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5∕T 2434-2021 儿童福利机构家庭寄养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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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CCS A 1广儿童Spec2021 -020 12 西壮童福利cificatio- 12 - 20 发壮族利机构on for se发布 广西壮族自构家庭ervice owelf壮族自治区自治 庭寄养of fosterfare ins 区市场监督区养社会r care sotitution督管理局 地DB会工作ocial won 发 布 4方标B45/T 243作服务ork of ch2022 - 0布 45 标准342021 务规范hildrens01 - 20 实准 范 s 实施DB45/T 24342021 I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2、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工作人员要求 . 1 4.1 职责 . 1 4.2 岗位人员 . 2 5 寄养要求 . 2 5.1 儿童 . 2 5.2 家庭 . 2 6 寄养程序 . 2 6.1 家庭招募 . 2 6.2 儿童辅导 . 2 6.3 寄养申请 . 2 6.4 寄养评估 . 3 6.5 寄养家庭培训 . 3 6.6 寄养审核 . 3 6.7 寄养配对 . 3 6.8 寄养融合 . 3 6.9 家庭寄养 . 3 6.10 寄养终止 . 3 附录 A(规范性) 家庭寄养业务表 . 5 附录 B(规范性) 孤儿家庭寄养协议书 . 10 附录 C(资料性) 家庭寄养关系终止通知书 .
3、12 DB45/T 243420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提出、归口并宣贯。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宁市社会福利院、南宁市民政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准技术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毕文铮、苏芸、黄燕兰、黄艳、黄焱、朱甲东、关虔、江宁、林建业、 翟明红、卢炎芳、杨锦平、李琼、李红飞、兰爱锦、梁源、谢坤峻、覃金钰、庾芳婷、郭晨琳、 吴宁忠。 DB45/T 24342021 1 儿童福利机构家庭寄养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家庭寄养社会工作的工作人员要求、寄养
4、要求和寄养程序。 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家庭寄养工作服务的全过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T 122 家庭寄养评估 MZ/T 167 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DB45/T 2168 儿童福利机构入院儿童基础评估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家庭寄养 foster care 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
5、式。 3.2 寄养家庭 foster home 经过规定的程序,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委托,寄养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家庭。 3.3 寄养儿童 foster children 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受其委托寄养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4 工作人员要求 4.1 职责 4.1.1 制定并实施家庭寄养工作计划。 4.1.2 负责寄养家庭的招募、调查、审核和签约。 4.1.3 培训寄养家庭的主要照料人,开展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4.1.4 定期探访寄养儿童,了解寄养儿童生活状况及心理变化,解决存在的
6、问题。 4.1.5 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4.1.6 建立家庭寄养服务档案并妥善保管。 DB45/T 24342021 2 4.1.7 根据家庭寄养协议发放寄养儿童所需款物。 4.1.8 向主管民政部门汇报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4.2 岗位人员 4.2.1 经过上岗培训,持有与其岗位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 4.2.2 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 5 寄养要求 5.1 儿童 5.1.1 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5.1.2 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
7、家庭寄养。 5.2 家庭 5.2.1 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应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5.2.2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5.2.3 家庭成员不应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 5.2.4 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 5.2.5 家庭成员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5.2.6 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应在 30 周岁以上 65 周岁以下,文化程度应在初中以上,身体健康,且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和经验。 5.2.7 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人数不应超过两人,且该家庭不应有未满六周岁
8、的儿童。 5.2.8 同等条件下宜选择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 5.2.9 寄养残疾儿童,宜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选择寄养家庭。 5.2.10 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应征得寄养儿童的同意。 6 寄养程序 6.1 家庭招募 按MZ/T 167中的规定执行。 6.2 儿童辅导 按MZ/T 167中的规定执行。 6.3 寄养申请 有寄养意愿的家庭向儿童福利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家庭寄养申请表(见附录 A 表 A.1);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 份,查验原件; 家庭主要成员体检报告; DB45/T 24342021
9、3 当地儿童福利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4 寄养评估 6.4.1 儿童评估 按DB45/T 2168中的规定执行。 6.4.2 家庭评估 6.4.2.1 儿童福利机构或第三方机构组建评估小组,按 MZ/T 122 中的规定评估申请家庭情况。 6.4.2.2 根据评估情况填写家庭寄养评估表(见附录 A 表 A.2)。 6.5 寄养家庭培训 儿童福利机构应组织寄养主要照料人参加儿童保护、寄养规章制度、残疾儿童照料、康复知识、儿童成长发育知识、儿童常见病的预防及护理、安全知识等内容的培训,并做好寄养家庭培训签到表(见附录A表A.3)和寄养家长岗前培训评估记录表(见附录A表A.4)的档案管理工作
10、。 6.6 寄养审核 儿童福利机构应根据寄养家庭评估情况、体检情况和寄养培训情况综合考虑,对寄养申请进行审核,填写家庭寄养评估表(见附录A表A.2),呈主管民政部门备案。 6.7 寄养配对 儿童福利机构应根据申请家庭的意愿、能力及家庭情况,评估筛选寄养家庭,并与儿童进行寄养配对。 6.8 寄养融合 6.8.1 儿童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签订孤儿家庭寄养协议书(见附录 B),进行 2 个月的融合。 6.8.2 融合期间,儿童福利机构应对寄养家庭进行试寄养评估,填写家庭寄养跟踪服务记录表(见附录 A 表 A.5)。 6.9 家庭寄养 6.9.1 融合期满,寄养评估合格的家庭可继续签订孤儿家庭寄养协议书
11、(见附录 B),有效期为 1 年。 6.9.2 寄养期间,儿童福利机构应对寄养家庭进行家访、社区了解,填写家庭寄养跟踪服务记录表(见附录 A 表 A.5),给予指导并按 MZ/T 122 进行评估,评估通过的可续签 1 年。 6.10 寄养终止 6.10.1 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终止与家庭的寄养协议: 不符合 5.2.15.2.6 规定的要求; 歧视、虐待寄养儿童的行为; 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寄养义务; 寄养家庭借机对外募款敛财; 寄养家庭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6.10.2 寄养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终止与寄养家庭的寄养协议: 与寄养
12、家庭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依法被收养、被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领; DB45/T 24342021 4 因就医、就学等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寄养关系。 6.10.3 寄养家庭提出解除寄养关系,应提前一个月向儿童福利机构提交解除寄养关系申请书,融合期内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除外。 6.10.4 儿童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签订家庭寄养关系终止通知书(参见附录 D),寄养儿童返回原儿童福利机构。 6.10.5 返回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应按 6.4.1 中的规定进行儿童评估。 DB45/T 24342021 5 A A 附 录 A (规范性) 家庭寄养业务表 见表A.1表A.5。 表A.1 家庭寄养申请表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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