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4+1840-2022+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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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080CCSA1664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DB 64/T 18402022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指南2022 - 12 - 06 发布2023 - 03 - 06 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发 布DB 64/T 18402022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服务原则1 利益优先原则2 伤害最小原则2 平等参与原则2 及时回应原则2 隐私保护原则25 服务对象26 服务内容2 未成年人保护2 家庭监护指导3 基层能力建设4 提供法律支持47 服务保障4 机构要求4 场所要求5 人员要求5 安全要求5 运营热线5 构建网络58
2、 服务评价与改进6 接受监督6 服务评价6 改进服务6附录 A(资料性) 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社会背景调查评估报告7附录 B(资料性) 未成年人监护风险评估指标9附录 C(规范性) 委托照护备案表10参考文献11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宁夏社会工作联合会、宁夏昊善社会工作发展服务中心、宁夏儿童福利院、银川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中宁县民政局、中宁县社会组织孵化中心、银川市向未来社
3、会工作服务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田帅、杜勇、张柳、曲正、马勇、李永霞、田丹、哈少刚、吴瑞琴。II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指南1 范围本文件提供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服务原则、服务对象、服务保障、服务内容、服务评价等方面的指导。本文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服务参照使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MZ/T 058-2014 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MZ/T 167-2021 儿童福利机构社会
4、工作服务规范3 术语和定义MZ/T 05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的专门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设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科(室)的救助管理站。临时监护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时,依法由民政部门对未成年人采取临时性监护措施。长期监护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查找不到、丧失监护能力或被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5、时,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依法由民政部门对未成年人履行长期监护措施。个案会商当未成年人遇到重大、疑难、复杂,仅靠单一力量无法良好应对和有效解决问题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邀请相关部门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多方共同协商,整合多方意见得出解决策略和行动计划的商讨过程。4 服务原则1 利益优先原则在政策规划、服务计划制定、资源配置和服务提供等方面,应以未成年人为中心,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提供专业服务,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充分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伤害最小原则在工作中如果无法避免造成伤害,尽量选择对未成年人造成最小伤害的方案,或者是最容
6、易从伤害恢复的方案。 平等参与原则4.3.1 应创造公平的环境,确保未成年人不因民族、性别、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保障所有未成年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4.3.2 应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参与同自身利益相关的服务活动,尊重其在权利和能力范围之内的自我决定和行动。 及时回应原则在日常工作中应关注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状况与监护能力,当发现需要服务的未成年人第一时间介入和匹配资源。 隐私保护原则在服务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隐私,保护儿童的肖像权,不得随意传播或散布未成年人姓名、住址、学校、家庭情况等隐私信息。5 服务对象辖区内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重点是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遭受监护侵害、 暂时无人监护等困境儿童及其家庭。6 服务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6.1.1 发现受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宜建立健全发现报告工作机制,依托未成年人保护热线等渠道接受未成年人表达诉求、寻求帮助,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6.1.2 个案评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当发现监护不当、监护缺失、受侵害未成年人时宜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按期填写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社会背景调查评估报告(见附录 A),评估内容包括未成年人所处困境情况、居住环境、身心状态、家庭关系等,评估资料应完整、客观、真实。6.1.3 个案会商2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当发现监护不当、监护
8、缺失、受侵害未成年人时宜及时填写强制报告,联系辖区未成年人保护成员单位开展个案会商和帮扶救助。6.1.4 转介服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当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法律纠纷等专业性强的复杂问题,宜及时转介至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律师等专业人员,并跟进了解转介服务进展情况。6.1.5 应急处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当发现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或处于其他危险情况下的未成年人,宜与相关部门单位密切联系、及时互通,将未成年人第一时间带离危险境地,实施救治或做好临时安置,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6.1.6 临时监护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并承担临时监
9、护责任,需要紧急保护的未成年人宜临时安置到机构内照料,临时安置应提供以下服务: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生活照料;提供饮食、住宿、更换清洗衣被等基本生活保障和学习用品;保障未成年人安全,及时送医诊治患病未成年人,为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人提供上学和放学接送;每周至少提供 1 次心理疏导等社会工作服务,定期与学校沟通。6.1.7 后续安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安置未成年人后,宜组织民政、公安、检察院、法院、妇联、团委、教育、街道(乡镇)、村(社区)等部门以及未成年人亲属,依据案件侦办查处情况说明、调查评估报告、监护人接受教育辅导等情况进行会商,形成下一步安置的书面结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无合适监护人的未
10、成年人宜及时按规定程序转入长期监护。 家庭监护指导6.2.1 开展家庭教育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宜开展家庭教育,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凝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共识,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6.2.2 家庭监护评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宜参照未成年人监护风险评估指标(见附录B)开展家庭监护评估,受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个案,对处于监护不当、监护缺失风险的未成年人监护人开展家庭监护评估,做好源头预防工作。6.2.3 家庭监护支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宜主动发现监护功能缺失、监护不足的风险家庭,支持帮助家庭监护能力不足、意识淡薄、方式不当的家庭,最大程度修复家庭监护功能,提升家庭监
11、护能力,从事后保障延伸到事前干预。6.2.4 委托照护3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当发现需要委托照护的未成年人,宜指导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确认书,按期填写委托照护备案表(见附录 C),加强对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的法制宣传、监护督导和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基层能力建设6.3.1 政策支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宜指导辖区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业务建设,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政策支持。6.3.2 业务培训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宜
12、对辖区内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发现报告、精准帮扶等方面的能力,确保每年参训率达到100%,推进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专业化、职业化发展。6.3.3 宣传倡导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宜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宣传,营造全社会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浓厚氛围,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关爱活动,深入基层开展形式多样的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活动,提升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提供法律支持6.4.1 法律援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宜对流浪儿童、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依法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支持。6.4.2 司法援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宜协助司法部门打击拐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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