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4∕ 819-2024 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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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40.40 CCS Z 60 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64/8192024 代替 DB64/8192012 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based activated carbon industry 2024-02-04 发布 2024-05-04 实施 发 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DB 64/8192024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3 5 无组织排放控制
2、要求.4 物料储存.4 物料转移、输送与装卸.4 生产工艺过程.4 企业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4 6 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5 7 监测要求.5 一般要求.5 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5 8 实施与监督要求.6 参考文献.8 DB 64/8192024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64/819-2012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64/819-2012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标准名称由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改为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调整了部分有组织排放控制
3、要求;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调整、更新了部分污染物监测要求;调整了实施与监督条款。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01月04日批准。本文件起草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孟江红、张玉龙、丁婧、李林耀、张炳宏、田林锋、周瑞娟、海军、王喜琴、金辉、李源、陈海燕、施保爽、刘心浩、范雯婷。本文件为首次修订。DB 64/8192024 1 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
4、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煤质活性炭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煤质活性炭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不适用于煤质活性炭的再生生产。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3782
5、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T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
6、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7、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DB 64/8192024 2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测定 重量法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
8、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 956 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240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 外光谱法 HJ 1263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1286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煤质活性炭 coal-based activated carbon 以煤为主要原
9、材料,经炭化、活化制成的多孔性吸附剂。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煤质活性炭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煤质活性炭工业建设项目。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 kPa时的状态。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含氧量 oxygen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基准含氧量 benchmark o
10、xygen content 用于折算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含氧量的基准值。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来源:GB 378222019,3.4 密闭 airtight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来源:GB 378222019,3.5,有修改 DB 64/8192024 3 封闭 closed/close 利用完整的围墙(围挡)及屋顶等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企业边界
11、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难以确定法定边界的,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煤质活性炭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注明的除外)生产工序或设施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非甲烷总烃 苯并a芘 苯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破碎、磨粉、成品处理 3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焦油贮罐 20 0.1g/m3 4 混捏、成型、晾晒 30 20 0.1g/m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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