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法相融:应用监管科技防控金融风险的法治进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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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法相融:应用监管科技防控金融风险的法治进路 技法相融:应用监管科技防控金融风险的法治进路陈斌彬摘 要:站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期 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既是我国金融业永恒的主题 也是我国金融监管的重要使命 当前 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为底层技术的金融科技正以前所未有的跨界化、去中心化和智能化形式重塑着金融业 使得传统金融风险在与技术风险交织叠加中发生了变异 不仅较以往更具隐蔽性、频发性和破坏性 而且在表征上还形成一种随时会泛化外溢的社会特性 更具涉众性 极大地增加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隐患 金融科技带来的这种复合性金融风险还对当下的金融监管方式
2、提出了挑战 对其防控亟需引入监管科技 我国应努力推动监管科技与法律规范的有机融合 将其赖以运作的数据和算法这两种底层核心技术元素纳入法律调整范畴 并补强相应的主体责任承担机制 以形成完整的制度闭环 确保监管科技在运作中的安全向善关键词:金融科技 复合性金融风险 监管科技 法律化作者简介:陈斌彬 华侨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学博士 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与金融法(:福建 泉州)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数字中国建设背景下我国因应金融科技的监管法制创新研究”()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一 问题的提出金融发展史不仅是一部金融创新史 更是一部科技的迭代升级史 金融业的每一次创新发展都离
3、不开科技的支持与推动 特别地 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背景下 伴随着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 科技更以前所未有的跨界化、去中心化和智能化形式重塑着金融业的演绎逻辑 放眼全球 拥抱和发展金融科技乃大势所趋 其不仅是今天各国谋求竞争新优势的战略方向 更是推动本国数字化转型、做大做强数字经济的重要引擎 年 月 我国公布的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年远景目标纲要 也明确提出要稳妥发展金融科技 加快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和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 然而 稳妥发展金融科技首先就应关注和防范其所引发的新型金融风险 因此在传统监管手段越来越无法胜任
4、金融科技新风险监管之需的情境下 如何与时俱进地应用监管科技武装自我 提高风险的防控能力则成为摆在各监管机构面前亟待解决的时代课题 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回归到科技治理的工具主义立场 主张在规制金融科技复合性风险上 监管科技的引入收稿日期:陈斌彬:日本 法律监管制度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现代日本经济 年第 期 第 页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第 期才是第一位的 法律应保持必要的谦抑 不宜“越俎代庖”但其可通过规范监管科技的运作和防止监管科技失灵来间接发挥自身规制作用 是故 与现有的很多正面探讨法律应如何创新以更好规制金融科技风险的文献不同本文将遵循“金融科技的风险及挑战 监管科技之因应 监管科技
5、与法律规范相融 金融科技风险的良善治理”这一逻辑主线展开 把法治化的对象置于监管科技而非以往的金融科技之上 希冀通过构建监管科技的良法之治来间接实现对金融科技风险的良善防控二 金融科技时代下的金融风险及对金融监管的挑战(一)金融科技与金融风险的新变化金融科技是英文合成词“”的中译词 为金融()与科技()之融合 意指“技术驱动下的金融创新 它能创造新的产品、流程、应用和业务模式 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产生重大影响”作为一种具有突破性的金融创新 金融科技虽能极大地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拓展金融服务的边界 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金融跨期交易和信用交换所内生的风险属性 进言之 金融科技
6、的本质是金融 其作用是最大限度发挥金融功能 因此 一方面 传统的金融业风险 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等依然存在 另一方面 金融科技自身的技术特性如底层新兴的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等非金融因素的介入使其在上述传统的金融风险上烙上了诸如数据窃取、隐私侵犯、黑客攻击和大数据杀熟、算法歧视等技术风险的印记 从而出现两种风险的交织、叠加与变异 并在整体上呈现出以下的新变化和新特征:风险更具隐蔽性 金融科技的发展促使金融业的经营出现了跨界化 这种跨界化不仅体现在金融系统内银行、证券、保险等子部门层面的跨界 还表现在金融系统与非金融系统如技术领域的跨界 正是在这种跨界化经营的背景下
7、一些金融科技产品或服务通过了复杂结构安排和程序编码 出现了业务上的交叉融合与层层嵌套 比如一些互联网平台整合其“场景 数据 支付”资源优势和银行信贷资金支持 形成了“支付 小额贷款 银行 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 单独拆开这种模式 每项构成业务均为持牌经营 风险源一清二楚 但业务嵌套后边界变得模糊 各服务主体的责任“混为一体”由此交织而成的风险难以被发现、确认和评估 并且互联网的虚拟性及交易所需的技术支持都使得交易链被无形拉长 风险敞口早已不再限于金融服务机构、中介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三方 而是延伸到背后研发和提供技术服务的科技公司和互联网运营商 相应地 金融科技的风险演化也从单纯的金融类风险扩充到涵
8、盖非金融的技术风险在内 存在着明显的非线性特征 益加复杂和隐蔽 风险更具频发性 技术驱动是金融科技发展的核心 而技术本身的特性及局限性使得各类金融科技产品所依赖的算法和数据来源高度集中 市场主体的交易决策出现趋同 在此情境下 相同的金融风险在相似技术的多重加持和放大下变得更加频发 比如随着人工智能在金融行业的深入应用 金融科技的算法越来越趋于同质化和集中性 一旦出现模型缺陷 程序错误 系统异常均可能造成“算法共振”导致价格瞬时暴涨暴跌 使得周期变得更短、更剧烈 波动性这类文献较为典型的有周仲飞、李敬伟:金融科技背景下金融监管范式的转变 法学研究 年第 期 第 页 张永亮:中国金融科技监管之法制
9、体系构建 江海学刊 年第 期 第 页 靳文辉:法权理论视角下的金融科技及风险防范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第 期 第 页 袁康:金融科技的技术风险及其法律治理 法学评论 年第 期 第 页等“:”技法相融:应用监管科技防控金融风险的法治进路 加大 从而影响金融稳定与安全 以智能投顾为例 其在市场平稳运行之时 底层的算法设计就会通过高频数据捕捉价格波动 积极撮合交易 反之 在市场流动性紧张时期 其就会以更快的速度退出市场 这种交易上的快进快出势必加剧流动性风险的频发 同时 金融科技惯用的数字化交易手段(如移动支付、网上银行、在线保险、众筹等)使金融科技业务逐步向县域、乡镇、农村与社区等基层
10、场景下沉 吸纳了大量的诸如老人、年轻人、农民、中小企业和其他被传统金融排斥的长尾客户 这些客户不仅收入有限 还款能力低下 而且普遍缺乏专业知识 无力获取信息资源 在网络效应和羊群效应的双重驱动下 容易跟风交易形成过度借贷和违约 由此引发的信用风险无疑要比传统的金融市场更为频繁 风险更具破坏性 如所周知 金融科技市场是由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金融消费者等共同构成的多节点网络 具有数据高度集聚化特点 任何局部出现的交易风险会即刻随着数据快速集聚流动和网络物理节点的双向反馈而放大 并迅速传递到各参与节点 引发操作上的羊群效应 从而潜在地“升级”了交易风险的危害性和破坏力 即一旦出现交易失误 风险的
11、量级相较于传统交易模式将呈几何级数增长以高频交易为例 其报单速度快至以微秒(百万分之一秒)计 持仓时间短至以秒计 这就意味着一旦主体判断或操作失误而下达指令 则程序化形成的巨量订单就无法撤回 只能沿着算法预先设计的跟随策略方向进行交易 从而在瞬间导致价格和交易量过度反应 给市场带来极大的冲击 甚至引发市场“闪崩”年 月 日美国道琼斯指数在半小时内暴跌 点 之后又戏剧性地反弹 点 让美国股市蒸发了 万亿美元就是典型明证 此外 金融科技系统是基于计算机软硬件的一系列方案 互联网的开放性、源代码的公开性(如公有区块链)和程序的不完备性使得具体金融科技场景在研发和应用中不可避免会遭遇如黑客攻击、数据窃
12、取、计算机病毒侵袭和算法滥用等非金融因素引发的技术安全风险 无疑 这些技术安全风险也会从诱因和形成机制两个层面强化传统金融风险的辐射面 从而增强风险的危害性和破坏性 风险更具涉众性 相比于传统的单一金融市场 金融科技的多维、跨界经营决定了其风险承担主体的种类和数量更多 风险天生更具泛化外溢的冲动 首先 金融科技端赖的(移动)互联网技术使之能快速地串联起全社会不同领域和时空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广泛参与储蓄、筹资、支付风险管理和风险处置等金融服务全环节 加之其面向的多为长尾客户 带有明显的公众性 是故 金融科技风险不仅能跨越地理、时空限制 在不同金融领域 不同金融服务环节快速传播 而且很容易通过
13、终端客户外溢到金融系统之外其次 金融科技的去中心化交易模式(如区块链金融)正在不断地消解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在交易上所扮演的防火墙和安全门角色的中心地位 使得相同的金融风险不仅在交易主体间的传导路径变短 速度变快 而且这种传导又是分布式进行的 近乎于“畅通无阻”和“四通八达”故而与传统的中心化交易模式下的金融风险相比 无疑更具泛化和外溢的社会特性 最后 金融科技对技术的依赖决定了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互联网运营商等机构有着密不可分的技术供应链关系 这种供应链关系使得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乃至 基础设施运营商等主体之间构成了一种多节点、高密度的社会网络 其中任何一个节点违约或算法代码编制的错误风险都
14、极易通过技术和网络快速传导到其他平台 从而引发太快而不能倒和太多链接而不能倒的系统性风险故而 金融科技应用范围越广 风险的廖凡:论金融科技的包容审慎性监管 中外法学 年第 期 第 页蔚赵春、徐剑刚:监管科技 的理论框架及发展应对 上海金融 年第 期 第 页许多奇: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社会特性与监管创新 法学研究 年第 期 第 页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第 期交叉性与传染性就越突出 所具有的涉众性就越明显 自然就越容易形成更大范围的系统性风险隐患(二)金融科技复合性风险对现有金融监管的挑战由上可见 与金融科技作为金融与科技之融合相匹配 金融科技的风险本质上是传统金融风险与现代技术风险之融合
15、 具有复合性 并且 这种复合性风险因技术的运用而较传统金融风险发生了量变乃至质变 其传导不仅早已突破时空限制 而且还因为第三方新兴金融科技公司的介入而波及到非金融领域 从而对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提出了一系列质与密度的挑战:对监管模式的挑战 随着金融科技应用场景的不断铺开 我国金融产品趋同化、服务渗透化现象日益明显 金融机构间的物理界限早被打破 金融市场混业经营早已司空见惯 以支付宝为例 其本身既提供支付和存贷服务(如余额宝、花呗、借呗等)也和第三方合作开展嵌套保险及基金、证券投资等服务 已然形成一条涵盖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在内综合性的金融服务产业链 然在金融监管上 不管是机构改革之前还是改革之后
16、我国在中央层面施行的仍是三大机构并立的分业监管模式这种“谁家小孩 谁抱走”的监管模式存在着相互沟通不足的软肋容易产生监管空白或监管重叠 还是无法因应金融科技跨市场、跨区域、跨行业以及分散化经营的运作生态 同时 这种模式下不可避免不同监管机构制定的监管标准不一 这就诱发一些金融科技公司可能会从中寻求监管套利 从而加剧金融风险的发酵与演化 对监管方式的挑战 第一 金融科技模糊了金融与科技的边界 使得金融业的牌照与非牌照业务界限不再清晰 实践中 很多头部金融科技公司凭借其数据、流量和技术优势 强势介入或染指金融机构的产品设计、服务管理 客户推广 甚至暗渡陈仓 直接挤占金融机构固有的业务奶酪 极大地削
17、弱了金融特许制的准入监管功效第二 金融科技虽有客观的机理与构造 但本身并非必然是中立的 其在研发、应用乃至维护环节极易受到主体的钳制和影响 一旦不受约束就可能会为虎作伥 演化成技术风险 因此 一个完整的金融科技监管不仅要关注实体化的金融机构 还要将虚拟化的非实体技术纳入其中 在此 传统的以实体金融机构为抓手的金融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鞭长莫及第三 金融科技作为数据驱动型的新金融产业 金融活动的实时性和分散性较为明显 监管机构依靠现场检查或基于金融机构的报表稽核等人工方式获取数据具有滞后性 显然不足以对金融科技业务当下的风险状态作出客观的评估和应对 对监管能力的挑战 金融科技的复合性风险势必对监管机
18、构的监管能力提出更高的挑战第一 金融科技带来了海量的金融数据 且这些数据权属生成过程复杂多变 如何全面地捕获和触达这些数据 并在第一时间加以精准筛选为监管所用 这对那些没有技术工具辅助的监管机构而言并不容易 第二 金融科技的风险是动态多变的 监管机构欲对其有效防控 就须“以动制动”将之纳入监管“雷达”实时探测范围 持续同步跟踪 并随时根据风险预警或在必要时提前采取风险缓释措施 然而 我国目前的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机构在这方面的能力建设上乏 年 月 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决定在中国银保监会基础上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并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
19、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其中 不过 该方案特别重申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 并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直属机构 统筹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 由此可见 在中央金融监管机构设置层面 该方案施行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三大机构并立的分业监管模式实践中 很多金融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技术供应链关系不是简单的技术买卖关系 而是利益共同体关系 通过与金融机构进行价值分享 共同创造增量业务如审慎监管是着眼于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流动性水平和盈利水平等指标的
20、监管 而行为监管是着眼于金融机构对外交易行为及其对金融消费者侵害行为的监管技法相融:应用监管科技防控金融风险的法治进路 善可陈 第三 监管报告是监管机构发现和评价金融风险是否存在的最终依据 以往监管报告主要依赖人工制作 存在成本高、编制时间长和数据碎片化等缺陷 这对日新月异的金融科技而言早已是明日黄花 因此 如何建立贯穿各个阶段的动态监管系统以对金融科技施以统一的监管实时出具监管报告对监管机构也是个极大挑战三 监管科技:金融科技时代监管机构防控金融风险的必备利器顾名思义 监管科技系科技与监管之融合 此概念最早由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于 年 月正式提出 指“通过大数据、合规报告生成等新型科技以提
21、高监管规则所实施的效率和结果”随后 国际金融协会()将其定义为“能够高效地解决监管和合规性要求的新技术之总和”作为科技与金融监管深度融合产生的新事物 监管科技的提法近年来同金融科技一样风靡全球 引发了学界和业界广泛关注与讨论 如全球金融稳定理事会()按照应用主体不同 将监管科技分为适用于合规端的监管科技()与应用于监管端的监管科技()两大类前者又称“科技应对监管”主体为金融机构 而后者称“科技执行监管”主体为监管机构 鉴于我国“监管”一词通常蕴含着主体为肩负某种公共管理职责的国家机构 属于公法主体 行使国家公权力 行为指向的被监管对象一般为私法主体 故若没有特别说明 本文所言“监管科技”是指面
22、向金融监管端的监管科技 即特指金融监管机构将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技术应用于某一具体场景以提升其监管(执法)效率和金融风险防控能力的一系列技术工具与解决方案的统称 概言之 监管科技赋能监管机构的功效主要体现如下:(一)监管科技可有效弥补监管机构数据收集滞后的短板我国监管机构对于金融科技风险的研判 目前主要依靠的是金融机构定期向其上报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实践中 这些报表报送的数据经常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零散、粒度不够与成本高昂等问题 无疑 以这种被动方式收集的监管数据不仅范围有限 而且还存在滞后性 反映的并不是金融机构当下而是过去的运行状况有了监管科技的助力 监管机构便能有效地
23、克服这种数据收集的短板 比如 通过应用程序接口()技术 监管机构可将监管科技系统与金融机构的合规评价系统形成对接联通 实现全天候获取监管所需的风险数据 又如 区块链自带的去中心化、去中介化特质 极大提高了监管信息的透明度 监管机构可利用区块链技术作为一个节点同其它金融机构节点共同参与到区块链交易网络中 与其他参与节点一样同步获得所有记录在分布式账本中的交易信息 总之 凭借监管科技 监管机构可以将以往线下、间断、分散的数据收集方式切换到在线、连续、集中的智能化模式 从而提高数据收集与管理能力(二)监管科技可提高监管机构对金融风险的识别、监测与处置能力弥补数据收集滞后短板只是监管科技应用于防控金融
24、风险的前奏 而如何对已采集数据进行深度挖掘识别 从中识别风险源则是关键 在此 监管科技亦可通过对所收集的数据进行机器清 ().:():/:():/:():/周仲飞、李敬伟:金融科技背景下金融监管范式的转变 法学研究 年第 期 第 页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第 期洗与解读 从中刻画金融科技参与主体的风险特征 从而助力监管机构对其识别、监测和处置能力 比如 在风险识别上 监管机构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机器学习等技术对海量的非标准化、非结构化数据进行深度关联分析和“降噪”处理 据此不断更新风险计量模型的指标、参数以提高风险的计量和预测精度 前瞻性地识别和研判风险场景 改善以往风险定价仅考量
25、金融机构主动上报的标准、结构化数据这一不合理的人工风险管理困境 又如 在风险监测上 监管机构可利用分布式环境节点抓取金融机构的底层数据 通过流式大数据技术预先建立的监控指标体系以及机器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等手段 甄别每笔交易的触发者和交易对手 并持续进行全链条的风险跟踪监测 将其中可能出现的违规交易及可疑交易行为通过丰富的可视化途径如图形化面目展现出来 从而提前发现异动和实时报警 为风险的监管干预留下了时间窗口 再如 在风险处置上 监管机构可通过数字化手段实施自动化交易拦截、账户冻结、漏洞补救等应对措施增强风险处置及时性、准确性 推动风险防控从“人防”向“技防”“智控”转变(三)监管科技可有效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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