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业务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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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费 加收 滞纳金 业务 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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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业务操作规程 一、基本业务操作规程(一)滞纳金计算规则 2011年7月1日起,对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五险),自欠缴月的次月1日开始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单位成功申报补缴当日,不计算滞纳金。缴费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补缴不计算滞纳金,趸交、工龄补缴等特殊补缴业务不计算滞纳金。 举例:7月份月报,8月进行月报收款,8月27日财务还未收款到位的形成月报欠缴,自9月1日起开始按日计算滞纳金。如单位9月1日来申报月报补缴,申报成功的,则不收取滞纳金,单位9月2日来申报月报补缴,申报成功的,则计算1天的滞纳金。同样单位申报个人补缴,8月份补缴个人7月份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9月1日后补缴个人7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开始计算滞纳金。 补缴2011年7月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第六条的规定执行。(补缴历年加收放大系数) (二)补缴收款方式 每月15日前(含15日)对补缴社会保险费有三种收款方式:支票、刷卡、现金;15日后有两种收款方式:刷卡、现金。 (三)单位申报个人补缴 1.单位使用企业版报盘申报个人补缴 单位通过企业版进行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报盘的同时,四险需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明细表》(表四)、医疗保险打印《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情况表》(表十)各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报盘信息与数据比对一致的,补缴申报成功,社保系统自动生成补缴明细和滞纳金,社保经办机构四险业务岗需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汇总表》(表五),医疗保险业务岗需打印《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情况汇总表》(财务)一式三份,经核对无误后,单位经办人员、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岗人员签章后转财务岗收款。 2. 社保系统读入补缴报盘数据时先进行信息及数据的比对,如存在以下错误类型的,不能生成补缴明细: 类型一:身份证号不存在 类型二:身份证号与姓名不匹配 类型三:该人不在该单位下(只有选择单位申报个人补缴和单位社保个人基数差补缴时才判断) 类型四:补缴险种状态错误 类型五:补缴时间段内存在重复缴费部分 类型六:相同单位下,同一社保缴费基数年度内存在两个缴费基数 类型七:补缴起始时间早于参加工作日期 类型八:补缴起始时间早于单位发照日期 类型九:缴费人员类别错误 类型十:基数差补缴时间段与月账户不是同一单位 类型十一:基数差补缴时间段内不存在月账户 类型十二:工伤费率错误 类型十三:补缴金额错误 对于存在错误的记录,经办机构导出电子版信息反馈给单位,电子版信息中包含错误类型内容。不能生成补缴明细,需要单位重新报盘。只有全部信息数据比对一致的,才允许生成补缴明细。(只要存在一条错误的记录,则全部无法成功读入。)单位申报的《表四》和《表十》同系统中生成的补缴金额(本金)必须一致。 除类型一的错误外,其余错误类型一并判断,将存在的错误一并反馈给单位。 (四)单位申报月报补缴 1.单位申报月报补缴的,可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前台进行办理。补缴时须按照最早欠缴月依次补缴。 2.每月业务月报如次月27日前(含27日)还未收款到位,则形成欠缴,不再进行正常月报收款。(业务生成月报,但不转财务) 举例:单位7月份月报,如果8月27日前还未收款到位,则8月份月报不再参与业务结账进行统一银行托收。(继续生成业务月报,但不发送财务)即使8月31日前单位做了7月的月报补缴,但8月也不再参与业务结账。 3. 2011年7月起,每月27日(含27日)为业务结账点(2月份25日为业务结账点)(遇节假日与公休日不顺延)。 4.月报补缴时,须五险统一补缴,不能选择险种进行单独补缴。 5.月报欠缴时,原则上不允许为其中某个人做个人补缴(旧流程的个人还欠),但对于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采取B类权限进行欠缴月的个人补缴。 (五)退费业务处理 1.医疗保险退费业务增加《基本医疗保险退费情况汇总表》(财务),由社保经办业务岗人员打印一式三份,经核对无误后,单位经办人员、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岗人员签章后转财务岗处理。 2.四险退费业务流程不变。 二、业务操作中需注意的问题 (一)补缴原因的选择 1.可以通过企业版报盘实现补缴的共八种补缴原因(系统对应也是八种补缴原因):单位申报个人补缴、稽核补缴、监察补缴、专项审计补缴;单位申报个人基数差补缴、稽核基数差补缴、监察基数差补缴、专项审计基数差补缴。 2.除单位申报个人补缴和单位申报个人基数差补缴外,其他6种补缴原因可跨区、跨单位操作。但会有条件限制,如参加工作日期、缴费人员类别等。 (二)单位月报欠缴后,允许做个人补缴 单位存在月报欠缴后,如人员发生转移调动,允许在其他单位为其做个人补缴(操作上不再进行限制,属于单位与个人之间劳动关系的问题),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举例:在A区A单位存在7月份月报欠缴,该人员8月份调动到B区B单位下,则B单位可以为其申报7月份的个人补缴。在B单位做完7月份的个人补缴后,A单位形成的7月月报欠缴金额会自动扣除该人员的欠缴金额。 (三)基数差补缴的限制 在A单位产生的月账户,只能在A单位补基数差,不能在B单位为其补缴在A单位产生的月账户的基数差。 (四)设置为A类权限的滞纳金相关业务 1.计算滞纳金截止日期录入 2.单独滞纳金退费 (五)定时任务的设置 每天的24:00点,系统自动将财务未收款的补缴数据返回业务,冲抵补缴明细。单位需要重新申报补缴,重新计算滞纳金。 (六)各项缴费人员类别补缴的限制 1.外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1998年7月;本市农村劳动力、外埠农村劳动力养老保险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10年1月;本市农村劳动力(24号文)养老保险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09年1月。(系统中将四险都一并控制) 2.本市农民工、外埠农民工(1%)医疗保险最早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04年9月。变更比例时间为2009年1月,由单位缴费2%变更为1%。 3.失业保险变更比例时间为2009年1月,由单位缴费1.5%,个人缴费0.5%变更为单位缴费1%,个人缴费0.2%。 (七)下卸补缴参数 1.下卸补缴参数(四险)包括:单位工伤保险各年度费率;单位下正常人员各项险种状态;单位下正常人员各项险种缴费人员类别。 2.单位可以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下卸补缴参数。 三、7月18日系统上线后业务操作中需注意的问题 1.企业版补缴报盘暂不上线。补缴还需手工录入。 2.定时任务暂不上线。 3.下卸补缴参数暂不上线。 4.医疗保险手工录入补缴过程中,注意收款方式的选择,如果选择错误,无法变更,现阶段需要报故障单进行处理。 5.医疗保险手工录入补退业务,如果录入错误,无法回退,现阶段需要报故障单进行处理。 6.四险以问题单形式上报故障情况。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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