁路中分离并进行急冷, 使以气相形态存在的挥发物冷凝在飞灰上,由除尘器将此飞灰收捕下来排出窑的系统。 HJ 8482017 2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
7、1 废气排放监测 5.1.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 5.1.1.1 监测点位 各工序废气通过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 应在排气筒或排气筒前的废气排放通道设置监测点位。 5.1.1.2 监测指标与监测频次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1 执行。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期间,表2 中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和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2 执行,其他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1 执行。 表 1 有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生产过程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a 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 自动监测 氨b 季度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 氟化物(以总 F 计
8、) 、汞及其化合物 半年 水泥窑窑头(冷却机)排气筒 颗粒物 自动监测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排气筒 颗粒物、二氧化硫c、氮氧化物c 半年d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排气筒 颗粒物 半年d 水泥制造 输送设备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的排气筒 颗粒物 两年 破碎机排气筒 颗粒物 半年d 矿山开采 输送设备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的排气筒 颗粒物 两年 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 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的排气筒 颗粒物 两年 注:废气监测须按照相应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a 重点控制区可根据管理需要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b 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的工艺; c
9、 适用于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或利用窑尾余热烘干经独立排气筒排放的工艺; d 排污单位应合理安排监测计划,保证每个季度相同种类治理设施的监测点位数量基本平均分布。 表 2 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有组织废气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频次a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协同处置非 危险废物 协同处置 危险废物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 氨b 季度 季度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 汞及其化合物 半年 半年 HJ 8482017 3 续表 监测频次a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协同处置非 危险废物 协同处置 危险废物 氯化氢(HCl) ,氟化氢(HF) ,铊、镉、铅、砷及其化合物(以 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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