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监犯外役论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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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科院数字水印内容:x R c a I5 u e 5 E j i+n YS e F1M M Z17 0 5 0 i k O JN y 1M k K 0 o P2 a/WA b 6 1s h l z j Yh k u 2 7 y Q K g R民国时期的监犯外役论析*刘之杨*摘 要:民国时期在积极筹备狱内工场开展劳动改造之外,部分监狱还尝试令监犯外役。监狱壅滞、经济支绌、农业与罪犯间关系紧密等三方面因素,促成了外役的开展。地方立法有力地补充了中央立法之简括,其中戒护规则尤为细致。监犯外役虽然取得了局部的成绩,但整体的开展状况仍然不佳。经费与人才短缺、主体特殊、承揽滞后、项目种类较少,以及主客观因
2、素所导致的戒护不力等阻碍,长期制约着监犯外役向好发展。监犯外役一方面体现出时人关于监狱改良和罪犯劳动的立法思维具有理性务实的一面,另一方面也显示出“徒法不能以自行”,实践中的积弊导致良法美意效果不彰。民国时期监狱的发展陷入了困境,一种真正适合中国国情的制度迟迟未能建立起来。关键词:外役;罪犯作业;罪犯改造;近代监狱改良一 引论罪犯劳动是民国时期狱政建设与罪犯改造的重要内容。罪犯劳动有内外之分,所谓“内”,是指监犯在监狱内部的工场里从事劳动;所谓“外”,是指监犯在监狱工场之外工作,这一类工作也被时人称为“外役”。进一步讲,外役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别。广义的外役不仅包括监狱农场或监狱附近的工程,还包括
3、始于20 世纪30 年代的移犯垦边活动;狭义的外役则不包括移垦,而仅指在监狱农场或监狱所在地区从事种植、修监、筑路等工作。本文所谈论的外役,就是后面这种狭义的外役。就学界目前的研究来看,探讨监内作业和移犯垦边的成果较多,而关注监犯外役的成果尚属少见。事实上,监犯外役绝非无足轻重,比如江西第二监狱典狱长就曾表581*本文系 2020 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清朝经营西北边疆成败得失研究”(项目号:20AFX006)、北京市社科基金项目“清代法制之腹边文化互动研究”(项目号:20FXA004)的阶段性成果。*刘之杨,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高艳在探讨清末民初的罪犯作业时,仅论述了监内作业,而没
4、有涉及外役部分。柳岳武对南京国民政府治下罪犯作业问题的探讨,也同样没有涉及外役。龚先砦对外役的探讨则以移垦制度为主要内容,刘昕杰、王利荣、陈坤等人的成果,也主要针对民国后期移垦事业中的典型即平武外役监展开研究,同样没有论述更多移垦之外的外役情况。直接探讨过外役应属张东平以及荷兰学者冯客的研究。张东平简单地说明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曾出台过专项法规以及监犯外役开展得并不理想,冯客则通过一些例子说明了在民国的不同时期以及不同区域都曾开展过监犯外役。可惜的是,二人所利用的材料较少,(转下页注)社科院数字水印内容:x R c a I5 u e 5 E j i+n YS e F1M M Z17 0 5 0
5、i k O JN y 1M k K 0 o P2 a/WA b 6 1s h l z j Yh k u 2 7 y Q K g R法律史评论(2022 年第 1 卷总第 18 卷)示,“感化之道,作业为要,而作业之中,农尤为首”。贵州高等法院院长漆璜甚至将监犯筑路等外役,视作救国之唯一要图。可见监犯外役对民国时期的监狱以及社会都有重要意义。再者,近年来有些一线狱警也发现,诸如务农等监外劳动具有场所广阔、罪犯适应较易、激励作用强以及经济效益突出等诸多优点,很有利于罪犯改造。故而,研究民国时期的监犯外役,或许也能够发现一些当下所需的历史经验。是故笔者不揣浅陋,拟对民国时期的监犯外役进行论述,重点分
6、析三方面问题:为何要开展监犯外役;监犯外役的法律规制是怎样的,开展情况又如何;哪些因素在制约着监犯外役的良性发展。二 开展监犯外役的原因为什么在监内作业之外,民国时期还会开展监犯外役呢?笔者以为,原因主要涉及监狱壅滞、经济支绌、农业与犯罪间关系紧密三个方面。(一)监狱壅滞尽管外役人犯通常只是白天在监外工作,夜晚还须回到本监狱休息,这看似并不能彻底疏通监狱,但在一些官员和学者看来,即便监犯们只能在白昼获得相对良好的生活环境,也总好过日夜都拥挤在条件恶劣的监房里。比如京师第一监狱典狱长于 1916 年便向司法部报告,称京师各新监“几有无地可容之势”,“京师第一监狱额定五百人,现增加至六百人,尚有女
7、犯一百余人不在其内。京师分监额定三百人,现增加至四百人。第二监狱额定五百人,现增加至五百七八十人。均已挤无可挤,地方看守所尚有判决人犯五六十人无处收容”。在此情况下,该典狱长“不得不将短期、长期人犯分拟安插之法”,随即便向司法部建议开展外役。这种状况在此后的时间里仍无好转。比如江苏681(接上页注)没能具体地分析出开展外役的动因,以及整个民国时期对于外役的法律规制情况,也没能借助具体案例等材料,评析外役开展不利的制约因素。以上成果参见高艳 清末民初罪犯作业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第 153 163 页;柳岳武 南京国民政府治下监犯作业制度设计及运作情况考,民国档案 2009 年第
8、3 期;龚先砦 论民国监犯移垦制度的实施及其借鉴意义,兰州学刊 2017 年第 8 期;刘昕杰 平武外役监:国民政府时期监犯移垦与监狱改良的地方试点,近代中国(第 31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9,第 3151 页;陈坤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监犯移垦评述 以四川平武外役监为例,社科纵横(新理论版)2012 年第 1 期;张东平 近代中国监狱的感化教育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第 8690 页;荷 冯客 近代中国的犯罪、惩罚与监狱,徐有威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第 240243、332334 页。江西第二监狱农场之开辟,中国国民党指导下之政治成绩统计 1935 年第 10 期。
9、参见 励行监犯外役案,载河南省劳改局编 民国监狱资料选(上),河南省文化厅出版处,1987,第 311 页。参见宋立军对 L 监狱狱警们的采访。宋立军:监狱社会化:中国监狱的角色转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第 261262 页。扩充京师监狱外役办法令(附原呈),司法公报 第 67 期,1916。社科院数字水印内容:x R c a I5 u e 5 E j i+n YS e F1M M Z17 0 5 0 i k O JN y 1M k K 0 o P2 a/WA b 6 1s h l z j Yh k u 2 7 y Q K g R民国时期的监犯外役论析第二监狱原定容额为 1300 名,而
10、在 1935 年的统计中,该监实际收容人犯却近 3000 名,监房极为拥挤。时人总结称:“各地监狱,皆有人满之患,而尤以江、浙、皖、鄂、冀等之繁盛都市为特甚。”而为缓解此种状况,推行外役垦荒便是解决方案之一。各县旧式监狱人犯拥挤的情况更加严峻。如在20 世纪20 年代初期,江苏高等检察厅检察长发现,“各县监狱大都犯人拥挤,就地而卧,潮湿污秽,蒸为病疫”。故而建议励行外役,“将有短期徒刑或不能授以工艺者,酌量情形分班,由看守或派巡警带领,轮流在外工作,如种植、建筑、修路之类,以期一律养成勤劳习惯”。进入 30 年代后,司法行政部再次与江苏省政府接洽,强调江苏省“监狱拥挤异常,工场不敷应用,人犯坐
11、食者甚多,亟应推广外役,以资救济”,而“监犯可任外役者,约有一二万人之谱”。民国学者萧文哲曾对河南省各县监狱的原定容额以及 1934 年的实际收犯人数作了统计,笔者直接取了两者之差,也就是超额人数,列为表 1。表 1 1934 年河南省各县监狱人犯超额数量单位:人监所名称郑县监狱新郑县监狱新郑看守所信阳县监狱确山县监狱商丘县监狱商丘看守所许昌县监狱许昌看守所新乡看守所修武看守所安阳县监狱安阳看守所超额人数116955240043227429100219353040监所名称汜水看守所汲县看守所郾城看守所西平县监狱西平看守所遂平县监狱遂平看守所长葛县监狱长葛看守所广武县监狱获嘉看守所汲县监狱确山看
12、守所超额人数5117267226139462389表 1 中所列 26 所县监狱及看守所附设监狱均存在超额问题,少则如广武县监狱、汜水看守所等超额四五人,多则如郑县监狱、许昌看守所等超额百余人,甚至信阳县监狱超额 400 人。这更加说明彼时各县监人犯壅滞问题之严重。而萧文哲为解决监狱壅滞问题所给出的对策,正包含移犯垦荒一类的外役手段。(二)经济支绌促使外役开展的第二大原因是经济问题。诚然,监狱壅滞与经济支绌相表里,但781参见上海市年鉴委员会编 上海市年鉴,上海市通志馆,1935,第 G101 页。为全国监犯请命,申报 1934 年 4 月 22 日,第 6 版。改良旧监狱之办法,新闻报 19
13、23 年 3 月 27 日,第 2 版。调监犯筑公路,申报 1932 年 10 月 10 日,第 19 版。参见萧文哲 改良我国监狱之管见(附表),建国月刊(上海)第 13 卷第 2 期,1935。社科院数字水印内容:x R c a I5 u e 5 E j i+n YS e F1M M Z17 0 5 0 i k O JN y 1M k K 0 o P2 a/WA b 6 1s h l z j Yh k u 2 7 y Q K g R法律史评论(2022 年第 1 卷总第 18 卷)即便仅从经济的角度讲,经济问题也足以促成外役的开展,因为监狱发展和国家基建在在需费,而监犯外役于监狱和国家恰可
14、开利源而节财用。一来狱内工场有其额定人数,当监犯人数超过了工场的承载力,监狱又没钱扩建工场时,那超额人犯就只好无所事事,监狱也不得不忍受这些囚犯空耗经费。若令监犯外出服役,便等于提升了作业工场的承载力,从而能够缓解监狱的经济压力。比如浙江杭县监狱称:“查本监前因内役势难扩充,爰即酌加外役,将本监暨寄宿舍隙地一律开垦作为农事之场。其所产之物颇足供囚人蔬食之需,而补公家囚粮之不足。”江苏第一监狱典狱长胡逸民也报告,“监狱人犯过多,工场不敷分配,拟扩充种植一科,采用露天工作”。京师第二监狱典狱长李竹勋则谈道,“本监工场共计九处,所有容额不及监房容额之半,即杂役、农作、营缮、窑科等外役容额颇多,亦有难
15、以尽容之势。不得已,将未役之人犯,除有病及被罚者外,一律支配于窑科及杂役之内,以养成其勤劳之习惯”。司法行政部也在 20 世纪 30 年代初期一再强调,“近查各省监狱,类多拥挤异常,工场不敷应用,人犯坐食者甚多,亟应推广外役,以资救济”。二来监狱经费以及监内作业本身也有问题。各监经费紧张,以致各项活动无法正常开展,于是便希望通过监犯外役来节流或创收。比如福建高等检察厅称:“我国狱政改良尚在萌芽时代,矧此财政支绌,各项用途均有定率,筹办监狱尚在绸缪之间,作业之设施措理尤为困难。正苦补苴无术,适逢巡按使饬议拨囚开垦之举,于振兴实业之中,寓疏通监狱之策。”京师第一监狱典狱长也计算过短期人犯的开支,并
16、提出励行外役的方案。“查 易笞条例 废止以前,执行笞刑人数每月平均四百余名,每名以刑期三个月计算,则须特设一千二百人之短期囚监狱方足监禁第欲建筑一千二百人之分房监,以为监禁短期人犯之所,揆之今日财力,实有未逮为今之计,惟有将外役一项扩充。”民国时期监内作业开展得并不普遍,收入也不理想。民初北洋政府司法部总结了这一情形,称“吾国监狱作业成绩昭著者固属不乏,而各该监狱有就业人数寥寥无几者,有闲货过多久皆物腐损失甚巨者,有成品虽多而出售甚滞者,有出入虽巨而赢利无几者,有本金甚重因运用不善尚致不敷周转者”,进而提出了励行外役的建议。民国学者萧文哲也提议,既然监内作业受困于经费,那何不积极开展外役,“我
17、国监狱既881浙江省杭县监狱作业调查表,司法公报 第 38 期,1915。第一监狱典狱长折呈改良监狱办法由,江苏司法厅公报 1927 年第 1 期。李竹勋编 京师第二监狱报告,京师第二监狱,1923,第 48 页。令厅查报各县应筑公路处数及里数俾便分拨监犯实行筑路外役,江西省政府公报 第 26 期,1932。核准大嵛山垦殖局外役简章并移拨囚徒等办法批(附原详并简章),司法公报 第 51 期,1916。扩充京师监狱外役办法令(附原呈),司法公报 第 67 期,1916。按照监狱会议各节实力奉行饬,司法公报 第 38 期,1915。社科院数字水印内容:x R c a I5 u e 5 E j i+
18、n YS e F1M M Z17 0 5 0 i k O JN y 1M k K 0 o P2 a/WA b 6 1s h l z j Yh k u 2 7 y Q K g R民国时期的监犯外役论析苦无作业基金,何妨厉行外役,利用囚犯之劳力,为国家开富源,使之开矿以利金融,开垦以利实业,修路以利交通,耕耘以增生产,在人犯方面利用其受刑时间为国家社会谋利益,在国家方面利用其枯坐之人为有益之事”。三来修路等国家基建项目,也需要监犯外役来缓解经费支绌的窘境。司法部早在总结三年度(1914 年)司法工作时便称:“凡在监人犯之罪名较轻、刑期较短者,使之出监就役,从事于土木各工,利用囚人劳力,节省国家经费
19、。”在给广州新监的指导意见中,司法部再次指明了监犯外役的价值,“再查本部改建新署及京师近来各监工程,于人犯能作之工,均雇工匠数名,指导在监人犯从事工作,所省实多。该新监工程亦可仿照办理,不必全行包工,以期撙节”。地方上也注意到了监犯外役可为基建项目节省开支。山西省公署在计划修筑全省道路时,考虑到“需工甚众,用费自巨”,再三筹维之下,认为若“将各监狱人犯援案妥拟办法,拨用修路”,则“监内既免拥挤之患,路工需费亦可借此减轻”。民国学者严得中总结道:“吾国建设事业,正在进行,所需人工甚多,监狱正好趁此时机,将无所收容之人犯,分一部从事于国家建设(如修路、开矿、建官舍、筑堤防等类),则事业有完成之望,
20、监犯无坐食之虞。即以国家经费而论,监犯工资,当然较普通工资为低,平均计算十分之三及十分之五(照 监狱规则 第四十三条计算)。欲图节省,更不得不利用在监人之劳力也。”(三)农业与罪犯间关系紧密除却以上两大原因之外,农业与罪犯间关系紧密是促成外役开展的又一大原因。笔者根据民国时期中央政府的统计数据制作了一份统计表。该表能够直观地反映出在部分连续的年份里,从事农业者在人犯中所占的比例。详见表 2。表 2 民国部分年度之罪犯中“农业犯”所占比例年份比例备注年份比例备注191410.31%位居第四,次于商业 19.03%,工业 13.33%,雇佣业 13.00%191712.78%位居第四,次于雇佣业
21、14.79%,商业 14.02%,工业 13.03%191613.79%位居第三,次于雇佣业 17.31%,商业 15.99%191813.35%位居第三,次于雇佣业 14.82%,工业 13.63%981萧文哲:改良我国监狱之管见(附表),建国月刊(上海)第 13 卷第 2 期,1935。司法部三年份办事情形报告,司法公报 第 34 期,1915。核定广州新监办法饬,司法公报 第 53 期,1916。监犯外役办法及管理修路规则应备案咨(附原咨并清折),司法公报 第 119 期,1920。严得中:改进新监计划书,中华监狱杂志 1934 年第 1 期。社科院数字水印内容:x R c a I5 u
22、 e 5 E j i+n YS e F1M M Z17 0 5 0 i k O JN y 1M k K 0 o P2 a/WA b 6 1s h l z j Yh k u 2 7 y Q K g R法律史评论(2022 年第 1 卷总第 18 卷)续表年份比例备注年份比例备注191911.80%位居第四,次于雇佣业 18.39%,工业 13.94%,商业 12.87%193314.59%位居第三,次于工业 17.51%,商业 14.66%192112.51%位居第四,次于工业 13.91%,雇佣业 13.67%,商业 13.04%193415.60%位居第二,次于工业 19.05%192210
23、.41%位居第四,次于工业 16.38%,商业 16.16%,雇佣业 13.60%193624.97%位居第一192311.96%位居第三,次于工业 16.52%,商业 15.95%193722.04%位居第二,次于工业 22.99%193013.71%位居第三,次于工业 18.37%,商业 13.77%193818.99%位居第一193113.76%位居第三,次于工业 17.60%,商业 15.45%193914.41%位居第二,次于工业 17.56%193213.42%位居第三,次于工业 17.30%,商业 15.04%资料来源:本表根据民国三年、五年至八年、十年至十二年的 刑事统计年报,
24、及十九至二十三年、二十五至二十八年度的 司法统计 制作而成。原始数据参见田奇、汤红霞选编 民国时期司法统计资料汇编,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3,第一册,第 390 页;第二册,第 316 页;第三册,第 216、668 页;第四册,第 354 页;第六册,第 128、642 页;第七册,第 528 页;第十三册,第 526 页;第十四册,第 646 页;第十六册,第 733 页;第十七册,第 143 页;第十九册,第 273、567 页。表 2 中数据显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1/81/7 的犯罪者在犯案之前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农业犯”占比长期位居各类职业所占比例的前列,在有的年份甚至位居第
25、一。这种状况直至民国末期仍无太大改变,根据 1946 年的统计,当年全国监犯共计161675 名,而“农业犯”有 39607 名,占比 24.50%,位居各类人犯之首。这些数据符合当时一些学者和监狱官员的普遍认识,如严景耀经调查后指出:“中国监狱人犯的本来职业,据作者调查,以农业为多。”安徽第一监狱典狱长则指出,“本监羁禁人犯,近于农事事业者实居多数”。司法行政部的训令也重申了类似看法。可见尽管“农业犯”在监犯中并没有占据绝对多数,或者远高于“工商业犯”的占比,但“农业犯”的数量已然多到足以使其成为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了。在时人看091参见 人犯入监前职业统计(民国三十五年度),载河南省劳改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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