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176-2021 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系统技术规程(江苏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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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20.20 A 00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 32/T 41762021 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系统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indoor air quality monitoring system in pulic buildings 2021-12-22 发布 2022-04-01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T 41762021 I 目次 前言 . II 1 总则 . 1 2 术语 . 1 3 基本规定 . 1 4 监测指标 . 2 5 设计 . 2 5.1 一般规定 . 2 5.2 监测点布置 . 2 5
2、.3 传感器性能 . 3 5.4 数据传输 . 4 5.5 公告 . 4 6 施工 . 5 7 检验 . 5 8 验收 . 5 8.1 一般规定 . 5 8.2 主控项目 . 6 8.3 一般项目 . 6 9 维护与管理 . 6 10 规范性引用文件 . 7 附录A (规范性) 系统结构、协议层次和通讯流程 . 8 附录B (规范性) 数据接口规范 . 错误错误! !未定义书签。未定义书签。 DB32/ T 41762021 II 前言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0年度江苏省建设系统科技项目(计划类)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制修订项目(重点类)的通知(苏建科2020154号)的要求,编制组经
3、广泛调查研究,参照国际和国内其他省市有关标准,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系统技术规程。 本规程共9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监测指标;5、设计;6、施工;7、检验;8、验收;9、维护与管理;附录A、B。 本规程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东南大学(地址:南京市四牌楼2号,邮政编码:210096)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4楼,邮政编码:210036),以供今后修编时参考。 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4、: 本规程主编单位:东南大学 本规程参编单位:南京工业大学 南京邮电大学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南京医科大学 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江苏省妇幼保健院 南京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钱华、龚红卫、丁震、邵曦、郑晓红、刘聪、张艳、刘荔、张庆松、夏彦恺、赵奕华、张玉彬、管超、杨刚、张建忠、张伦、陈振乾、黄海、郭康旗、周梓莹。 。DB32/T 41762021 1 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系统技术规程 1 总则 1.0.1 为保证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保护人员健康和安全,有序开展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监测工作,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商场、餐
5、厅、医院、学校、电影院、客运站场等公共建筑的人员密集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系统, 既有建筑改造、 其他类型建筑的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可参照本规程。 1.0.3 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系统,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室内空气质量 indoor air quality 室内空气质量是对与室内空气环境中相关的物理、 化学及生物等因素给人员身体健康和心理感受造成影响的综合性描述 2.0.2 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系统 indoor air quality monitoring system 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系统是通过安装的各类监测仪表或传感器, 能连续
6、自动监测室内空气质量监测指标,并上传至接收终端可查看和对公众显示发布的系统,其中应包括监测和公告两部分功能。 2.0.3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场所densely populated enclosed space in public buildings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场所主要指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的公共建筑场所。 2.0.4 数据集成中心data integration center 数据集成中心是通过传输网络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 并对其发出查询和控制等指令的数据接收、 处理和管理系统。 2.0.5 数据采集仪 data acquisition instrument 数据采集仪是从系统外
7、部采集数据并输入到系统内部的数据接口设备, 被采集的数据是已被转换为电讯号的各种物理量,可以是模拟量,也可以是数字量。 2.0.6 集成式数据采集仪 integrated data acquisition instrument 集成式数据采集仪是指将多个或者多种类型的传感器和数据采集模块集成于一体的设备。 3 基本规定 3.0.1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场所应设置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系统,监测结果应在建筑主要出入口和各楼层实时公告。 非人员密集但对室内空气质量要求较高的公共建筑场所宜设置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系统, 其他有监测室内空气质量需求的建筑场所可设置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系统。 3.0.2 室内空气质量监
8、测系统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与功能、使用要求、温湿度特点、环境空气情况、建筑围护结构特征、能源状况等,结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节能等政策、方针,通过经济DB32/ T 41762021 2 技术指标分析比较确定。 3.0.3 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应满足设计、施工、调试、验收及运营的要求,当有特殊要求时,应在监测系统文件中加以说明。设有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系统的公共建筑中,应设有监测系统等所需安装、操作和维修的空间或在建筑设计时预留安装维修的空间。 3.0.4 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抽检。 3.0.5 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宜设置扩展功能,如噪声、照度、平均
9、辐射温度等建筑物理参数,或可与设置扩展功能的系统相兼容。 3.0.6 应保障监测系统的数据安全,并符合保密规定。 4 监测指标 4.0.1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监测指标应包含二氧化碳、PM2.5、PM10、甲醛。条件允许时,可包含臭氧、苯、甲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氨、氡、微生物等。 4.0.2 非人员密集但对室内空气质量要求较高的公共建筑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监测指标应包含 PM10、PM2.5、甲醛,宜包含二氧化碳,条件允许时,可包含臭氧、苯、甲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氨、氡、微生物等。 4.0.3 地下停车场等场所的室内空气质量监测指标应包含一氧化碳。 4.0.4
10、 有特定污染物的特殊空间,宜对相应污染物指标进行监测。 4.0.5 室内物理环境监测指标应包含温度、相对湿度,可包含平均辐射温度、黑球温度、噪声、照度等。 5 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监测点的数量和位置应根据建筑场所用途、空间、污染物类别和空调通风气流组织形式确定,应能反映建筑室内空气的污染情况。 5.1.2 监测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感器能自动或根据人工指令将采集的信息发回数据集成中心; 2 具备室内主要污染物浓度超标实时报警功能。 5.1.3 温度、相对湿度传感器连续运行 1 年后宜进行性能校验,PM10、PM2.5、二氧化碳、甲醛、TVOC传感器连续运行半年后宜进行性能
11、校验。当传感器性能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及时更换。 5.1.4 新建建筑里的监测系统优先使用有线方式传递信号,既有建筑宜采用无线方式传递信号。 5.2 监测点布置 5.2.1 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点数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 5.2.1 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点数设置 房间使用面积(m2) 监测点数(个) DB32/T 41762021 3 50 不少于 1 50,200 不少于 2 200,1000 不少于 3 1000 1000 m2的部分,每增加 1000m2 增设 1,增加面积不足 1000m2时按增加 1000m2计算 5.2.2 监测点位置要求如下 1 应布置在空气流通且能反映被测空间空气
12、状态的位置; 2 宜安装在距离地面高度 0.5m1.5m 之间,或靠近回风口处; 3 应避开强电磁感应干扰; 4 应具有良好信号强度,确保无线监控仪器具有良好稳定的通信; 5 应避开通风口或通风道等风速高的区域; 6 不应受到太阳辐射或室内冷、热源的直接影响,距离冷、热源应不小于 0.5m; 7 当设置多个监测点时, 监测点的位置应能反应监测空间的污染物分布特征。 在没有源分析和 CFD计算时,应平均分布在被测空间,在有源分析和 CFD 计算时,可按照计算结果进行优化设置; 8 可使用带监测系统的巡检机器人对监测点进行巡检,每个测点采样时间不应低于 5 分钟,每个测点的巡检时间间隔不应高于 2
13、 小时。 5.2.3 宜采用计算流体力学(CFD)计算结果对测点位置和数量进行优化设计。 5.3 传感器性能 5.3.1 传感器性能要求如下: 1 传感器测量范围和精度应与二次仪表匹配,并应高于工艺要求的控制和测量精度; 2 当传感器精度不满足指定要求时,应重新调整或更换。 5.3.2 传感器应设置通信接口,监测设备宜具有数据存储、输出功能。 5.3.3 温度、相对湿度传感器性能要求如下: 1 温度、相对湿度传感器测量范围宜为测点温湿度范围的 1.2 1.5 倍,其测量范围和精度应与二次仪表匹配,并应高于工艺要求的控制和测量精度; 2 温度传感器不确定度应为 1; 3 相对湿度传感器不确定度应
14、为 5%。 5.3.4 二氧化碳传感器性能要求如下: 1 最小分辨率应优于 10ppm; 2 测量范围应包括 400ppm5000ppm,精度优于 (50ppm+5%读数值); 3 预热时间不应大于 180s,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60s,恢复时间不应大于 60s; 4 24h 零点漂移不应超过满量程的 2.5%,24h 量程漂移不应超过满量程的 2.5%; 5 传感器的比对测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 2 部分:化学污染物GB/T18204.2 的规定,且总不确定度应小于 20%。 5.3.5 PM2.5、PM10传感器性能要求如下: 1 最小分辨率应优于 0.002mg/m3
15、; DB32/ T 41762021 4 2 PM2.5 测量范围应包括 0.001mg/m30.5mg/m3,PM10测量范围应包括 0.001mg/m30.8mg/m3; 3 24h 零点漂移不应超过满量程的 2.0%,24h 量程漂移不应超过满量程的 2.0%; 4 应采用重量法和微量振荡天平法对传感器进行比对测试,且总不确定度应小于 25%。 5.3.6 甲醛传感器性能要求如下: 1 最小分辨率应优于 0.01mg/m3; 2 测量范围应包括 0.01mg/m30.5mg/m3; 3 预热时间不应大于 180s,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60s,恢复时间不应大于 60s; 4 24 小时零点漂
16、移不应超过满量程的 2.5%,24 小时量程漂移不应超过满量程的 2.5%; 5 应采用 AHMT 或酚试剂分光光度法对传感器进行比对测试,且总不确定度应小于 30%。 5.3.7 TVOC传感器性能要求如下: 1 最小分辨率应优于 0.01mg/m3; 2 测量范围应包括 0.1mg/m32.0mg/m3; 3 预热时间不应大于 180s,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60s,恢复时间不应大于 60s; 4 24 小时零点漂移不应超过满量程的 2.5%,24 小时量程漂移不应超过满量程的 2.5%; 5 应采用 GC/MS 法对传感器进行比对测试,且总不确定度应小于 30%。 5.3.8 一氧化碳传感器
17、性能要求如下: 1 最小分辨率应优于 0.1ppm; 2 测量范围应包括 0 ppm 50ppm; 3 测量范围在 0 ppm 10ppm,误差不应大于 0.5ppm;测量范围在 10ppm 50ppm,误差不应大于满量程的 3% ; 4 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90s。 5.4 数据传输 5.4.1 信号传输时应给出参数、数据和控制命令的格式及代码定义,允许扩展,但增加的扩展内容不应与本规程中所使用或保留的控制命令相冲突,代码定义见附录B表B.0.11。 5.4.2 在线监测仪器仪表和数据采集传输仪之间的数据传输格式、 代码应进行定义, 并写入技术文档。 5.4.3 系统结构、协议层次和通讯流程应
18、满足附录A要求。 5.4.4 集成式数据采集仪与数据集成中心首次链接时, 数据集成中心应对集成式数据采集仪进行设置,设置内容包括: 1 数据采集仪时间校准; 2 超时数据与重发次数设置; 3 实时数据上报时间间隔设置; 4 分钟数据上报时间间隔设置; 5 实时数据是否上报设置; 6 空气质量设备运行状态是否上报设置。 5.4.5 非集成式数据采集仪与传感器间宜采用RS-485 串行通讯标准实现数据通讯。 5.4.6 数据接口规范应符合附录B要求。 5.5 公告 5.5.1 公告发布应位于建筑主要出入口和各楼层的主要交通位置。 5.5.2 公告内容应包含监测场所、室内物理环境监测指标、室内空气质
19、量监测指标和等级评价。 5.5.3 公告刷新时间应不大于2小时,公告的监测指标值为上次公告刷新周期内的平均值。 5.5.4 同一空间内多个传感器的监测指标值应取其平均值。 DB32/T 41762021 5 6 施工 6.0.1 施工前应做好下列技术准备: 1 施工图交底,勘查施工现场,了解系统施工范围和特点; 2 落实监测系统传感器的安装、调试过程中需要的专用工具和检测仪器。 6.0.2 监测系统中的传感器装置应进行下列检查: 1 检查产品外观和装箱清单、合格证书、技术说明书;查看相关技术检测报告和证书,核对生产厂家,符合系统设计要求; 2 对使用数量较多或有特殊要求的传感器, 宜送交相关检
20、测单位作计量精度的抽样测试, 并核对测试结果与设计要求无误。 3 检查各类传感器的名称、编号、规格型号、制造厂名、装箱单号、数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填写相关开箱检验记录:包装情况是否良好;传感器外观是否有完好;随机文件是否齐全;技术要求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备件与附件是否齐全。 6.0.3 监测系统安装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要求如下: 1 各工序应按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 应在上道工序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方可实施下道工序,并记录; 2 隐蔽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覆盖; 3 系统调试阶段应逐点核对传感器装置的位置、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系统完成试运行后,应保存系统试运行全部记录。 6.0.4
21、传感器和数据设备安装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6.0.5 信息系统缆线施工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7 检验 7.1.1系统检验应在系统试运行期满后进行,试运行期限应不少于一个月。 7.1.2 系统检验宜包括对设备安装、施工质量的检查,对系统功能、性能的测试以及系统安全性检查。 7.1.3 检验前,应提交下列主要技术文件和资料: 1 系统设计全套文件; 2 设备材料清单及进场检验表单,设备使用说明书及技术文件; 3 隐蔽工程和有关施工过程的检查、验收记录; 4 系统调试、自检记录; 5 系统试运行报告。 7.1.4 系统内监测设备采用随机抽样检测方式,抽样率应不低于该类设备总量的20%,且不少
22、于3台。设备少于3台时,应全检。检测应覆盖监测设备的所有监测指标。 7.1.5 检测中有不合格项时,允许整改后进行复测。复测时抽样数量应加倍,复测仍不合格则判该项不合格。 8 验收 8.1 一般规定 DB32/ T 41762021 6 8.1.1 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应当纳入竣工验收内容,本系统应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8.1.2 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系统的验收应纳入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体系。 8.1.3 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按工程技术文件施工完毕; 2 完成调试及自检和试运行,并出具系统相关记录文件; 3 系统检测合格。 8.2 主控项目 8.2.1 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与数据
23、终端之间的通信应保持稳定, 不应出现经常性的通信连接中断、 数据丢失和信息不完整等通信问题。 8.2.2 接口的技术文件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口技术文件应包括接口概述、框图、位置、类型与数量、通信协议、数据流向和责任边界等内容; 2 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修订的接口技术文件应经过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接口提供单位和施工单位等签字确认; 3 接口测试文件应包括测试链搭建、 测试用仪器仪表、 测试方法、 测试内容和测试结果评判等内容; 4 接口测试应符合接口测试文件要求,测试结果记录应由接口提供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等签字确认。 8.2.3 监测系统的保密级别和建筑整体对应的
24、要求应保持一致。 8.3 一般项目 8.3.1 软件产品文档资料和技术指标应进行检查,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商业软件的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合同要求; 2 针对工程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其功能和性能测试结果应符合工程项目设计要求。 9 维护与管理 9.0.1 系统管理单位应配备、培训相关的技术人员,并出具培训记录,对建筑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9.0.2 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监测系统的原理、 性能和操作方法, 使用单位人员应按照系统操作方法维护和保养。 9.0.3 系统管理单位应通过系统运行历史数据健全系统运行管理,包括:健全机构,提高操作人员业务能力,保障系统安全,定期检查
25、、维护系统,确保数据采集、处理和发送过程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9.0.4 系统故障应及时修复,因故障造成系统停止或非正常运行的时间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并确保历史数据不丢失。 9.0.5 监测系统宜将数据上传云端存储。 9.0.6 建立巡查制度,规定巡查的时间、频次和内容等。 9.0.7 建立校准制度,规定校准的周期和时间等,检查监测系统工作状态和监测数据准确性。 9.0.8 传感器的维护与检定要求如下: 1 传感器校准应满足本规程5.1.3中的要求; 2 传感器生产厂家根据所用原理提供相应的检定设备和可靠的检定方法; 3 周期检定时,校准后的传感器精度达不到本规程5.3节的要求时应予以更换。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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