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T1755-2023放心消费示范创建认定与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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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CCS A12DB61陕西省地方标准DB 61/T 17552023放心消费示范创建认定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create identification and management of assured consumption demonstration2023 - 11 - 14 发布2023 - 12 - 14 实施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61/T 17552023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创建原则15 创建类型26 组织与职责27 创建要求28 创建申请39 创建认定410 监督与检查5附录 B (
2、规范性) 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审核表7附录 C (规范性) 放心消费示范创建申请表10附录 D (资料性) 创建主体自我评价报告式样12附录 E (规范性) 牌匾、“陕西省放心消费创建”标志和证书式样14I附录 A (规范性) 放心消费示范创建承诺书6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军霞、王宝玉、叶青、种芳、苗园、党家静、苏敏、余昕月、
3、乔林静。 本文件首次发布。本文件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联系信息如下:单位: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029-86138158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二环北路东段739号邮编:710021II放心消费示范创建认定与管理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放心消费示范创建认定与管理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创建原则、创建类型、组织与职责、 创建要求、创建申请、创建认定及监督与检查。本文件适用于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创建认定与管理工作,市、县级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工作可参照本规 范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4、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3495.1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GB/T 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6868商品经营服务质量管理规范GB/T 20878不锈钢和耐热钢 牌号及化学成分陕市监发2023135号 陕西省放心消费示范创建活动管理办法(试行)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放心消费示范创建assured consumption demonstration creation以建设消费安全放心、质量放心、价格放心、服务放心、维权放心(以下简称“五个放心”)为主 要内容,积极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
5、,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通过创建主体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推动消 费环境整体优化、全面提升的活动。3.2创建主体 create principal与生活消费密切相关,自愿参与放心消费示范创建活动,对消费环境建设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单位、 街区、景区、园区、行业、县(区、市)等。4 创建原则放心消费示范创建遵循政府主导、自愿申报、自主创建、公平公开、动态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15 创建类型根据创建主体的不同,参与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分为以下几种类型:a)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具备一定规模,取得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许可,提供与生活消费相关的商品和服务,完成了放心消费示范创建的生产经营企业(包括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和
6、大中型电商)、 个体工商户或专业合作社;b) 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景区、园区),具有一定规模和组织形式,消费者普遍认同、社会效应明 显,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服务,完成了放心消费示范创建的集中街区(景区、园区)、商贸 服务集聚区等;c) 放心消费示范行业,生产同类产品、具有相同工艺过程或提供同类劳动服务,以行业为标识, 完成了放心消费示范创建的会员制经济组织(含各行业协会);d) 放心消费示范县(区、市),形成以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经营者自律、行业自治、社会监督、 消费者参与为一体的消费环境,区域内已建成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和放心消费示范行业,完成了放心消费示范创建的县(区、市)的行政区域。6 组织与
7、职责6.1 组织机构省、市、县(区)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创建办”)应负责本区域放心消费示范 创建工作。6.2 工作职责6.2.1 省创建办6.2.1.1 负责全省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工作的组织、计划、实施、监督和管理,为创建工作开展提供工 作依据和组织保障。6.2.1.2 负责组织认定,指导和监督下级创建办开展工作。6.2.1.3 负责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创建主体的申请审核、认定审核、动态管理和日常监管。6.2.1.4 负责制定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工作的资料、证书、牌匾等有关式样。6.2.2 市创建办6.2.2.1 负责本市放心消费示范创建主体的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6.2.2.2 负责本市
8、放心消费示范创建主体的推荐及材料复审工作。6.2.2.3 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创建办开展工作。6.2.2.4 负责督促推动创建主体按照创建要求开展创建工作。6.2.3 县(区)创建办6.2.3.1 负责本县(区)内放心消费示范创建主体的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6.2.3.2 负责本县(区)放心消费示范创建主体的初审及推荐工作。6.2.3.3 负责督促推动创建主体按照创建要求开展创建工作。7 创建要求27.1 总体要求7.1.1 具备合法主体资格,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生活消费密切相关,积极开展放心消费示范创建。7.1.2 设有放心消费示范创建活动的组织机构、人员,有创建工作方案,有创建工作制度机制。7.
9、1.3 创建主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口碑好、社会美誉度高,近 3 年内无安全生产、突发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等事件,无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事故。7.1.4 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应定期组织开展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宣传。7.2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7.2.1 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经营满 3 年以上且经济效益良好。7.2.2 近 3 年内无属于企业自身责任而引发的商品质量或服务投诉和无质量抽查不合格记录,无行政处罚记录。7.2.3 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服务满意度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公开并自 觉践行放心消费示范创建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见附录 A)。7.2.4 投诉处理回
10、访制度健全,受理处置记录和档案资料齐备,投诉和解率95%。7.3 放心消费示范街区7.3.1 消费维权和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健全,有专门的消费维权服务站(点),有完整的投诉举报受理 处置记录,投诉和解率95%。7.3.2 生产经营者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管理者、生产经营者对放心消费示范创建活动的知晓率95%; 参与放心消费示范创建活动并签订承诺书的生产经营者80%。7.4 放心消费示范行业7.4.1 围绕规范行业生产经营和服务行为,积极参与或制定行业规范、行业标准。指导业内生产经营 者践约守约。7.4.2 行业内所属会员单位积极开展创建活动,所属会员单位创建活动知晓率95%,签订承诺书80%。7.4.
11、3 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受理)机构和消费投诉快速处理机制,调解率90%,对所属会员单 位的消费维权和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7.5 放心消费示范县(区、市)7.5.1 重视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经营者自律、行业自治、社会监督、消 费者参与为一体的消费环境建设共治格局。7.5.2 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特点突出,成效明显,在全省或本市位居前列。7.5.3 区域内 75%以上与生活消费密切相关的主体,被认定为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8 创建申请8.1 自我评价创建主体应按照第7章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开展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工作,参照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见附录B
12、)的内容进行自我评价,针对不足改进完善。8.2 提交申请3申请材料主要包括:a) 放心消费创建申请表(见附录 C);b) 创建主体的合法资质证明;c) 创建主体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承诺书;d) 创建工作方案(主要内容为“五个放心”等);e) 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发的与放心消费示范创建有关的资质证书、荣誉证书;f) 创建主体自我评价报告(见附录 D);g) 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8.3 审查入库审查入库采取三级审查、逐级推荐的方式,按照第7章的要求对创建主体的创建申请开展审查:a) 县(区)创建办对创建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推荐至市创建办;b) 市创建办对创建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符合
13、要求的推荐至省创建办;c) 省创建办对创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创建主体进入“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库”;d) 申请放心消费示范县(区)的创建主体,由市创建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推荐至 省创建办。9 创建认定9.1 提交材料创建主体进入“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库”满一年期限,对照承诺书和审核表进行自评合格, 申请放心消费示范创建认定,提交以下认定材料:a) 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单位(街区、行业、县(区、市)申请表;b) 创建主体的合法资质证明;c)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承诺书;d) 创建“五个放心”的相关佐证材料;e) 创建主体自我评价报告;f)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9.2 审核认定9.
14、2.1 初审县(区)创建办应对创建材料进行初步审核,通过初步审核的,上报市创建办,审核方法以材料审 核为主,结合实地检查、评估评价:a) 材料审核,按照第 7 章和 9.1 的要求对创建主体的材料开展真实性、完整性核查;b) 现场检查,到创建主体的经营场所、生产地等现场查看其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情况,通过现场观 察、访谈、调查等形式,现场核查创建主体的创建工作情况;c) 评估评价,对照审核表逐项评估,评价分析创建主体的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情况。9.2.2 复审市创建办对通过初审的创建主体组织复审,复审方法以材料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复审符合要求 的,推荐至省创建办。49.2.3 认定9.2.3.1 认
15、定采用材料审核、现场抽查审核和评估评价相结合的方式。9.2.3.2 材料审核按照第 7 章和 9.1 的要求对创建主体的材料开展真实性、完整性核查。9.2.3.3 现场抽查审核应制定现场抽查审核计划,由省创建办组成现场抽查审核组,现场抽查审核组 成员应为 3 人及以上,由省创建办抽调省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人员及相关人员组成。9.2.3.4 现场抽查审核工作程序如下:a) 首次会议,内容包括审核组组长介绍工作内容及要求,创建主体汇报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工作开 展情况等;b) 材料审核,按照 9.2.3.2 的要求开展;c) 现场审核,审核组开展现场抽查评价,并填写审核表;d) 末次会
16、议,由审核组组长宣布现场审核结论,向创建主体反馈现场审查结论。9.2.3.5 未通过审核的,创建主体根据问题限期整改后,按第 8 章要求再次申报。再次申报仍未通过的,取消创建资格,移出“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库”。9.3 审议公示9.3.1 通过 9.2 的创建主体,报省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审议。9.3.2 对审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内接到公众投诉、举报的,由省创建办组织核实并处理。9.4 命名9.4.1 公示期满后,命名为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省级“放心消费示范街区”、省级“放心消 费示范行业”、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县(区、市)”,并授予证书和牌匾(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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