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文化根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多维透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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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研究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文化根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多维透视黄雄义摘要: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理论渊源,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论述对象。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阐述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内涵,清晰指明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淀之路,深刻诠释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现实意义,科学回答了如何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切实应用于新时代的法治实践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这不仅有利于我们准确理解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坚定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也为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过程中如何融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指明了路径方法。关键词:习近平
2、法治思想;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自主知识体系;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2 0 2 2 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理据与进路”【CLS(2 0 2 2)D 0 1】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 0 0 3-8 5 4 X(2 0 2 3)0 8-0 1 3 8-0 7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自主知识体系,应彰显鲜明的传统文化底蕴,坚持历史与现实相贯通、传承与创新相结合。得益于中华法系数千年的绵延发展,我国自古便积淀了深厚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其中蕴含的法律概念、法律制
3、度、法律思想、法律理念和法律价值,构成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直接文化渊源。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多有传承与发展。这为我们准确理解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提供了多重维度,也为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过程中如何融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指明了路径方法。一、本体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内涵任何一项事物,都涉及一个本原问题,即“是什么”的问题。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首先要面对的亦即这一根本问题。特别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对复杂,它既是一个颇为时的政治概念,带有特殊的时代意1381江汉论坛蕴;又是一个复合型
4、的法学概念,由“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等多个基础词汇共组。只有彻底释除关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什么、主要由哪些内容构成或体现为何种形式等疑惑,准确知悉所要传承的对象,才能更好地理解其发展、运行和传承。习近平法治思想着重强调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可从内容和效力两个方面来解读。在内容上,主要是指法律思想、理念和价值。“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这清晰表明,优秀的法律思想和理念,就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主体构成。至于唐律疏议等古代的代表性法典,并不是将其排除在法律文化之外,而是因为“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本质上仍属于法律思想、理
5、念和价值的制度表达和外在体现。在效力上,具备文化的指引性功能,潜在影响着国人的法律思维和法律实践。“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基因,植根在中国人内心,潜移默化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这实质上强调的是文化的功能和效力,它必须具备现实影响力和客观约束力。因此,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所涉及的“法律文化”,主要是指具有文化指引性功能的法律思想、理念和价值。在明确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文化”所指后,还需注意附加在前的三个限定性条件。这些限定性条件,从主体、品质、时间等多个层面划定了清晰的界限,将不应纳人本体范畴的各种法律文化阻隔在外,深刻表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益求精。其
6、一,主体限定,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而非其他民族的法律文化。“中华”代表中华民族,包括汉族以及所有少数民族在内,是“一个你来我去、我来你去、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而又各具个性的多元统一体”。汉族法律文化之厚重自不必言,少数民族也为中华法律文化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回顾数千年历史,鲜卑族、契丹族、党项族、蒙古族、满族等少数民族均曾建立起政权。他们大多选择将立足本族惯习与仿照汉族成法相结合,不断为中华法律文化的发展注人了新元素,清律“详绎明律,参以国制”即是典型样例。其他少数民族亦创造了多彩独特的法律文化,如瑶族的“石牌制”、壮族的“土司制”等制度中蕴含的优秀法律思想、法律观念和法律价值。那
7、些认为“汉家独大”、少数民族在法律方面乏善可陈的观点,无疑是片面和错误的。正如学者指出的,“在中华法系和中华法律文化共同话语体系的创造过程中,不仅有汉族同胞创造的诸多果实,各少数民族勇于引进、善于发展、积极传播汉族成果的贡献同样功不可没。”其二,品质限定,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优秀的而非低劣的法律文化。事物有正反两面之分,法律文化也有优劣之别。新时代要传承弘扬的,不是传统法律文化的全部,而是限于优秀的、积极的、有益的精华部分,像封建专制那种文化糟自当犹弃蔽履。何谓优秀?习近平总书记给出了明确的答案,那就是“跨越时空、超越国界、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看似简单的一句话,其实暗含着
8、一套全面且严格的筛选标准。“跨越时空”突显的是稳定性,要求其经得起时空变化的检验;“超越国界”突显的是普遍性,要求其不管在哪个国家都将获得认同;“富有永恒魅力”突显的是持久性,要求其魅力不会伴随时间推进而弱化或变质;“具有当代价值”突显的是功能性,要求其对当代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三,时间限定,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传统的而非当代的法律文化。一个民族的发展,总是会经历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每一个阶段,其在社会经济结构、国体、政体、制度等方面都可能存在显著差异,对应孕育和发展的法律文化也归属于不同类型。毕竟,“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
9、。”中华民族历经数千年的发展繁衍,积淀的法律文化也呈现出鲜明的阶段性特征。这其中,既包括在传统社会积淀而成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也包括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年代创造的红色法律文化,还包括在建设、改革过程中创造的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属于传统的维度,时间坐标位于“我国古代”。这并不是奉行文化保守主义来以古非今,而是文化新创主义的“不忘本来”。相较于传统法律文化的“过去式”而言,当代法律文化是“进行时”,目前仍处在一种不断建设和持续积淀的开放状态。综合对“法律文化”概念的理解以及对三个限定性条件的解读,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作一个基本界定,即中华民族在传统社
10、会中积淀形成的,厚植国人内心的,跨越时空、超越国界、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法律思想、法律理念和法律价值。若具体到其中的代表性内容,可谓相当丰富,出礼人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等内容,皆属其列。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融入中华民族在漫长历史进程中积淀的优秀法律文化,首要即在于准确把握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内涵,将其核心内容抽象和总结出来,使其在法学概念、思想、理念、制度等多方面发挥出辐射效应。二、发展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淀形成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能有今日所见之深厚,非一朝一夕之功,其形成、
11、发展、淬炼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它依托于中华法系,伴随中华法系的数千年演进而不断孕育、积淀和完善,属于中华法系的文化投影。历史上的王朝迭代虽赋予了中华法系一个相对清晰的历史发展图轴,然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淀之路更为繁复。二者的关系就如同果树和果子的关系,中华法系是一棵参天的果树,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则是果树上所结出的一颗颗绚丽果实。果实虽萌生于果树,但具有明显的独特性,每颗果实的发育位置、生长周期、体积大2023.81 139小乃至甜度高低也互不相同。概言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既非某一项法律制度,也非某一种法律思想,既不是某一个法律机构,也不是某一部法律典籍,而是一个包含着传统中国社会历朝
12、历代优秀法律思想、法律理念和法律价值的大型“文化门类”。这些法律思想、理念和价值之间,可能存在着或显或隐的联系,但又是相对独立的。对于这样一种融汇多种元素的集合体,注定很难从整体上对其积淀形成的过程予以全面呈现,只能另辟蹊径,择取其中的典型代表,走“局部映射整体”和“微观印证宏观”的道路,应是科学选择之一。可通过“解剖麻雀”,耙梳某种相对具象的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以之佐证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淀之路,从而达到“窥一斑而知豹,落一叶而知秋”之效果。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为例。民本理念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梁启超曾将民本主义列为我国政治思想的三大特色之一,足见民本理念的文化根
13、源之深和历史地位之高。早在先秦时期,民本理念就已备受推崇。尚书五子之歌有载:“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这不仅强调了统治者对民应持的基本态度,还点明了民在邦国之中的根本性地位及其与邦国安宁之间的密切联系。周公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保民”和“惠民”思想。其中,“天命自度,治民惧,不敢荒宁”,要求君王小心谨慎、勤于朝政;“知小人之依,能保惠于庶民”,要求深入了解民之疾苦,施加恩惠;“以万民惟正之供”,要求君王为万民的事尽心尽力。周礼中以“国危”、“国迁”、“立君”三事询万民,即是一种制度践履。之后,孟子从多个方面丰富了民本理念:一是作出了关于民、君、社稷先后次序的著名论断
14、,“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二是界定了天下、国、家、身四者之间的核心关联,“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三是借助夏桀、商的事例将天下得失的原因归结于民心得失,“桀、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及至秦汉,贾谊论述了民本的横向宽度与纵向深度,强调民既是国本、又是君本、还是吏本,而且应当守之以恒。“闻之于政也,民无不为本也。国以为本,君以为本,吏以为本。故国以民为安危,君以民为威侮,吏以民为贵贱,此之谓民无不为本也。夫民者,万世之本,不可欺。”伴随历史车轮往前推移,民本理念未停下前进脚步,其内涵不断得以充实。唐太宗提出“存百姓”的思14
15、01江汉论坛想,认为损害百姓的利益无异于自食其肉的自杀性行为。“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宋代朱熹释解了先哲们的论点,认为“国以民为本,社稷亦为民而立,而君之尊又系于二者之存亡”,并围绕这一思想提出了“使民有常产”、“爱民如子”、“爱民必先于节用”、“为守令,第一是民事为重”等一系列实践要求和治国举措。正是传统社会数千年来对民本理念的一以贯之与持续完善,才使得它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里的一颗璀璨明珠。通过梳理个别法律理念和法律原则的发展进程即可发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在不断的法制理论探索和实践锤炼中日积月累而逐渐形成的。其包含有诸多内容
16、,各项内容之间彼此虽有联系,但基本意蕴、发展阶段、主要人物、制度体现、适用领域互不相同。很多法律思想、价值和理念在先秦时期就已萌芽和形成,此后又在历朝历代不断得以充实和完善。“既随着时间推移和时代变迁而不断与时俱进,又有其自身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这其中,有赖于理论层面的论证、创新和突破,也离不开实践层面的落实、检验和变革。历史发展周期之长、参与推动主体之多、运用完善方式之繁,共同筑就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深厚。这也为建构当代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指明了前行路径。其一,要充分认识到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是一个非一而就的长期工程,需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发展规律,伴随时代的进步不断丰富其构成内容。其二,要擅于
17、从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归结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要素,这些法律思想、价值、理念历经数千年的发展而在不同朝代有着不同的形式与内容体现,择其精华者而承之、择其糟粕者而去之方是科学的选择。其三,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理论指引中升华规律性表达,在实践操作中发现问题并加以完善。三、价值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现实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没有精神力量的民族难以自立自强,一项没有文化支撑的事业难以持续长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发展,必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构成部分,它见证了中华民族在法制领域的成长历程,能从法律层面充分展现中华文化的
18、独特魅力;它又映射了中华民族在长期法制实践中开展的精神活动、进行的理性思维、创造的文化成果,积聚的治国理政经验具有突出现实价值。(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决不照搬别国法治模式和做法的重要底气“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近代以后,中华法系的影响日渐衰微,不少人希冀通过照搬西方法治模式来实现救亡图存。理想虽很丰满,结局却令人晞嘘。清末“钦定宪法”、民国“贿选宪法”等所谓的“法制故事”,即是强揉两种文化所导致的异变产物。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法律不应是千篇一律的机械重复或者舍我其谁的单项选择,而应呈现为千姿百态的葳春景。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
19、,习近平总书记就旗帜鲜明地指出:“有一点要明确,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决不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走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中华民族的这种自信、底气和定力缘何而来?重要原因就在于我们拥有深厚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传统给予我们的正是开拓新的法律生活世界的强大信念,它召唤我们以自己时代的精神气质和价值选择去衡量、评估历史。”历史深刻表明,中华法制文明是久远的,中华民族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通过制度来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最终建构起在世界法系之林中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中华法制文明又是独特的,中华民族对很多法治问题有着契合本土实际的独立思考,并在长期的法制实践中将这些思考转化为丰
20、富经验和突出优势。相较于西方模式,民族自我孕育的中国式方式通常更为吻合,只不过受限于外部的话语权压制和内部的自我误解,无奈蒙尘而不为人知。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既能“强心”,让国人全面了解民族优势和特色所在,树立起我们完全有经验也有能力建设法治中国的坚定自信;又能“纠偏”,让存在偏见的国人自觉撇弃错误观点,认识到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模式,不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滋养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其纳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开创了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伴随这项工程的持
21、续推进,其中遇到的很多法治建设问题都可在历史图轴中找到相似的痕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自然就成了一把量身定制的“密钥”,能为现实法治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参考。两千三百多年前,秦孝公曾向商鞅表达了一个困惑:“法令以当时立之者,明旦欲使天下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如一而无私,奈何?”商君当年给出的答案里,很多智思妙想对于当今普法仍具有时代价值,“行法令,明白易知”即是其一。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 0 2 1 一2 0 2 5 年)要求的“同步进行解读”、“生动直观的形式宣讲法律”,便与商君之意相契合。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以解决现实法治问题是一种实用主义的考量,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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