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2∕T 98-2020 贵州省城镇容貌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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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DBJ52/T98 2020备案号:J1-2020贵贵州州省省城城镇镇容容貌貌标标准准Standard for town appearance in Guizhou Province2020-01-00 发布2020-03-01实施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贵州省城镇容貌标准贵州省城镇容貌标准Standard for town appearance in Guizhou Province主编单位: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单位:贵州省城乡规划设
2、计研究院批准部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施行日期:20202020 年年 0303 月月 0101 日日20202020 年年 1 1 月月贵阳贵阳主编单位:主编单位: 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员:主要起草人员: 余中刚叶栋槺刘民单晓刚杨建华刘俊娟管静雪李滔李行卢常遂黄文淑曾建江仲星颖吴道琼杨硕主要审查人员:主要审查人员: 饶正凯方琴孙炜彭润芝王泰阶牛红梅周海燕杨涵目目录录前言.11总则.32术语.43建(构)筑物.83.1 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83.2 建筑工地.104城镇道路.124.1 道路及附属设施.124.2 桥梁及隧道.145
3、园林绿化.155.1 城镇绿化.155.2 公园绿地.165.3 广场用地.175.4 防护绿地和附属绿地.176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196.1 公共场所.196.2 公共设施.207城镇水域.217.1 水域环境.217.2 水域岸边与码头.217.3 水域保洁.228广告设施.248.1 广告设施设置与维护.248.2 建(构)筑物上的广告设施.258.3 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268.4 移动式广告设施.279城镇照明.289.1 道路照明.288.2 夜景照明.299.3 管理维护.3010环境卫生.3110.1 环卫设施.3110.2 道路清扫保洁.3110.3 公共厕所.3310.4
4、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3310.5 建筑垃圾处置.34本标准用词说明.36条文说明.371前前言言为加强贵州省城镇容貌管理,创建和维护整洁优美的城镇环境,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 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标准编制组对 2006 年贵州省城市容貌标准DBJ52/T50 进行全面修订,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省内外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参考了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把握发展趋势,梳理了城镇容貌的内涵、外延,并在征求省内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反复讨论、修改,经审查定稿。2006 年贵州省城市容貌标准(DBJ52/T50-2006)是为更好地实施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5、(2004 年 11 月 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加强我省城市容貌管理,创建和维护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 (CJ/T121999)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主编单位: 贵州省环境卫生协会;批准部门:贵州省建设厅;实施日期:2007 年 1 月 1 日。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家禄李大年李尉宜周云建胡俊斌徐莹本次标准修订后共有 10 章,主要修订内容是:1.标准更名为“贵州省城镇容貌标准” ,增加了术语章节中内容,对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术语进行了规定;2.将原标准中街景容貌章节更改为建(构)筑物并增加内容;3.将原标准
6、中的公共设施章节中有关城市道路容貌方面的规2定单设一章,并进行修订和补充;4.将原标准中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章节合并,并增加内容;5.增加了城镇照明章节,原标准中景观灯光内容并入该章;6.保留了原标准中环境卫生、广告标志、城市绿化、公共水域章节,名称更改为环境卫生、广告设施、园林绿化和城镇水域,并对各章节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7.增加了条文说明内容。本标准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 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西路 28
7、 号,邮政编码:550081;电话 0851-68251220851-6825006; 电子邮箱: )31 1总总则则1.0.1 为了加强城镇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镇环境, 符合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 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城镇 (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建制镇和乡可参照执行。1.0.3 本标准包括总则、术语、建(构)筑物、城镇道路、园林绿化、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城镇水域、广告设施、城镇照明、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内容。1.0.4 城镇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和详
8、细规划的要求,应与城镇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1.0.5 城镇容貌建设应充分体现地域特点、时代特征、民族特色,城镇容貌管理应使城镇环境保持整洁、美观。1.0.6 城镇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2 2术术语语2.0.1 城镇容貌 urban appearance城镇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镇环境密切相关的城镇建(构)筑物、城镇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广告设施与标识、城镇照明、城镇水域等构成的城镇局部或整体景观。2.0.2 建(构)筑物 building structures本标准中建筑物指房屋。房屋是指有基础、墙、顶、门、窗,
9、能够遮风避雨,供人在内居住、工作、学习、娱乐、储藏物品或进行其他活动的空间场所。 构筑物是指房屋以外的建筑物,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如烟囱、水塔、桥梁、水坝等。2.0.3 综合管廊 utility tunnel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2.0.4 园林绿化 landscaping绿化是栽种植物以改善环境的活动。 园林绿化是运用工程技术和艺术手段,以栽种植物为主体,营造建(构)筑物,配置水景、动物、园路等措施,建造生态良好,环境优美的游憩环境的活动。2.0.5 海绵城市 the sponge city能充分发挥城市建筑、道路、绿地和水系等生态系
10、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52.0.6 城镇绿道Urban green road城镇绿道是一种线形绿色开敞空间,一般是林荫小路,供行人和骑单车者进入的游憩线路,通常沿着自然道路和人工廊道建立,依托和串联城镇功能组团、公园绿地、广场用地等,供居民休闲、游憩、健身、出行。2.0.7 公共场所 public area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 、公园、广场、城市综合体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场所。2.0.8 公共设施 public facility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讯、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
11、休闲等设施。2.0.9 堤岸 embankment江河、渠道、湖、海等水域的临水岸坡及其修筑的河岸护坡、驳岸、防汛墙(堤)等构筑物的临水岸坡。2.0.10 漂浮废弃物 floating waste水面上漂浮的固体垃圾、废弃杂物、暴雨和洪水的冲积物和影响水域环境卫生质量的水生植物等。2.0.11 水域保洁作业 water area cleaning work对水面、 低岸临水侧及水上公共设施等水域整体环境进行全面清理和为维护水域整洁而进行的环境卫生工作。2.0.12 黑臭水体 black and odorous water6黑臭水体是指城镇建成区内,呈现令人不悦的颜色和(或)散发令人不适气味的水
12、体的统称。2.0.13 广告设施 facilities of outdoor advertising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2.0.14 城镇照明 urban lighting城镇功能照明和夜景照明的总称, 主要指在城 (镇) 区内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和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2.0.15 夜景照明 nightscape lighting泛指除体育场场地、建筑工地和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以外,所有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景物的夜间景观的照明,亦称景观照明。2.0.16 光污染 light pollution指干扰光或过量的
13、光辐射(含可见光、紫外和红外光辐射)对人、生态环境和天文观测等造成的负面影响的总称。2.0.17 环境卫生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环境卫生是指城镇空间环境的卫生,主要包括街巷、道路、公共场所、水域等区域的环境整洁。2.0.18 生活垃圾 household refuse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主7要包括居民生活垃圾、集市贸易与商业垃圾、公共场所垃圾、街道清扫垃圾及企事业单位垃圾等。2.0.19 建筑垃圾 construction waste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
14、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83 3建(构)筑物建(构)筑物3.1 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3.1.1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镇特色,建(构)筑物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3.1.2 城镇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 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管控;历史保护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并应设置专门标志;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3.1.3 现有
15、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门窗应保持形状完好和整洁。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按照不同类型定期进行清洗、维护,局部出现污染的应及时清洗或粉刷。3.1.4 临街商店门面应美观整洁,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3.1.5 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屋顶安装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屋顶色彩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3.1.6 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封闭阳台宜统一规范9设置,阳台、平台、外走廊内堆放的物品,不应超过护栏高度。3.1.7 临街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室外机(窗机
16、)等设施的安装应规范统一,室外机支架底部离地面高度不低于 2.2m。主要道路两侧应按街景要求统一设置空调室外机外罩或挡板, 保持其外观整洁;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不得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3.1.8 建筑物窗顶、阳台遮阳帐篷应规范设置,不妨碍交通、保持整洁美观,在同一临街面使用的材质、样式、颜色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遮阳帐篷的下沿高度不宜低于 2.5 m(其中消防通道处不低于 4m) 。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繁华街区的临街建筑物一层不得设置遮阳(雨)蓬,二层以上确需设置遮阳(雨)蓬的,应基本保持在同一水平线上,外挑宽度不得超过 0.8m。3.1.9 临街建筑物的门窗应采用通透、美观的防
17、护设施,防护(盗)栏安装宜规范统一、整洁完好,并与街景容貌相协调。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门窗防护(盗)栏设置不应超出墙体立面,其形式不得影响建筑景观。3.1.10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的用地分界应采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等形式,建筑物之间的围墙规定相同,绿篱、栅栏的高度不宜超过1.6m; 街巷、 楼群通道设置的景观门, 其造型、 色调应与环境协调。3.1.11 街道旁的油烟口、污水道口、煤炉排烟筒等排污口按相关标准设置;城镇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上确需自来水龙头(阀门)的应规范设置。103.1.12 城镇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并定期保
18、洁。3.1.13 景观喷泉设施应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出现污损、失效的部位应及时清理和修复。 水体须保持清洁、 无沉淀物、 无漂浮物, 溢流、飘洒到喷泉池体外路面的喷泉水应及时清理干净。3.2 建筑工地建筑工地3.2.1 城镇各类工地应设置围墙、围栏遮挡,围墙的外观应与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宜设置不低于 2.0m 的遮挡墙(城区主干道不低于 2.5m) ,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宜低于 1.8m,围栏高度不宜低于 1.6m。围墙、围栏、工地大门应采用硬质材料、应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3.2.2 建筑工地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
19、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3.2.3 施工场地内物料等应堆放整齐,建筑渣土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裸露的场地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措施,出入口、主干道、作业区、生活区、办公区场地实施硬化。3.2.4拆除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0m的封闭围档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待建地块应设置不低于 2.0m 的围墙,内无积存的生活垃圾,保持环境整洁。3.2.5 停工工地及闲置 3 个月以上的场地,应对其裸露泥土进行绿11化、铺装或遮盖。3.2.6 城镇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 在施工现场
20、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场地、恢复路面、拆除防护措施。3.2.7 工地建立洒水清扫制度,采取雾化降尘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渣土、垃圾清运、土石方开挖、粉刷、切割、破碎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时,应采取洒水降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对存放的回填用土应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施工现场进行混凝土搅拌的, 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3.2.8 施工现场应制定不扰民措施,工地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夜间施工必须经批准后方可进行。124 4城镇城镇道路道路4.1 道路及附属设施道路及附属设施4.1.1 城镇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损毁应及时修复;路牙无残破污损,排水沟(管)应保持完好畅通。
21、4.1.2 小区内道路应整洁卫生、平整完好、无破损,无建筑垃圾等影响车辆通行。4.1.3城镇道路人行道的同一路段应采用统一砖型和较大尺寸的面板铺设,线条和图案清晰,并与周围环境协调,人行道修复应按海绵城市建设理念,选择抗压、抗折、耐磨、透水、防滑的材料,对陈旧、坑洼破损的人行道进行更新。4.1.4 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畅通、完好,人行地下通道等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有条件时设置电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无障碍设施。4.1.5 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雨箅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无缺损、不堵塞,并与路面保持平整。各类井盖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下沉、丢失时,应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齐。4.
22、1.6 道路护栏、隔离栏(墩)应经常维护,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及时更换、补充、校正。4.1.7 城镇路牌、道路指示标志等交通设施应规范设置、标示明显,保持完好整洁。134.1.8 公交候车亭应保持完整、美观,顶棚内外表面无明显积灰、无污迹,座位保持干净整洁,站台及周边环境保持整洁。其样式、材料、色调应兼顾区域建筑特色统一设计、建造。4.1.9 道路两侧及安全岛上的供电配电箱、交通信号控制箱、有线电视接线箱和废物箱等专用设施应标志明显、 整洁美观并不影响道路交通,有条件时宜设置在设施带内;废弃的各类设备箱、管线等应及时处置。4.1.10 宜统一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沟) ,城镇地下
23、综合管廊的人员出入口、通风口、 投料口等附属设施造型应造型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4.1.11 设置在城镇道路上的供水、排水、供气、燃气、电力、电信等各类设施均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 的规定,保持设施完好、整洁,使用功能齐备,各类管线、洞井应定期清掏、疏通,杆体设施预埋基础不宜凸出路面。4.1.12 城镇中架空线缆和杆架应排列整齐,保持完好,废弃的线缆和杆架应及时拆除。不宜新建架空管线设施, 对已有架空管线宜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4.1.13 不得擅自占用道路用于加工、经营、停车、堆放及搭建等。可停车的路段机动车停放在施划的专用停车带(位) ,非机动车应有序停放,不得随意
24、占用道路。4.1.14 因城镇建设或者重大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14镇道路或无障碍设施的, 设置警示标志和信号设施, 临时占用期满应及时恢复原状。4.2 桥梁及隧道桥梁及隧道4.2.1 城镇高架道路路面、轨道交通道床及隔音板应保持立面整洁完好;高架道路外立面应保持整洁美观,垂直投影面应保持整洁,不得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4.2.2 城镇桥梁桥面、护栏、桥塔、悬索、桥墩等部位应定期进行维护、涂装,桥梁下地面、水面应保持整洁、美观。4.2.3 人行天桥造型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人行天桥路面或梯面应有平整、耐磨的防滑措施;人行天桥路面、护栏及外露表面应定期维护,保持其干燥度。4.
25、2.4 隧道出入口造型应与路面景观相协调,设置的遮阳(雨)棚保持整洁美观。4.2.5 人行地下通道出入口构筑物造型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通道墙面宜选用表面光洁、不易沾染油污、耐酸碱、耐洗刷、易修复的材料,不应采用水泥拉毛墙面, 保持人行地下通道排水设施正常运行。155 5园林绿化园林绿化5.1 城镇绿化城镇绿化5.1.1 城镇园林绿化应符合城镇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5.1.2 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绿化宜沿不同高程分别布置绿色生态植物, 在建 (构) 筑物的陡坡面、 垂直面或挑悬的空间增加绿量。宜开展庭院绿化、阳台绿化、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建设。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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