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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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32023 年第 5 期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周加海喻海松李振华*内容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法、司法实践,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该规范性文件共 20 条,涵括罪名适用规则、处罚界限、追诉程序、民事维权、诉源治理等内容,特别是对网络侮辱、诽谤的公诉标准、自诉转公诉程序等作了细化明确。本文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重点内容作了介绍。关键词网络暴力侮辱罪诽谤罪公诉标准自诉转公诉 2023 年 9 月
2、25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4 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重点内容介绍如下。一、意见的制定背景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延伸,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1并要求以时代新风塑造和净化网络空间,共建网上美好精神家园。随着全媒体时代的到来,网络暴力问题日益凸显。在信息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愈演愈烈,危害越发严重
3、。一方面,网暴信息快*周加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李振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一级调研员。1 习近平: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6 年 4 月 26 日第 2 版。定稿-第5期-中国应用法学-10.26.indd 53定稿-第5期-中国应用法学-10.26.indd 532023/10/26 17:12:262023/10/26 17:12:2654 2023 年第 5 期速扩散、发酵,形成舆论风暴,令被害人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痛苦,有的造成“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按键伤人”“按键杀人”的悲剧不断
4、;另一方面,相关网暴信息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互联网虽是虚拟空间,但绝非法外之地。依法维护公民权益和网络秩序,让网暴者付出应有代价,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网络暴力行为在刑法上主要适用的罪名为侮辱罪、诽谤罪。司法实践中,对于侮辱、诽谤犯罪通常需要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适用公诉程序的情形较少。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侮辱、诽谤刑事案件增长明显,其中不少是网络侮辱、诽谤案件。以诽谤刑事案件为例,2022 年人民法院一审收案 618 件,较 2013 年(126 件)增长了 390.48%;其中公诉只有 29 件,仅占4.69%。与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形成明
5、显反差的是,作出有罪判决的案件较少。仍以 2022 年诽谤刑事案件为例,当年共审结此类案件 587 件,大致情况如下:不予受理的 271 件,占 46.17%;驳回起诉的 110 件,占 18.74%;准予撤诉的 97 件,占 16.52%;作出判决的只有 79 件,仅占13.46%,其中,被判决有罪的则仅有 43 人。案件数量逐年增多、有罪判决人数极少的巨大反差,一方面缘于自诉人在确认网络暴力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另一方面也与侮辱、诽谤犯罪案件的公诉标准缺乏细化指引、“门槛过高”有关。依法严惩网络暴力犯罪,关键在于要适应网络侮辱、诽谤的特点、危害,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畅通刑
6、事追诉程序,为网暴被害人及时提供有效法律救济,彰显法律威严,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人格权益获得保障、公平正义就在身边。鉴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立足执法司法实践,在中央网信办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完善,共同研究制定了意见。意见制定过程中,“两高一部”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广大群众通过线上线下方式踊跃参与,共提出了 5 万余条意见建议,为完善文件规定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 年 7 月,习近平总书记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坚持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意见是“两高一部”认真学习、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网信为
7、民,坚持走中国特色治网之道,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为网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具体举措。意见的发布施行,对于进一步提升网络暴力治理成效,有效维护广大网民人格权益和网络秩序,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二、意见起草中的主要考虑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切实加大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立足执法、司法职能深化网络暴力治理。意见起草中,主要有以下四点考虑:一是坚持依法惩治立场,切实维护网络时代人格权益。当前,网络暴力滋生蔓延,贬损他人人格,
8、损害他人名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对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聚焦破解受害人维权困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立足执法、司法职责,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在网络空间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是坚持零容忍态度,切实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网络暴力事件往往参与人数众多、因定稿-第5期-中国应用法学-10.26.indd 54定稿-第5期-中国应用法学-10.26.indd 542023/10/26 17:12:262023/10/26 17:12:26 55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果关系复杂,导致在责任认定上存在一定困难。对此,意见
9、要求坚持严格执法,依法严肃追究责任,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明确,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但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三是整治互联网乱象,助力营造安全清朗网络空间。有效治理网络暴力,要求进一步压实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依法严厉惩治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对此,意见明确,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利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等推送、传播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四是准确把握行为界限,切实防止不当干
10、预表达自由。广大网民在互联网空间享有言论自由,受宪法和法律保护。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绝非限制言论自由,而是明确权利边界,规制越界行为。对此,意见在明确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同时,要求准确把握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切实防止对正当权利的不当干预。特别是,不能将网络检举、揭发认定为网络暴力,要正确对待网民的评论、批评。三、意见的主要内容意见针对当前执法、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从充分认识社会危害、准确适用法律、畅通诉讼程序,以及促进综合治理四个方面,对网络暴力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作了全面规定。意见共 20 条,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的
11、重点问题。(一)关于网络暴力行为的罪名适用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立足执法、司法实践,意见对当前典型网络暴力行为的罪名适用规则作出规定。具体而言:1.关于网络诽谤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 246 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从司法实践看,当前各类网络暴力行为中,网络诽谤的问题最为突出,此类行为引发的网络舆情及严重后果,广受社会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依法惩治网络诽谤行为,意见第 2 条结合当前网络诽谤的行为特点及其社会危害,对相关网络暴力行为适用诽谤罪的情形作出指引,规定:“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
12、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2.关于网络侮辱行为的认定。根据 刑法 第 246 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网络空间的匿名性、群体性和即时性,使得网络侮辱的社会危害更加突显,集中表现为相关侮辱信息的传播范围更广、速度更快,对被害人名誉、人格尊严的损害程度更深。为依法惩治网络侮辱行为,意见第 3 条规定:“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对于网络侮辱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根据侮辱信息的具体情形、传播范围,以
13、及行为手段、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评价对被害人社会评价、人格尊严的损害程度,依法准确作出认定。特别是,考虑到手机等移动网络终端的广泛普及,以及当前互联网海量信息的实际情况,单纯依据相关信息的被点击、浏览次数或者被转发次数入罪应当特别慎定稿-第5期-中国应用法学-10.26.indd 55定稿-第5期-中国应用法学-10.26.indd 552023/10/26 17:12:262023/10/26 17:12:2656 2023 年第 5 期重,以切实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保案件办理取得良好效果。3.关于对组织“人肉搜索”等行为的处理。通过“人肉搜索”“开盒”等,在网络上非法曝光他人隐私、
14、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极易使相关个体直接成为海量网络言论的标靶,进而遭受网络暴力的侵害,甚至引发线下滋扰、伤害,对人身权益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例如,有的行为人非法购买他人身份证号码、肖像、工作单位、住址等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大肆散布,不仅严重侵害他人的个人信息权益,而且由于真实身份、职业和住址被暴露于公众视野,使得他人在线下也遭受各种滋扰、伤害,人身、财产权益亦被严重侵害。意见第 4 条根据实践情况,对组织“人肉搜索”等公开隐私型网络暴力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则作出指引,规定:“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15、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4.关于对借网络暴力恶意营销炒作行为的处理。当前,网络暴力乱象不止,很大程度上与个别网络用户故意炒作舆论热点、收割流量牟利相关。一些恶意炒作成为助燃网络舆论、引发网络暴力的导火索,甚至有的网络暴力本身就是为了营销炒作而被恶意炮制、煽动而成。炒作者借助网络暴力事件获得海量关注,推广营销、牟取暴利;受害者深陷网暴漩涡,人格受损、无力挣脱、无从对抗。意见第 5 条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此类借助网络暴力恶意营销炒作的行为,明确相应处理规则,规定:“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利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等推送、传播有关网络暴
16、力违法犯罪的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5.关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相应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第 47 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毫无疑问,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对及时阻断网暴信息
17、传播和有效遏制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具有重大意义。实践中,受利益驱动,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况仍然存在。为强化网络暴力源头治理,意见第 6 条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相关适用情形作出指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关于网络暴力行政违法行为的
18、处理网络暴力行为类型复杂多样,危害程度差异较大。有效治理网络暴力,不仅要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教育功能,也要注重行政处罚的惩戒、引导功能。这是贯彻综合治理原则,实现行刑有序衔接的题中之义。为进一步强化对网络暴力违法行为的依法惩治,意见第 7 条规定:“实施网络诽谤、侮辱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实践中,对网络暴力违法行为,及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制止网络暴力升级,有效净化网络生态,具有重要意义。定稿-第5期-中国应用法学-10.26.indd 56定稿-第5期-中国应用法学-10.26.indd 562023/10/26 17:12:26202
19、3/10/26 17:12:26 57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三)关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从重处罚情形为体现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从严惩治精神,意见第 8 条规定:“坚持严格执法司法,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同时,根据实践反映,强调:“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在此基础上,意见结合当前网络暴力的特点,明确了五种依法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具体而言:一是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在行为对象上,未成年人、残疾人系依法实行特殊保护的群体,实践中,也更容易遭受网暴信息及其精神压力的侵扰,进而酿成身心受损
20、的严重后果,应当依法受到更为严格的法律保护。以未成年人、残疾人为对象实施的网络暴力,社会危害相对更大,依法从重处罚。二是组织“水军”“打手”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在行为方式上,利用“水军”“打手”或者粉丝群体等其他人员有组织地实施网络暴力,是当前网络空间治理的顽疾,此种情形下网络暴力的强度,以及不良影响的消除难度相对更大,社会危害更加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亦应从重惩治、重点打击。三是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在网暴信息的内容上,炮制、炒作涉性话题具有一定普遍性,此类往往更吸引眼球,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侵犯也更加严重,纳入从重处罚的范围,有利于切实维护人格尊严,有效净化网络空间。四是利用“
21、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的。在利用的技术手段上,“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利用深度学习、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视频和虚拟场景,具有高度的智能性,在服务用户需求、改进用户体验的同时,也可能被用于“深度伪造”、传播违法信息、破坏网络秩序,潜在风险不容忽视,亟须依法规范利用。2022 年 11 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提供深度合成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将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实施的网
22、络暴力行为纳入从重处罚的范畴,有利于衔接前置规定,切实防范技术滥用风险,进一步强化涉人工智能网络暴力的预防和治理。五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在行为主体上,就网络信息的传播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无疑具有特殊优势,一旦其组织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势必造成更加严重的危害后果;且网络服务提供者本身负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发起、组织网络暴力的,违法程度和主观恶性更深,依法应予严惩。据此,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组织、发起的网络暴力亦作为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四)关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与正当行为的界限为确保网络暴力治理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切实防止不当干预网民正当权利,需要依法妥当把握网络暴力行为的认定标准,特别
23、是准确把握网络暴力与表达自由、舆论监督的界限。为此,意见第 10 条要求准确把握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五)关于落实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侮辱、诽谤行为通常需要被害人提起自诉,并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就网络侮辱、诽谤而言,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前台账号的匿名性,被害人自己通常难以开展信息溯源、查明扩散路径,甚至无
24、法确认行为人的真实身份,常面临维权困境。针对网络侮辱、诽谤案件自诉定稿-第5期-中国应用法学-10.26.indd 57定稿-第5期-中国应用法学-10.26.indd 572023/10/26 17:12:262023/10/26 17:12:2658 2023 年第 5 期人的取证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在刑法第 246 条增加第 3 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这一规定对于弥补自诉人取证能力的不足,为被害人提供维权救济具有重要价值。意见 第11条要求落实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法律
25、规定,就协助取证规则作出进一步细化:1.明确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条件。意见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落实上述规定,需要注意把握以下三点:(1)准确把握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前提条件。根据意见的规定,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前提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如果被害人已经提供了足够证据,或者自行收集有关证据并无困难,则无需由公安机关协助取证。(2)避免将人民法院受理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条件与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条件混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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