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隐私保护的伦理困境及其解决路径——基于半公地理论的视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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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学与社会S&S)科技的ELSI的研究71人脸信息隐私保护的伦理困境及其解决路径基于半公地理论的视角陈嘉慧汪小虎(华南师范大学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院)摘要:人脸信息的广泛应用为社会发展带来了新机遇,同时隐私泄露问题也令人忧虑。人脸信息本质上是一种资源。从半公地理论的角度看,它是私有属性和共有属性并存且相互作用的半公地资源。若只关注私有属性的利益,忽视共有属性及其相互作用带来的影响,会导致半公地悲剧现象发生。充分利用资源和有效保护隐私之间的取舍与平衡问题,是人脸识别事业发展面临的伦理困境。通过对人脸信息半公地悲剧的博奔分析,可知伦理困境的形成原因有三:多元利益冲突、“知情同意”有效性质疑、相关伦理
2、责任缺失。为了实现个人权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可以尝试遵循整体性原则、功利主义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协调原则,构建重复博奔的隐私保护机制、完善伦理责任体系以及建立混合保护策略。关键词:人脸识别,隐私保护,半公地理论,博奔,伦理困境中图分类号:C915DOI:10.19524/ki.10-1009/g3.2023.02.071作者简介:陈嘉慧,华南师范大学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院科学技术哲学硕士。研究方向为科学技术与社会。汪小虎,华南师范大学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院教授。研究方向为科学技术史、科学技术与社会。文献标识码:A72科学与社会S&S)人脸识别技术(Face Recognition Technolo
3、gy)是一种基于人的脸部特征信息进行身份识别或身份验证的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它在场景化的过程中改变了人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为社会发展带来新机遇。然而,人脸识别技术的落地模式仍未成熟,信息隐私泄露问题频发,导致技术难以大规模推广。近年来各国相继出台法案、禁令来规范人脸识别技术与人脸信息的应用,但是相关的法律规制并无统一模式,在价值取向上略有差异。如美国旧金山出台法令全面禁止当地政府部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形成了“禁止使用”的法律规制模式,更关注公民的隐私和自由权利;又如,“英国人脸识别第一案”的判决认为政府在遵循数据保护法的前提下,可以有限度地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肯定了“基于公共利益的正当使用”的法
4、律规制模式,更侧重于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还有,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要求严格规范运营商的行为界限,形成了“基于经济利益的限制使用”的法律规制模式,更倾向于人脸信息经济价值的实现。目前,中国关于人脸信息的保护性规定散见于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未形成专门规范人脸识别应用的高阶位、系统的法律 2 。如何妥善处理人脸信息利用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问题成为了国内法学研究的热点。法律规制模式的差异,体现了价值取向的不同,也体现了相关主体利益协调与分配的分歧,归根到底是伦理价值的争论。人脸信息的收集、整合和利用不仅涉及到个人权益的法律保护,还涉及到利益是否合理正当的伦理评判。人脸信息承载着个
5、人隐私,是个人权益和人格尊严的一部分 3 ,应当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但是,在数字经济时代,若各界对人脸信息保护得过分严苛,会影响技术推广的积极性和创新动力,不利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如何维护个人权益,同时发挥人脸信息的效益,逐渐成为人与技术协调发展过程中的一大伦理困境。这一困境在急速发展的智能社会显得更为突出,也是技术应用的实践过程中待审慎解决的问题。第1 3 卷第2 期2 0 2 3 年7 3一、人脸信息的本质与双重属性随着计算机图形学、图像处理的发展,在大数据、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助力下,人脸识别技术的直接产物一一人脸数据一一能够与各类数据融合互联、交叉引用和深度创造,形成具
6、有使用价值和隐私价值的人脸信息。人脸信息本质上是以数据形式记录的,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生物识别信息,一定程度上与该自然人既往社会评价、名誉等人格利益相关联 4 ,蕴含着丰富的财产价值 5 ,具有私有属性和共有属性。人脸信息隐私保护实质上是对具有隐私属性的人脸信息进行保护。人脸信息承载着重要的人身、财产等个人权益,表现出强烈的私有属性。人脸识别技术通过利用面部特征进行数字认证,连接物理世界和数字世界的自我,从而保证数字身份的真实性。人脸信息不仅具有人身反映性和直接指向性,还能与财产、机器设备等构成特殊关联,如“刷脸”支付。个人有权自主决定以何种目的或何种方式使用人脸信息,并为个人带来各种利益价值。
7、人脸信息是人脸识别技术发展和应用的基础,又表现出共有属性。长期的、巨量的人脸信息投喂,能够为人脸识别技术发展提供新的数据材料,促进技术性能的升级换代。而且,人脸信息能够与商业模式、民生场景紧密结合,进一步释放技术红利。如在公共安全领域,人脸信息就用于追踪定位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共有属性不仅体现在人脸信息为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提供了材料支撑上,还体现为人脸信息与各种信息的相互融合与快速交换,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6 。因此,人脸信息兼具私有属性和共有属性,为实现个人权益时以私用形式使用,而为实现社会效益时以共用形式使用。它的有效利用,要求二者同等重要且相互作
8、用。本质上来说,它是一种半公地资源。二、从半公地理论看伦理困境的生成半公地资源是一种介于纯公共资源和纯私有资源之间的混合资源类74科学与社会(S&S)型。亨利史密斯(HenrySmith)认为,现实资源通常兼具“共有”(commonownership)和“私有”(private ownership)两种属性 7 ,由主导属性划分公共资源或私有财产:当共有属性占据主导地位,该资源可以看作是公共资源;当私有属性占据主导地位时,该资源可以看作是私有财产;当一种资源的有效利用要求两种属性并存且相互作用时,可以视其为一种半公地资源(semicommons)8 。它为实现某个目的时以私用的形式拥有和使用,
9、或为实现其它目的以共用的形式拥有和使用 7 。1.半公地理论与半公地悲剧史密斯结合了中世纪英国的田制,论述了半公地原始模型。之后,贝尔塔基尼(BertacchiniE.)9等人从博奔论角度进一步分析半公地悲剧。在田制中,农民从庄园领主处分配到大小不均、肥瘦不同的条田。田地资源的属性由土地的使用目的而决定:在耕种时期,农民可以在条田里进行耕种并获取收成,条田表现出私有属性;但是庄园领主规定在休耕期,条田对所有农民开放,农民可以任意放牧,条田表现出共有属性。为了简化分析过程并建立博奔模型,贝尔塔基尼等人假设,监督机制缺失的前提下,仅有农民A和农民B两位“理性”的资源使用者,且两者不存在有效交流与信
10、任。放牧时期,羊群于夜间被关在可折叠移动的简易羊圈中制造粪肥,白天则到田里吃草和践踏土地。“理性”的农民会选择将粪肥留在自已田地里,提升肥力,白天则到他人田地放牧,让羊群践踏土地。每个“理性”的农民都会采取同样的机会主义行为,盲目扩大羊群数量,将收益归自已所有,并自以为已经将成本“外部化”,殊不知他人的投机行为也会对自已的土地造成影响。放牧时期的土地质量影响了耕种时期的土地质量,导致了农作物的品质下降,农民的收成减少。周而复始,就会出现半公地悲剧的结局,陷入恶性循环。该博奔模型的分析过程 8-9 可以用示意图1 来表示。总之,从半公地理论看,资源有两种不同的使用方式,且这两种方式相互作用。但人
11、们常常只关注私有部分,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忽视了资源的公共使用对私人使用造成的影响,出现半公地悲剧现象。在博奔论中,“理性”的参与者是指具有独立的计算、推理和决策能力,并根据自利原则总是选择最优策略的人。第1 3 卷第2 期2 0 2 3 年7 5踩踏对方土地半公地周而复始放牧时期耕种时期A放牧B放牧A耕种B耕种结局图1 贝尔塔基尼等的博奔模型分析示意图2.人脸信息面临的半公地悲剧现实生活中,相当多的资源呈现出半公地资源特征。自史密斯提出半公地理论后,学者们逐渐将这一理论运用到现实问题的研究中,如赫弗利罗伯特(HeverlyRobertA.)就用来分析现代信息资源uo,付大学进一步地用来解释个人
12、信息的半公地悲剧 。笔者看来,人脸信息作为一种半公地资源,也面临着半公地悲剧。田制中,土地资源量的补充源于自我恢复。人脸信息资源的补充源于信息主体对人脸识别技术的“信任”1 2 ,数量多寡则取决于主体共享信息的意愿 1 3 。根据贝尔塔基尼等人的博奔模型,人脸信息的博奔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人脸信息的共有属性占据主导地位,人脸信息处于共用状态,信息处理者根据自身需要整合和利用信息;第二阶段,人脸信息的私有属性占据主导地位,人脸信息处于私用状态,信息处理者可以通过更新数据以提高技术性能。第一阶段人脸信息的利用情况影响第二阶段信息主体的使用意愿。博奔的第一阶段,信息处理者A和信息处理者B分别有超
13、额使用或限额使用的策略选择。若A超额使用而B限额使用,则A的收益为p,B的收益为q(pq;若A限额使用而B超额使用,则A的收益为q,B的收益为p;若双方同时选择限额使用,则A、B 的收益为总收益x的一半,即1/2 x(xp+q,p1/2x且q1/2x);若双方都选择超额使用,则A、B 的收益为1/2 y(yx)。该博奔用支付矩阵展示如图2 所示。半公地悲剧76科学与社会(S&S)信息处理者B限额信息处理者A限额(1/2x,1/2x)超额(p,Q)图2 信息共享状态的支付矩阵图当博奔出现(限额,超额)与(超额,限额)两组纳什均衡解,资源使用的总数量都超过资源的帕累托最优数量,信息处理者会基于自身
14、利益最大化的诉求,过度整合与利用人脸信息创造收益,如降低数据安全的投入、利用人脸信息进行价格歧视等 1 2 。人脸信息的不当利用伴随着一系列的风险隐患,信息主体遭受风险困扰或损失时,难以向特定的信息处理者追责,导致了本应由特定信息处理者承担的成本,实际上由其他信息处理者或整个行业负担了,从而影响到信息主体对信息共享的信任。在博奔的第二阶段,信息主体就会考虑到上一阶段遭受的损失,降低共享信息的意愿。如此周而复始,信息主体对共享的信心会随着博奔的进行而消失殆尽,人脸识别事业的发展就会遭遇阻碍,呈现出半公地悲剧。人脸信息面临的半公地悲剧用简易示意图3 来表示。超额(p,q)(1/2y,1/2y)周而
15、复始影响人脸信息数量半公地第一阶段A利用B利用第二阶段A提高性能B提高性能结局图3 人脸信息面临的半公地悲剧示意图这一半公地悲剧清晰地表明,个人理性行为的积累不一定会出现集体理性的结果。一方面,现阶段公众的权利意识不足、信息素养仍待提高。若将隐私保护的主动权完全交给信息主体,给予主体“绝对”的权利,会导致人脸信息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和价值。另一方面,信息处理者会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诉求而选择自利的博奔策略,忽视伦理价值对理性行半公地悲剧第1 3 卷第2 期2 0 2 3 年7 7为的引导与约束。3.伦理困境的原因剖析从半公地理论看,人脸信息隐私保护的伦理困境的生成有多重原因:一是人脸识别场景化存在多元
16、利益冲突,二是现行保护路径有效性受到质疑,三是相关主体伦理责任的缺失。首先,人脸识别场景化的过程,是利益多元化的生成过程,也是多元利益冲突日益凸显的过程。在人脸信息隐私保护中,相关利益主体包括政府及其决策者、企业、科技工作者和公众等,呈现出多元主体的特征。从长远利益来看,他们之间存在共同的利益诉求和期望,即满足主体发展需要,广泛享受技术红利;同时,他们还是具有不同特殊利益和价值倾向的独立主体,在维护与实现自身利益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与其他主体产生利益冲突。例如,企业更注重利润收益,挖掘人脸信息以优化经营策略;而公众提供个人信息,享受产品和服务,但需要承担企业利用信息不当造成的隐私泄露风险。因此,
17、多元利益的冲突给人脸信息隐私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其次,以个人权利为进路的隐私保护措施面临“知情同意”有效性质疑1 4 。目前,国内外形成了以“知情同意”为基础的现行法律框架,如美国伊利诺伊州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案、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和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均规定,处理包括人脸信息在内的生物识别信息,必须征得个人单独同意。可见,“知情同意”是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然而,我们要进一步考虑的是,现实生活中真实有效的“知情同意”往往很难落实。一方面,由于信息处理者与信息主体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信息处理者会从自身利益最大的角度出发,规避法律风险,制定知情同意规则;而信息主体群体庞大,认识能力存在差异,
18、容易抱有侥幸心理满足当下利益或需求,忽视未来的风险。另一方面,过于复杂和专业化的表述将使得“知情”流于形式,形式化、专业性较强、篇幅较长的条文和一键式操作让大多数用户不得不按下“同意键”。海量信息的批量处理、多方共享、目的不特定之频繁利用也加大了有效同意获取的难度1 5 ,“知情同意”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有效前提受到了质疑。最后,在价值多元化与利益纷争的现代社会,相关伦理责任的缺失加78科学与社会(S&S)剧了科技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分离。受到政府或其他决策者和企业的利益诉求、科技工作者的价值偏见以及公众的消费偏好等影响,人脸识别技术落地过程缺乏伦理约束。它大多以设计者、应用方的满意程度,即预见与结
19、果的契合程度为评价标准,将人脸信息与具有独立人格、享有人格尊严的人割裂开来,转化为数字或代码,储存在海量数据库中。如此一来,人的自由与价值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出现了以科学技术为核心的科学文化与以人的价值和尊严维护为核心的人文文化的背离现象 1 6 。三、人脸信息隐私保护的伦理原则人脸信息利用引发的伦理争议,根本上是缘自其场景化过程缺乏伦理价值考量,因此我们更应予以充分的伦理关照。人脸信息隐私保护的伦理困境的生成具有特殊性,呼唤新的伦理原则。1.人脸信息隐私保护的特殊性分析关于人脸信息隐私保护路径,学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有人认为,人脸信息不能被隐私所涵盖,侵权保护势必借助个人信息的保护路径1 1
20、7 。也有人认为,人脸信息的利用可能会使一些原不属于隐私的个人信息成为隐私,需要重新界定隐私的边界1 8 。还有人认为,单独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可以适用于隐私权规范,但涉及数据控制者的则应当适用个人信息相关规范 1 9 。事实上,人脸识别技术不仅能对特定个体进行识别,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进一步追踪到个体的行为偏好、活动轨迹、财产状况等隐秘性信息。人脸信息是一种与隐私交叠的个人信息,若要对它进行有效保护,函待对其特殊性展开分析。其一,人脸信息半公地悲剧模型明晰了人脸信息半公地属性及相互作用,促使我们从整体上兼顾两种不同目的下的人脸信息使用。该模型表明,信息技术的发展潜力,建立在海量的个人信息基础
21、之上。若人脸信息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信息主体利益受损,就会影响其共享信息的意愿。如果每个主体都不愿意共享信息,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与推广将受到大大的限制。为了确保信息收集和使用活动的可持续性,以及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人脸信息半公地属性对技术发展与隐私保护提出了更高第1 3 卷第2 期2 0 2 3 年7 9的要求。其二,人脸信息半公地模型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认识到“知情同意”隐私保护制度的局限。“知情同意”制度聚焦于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将权利赋予主体,由主体来掌握。而人脸信息半公地模型则将人脸信息看作是一个有限的资源系统,更关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由于信息治理需要成本如资金、时间等
22、,信息处理者必定将成本外部化,那么所有“理性”的信息处理者也会不采取治理行动。如此,信息处理者之间就出现了集体行动困境 2 0 ,信息主体对人脸识别技术的信任会因这种“不作为”而过度消耗,导致半公地悲剧的出现。因此,隐私保护不能只依赖向信息主体赋权的方式,还需协调信息处理者之间的行动。其三,人脸信息半公地模型重塑了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在人脸信息隐私保护中的关系。信息主体对人脸识别技术与应用的信任决定了人脸信息共享的数量,直接影响着信息处理者的利益。对于公众而言,保护人脸信息就是维护自身的利益和权益;而对信息处理者而言,保护人脸信息则有利于信息收集和利用的持续性,也是符合自身利益的。如此,在半公
23、地理论视野下,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利益可以进行统一,利益的一致性使双方关系从“针锋相对”转向“合作”。2.伦理原则有学者从不同角度探讨人脸信息隐私保护相关的伦理原则,如“最小必要原则、知情同意原则、不伤害原则和公正原则”构成防范和规制风险的原则 2 1 ,“自主性原则、最低限度原则、目的明确原则和公开透明原则”的应用原则 等。虽然上述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但是它们忽视了人脸信息的本质与属性,在具体情境中难以充分落实。因此,笔者看来,新的人脸信息隐私保护伦理原则可以归纳为:整体性原则、功利主义原则、公平正义原则与协调原则。人脸信息的半公地属性要求隐私保护遵循整体性原则。整体性原则指的是从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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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 隐私 保护 伦理 困境 及其 解决 路径 基于 公地 理论 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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