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01T567-2018武汉市园林绿化用木本苗木质量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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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65.020.01B 60DB4201武汉市地方标准DB4201/T 5672018武汉市园林绿化用木本苗木质量标准2018-08-28 发布2018-09-28 实施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DB4201/T 567-2018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武汉市花木公司、华中农业大学、武汉市园林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沙飞、叶要妹、汪雅妮、史红文、杨海牛。 本标准首次发布。 IDB4201/T 567-2018武汉市园林绿化用木本苗木质量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武汉市园林绿化露地栽植常用木本苗
2、木的基本要求、检疫、起苗、包装、标识、运输和假植、检测和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武汉市园林绿化工程露地栽植苗木质量验收与管理。特大规格及特殊造型(除球状形苗外)苗木及树墙、去顶修剪、人工式整形或矮林作业的苗木不适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6000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 CJJ 82-2012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T 24 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 木本苗 3 术语和定义3.1一批苗木同一树种在同一苗圃
3、用同一批种子或种条,采取大致相同的育苗技术培育的同龄苗木,并按同一质量标准分级,不论苗木数量多少,称为一批苗木,简称苗批。 3.2苗木类型按苗木的生物学特性分为常绿乔木、落叶乔木、常绿灌木、落叶灌木、常绿藤木、落叶藤木、竹类等种类;按苗木的自然形态特征分为丛生型、单干型、多干型、匍匐型等类型;按苗木的繁殖材料和培育方法分为播种苗、扦插苗(插条苗、插根苗)、嫁接苗等类型。 3.3单干型苗木自然生长或经过人工整形后具有一个明显主干的苗木。 3.4丛生型苗木灌木由根颈附近的芽或地下芽抽生形成多个粗细接近的枝干,枝干构成丛生状树体骨架的苗木。 1DB4201/T 567-20183.5多干型苗木乔木自
4、然生长或经过人工整形后具有2 个及以上主干的苗木。 3.6匍匐型苗木茎蔓细长,自身不能直立呈匍匐状自然生长的苗木。 3.7胸径乔木主干离地表面1.3 m处的直径。 3.8地径苗木主干离地表面0.1 m0.3 m处的基部直径。 3.9冠幅乔木树冠垂直投影面直径的平均值,或测量东西方向、南北方向最大树冠正投影的平均值。 3.10蓬径灌木冠部垂直投影面直径的平均值,或测量东西方向、南北方向最大树冠正投影的平均值。 3.11苗高又称树高,植株从地表面到植株自然状态下最高点的垂直高度。 3.12枝下高又称干高、分枝点高,乔木从地表面到树冠的最下分枝点的垂直高度。 3.13灌高灌木从地表面到正常生长顶端的
5、垂直高度。 3.14裸干高2DB4201/T 567-2018棕榈类植株从地表面到最低叶鞘以下裸干的高度。 3.15活冠比是指有叶片枝条的高度与整株树木自然高度的比例。 3.16移植次数苗木培育的全过程中起挖换穴栽植的次数。 3.17地栽苗指通过有性或者无性繁殖让根系在田地中自由生长而培育出的苗木。 3.18移植苗指经过断根处理并移植一年以上(不超过三年)已形成完整根系的苗木。 3.19容器苗指直接栽植于容器内或者由地栽移植到容器内,在容器内生长至少半年以上,已形成完整根系的苗木。 3.20苗龄从播种、插条或埋根、嫁接等至出圃,苗木实际生长的年龄。 4 苗木的基本要求4.1 苗木基本品质要求4
6、.1.1 优先使用乡土树种,选择当地适生树种,包括引种驯化成功并已得到广泛应用的树种。 4.1.2 使用的每一批苗木应有标牌,标明种类(中文植物名称与拉丁学名)、规格和数量。 4.1.3 苗木应具备的条件4.1.3.1 苗木地上部分:生长健壮、枝叶繁茂、冠形完整(茎轴两对向树冠分布差异20)、树干位置(树干基部应位于根幅或土球直径中心的 10以内)和分枝结构合理、上下匀称(乔木主干明确; 花灌木分枝均匀;绿篱个体上下一致,下部不脱裸;球形苗木枝叶茂密)、色泽正常、无徒长枝、无顶梢枯死等基本质量要求。嫁接苗无明显的大或小脚现象。 3DB4201/T 567-20184.1.3.2 苗木地下部分:
7、根系发达而完整(有较多的侧根和须根,根团紧实,根系无劈裂)、乔木树种裸根苗根幅直径或土球挖掘直径应8胸径(当按胸径计算有困难时应7地径);灌木或亚乔木(如丛生状的桂花等)的土球直径应1/3冠径、根幅深度应垂直根系密集层或土球高度约为土球直径的 2/3、有位于根幅上的根颈、无根茎蘖条、无干基环束根和扭结根、根末端无木质化环束根。4.1.3.3 综合控制条件:包括基干通直、主干不分叉、根系发达、顶芽发育饱满(指萌芽弱的针叶树种如松、杉等)、充分木质化、无病虫害、无机械损伤、苗木平衡性好等。4.1.4 使用的苗木宜是容器苗或移植苗。移植苗 5 年生以下的移植培育至少 1 次;5 年生以上(含 5 年
8、生)的移植培育至少 2 次。野生苗和山地苗应经武汉市域苗圃养护培育 3 年以上,适应当地环境和生长发育正常后才能应用。同一级别的苗木以容器苗为佳。 4.2 各类型苗木规格质量标准4.2.1 乔木类常用苗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4.2.1.1 乔木类苗木主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单干型苗木应有主干;主枝 3 个5 个,主枝分布均匀;具有良好的根系;乔木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以根系、胸径(地径)、苗高、枝下高、冠幅、分枝数为指定指标(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H 和附表 1,其中附录H 和附表 1 辅助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使用)。 4.2.1.2 落叶大乔木慢生树胸径 5.0 cm 以上,
9、速生树胸径 7.0 cm 以上;落叶小乔木胸径 3.0 cm 以上; 常绿乔木树高 2.5 m 以上。 4.2.1.3 行道树用乔木类苗木主要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落叶乔木类胸径不小于 6.0 cm;主枝 3 个5 个成螺旋楼梯形状从下往上排列分布(杯状形除外),有 60“活冠比”,枝下高符合设计要求;常绿乔木苗高 3.0 m 以上,必须要有明显的中央领导干,自然高度的 2/3 以下不能出现双主干或多主干的现象,主梢完好,有 60“活冠比”(部分行道树见附录 C)。 4.2.1.4 乔木分枝结构合理,干高应满足设计要求,分枝接合部上的茎干直径应大于分枝点处的直径。除垂枝形、多领导干形、领导干未作
10、规定或非自然特性树种等其他树形外,如苗木有中央领导干,顶芽应饱满且形成的中央领导干(中心干)偏离纵轴15,主枝开张基角30(即无“V”形叉)。如苗木有较强的层性,侧芽应完好,任何分枝点结构牢固。 4.2.1.5 乔木可进行合理修剪(苗木的定型修剪),所有的剪口应在领圈外围,但又不留桩。任何剪口直径剪口处母枝(干)直径的 50。如有干高要求,干高树高的 40。 4.2.2 灌木类常用苗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4.2.2.1 灌木类苗木主要质量标准以苗龄、蓬径、主枝数、灌高或主条长为规定指标,应符合附录 D的规定。 4.2.2.2 丛生型灌木类苗木应灌丛丰满,主侧枝分布均匀,主枝数不少于 5 个,地径在
11、 1.0 cm 以上, 灌高应有 3 枝以上的主枝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匍匐型灌木类苗木应有 3 个以上主蔓达到规定标准的长度;蔓生型灌木类苗木要求分枝均匀,主条数在 5 个以上,主条长在 10 cm 以上;单干型灌木类苗木应具主干,分枝均匀,地径在 2.0 cm 以上,灌高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 4.2.2.3 绿篱(植篱)用灌木苗木主要质量要求:冠丛丰满,分枝均匀,干下部枝叶无光秃,胸径同级,苗龄 2 年生以上。 4.2.3 藤木类常用苗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4.2.3.1 以主蔓地径、分枝数、主蔓长度为规定指标,应符合附录 E 的规定。 4DB4201/T 567-20184.2.3.2 藤本类
12、苗木主要质量要求:生长粗壮,主侧枝分布均匀,分枝数不少于 3 个;小藤木类苗木要求主蔓地径应在 0.3 cm 以上,主蔓长度应在 50 cm 以上;大藤木类苗木要求主蔓径在 1.0 cm 以上。 4.2.3.3 花架用藤木主分枝数不少于 3 个。 4.2.4 竹类常用苗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 4.2.4.1 以苗龄、每丛枝数、竹鞭芽眼数为规定指标,应符合附录 F 的规定。 4.2.4.2 母竹为二至四年生苗龄,竹鞭芽眼两个以上,竹竿截干保留三至五盘叶以上。无性繁殖竹苗应具二至三年生苗龄;播种竹苗应具三年生以上苗龄。 4.2.4.3 散生竹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大中型竹苗具有竹竿 1 支2 支;小型竹
13、苗具有竹竿 3 支以上。 4.2.4.4 丛生竹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每丛竹具有竹竿 3 支以上。 4.2.4.5 混生竹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每丛竹具有竹竿 2 支以上。 4.2.5 棕榈、苏铁类常用苗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 4.2.5.1 以地径、裸干高、冠幅、分枝数/叶片数、土球直径为规定指标,应符合附录 G 的规定。 4.2.5.2 苗木主干应生长健壮,顶芽保护完好。4.3 苗木质量其他要求4.3.1 合格苗木以综合控制条件、根系、胸径(地径)、苗高、冠幅等确定。 4.3.2 评价苗木质量时,综合控制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为不合格苗木,达到要求者以根系、胸径(地 径)、苗高或冠幅为主要判定指标,并遵
14、循以下原则:根系、胸径(地径)和苗高不属同一等级,以根系级别为准;胸径(地径)和苗高不属同一等级,以胸径(地径)所属级别为准。 4.3.3 苗木质量评价必须在庇荫背风处,评价后要做好等级标识。 5 检疫5.1 外埠苗木进入武汉市域应经法定植物检疫主管部门检验,签发检疫合格证书后,方可应用。 5.2 具体检疫要求应按国家、省和武汉市有关规定执行。 6 起苗、包装、标识、运输和假植6.1 起苗6.1.1 除明确可以裸根移植的苗木外,其余苗木应带土球起挖。 6.1.2 挖地栽苗的土球直径最小是胸径的 8 倍,土球高度应2/3土球直径。 6.1.3 裸根苗木起苗的根系幅度应7地径或8胸径,尽量保留护心
15、土。 6.1.4 苗木起挖后应立即修剪根系,同时适度修剪地上部分枝叶,根系断面达2.0 cm 以上的切口应进行药物处理。 6.1.5 裸根苗木起挖后,应防止日晒,进行保湿处理。 6.1.6 竹苗的起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散生竹母竹起挖,母竹必须带鞭,中小型散生竹宜留来鞭 20 cm30 cm,去鞭 30 cm40 cm;切断竹鞭截面应光滑,不得劈裂;挖出母竹的竹竿与竹鞭之间的着生点和鞭芽无损伤,根系完整。丛生竹母竹起挖,竿基芽眼无损伤,竿基部的须根应尽量保留;不5DB4201/T 567-2018得劈裂竿柄、竿基;每蔸分株根数应根据竹种特性及竹竿大小保留母竹竿数,大竹种可单株挖蔸,小竹种可 3
16、株5 株成墩起挖。 6.2 包装6.2.1 裸根苗木起运前,应适度修剪枝叶、绑扎树冠,并用保湿材料覆盖和包装。 6.2.2 带土球苗木,起苗后应立即包装,并做到土壤湿润、土球规范、包装结实、不裂不散。 6.2.3 竹苗应采用软包装进行包扎,并应喷水保湿。 6.3 标识6.3.1 苗木应带有标识牌。标识牌挂设按苗木种类或包装件数为单位。 6.3.2 标识牌上应标注内容:苗木名称(通用名)、学名(拉丁名)、起苗日期和供货商。苗木出圃应附苗木检验合格证书,一式三份。其格式见表 1。 表1 苗木检验合格证书编号 发苗单位 树种名称 拉丁学名 繁殖方式 苗龄 规格 批号 种苗来源 数量 起苗日期 包装日
17、期 发苗日期 假植或贮存日期 植物检疫证号 发证单位 备注 检验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签证日期: 年 月 日 6.4 运输6.4.1 苗木必须及时运输,在长途运输中应有专人养护,保持苗木有适宜的温度和湿度,防止苗木曝晒、风干、雨淋和二次机械损伤。 6.4.2 苗木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保持苗木、土球及包装完好无损、无污染。 6.4.3 苗木的体量过大或土球直径超过 70cm 以上,应使用吊车等机械装卸。装卸机具要有安全、卫生的技术措施。 6.4.4 竹苗长途运输应篷布遮盖,中途应喷水或于根部置放保湿材料,竹苗装卸时应轻装轻放,不得损伤竹竿与竹鞭之间的着生点和鞭芽。 6.5 假植 苗
18、木运到栽植地应及时进行定植,不能及时定植时,应进行临时性假植。 7 检测和验收7.1 检测方法7.1.1 感官检测法检测工作应在庇荫背风处进行,注意防止根系失水风干。根据4.1.3评估苗木地上部分特性和地下部分特性,综合控制条件用感观检测,参照CJ/T 24的有关规定(见表2),容器苗应符合表3的规定。 6DB4201/T 567-2018表2 苗木外观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项次 项目 质量要求 检测方法 1 乔木灌木 姿态和长势 树干符合设计要求,树冠较完整,分枝点和分枝合理,生长势良好 检查数量:每 100 株检查 10 株,每株为 1 点,少于 20 株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量测 病虫害
19、 危害程度不超过树体的 510 土球苗 土球完整,规格符合要求,包装牢固 裸根苗根系 根系完整,切口平整,规格符合要求 2 棕榈类植物 主干挺直,树冠匀称,土球符合要求,根系完整 3 花苗、地被、绿篱及模纹色块植物 株型茁壮,根系基本良好,无伤苗,茎、叶无污染,病虫害危害程度不超过植株的 510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10,10 株为一点,不少于 5 个点。50 株应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 表3 容器苗外观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项次 项目 质量要求 检测方法 1 乔木 树冠外形 植株应健壮,不得在交付前对植物进行修剪;树冠应形态对称,偏差小于20,无大空隙;树木高度、胸径、冠幅比例匀称、适度,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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