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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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建筑企业(含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自/复评汇总表 序号 考评内容 满分 应得分 实得分 备注 安全 生产 基础 管理 1 资质证照 / 2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20 3 安全生产责任制 50 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0 5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5 6 应急救援 50 7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60 8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30 9 相关方管理 15 10 安全生产记录档案 50 11 其他(持续改进,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属实性评价) 40 合计 400 安全 生产 现场 管理 1 场所环境 60 2 设备设施 260 3 消防安全 75 4 用电安全 80 5 危险化学品管理 45 6 职业卫生现场管理 50 7 有限空间安全 10 8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20 合计 600 总计 1000 顺义区建筑企业(含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 取得营业执照。 查看企业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如有以下情况,即为否决: 1、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就开展经营活动; 2、企业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未及时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28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查看安全生产许可证。 ※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即为否决。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条(建设部令[2014]第128号) 资质等级证书 / 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查看建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即为否决。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0条(国务院令[2004]第393号) 安全管理机构 10 1、依法应当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3、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施工规模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 4、企业内部应当设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技术队伍,并在企业内部公布。 查看企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等相关资料。 1、未按规定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不得分; 2、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的,不得分; 3、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要求,扣10分; 4、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技术队伍清单,扣10分;未在企业内部公布的,扣5分; 5、扣满10分的,追加扣除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21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5条、第8条、第10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6条 《北京市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第二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07]第11号)第6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管理人员 10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施工规模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 4、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5、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6、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1万m2及以下的工程至少配备1人,1万m2~5万m2的工程至少配备2人,5万m2以上的工程至少配备3人;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按照总造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配备1人。5000万元~1亿元的工程至少配备2人,1亿元以上的工程至少配备3人。分包单位应根据作业人数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50人以下的配备1人。50人~200人的配备2人。200人以上的根据所承担工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施工总人数的5‰。 查看企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等相关资料。 1、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卫生管理人员的,不得分; 2、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的,不得分; 3、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要求,扣10分; 4、扣满10分的,追加扣除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21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5条、第8条、第10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6条 《北京市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第二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07]第11号)第6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目标和承诺 10 企业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按照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制定安全生产指标和考核办法。 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活动 查看企业最新的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或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等相关资料。 1、或未确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不得分; 2、未定期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扣5分。 3、未开展安全承诺活动或者未履行安全承诺内容的,不得分;未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扣5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安监总局公告[2010]第9号)(AQ/T9006-2010)第5.1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责任制制定及内容要求 10 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应当包含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内容,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企业应当建立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 查看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书。 1、未以正式文件形式在企业内部进行下发,不得分,并追加扣除得分;安全生产责任中包含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内容的,视同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2、安全责任制中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的,扣3分; 3、有责任制,但未明确考核机制,且无考核记录的,酌情扣2~4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1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1] 第16号)第4条、第15条 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安全职责 10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并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主要负责人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1、未制定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的,不得分; 2、职责规定不全,酌情扣2-5分;未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包含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负全面的,扣5分; 3、现场提问,对主要职责或应负的责任不熟悉的,酌情扣5-10分; 4、提供履职材料,未完全履职的,酌情扣2-5分; 5、扣满10分的,追加扣除1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24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10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机构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1、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2、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4、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5、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7、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8、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9、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10、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11、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12、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3、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14、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的,扣除10分; 2、职责规定不全,酌情扣2-5分;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包含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负重要管理责任的,扣5分; 3、现场提问,对主要职责或应负的责任不熟悉的,酌情扣5-10分; 4、提供履职材料,未完全履职的,酌情扣2-5分; 5、扣满10分的,追加扣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22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6条 从业人员安全职责 10 从业人员实行“一岗双责”,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并以书面形式下发各部门。 2、明确从业人员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未制定其他负责人和相关岗位职责的,酌情扣5-10分; 2、部分岗位职责未明确,酌情扣2-5分; 3、现场提问,对主要职责不熟悉,或不熟悉并理解“一岗双责”内容的,酌情扣2-5分; 4、扣满10分的,追加扣10分。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规章制度 10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5、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7、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8、危险化学品相关管理制度; 9、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0、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1、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12、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查看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规章制度每缺1项扣5分;若第11项企业不涉及,则不扣分; 2、制度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或与实际不符,每项制度扣3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第591号)第4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1] 第16号)第18条 《北京市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第三章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操作规程 10 制定相关岗位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对照企业工艺及在用设备设施,查看相关的岗位操作规程。 每缺1个岗位或1类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1] 第16号)第15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培训计划 5 制定企业年度培训计划,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对象、内容、责任人和培训方式。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1、未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扣5分; 2、培训计划内容不完善,扣3分。 培训学时 要求 15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2、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3、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查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签到表等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影像资料、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合格证等)。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接受安全监管部门培训,扣10分; 2、未对其它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或培训学时不足,每人次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1] 第16号)第25条 培训内容 15 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查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考核试卷等资料。 1、伪造培训记录,考核试卷笔迹相同,视同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得分; 2、培训流于形式,培训内容无针对性,扣10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1] 第16号)第24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培训档案 15 按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和考核,建立健全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考评台账和档案,详细记录培训和考评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培训课时、受培训人员、授课老师、培训考核等全过程。 1、无培训档案的,不得分; 2、伪造培训记录,考核试卷笔迹相同,视同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得分; 3、核查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是否一致,1处不一致的扣5分。 4、扣满15分的,追加扣除1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25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1] 第16号)第21条 相关人员证件 15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合格的作业操作或者职业资格证,且证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持证上岗。 查看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台账,并现场抽查操作证原件。 1、不能提供作业证原件或未持证上岗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每人次扣5分;扣满15分,追加扣除10分。 2、无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台账的,扣5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0]第30号)第5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第38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监总局令[2011]第140号)第2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201-2010第5.2条 应急救援 预案制定 15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 (1)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2)应根据存在的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小规模、低危企业可与综合应急预案合并); (3)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设备和重点岗位,应制定重点设备和重点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与潜在危险性评估、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训练和演习、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经费保障等内容。 查看应急救援预案文本。 1、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不得分; 2、预案主要内容不完整,每缺一项扣3分; 3、预案部分内容与实际不符,扣5分; 4、预案内容可操作性不高,扣5分。 5、预案未经内部和外部评审,无评审记录即发布,扣5分; 6、扣满15分,追加扣除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78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1] 第16号)第76条、第77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49条 GB/T 29639-201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第4.7条、第5部分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应急救援 组织建立 10 施工单位应当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超过200人的施工工地应配备急救室。 查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应急救援队伍或人员的相关文件记录。 1、未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或指定专(兼)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不得分; 2、未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人员的,扣5分; 3、专(兼)应急救援人员职责不明确的,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7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1] 第16号)第76条、第77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48、49条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1-2008第7.5条 预案演练 15 应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企业应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查看应急救援演练资料,包含计划、方案、记录和演练影像资料等。 1、无演练记录和演练影像资料(照片或视频),视同未演练,不得分; 2、未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和演练方案的,每缺一项扣5分; 3、有演练记录、影像资料,但无总结或评价改进意见,扣10分。 4、演练情况与应急预案不相符合的,扣10分; 5、通过现场提问的方式,检验相关人员的应急知识掌握情况,酌情扣减5~10分; 6、扣满15分,追加扣除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6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1] 第16号)第76条、第77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第27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48、49条 国家安监总局第74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第四条、第九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器材 10 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配备合格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破拆工具、安全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具等),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查看应急救援预案文本或应急救援器材台账、维护保养记录。 1、无器材和装备台账(至少包含数量、位置、型号、责任人等信息),未在醒目的位置进行标识提醒,不得分; 2、器材无日常维修保养记录,扣5分。 3、每有1具应急器材和装备失效或超过维保日期的,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6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1] 第16号)第76条、第77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48、49条 国家安监总局第74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第三条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基本要求 / 1、应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重要事项变更应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查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未申报或重要事项变更未进行变更申报的,“职业卫生基础管理”模块即为否决。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8条 /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全面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查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未定期进行检测或评价以及报告过期的,“职业卫生基础管理”模块即为否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7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0条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4条 基本要求 / 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查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抽查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该报告是由具有卫生部门资质审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未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卫生基础管理”模块即为否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第37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3条、第15条、第19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8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应符合GBZ 188的要求。 1、未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相关岗位操作规程,不得分。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中涉及职业卫生内容,则不扣分。 2、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每项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11条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1-2008第4.4、4.5条 职业病危害培训 15 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建造师、专职和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经过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具备与施工项目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 项目经理部应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培训、考核,确保劳动者具备必要的职业卫生知识、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知识。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岗作业。 1、无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证书的,不得分,并追加扣10分; 2、查看职业卫生培训档案,无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不得分,并追加扣10分。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1-2008第4.4条 职业病危害告知 7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查看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1、未在合同中进行告知,每1人扣2分; 2、告知内容不全,每项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15 属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中所列类别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职业病危害全面因素检测,检验结果与职业病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比较。 检测、评价结果应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查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现状评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每超标1项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7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0条 职业卫生档案 15 1、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5)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职业病危害因素整改方案。 3、项目经理部应向施工工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施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做好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记录、报告和档案的移交工作。 4、项目监理应对施工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做好记录并存档。 查看职业卫生档案,抽查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该报告是由具有卫生部门资质审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1、每缺少一项档案内容扣5分; 2、每遗漏1人次未做职业健康检查,扣2分。 3、扣满15分,追加扣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第37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3条、第6条、第15条、第19条;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15条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1-2008第4.8、4.9条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安全投入 20 应具备维持正常运营和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1、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2、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4、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查看设备设施更新、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等财务台账,无相关资金投入证明材料,不得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0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第20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2条、第7条、第19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相关保险 10 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安全生产责任险等事项。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查看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的收据单。 1、未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得分; 2、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意外伤害保险每漏缴1人次,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8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6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8条 相关方管理 15 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查看与相关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合同。 1、未与相关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视同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得分; 2、发包给无相应资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方,不得分,并追加扣除1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5条、第46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0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24条 安全生产记录档案 安全生产记录档案 50 企业应建立下述记录档案,并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1、事故记录管理档案; 2、安全生产例会记录; 3、危险化学品档案(出入库记录和MSDS); 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5、安全生产奖惩档案(应定期公示); 6、危险作业(如:动火、有限空间、高空作业、吊装、临时用电等)审批档案; 7、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8、风险识别清单; 9、事故隐患排查重点部位清单; 10、事故隐患分析和现状评估报告; 11、事故隐患治理验收报告; 1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13、特种设备档案(包含注册登记文件、定期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日常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等)。 14、工程项目部还应该具备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的档案材料。 查看近半年各类安全生产记录档案及相关检测报告。 1、安全生产记录档案、报告缺1项扣5分;若缺失的记录档案、报告企业不涉及,则不扣分。 2、无风险识别清单的,扣20分;风险清单中无风险控制措施的,扣10分。 3、无事故隐患排查重点部位清单,扣10分,风险识别清单内注明事故隐患排查重点部位视同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点部位清单。 4、无事故隐患分析和现状评估报告的,扣10分; 5、无事故隐患治理验收报告的,扣10分; 6、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扣10分; 7、无特种设备档案的,扣15分;每缺1个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表,扣5分;每缺1个特种设备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扣5分;每缺1个安全附件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扣2分;每缺少1类特种设备日常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的,扣5分。 8、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的档案材料,每缺少1个,扣10分。 扣满50分,追加扣除30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第31条、第36条、第37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5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第5.7.1条 《北京市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3.1.3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第五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其他 持续改进 15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的结果,对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 查看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文本,判断其适宜性和有效性。 1、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未分类归档存放,不得分; 2、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未按时修订,每类文件扣5分。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3条 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 应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查看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系统。 ※未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即为否决。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8条 其他 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20 在隐患自查自报工作中,按时上报隐患,并及时整改隐患。 查看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系统。 1个上报周期漏报,不得分;连续2个上报周期漏报,追加扣除20分。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8条 属实性评价 5 1、抽检企业自评表,并核实企业自评情况的属实性; 2、核对企业系统上报的基础信息,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1、企业自评分值与现场评审分值偏差20%,不得分; 2、每发现1项企业基础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扣3分; 3、扣满5分,追加扣除10分。 场所环境 建筑结构 / 1、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应与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匹配。 2、临时用房(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 3、临时用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 ★不符合要求,“场所环境”模块即为否决。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2条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第4.2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功能分区 / 1、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 2、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3、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4、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下。 5、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不符合要求,“场所环境”模块即为否决。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29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3.1.6、3.1.7、3.2.1、3.3.1条、第4.2、4.3条 安全标志 8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施工现场应绘制安全标志布置图; 3、应根据工程部位和现场设施的变化,调整安全标志牌设置; 4、施工现场应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1、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未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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