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 1301∕T 336-2020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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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20A 00 DB1301 石家庄市地方标准 DB 1301/T 3362020“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2020 - 07 - 06 发布 2020 - 08 - 05 实施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DB1301/T 3362020I 目 次 前言 . III引言 . IV1 范围 .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3 术语和定义 . 14 基本要求 . 15 组织方式 . 26 工作基础 . 26.1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26.2 监管对象名录库 . 36.3 检查人员名录库 . 36.4 工作细则 . 46.5 双随机监管系统 . 47 监管实施 . 47.1
2、 监管流程 . 47.2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 57.3 制定抽查工作方案 . 67.4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 67.5 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 67.6 确定检查方式 . 77.7 实施检查 . 77.8 形成与公示检查结果 . 97.9 后续处理 . 9附录 A(规范性附录) 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11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 12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表 . 13附录 D(规范性附录) 市场主体实地核查简化表 . 14附录 E(规范性附录) 联合抽查情况统计表 . 15附录 F(规范性附录) 石家庄市双随机抽查结果移送表 . 16附录 G(规
3、范性附录) 联合抽查结果后续处理情况统计表 . 17参考文献 . 18DB1301/T 3362020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姬青、赵军国、尹哲、丁杰、迟美彦。 DB1301/T 3362020III 引 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决策部署,深入推进部门内部联合和跨部门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
4、国发20195 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92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DB1301/T 33620201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基本要求、组织方式、工作基础、监管实施。 本文件适用于石家庄市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责的政府部门 (以下简称 “部门” ) 对市场主体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对非市场主体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可参照使用(也可以包含项目、产品、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
5、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双随机、一公开 随机抽取监管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市场监管方式。 3.2 部门内部联合抽查 由单个部门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活动。 3.3 部门联合抽查 由确定的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活动。 3.4 抽查比例 随机抽取对象与同类监管对象之间的占比。 4 基本要求 4.1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遵守依法依规、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4.2 除下列情形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管事项均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不应随意开展监督检查: DB1301/T 33
6、620202 a)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方式有明确规定的;b)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的;c)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的;d)发生突发性事件的;e)上级交办、督办的;f)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监管对象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g)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的。4.3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并经相应程序批准后不予公开的以外,检查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4.4 应坚持行政执法、行政指导和宣传教育相结合。 4.5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由“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监管领导小组工作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联合抽查实地核查工作
7、制度、抽查实务培训制度、监管部门会商工作制度”五项工作制度,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 4.6 应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智能监管和重点监管、综合监管相联动,并与投诉举报、案件线索检查、专项整治和网络监测、相关大数据分析运用等监管方式相互补充、相互衔接。 4.7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督导检查,督促整改落实。 5 组织方式 5.1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组织方式分以下两种: a)部门内部联合随机抽查:抽查工作全过程由单一政府部门自行组织和实施;b)跨部门联合抽查:抽查工作全过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府部门共同实施。5.2 根据
8、管辖权限,属于上级部门管辖的监管对象可委托下级部门实施;上级委托下级部门实施,下级部门应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5.3 对于跨区域或专业性较强的抽查事项,可由上级部门牵头负责,上下级部门联动联合抽查。 6 工作基础 6.1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6.1.1 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6.1.1.1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各省级部门印发的河北省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重点全面梳理本部门的监管事项,合理确定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6.1.1.2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检查事项名称、检查子项、事项类别(重点检査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
9、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是否适合联合抽查等内容。 DB1301/T 33620203 6.1.1.3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 6.1.1.3.1 重点检査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通过随机方式确定检査批次顺序。 6.1.1.3.2 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要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设置上限。 6.1.1.3.3 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 6.1.1.4 各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格式可参考附录 A。 6.1.1.5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
10、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上级部门确定的规则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在清单制修订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6.1.2 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6.1.2.1 我市进行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使用河北省统一制订的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6.1.2.2 如发现河北省统一制订的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与实际工作不符,应按照要求及时上报,以便相关部门进行动态调整。 6.2 监管对象名录库 6.2.1 各级、各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应根据法定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托省抽查监管工作平台,建立完善与抽查事项、部门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涉及多
11、项监管业务的各级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应对本部门各业务条线监管抽查事项的检查对象,通过分类、标注等方式,分别建立相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 6.2.2 检查对象可以是市场主体或其他主体(如产品、项目、行为等),市场主体和其他主体应分别建库。 6.2.3 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所属行业(经营产品)、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等内容。市场主体的信息应与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审批部门登记的信息保持一致。 建库部门可根据需要增加市场主体规模、市场主体类型、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等。 6.2.4 建立非市场主体名录库,由
12、各级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根据需要自行决定。但法人主体应包括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6.2.5 可根据监管对象的行业类别、所在区域、风险等级和信用状况等进行分类管理,对需要重点监管的监管对象单独建立行业性或专业领域名录库。 6.2.6 应根据监管对象设立、变更、注销等情况,对监管对象名录库进行及时更新和动态维护。 6.3 检查人员名录库 6.3.1 各级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应根据抽查事项清单所涉及到的执法检查类别,依托省抽查监管工作平台,建立与履行检查职责相匹配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DB1301/T 33620204
13、6.3.2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公务员、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督的人员。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对专业性要求高的检查事项可建立专家库,以保障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6.3.3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最高学历、职级(职称)、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内设部门、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资质)、执法区域、业务专长、联系方式等内容。 6.3.4 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各单位自行录入双随机监管系统,并根据情况动态调整。 6.3.5 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及时更新和动态维护。 6.4 工作细则 各级各
14、单位应及时制定和完善本部门的随机抽查事项工作细则, 指导基层检查人员操作, 提高抽查的规范性和结果认定的准确性、一致性、统一性。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可包括原则要求、职责分工、抽查主体、抽查程序、抽查类型(定向抽查和不定项抽查)、抽查内容、检查程序、处理程序、结果公开、后续监管等内容。 6.5 双随机监管系统 我市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应使用“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 进行抽查, 检查结果将自动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暂不具备使用条件的部门,应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原因说明, 并要
15、将抽查检查结果上报省级对应部门, 由省级对应部门借助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或者石家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示,记于市场主体名下。 7 监管实施 7.1 监管流程 监管流程图见图1。 DB1301/T 33620205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确定检查方式实施检查形成与公示检查结果制定抽查工作方案后续处理图1 监管流程图 7.2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7.2.1 部门内部联合随机抽查,由各部门自行制定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由各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抽查计划。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2.2
16、 部门内部存在两个及以上业务条线针对同一检查对象开展监督抽査工作的,本部门应组织内部联合抽查,避免单一事项检查和各自为政。本级政府确定的部门联合抽查的牵头部门,会同参与部门,制定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7.2.3 年度抽查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计划名称、牵头部门、配合部门、抽查事项、事项类别(重点事项或一般事项)、抽查比例、抽査对象、抽查类型(定向抽查或不定项抽查)、检查开展时间等内容。 7.2.4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在每年 1 月中旬前完成编制本部门年度抽查计划,报县(市、区)“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汇总形成本县(市、区)年度抽查计划,报经政府同意后统一在本级政府网站或相关平台
17、公示,并及时上报市“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汇总市级有关部门的年度抽查计划一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在市政府网站或相关平台公示。 7.2.5 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监管领域实际情况、监管工作需要和不同事项类型合理确定抽查频次及每次的抽查比例,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抽查比例和频次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7.2.5.1 依据市场主体数量和抽查事项复杂程度或出现以下情形的,可适当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 DB1301/T 3362020 6 a) 对涉及安全和民生的重点监管领域,以及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或风险较高的行业市场主体,应适
18、当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b) 结合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状况,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和守信市场主体,或风险较低的区域和行业市场主体,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7.2.5.2 对需要全覆盖检查的重点行业,应运用“双随机”理念,将辖区内的全部市场主体与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的全部抽查事项进行匹配,开展全面检查。 7.2.6 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应向社会公开,内容包括抽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抽查事项等,公开格式可参见附录 B。 7.2.7 因修法调整或实际需要,确需对年度抽查计划进行调整的,应提前 5 个工作日,由计划制定部门上报本级“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调整理由,经同意后在政府网站或
19、相关平台变更公示,方可开展抽查。 7.2.8 抽查对象名单不宜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公开的除外。 7.2.9 除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检查人员名单一般不予公开。 7.3 制定抽查工作方案 7.3.1 应按照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开展抽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抽查工作方案应明确抽查方案名称、执行时间、参与检查的具体部门、抽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详细工作要求等事宜。 7.3.2 跨部门联合抽查的由牵头部门起草抽查工作方案。 7.3.3 对同一主体的检查事项,应一次完成。 7.4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7.4.1 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通过“双随
20、机、一公开”监管系统,从监管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进行分组;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抽取并进行分组。 7.4.2 可邀请政府部门的内部职能机构派员监督,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价机构、社会公众代表等到现场监督。 7.4.3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时,各部门根据自己部门制定的监管对象名录库,与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抽取的主体比对,找出需要本部门参与的主体名单,并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确认。 7.5 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7.5.1 部门内部联合随机选派 应通过 “双随机、 一公开” 监管系统, 根据检查对象分组数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7.5.2 跨部门随机选派 7.5
21、.2.1 根据分组数量及各单位确定的抽查对象数量确定执法检查人员抽取人数。 7.5.2.2 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分别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从各自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各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 DB1301/T 3362020 7 7.5.3 其他要求 7.5.3.1 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不少于 2 人,并与抽查对象随机匹配。 7.5.3.2 应根据检查事项类别要求,在相应或相近类别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7.5.3.3 被随机选中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宜随意替换, 确实需要替换的, 自名单选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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