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_ 1546-2023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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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40.40CCS Z 60DB50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1546-2023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3-12-13 发布2024-01-01 实施目 次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 布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DB50/1546-2023前 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35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66 企业边界污染物监控要求77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78 实施与监督10附录 A(规范性) 控制区和其他区范畴11附录 B(资料性) 玻璃产品类型12前 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
2、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提出,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并归口。 本文件自 2024年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重庆市玻璃行业协会、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莉萍、陈敏、杨海蓉、胡伟、陈军、罗财红、张勇、彭枫、郑坚、李振亮、赵洁、肖入峰、方维凯、黄河清、李琨、谢耕、刘丹丹、米雪晶、陈渝、简高武、刘道久、潘平、陈军 辉、史鸿乐、陈强、冯小琼、梅林德、姜涛、孙蜀、熊文朋、尹寒梅、徐雪梅、李俊禧。本文件由重庆市人民
3、政府批准。本文件为首次发布。IIDB50/1546-2023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1466
4、9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264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 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T 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 38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5、碘量法HJ 57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65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7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33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4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39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40固定污染源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6、HJ 548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HJ 549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583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04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
7、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11HJ 732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733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 734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环境空气 65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77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29 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 能量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HJ 830 环境空气 颗
8、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 波长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5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玻璃工业-平板玻璃HJ 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 98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工业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76环境空气 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1131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2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3环境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
9、中砷、硒、铋、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HJ 1240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 1261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1263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WS/T 757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90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玻璃工业 glass indust
10、ry从事玻璃及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的工业。包括 GB/T 47542017 中的玻璃制造(C304)、玻璃制品制造(C305)、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C3061)。3.2玻璃熔窑 glass furnace熔制玻璃的热工设备,由钢结构和耐火材料砌筑而成。3.3全电熔窑(炉) electronic furnace全部使用电能熔制玻璃配合料的热工设备。3.4冷 修 cold repair玻璃熔窑停火冷却后进行大修的过程。3.5纯氧燃烧 oxygen-fuel combustion助燃气体含氧量大于等于 90% 的燃烧方式。3.6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11、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 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本文件采用非甲烷总烃(以 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3.7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3.8VOCs 物 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 的原辅材料、产品和废料(渣、液),以及有机聚合物原辅材料和废料(渣、液)。3.9标准状态 standard co
12、ndition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kPa 时的状态。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10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3.11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3.12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3.13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自本文件
13、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工业建设项目。3.14封 闭 close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3.15密 闭 airtight物料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3.16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3.17控制区 controlled regions for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大气污染重点管控的区、县。3.18其
14、他区 other regions大气污染一般管控的区、县。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1 有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1.1 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应执行表 1 的规定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在该日期前对玻璃熔窑进行冷修的,自重新投入运行之日起执行)。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序号污染物项目适用条件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玻璃熔窑在线镀膜 a 尾气处理系统涉VOCs 物料加工工序b原料称量、配料、碎玻璃及其他通风生产设施1颗粒物全域2020202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2二氧化硫全域1003氮氧化物控制区300(平板玻璃)/350(其
15、他)其他区4004氯化氢全域30305氟化物全域556砷及其化合物c全域0.57锑及其化合物 d全域18铅及其化合物e全域0.50.5f9锡及其化合物全域510g氨全域811NMHC全域6012苯系物 h全域1013苯全域1a 在线镀膜:化学品经过气化在携载气体携载下,经过混合进入到镀机,并均匀地喷射到玻璃板上,形成成分为氧化锡/氧化硅膜层的遮盖层及成分为掺氟氧化锡的功能层。b 涉 VOCs 物料加工工序包括:玻璃工业调胶、施胶工序,玻璃制品制造调漆、喷漆、烘干、烤花工序,制镜淋漆、烘干工序,玻璃纤维浸润剂配制、拉丝工序等。c 适用于使用含砷澄清剂。d 适用于使用含锑澄清剂。e 适用于铅晶质玻
16、璃、CRT 显像玻璃及其他含铅玻璃。f 适用于铅配料工序。g 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进行烟气处理的情况。h 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4.1.2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不小于 2 kg/h 的,VOCs 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无)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4.1.3 对于非纯氧燃烧玻璃熔窑烟气,应同时对排气中含氧量进行监测,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下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全电熔 窑(炉)、坩埚窑、因特殊工艺要求不能
17、采用全封闭形式的其他类型玻璃熔窑(涉及的玻璃产品类型参见附录 B ),以及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玻璃熔窑基准含氧量为 8%。.(1)式中:C 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C 实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mg/m3; O 基 基准含氧量,%;O 实 实测含氧量,%。4.1.4 纯氧燃烧玻璃熔窑应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气量及相应时间内的玻璃液出料量, 按式(2)计算基准排气量条件下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气量、产品产量的监测、统计周期为 1 h ,可连续采样或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大气污染物
18、排放浓度和排气量数据。不同玻璃及制品基准排气量按表 2 规定执行。.(2)式中: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实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mg/m3;Q 实纯氧燃烧玻璃熔窑实测小时排气量,m3/h;Q 基基准排气量,m3/t 玻璃液;M 与监测时段相对应的玻璃液小时出料量,t/h。表 2 基准排气量单位:m3/t 玻璃液序号产品类型基准排气量1硼硅玻璃 a、微晶玻璃 b45002其他玻璃及玻璃制品3000a 硼硅玻璃是指硼含量不低于 12% 的玻璃。b 微晶玻璃是指将特定组成的基础玻璃,在加热过程中通过控制晶化而制得的一类含有微晶相及玻璃相的多晶固体材料。4.1.5 VOCs 燃烧(焚
19、烧、氧化)装置除满足表 1 的涉 VOCs 类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还需对排放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进行控制,达到表 3 规定的限值。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还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要求。表 3 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SO2200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2NOx2004.1.6 进入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 3% 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
20、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进入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 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 VOCs 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4.2 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4.2.1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
21、替代措施。4.2.2 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 15 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以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边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4.2.3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 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4.2.4 企业应按照 HJ 944 要求建立台账,记录污染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如废气收集量和处理量、废气浓度、处理设施关键运行参数(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用量等)、 运行时间等。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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