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非公知性构成要素的认定困境与解释进路——以我国679份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为研究样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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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 月第 卷第 期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商业秘密非公知性构成要素的认定困境与解释进路 以我国 份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为研究样本董凡,周晓波(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广东 广州 ;南京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摘要:依循审判思路,法院判定当事人所主张商业秘密是否满足非公知性系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逻辑前提。通过研习 例裁判样本,发现法院对非公知性意涵及认定标准存有争议,进而影响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裁判质量和效果。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可以解构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悉”“容易获得”三项要件,通过对前述要件进行文本解释,厘定非公知性的认定标准
2、。关键词:商业秘密;非公知性;要素解构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引文格式:董凡,周晓波 商业秘密非公知性构成要素的认定困境与解释进路:以我国 份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为研究样本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商业秘密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资产,已然成为各国及市场主体竞相争夺的战略资源、信息资源、市场资源 。我国 民法典 第 条以“列举 兜底”式的立法技术对知识产权客体作规范性定义,该条款将“商业秘密”列为知识产权客体之一,彰示着立法者努力回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要求,标示着 民法典 回应数字信息时代保护信息资产的时代需要 。现阶段,学理界就商业秘密“入典”后的权利抑或法益性质存有争议
3、。但是,商业秘密作为一项纯粹的财产权及知识产权客体的基本定位已成为各界共识,这为商业秘密专门立法提供了一般性的规范基础与遵循依据 。区别于专利权、商标权等其他知识产权客体,商业秘密作为无形的市场竞争资产,其权利边界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 。通说以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 ;其中,非公知性处于法院审查认定的核心地位,若涉案信息被认定为不具备非公知性,则该信息失去相应的保护基础,其他要件便不具备继续审查的必要 。因此,原告主张商业秘密是否具备非公知性被视为法院认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法律事实的逻辑前提 。据数据显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 件商业秘密民事侵权案件中,原告败诉案件多
4、达 件,核心原因系非公知性概念的模糊性易造成司法认定困难 。鉴于此,本文以商业秘密非公知性作为研究对象,通过观审非公知性司法认定的实践样态,进而分析其认定难的逻辑内因,并以此作为问题导向对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元概念进行要素解构与诠释,尝试厘定要素内核与意涵外延,期冀助力于我国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的司法审判实践。收稿日期: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功能主义视角下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研究”();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四五”规划 年度共建课题“数字竞争语境下算法价格歧视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广东省教育厅青年创新人才类项目(人文社会科学)“基于广东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证券化
5、实施逻辑与路径选择研究”()作者简介:董凡(),男,山西太原人,法学博士,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讲师,南京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周晓波(),男,江苏泰州人,华南理工大学硕士生,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有部分知识产权学者认为,商业秘密“入典”后未改变其“法益”属性,尚不能升格为“权利”位阶,其属于“有名”的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亦有部分学者持相反观点,认为 民法典 第 条将知识产权视为抽象性概括权利,不具体指代特定权利客体,著作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在知识产权制度框架内具有内在一致性,应当具有权利属性。一、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的概念意涵与实践意义(一)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的概念意涵非公知
6、性,系指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应当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目前,我国尚未就商业秘密进行体系化立法,其主要规定于 民法典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将“非公知性”释义为“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并反向列举否定非公知性成立的具体情形。通说认为,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内蕴以下特征。首先,非公知性具备相对性。依循文义分析,易获得绝对秘密性的判断结论 。然而,考察我国现有学理观点,通说持相对性观点,即法律允许权利人在采取保密措施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商业秘密内容,并不排除权
7、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接触与知晓该商业秘密 。事实上,美国 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一次)强调,非公知性是相对的,仅是有限度地公开给一定范围的主体知悉。在“案”中,法官指出,商业秘密某些程度的公开是不可避免的。其次,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具有客观性。通说认为,商业秘密所包含的信息内容不为该信息所属领域内的公众知悉是一种客观事实,与任何人的主观认识无关 。最后,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具有地域性。商业秘密的地域性不仅体现其自身权利效力范围,亦是商业秘密制度建立与运行的理论基础 。实践中,法院通常依据涉案信息的来源地确定非公知性的地域范围。例如,在“长沙绣品厂诉湖南省工艺美术公司、李某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中,涉案信息是一种
8、源于日本的财布编织技术,法院认为,涉案技术信息源于日本,其在我国尚未为公众所知悉,具备非公知性。(二)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司法认定的实践意义 有效划定公知信息与商业秘密间的意蕴边界若将公知信息纳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内,商业秘密主体便可排除公众使用、接触信息,独享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同时,公众无法通过正当途径从公有领域中获取公知信息,有碍信息自由传播、资源再造,无益于增进社会总福祉。反之,若将商业秘密纳入至公有领域,商业秘密主体便因无法对该信息享有排他权利而使其市场竞争力江河日下;其他主体则可藉合理抗辩之便,脱离法律约束,接触、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简言之,非公知性要件直接决定某项信息的流通范围。因此,
9、准确把脉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的内核,有助于界分公知信息与商业秘密间的意涵边界,厘清社会公众与市场主体间信息使用自由的界限。合理平衡市场主体间的竞争优势与竞争生态“不为公众所知悉”使得商业秘密与普通商业信息在自由流通的范围方面存在差异。普通商业信息可在任意范围内自由流通,不受限制;而商业秘密自由流通的范围仅限于权利人与负有保密义务的主体,否则该商业秘密将丧失非公知性,导致相关信息进入公有领域 如果商业秘密信息被错误认定为公知信息,则商业秘密主体难以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导致该商业信息的财产性价值将受到较大贬损 。与此同时,准确认定商业秘密非公知性要件,可以达到规范市场良序竞争的规范效果。这是因为,通过非
10、公知性要件合理划定公知信息和商业秘密边界,可以有效防止公知信息纳入商业秘密范畴,防止过度保护引发的不当竞争与恶性竞争生态。简言之,通过非公知性划清商业秘密和公知信息之间的界限,可以消除自由竞争障碍,制止不正当竞争,亦维护良序的市场竞争生态。二、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的认定现状与现存困境为审视我国法院认定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的司法实践操作,截至 年 月 日,本文以“北大法宝”数据库为检索平台,设定“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收集到 份民事判决书。通过筛选裁判文书,剔除未实质性分析非公第 期董凡等:商业秘密非公知性构成要素的认定困境与解释进路 ,()参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湘高经二终字第 号民
11、事判决书。笔者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平台搜集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判决书作为本文研究样本,检索步骤如下:第一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第二步,依次点击案由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第三步,点击文书类型“判决书”。检索时间截至 年 月 日。知性的民事案例,最终获得 份民事判决书,并以此作为研究样本,尝试剖析我国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司法认定的实践样态及存在困境。(一)商业秘密非公知性认定的司法现状 涉案信息以经营信息为主新修后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 采用“定义 兜底”方式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从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扩展至所有符合法定要件的商业信息。但是,审视裁判样本所涉及的具体类型,尚无任何
12、超出经营信息、技术信息范围的其他类型商业秘密。经统计,涉经营信息的案件数量明显多于涉技术信息的案件数量,两者分别为 件和 件;同时,例案件兼具前述两类商业信息类型(详见图 )。在涉经营信息的 件案件中,以客户名单为主,案件数量达到 件,已逾样本总量的 ,剩余 件涉案经营信息多表现为营销策略、账单、进货信息等;技术信息则多体现为技术图纸、配方、工艺流程等信息。图 涉案商业秘密类型统计图 法院认定非公知性成立的案件数量整体偏少囿于商业秘密中“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认定标准存有差异,为了便于数据统计,本文以裁判样本是否证成非公知性作为统计口径:若同一案件中同时涉及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则分别探讨两类
13、信息是否符合非公知性标准,因此,共形成 例统计数据(详见表 )。除 例特殊情形外,法院认定涉案信息具有非公知性的样本 例,约占样本总数的 。可见,法院在实践中肯定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备非公知性要件的裁判案件数量整体偏低。具体观之,法院认定技术信息具备非公知性要件的占比明显高于经营信息,两者分别约为 和 。表 法院认定涉案信息是否具有非公知性的具体情形统计表涉案信息是否具有非公知性涉案信息类型具体情形案件数量 件合计 件成立不成立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技术信息一审成立 一二审均成立 一审不成立、二审成立一审成立 一二审均成立 一审不成立、二审成立 一审不成立 一二审均不成立 一审成立、二审不
14、成立一审不成立 一二审均不成立 一审成立、二审不成立 其他情形 (二)商业秘密非公知性认定困境的外在表征第一,非公知性与保密性之间的边界不清。依据我国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规范,法院综合他人通过正当途径获取涉案信息的难易程度判断该信息是否具备保密性。可见,成立非公知性的可能性与保密措施的严密程度呈正相关性;保密措施愈严格,他人通过正常方式获取信息的难度便愈大,进而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可能性便愈高。通过统计裁判样本,法院在 例案件中依据“原告是否对涉案信息施以适当保密措施”因素直接或者间接地认定涉案信息是否具备非公知性的,约占样本总数的 ;其中,“因为原告已经对涉案信息施以相应的保密措施,故涉
15、案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类似的司法表述较为常见。除前述情形外,部分法院完全将非公知性等同于保密性;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理由为例,其认为“非公知性,是指信息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卷去除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案件争议焦点不涉及涉案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不涉及非公知性是否成立;二是判决书对于非公知性是否成立的说理过于简单,仅停留在概念上的阐述。详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条第 款。参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 民初 号民事判决书。持有人主观上具有将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意愿,客观上对该信息施以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该信息处于一种不为公
16、众所知悉的状态”。可见,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未能较好地厘清非公知性和保密性之间的内涵边界。第二,非公知性与新颖性之间的边界不清。新颖性是 专利法 中的特有概念,意指一项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悉。新颖性与非公知性均强调“不为公众所知悉”,或是出于该原因,部分法院在谈及非公知性时使用新颖性概念,并形成以下三类观点:一是某项信息同时兼具新颖性与非公知性,才可能成为商业秘密;二是新颖性意为不被公众所知悉,非公知性意味着非公知信息在公知信息基础之上,已经取得某种程度上的进步,其属于一项创造性劳动成果,“公众”不付诸努力或极大的成本则无法获得;三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包含新颖性和非公知性两层含义
17、,其中,新颖性要求非公知与信息公知信息存在最低限度的差异,非公知性则要求非公知信息仅在少数人的范围内被知悉或者被使用。可见,我国法院对于商业秘密非公知性与新颖性之间关系的认识尚未一致。(三)商业秘密非公知性认定困境的本质原因:缺乏统一的解释标准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非公知性采取“定义 反向列举”的立法模式,一定程度上诠释非公知性的具体内涵。但是,通过审视裁判样本,发现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的司法认定模式与认定思路存有差异。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非公知信息须同时满足不为公众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两项要求。除笼统表达涉案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具备非公知性的案件外,多数法院以涉案信息不为公众“容易获得”为
18、由,肯定其具备非公知性;仅有不足 的案例严格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涉案信息属性。简言之,法院在讨论非公知性内涵时,对于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认识并不统一,且部分案件未能明确界分普遍知悉与容易获得两种情形。现有研究成果主要围绕商业秘密“证据规则”“证明责任”纾解非公知性的司法认定难度。但是,依托程序规则厘清商业秘密非公知性要件尚属外围方案,仍不属于最优选择。究其原因,具体规范并未细化非公知性内涵的认定要点,以至于法院裁判理由中阐述非公知性时缺乏统一的解释标准及认定标准。现行规定均将“公众”解释为信息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将公知情形扩展为“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两种。但是,针对前述两种情形,部分规定
19、并不一致:司法解释将其规定为并列关系;部门规章征求意见稿则沿用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 协定)的相关规定,将其确定为“或者”关系。可见,司法解释与部门规章征求意见稿对于“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两者之间的联系存有分歧,部分概念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不利于法院依据案件事实作出精准裁判结果。三、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的诠释空间及解释向度解释作为一种媒介行为,解释者将其认为存在疑义文字的意义变得可以理解 。事实上,严格意义上的解释进路均是以待解释规范的“可能语义”为界限 。基于此,结合非公知性的规范结构、立法要旨及“成本收益”法经济学范式,剖析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的诠释空间及解释向度。(一)非公知性
20、具备语义诠释的规范结构通识认为,法律采用统一的术语体系有利于法的安定性及法律的简洁性和明晰性 。但是,法律表现为语词规整,其抽象语词内涵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及法律自身难以实现自我运行的局限性。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言:“任何规则都不能规定它自己的运用”;一个适合某规则的事实状态,取决于相应规范概念对它的描述 。因此,构建性诠释的任务是把目的置于对象或实践之上,以便使之成为它第 期董凡等:商业秘密非公知性构成要素的认定困境与解释进路参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杭知终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参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粤 民终 号民事判决书。参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杭知终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参见武汉市中级人
21、民法院()武知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海知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考察法院判定涉案信息具备非公知性的 份裁判理由,大致分为五类:一是涉案信息不为公众“容易获得”(例);二是涉案信息不为公众“普遍知悉”(列);三是涉案信息不为公众“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例);四是涉案信息不为公众“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例);五是笼统地说明涉案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具备非公知性(例)。详见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第 条第 款()项。从属的那种形式或者类型的最佳例证 。语言规则的存在、意义及可确定性,主要依托对文义诠释的实践操作与理性观审。德国学者菲利普赫克曾描述:“概念的
22、核心、距离最近的词义、概念的延伸使我们逐渐认识陌生词汇。它好比黑暗中被月晕围绕的月亮。”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条规定,非公知性被拆解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悉”“容易获得”三项亚要素。前述亚要素组合一定程度上满足法律解释“逻辑标准”,主要体现法律观念各个组织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但是,司法解释并未对前述三项构成要件及判断标准做进一步剖析与诠释,仍需对三项亚要件进行文本诠释。事实上,任一规范都须根据由本规范自身所规定的相关性标准而有选择地“吸纳”复杂生活世界的情景,规范构成的事态绝没有穷尽一个普遍规范的模糊意义内容 。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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