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地方档案命案通详文书与司法档案的虚构问题——以《巴县档案》《冕宁档案》为中心的考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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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科院数字水印内容:x R c a I5 u e 5 E j i+n YS e F1M M Z17 0 5 0 i k O JN y 1M k K 0 o P2 a/WA b 6 1s h l z j Yh k u 2 7 y Q K g R清代地方档案命案通详文书与司法档案的虚构问题 以 巴县档案 冕宁档案 为中心的考察*严 丹 郭士礼*摘 要:辨明地方档案中的通详文书的功能与作用,对考察司法档案虚构问题至关重要。就规定性层面而言,通详属于审前程序,但在实践层面通详则与招详一样,属于审理程序。地方档案中相当数量的命案显示,通详中呈现的案情与堂讯叙供、结状相比存在程度不同的差异,由于通详在命案
2、审理中的特殊作用及其与招详、刑科题本存在的密切关联,此种差异性便是司法档案虚构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因此,命案通详是考察司法档案虚构问题的关键。地方档案资料显示,在命案通详中存在程度不等的修改,这也就意味着司法档案尤其是刑科题本的虚构在相当大的层面上是普遍存在的,刑科题本的虚构对社会史研究的进路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而地方档案的虚构对其产生的影响则相对有限。关键词:命案;通详;司法档案;虚构近年来,随着中外学界对明清司法档案研究的深入,司法档案的各种文书制作及演变受到中外学者的广泛关注。与此同时,司法档案的虚构问题也引起学界的瞩目。731*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清代巴县衙门档案整理与研究”
3、(项目号:16ZDA126)、四川省社科规划一般项目“清代地方档案通详与州县衙门命案审理研究”(项目号:SC22B086)的研究成果。*严丹,四川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郭士礼,成都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这方面的代表性成果有李典蓉:被掩盖的声音 从一件疯病京控案探讨清代司法档案的制作,载尤陈俊主编 北大法律评论(第 10 卷第 1 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第 4567 页;日 唐泽靖彦:从口供到成文记录:以清代案件为例,尤陈俊译,载黄宗智、尤陈俊主编 从诉讼档案出发: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法律出版社,2009,第 80107 页;日 唐泽靖彦:清代的诉状及其制作者,牛杰译,
4、载尤陈俊主编 北大法律评论(第10 卷第 1 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日 谷井阳子:从做招到叙供 明清时代的审理记录形式,魏敏译,载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编 日本学者中国法论著选译(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第 479515 页;吴佩林:清代中后期州县衙门“叙供”的文书制作 以南部档案 为中心,历史研究 2017 年第 5 期;法 梅凌寒:刑科题本的拟成:以宝坻县档案与刑科题本的比较为依据,载徐世虹主编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 11 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第 426445 页。徐忠明先后运用民间文书与承审官日记这两种不同的史料对司法档案的虚构问题进行集中探
5、讨。徐忠明:关于明清时期司法档案中的虚构与真实 以 天启崇祯年间潘氏不平鸣稿 为中心的考察,法学家 2005 年第 5 期;徐忠明:台前与幕后:一起清代命案的真相,法学家 2013 年第 1 期。李典蓉则通过对一起疯病京控案件的分析也对司法档案的真实性表示质疑,参见李典蓉 被掩盖的声音 从一件疯病京控案探讨清代司法档案的制作,载尤陈俊主编 北大法律评论(第 10 卷第 1 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第 4567 页。社科院数字水印内容:x R c a I5 u e 5 E j i+n YS e F1M M Z17 0 5 0 i k O JN y 1M k K 0 o P2 a/WA b
6、 6 1s h l z j Yh k u 2 7 y Q K g R法律史评论(2022 年第 1 卷总第 18 卷)而在清代司法档案命盗重案的文书中,通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案情认定作用,同时也是案件审转的关键环节。正是通详的此种地位与作用,为我们考察司法档案虚构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而学界运用地方档案通详文书探讨司法档案虚构问题的成果迄今未见。基于此,本文以 巴县档案 冕宁档案 的命案为中心,辅以官箴书、法律典籍等文献对地方命案中的通详及其与司法档案虚构的关联性等问题进行探讨。一 通详考辨中外学者们对通详文书的关注,多侧重于从法律法规等制度规定层面进行考察,而运用清代 巴县档案 冕宁档案 等地方
7、档案对通详在实践层面进行动态考察的并不多见。有鉴于此,笔者以 巴县档案 冕宁档案 的命案为中心,首先对此一问题进行考察。(一)审前程序与审理程序之辨关于通详的概念,有学者作出了界定,“当低级衙门所申报的公务与几个上级衙门均有关时,把同一内容的详分别同时呈报有关上级衙门,是为通详”。所谓通者,乃通达于各上级衙门之谓也,这也是通详有别于其他详文的关键之处。其他详文一般只报送至府衙,如果需要呈报更高一级别的衙门时,再由府衙转详,而通详则是同时报送至各上级衙门。关于通详的适用范围,大清会典 有这样的规定,“若命案,若盗案,得报即通详”。据此可知,在清代司法领域中,处理一般词讼,不需要通详,但命盗重案则
8、不然,正如寺田浩明所言,在命案发生之后,“州县长官有立即至现场相验(档案史料中记载之验尸)、搜索现场与讯问关系人,并向省内直属上司汇整、报告其处理内容(通详)的义务”。所以说,就规定层面而言,通详是州县官在勘察、验尸、初讯环节后,将掌握到的命案大概情形,向各上级衙门呈报,并请求“批饬再审”的必要的案情报告文书。正是从这种规定性层面出发,那思陆将通详与查验、检验、传唤、拘提、缉捕、看押等环节一同视作审前程序,而将审讯、判决、定拟招解等环节视作审理程序。日本学者谷井阳子也认为,“实地验看时如果能对所有相关人等进行讯问的话,作为预备报告的通详,可以说是在搜查阶段的报告书。相对于此,正式报告是在衙门中
9、进行正831雷荣广、姚乐野:清代文书纲要,四川大学出版社,1990,第 138139 页。大清会典 卷 55,续修四库全书版,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第 794 册,531 页。转引自蒋铁初 中国古代审判中的狱贵初情,法学研究 2013 年第 5 期。日 寺田浩明:自理与解审之间 清代州县层级中的命案处理实况,载夫马进编 中国诉讼社会史研究,范愉、赵晶等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9,第 401402 页。参见那思陆 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第 8182 页;那思陆 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第 109 页。社科院数字水印内容:x R c a
10、I5 u e 5 E j i+n YS e F1M M Z17 0 5 0 i k O JN y 1M k K 0 o P2 a/WA b 6 1s h l z j Yh k u 2 7 y Q K g R清代地方档案命案通详文书与司法档案的虚构问题规审问的报告书”。既然是“搜查阶段的报告书”,那么通详显然在审前程序之列。从清代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将通详视为审前程序似有一定依据,根据 大清会典事例所载:“乾隆二十二年议准,嗣后州县遇有人命案件,务于检验尸伤时,讯取已经到案犯证切实供词,并将案内人犯是否齐全,及有无要犯未获之处,同验尸图格造册,于十日内申报督抚。”这是较早的关于通详申报时限的规定。
11、此外,六部处分则例关于通详有如下规定,地方人命案件,“州县官于亲诣相验之后,即用印文通详”;对于地方盗案,“州县官于会营诣勘之后,即用印文通详”。由上述探讨可知,就规定层面而言,那思陆等中外学者对通详属于审前程序的判断,似乎与当时的规定相符合。然而,笔者通过对 巴县档案 冕宁档案 命案的考察后发现,通详均是在涉讼人员已经具结状之后制作而成,也就是说,通详是州县衙门在事实上已然将案件审断清楚之后的产物。如 巴县档案 中“赵大举自缢案”,该案报案日期为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八月二十九日,至九月十三日当事人具结状,而巴县知县在九月二十六日才呈报通详文书。在“陈文礼奸所获奸登时杀伤奸夫吴老幺奸妇陈
12、杨氏身死案”中,报案日期为嘉庆十四年(1809 年)五月十七日,所有犯证人员具结状日期为六月十二日,刑房呈上详册的时间为六月十六日,巴县知县将通详文书上报至各上级衙门的时间则为七月初一日。在笔者所掌握的 200 起文书齐全的 巴县档案 冕宁档案 命案中,所有命案通详均是在相关犯证人员具结状之后,也就是在案件审理结束、州县已然认定了案情的基础上制作而成。所以,笔者认为:通详就规定层面而言属于审前程序,但就实践层面而言则属审理程序。辨明通详是审前程序还是审理程序,对探讨通详文书的制作及其修改所产生的影响至关重要。因为在实践层面上作为审理程序的通详,是在案情初步审结的基础上形成,通详一旦呈报,即意味
13、着州县对案件事实与基本情节已经有了明确的认定,除非受到上级衙门的指驳,案情一般不会再次轻易改动。正如当时人所论:“钱谷申详宜用活笔,刑名则断不可用出入之语,其要尤在初详,一经详出,更易为难。”由“一经详出,更易为难”的描述可知,通详在案情的认定上,某种程度上发挥着将案情坐实、931日 谷井阳子:从做招到叙供 明清时代的审理记录形式,魏敏译,载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编 日本学者中国法论著选译(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第 512513 页。(清)托津等撰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第 655 卷,第 2526 页,载沈云龙主编 近代中国史料丛刊 第三编,文海出版社,1967。(清
14、)文孚等纂 钦定六部处分则例 卷 43 命案详报迟延,光绪十三年刻本。(清)文孚等纂 钦定六部处分则例 卷 41 州县官报盗,光绪十三年刻本。仁里十甲彭君扬等具禀赵大举自缢身死一案,清代巴县衙门档案,档案号 6-1-519,四川省档案馆藏。定远坊坊差彭升具禀陈文礼砍伤伊妻杨氏并奸夫吴老幺身死一案,清代巴县衙门档案,档案号 6-2-890,四川省档案馆藏。(清)徐栋辑 牧令书 卷 19,载刘俊文主编 官箴书集成 第 7 册,黄山书社,1997,第 430 页上栏。社科院数字水印内容:x R c a I5 u e 5 E j i+n YS e F1M M Z17 0 5 0 i k O JN y
15、1M k K 0 o P2 a/WA b 6 1s h l z j Yh k u 2 7 y Q K g R法律史评论(2022 年第 1 卷总第 18 卷)坐死的作用。这也就意味着,通详对作为正式审理报告的招详中呈现的案情起着决定性作用,两者在案情呈现上无甚差别。(二)通详与招详如前所述,就规定性层面而言,州县衙门在命案审理过程中向各上级衙门呈报的通详,其呈现的案情理应是州县衙门勘验初讯后所得,也就是案情初报,在收到督抚的批复后,州县再对犯证进行覆讯,并将覆讯所得案情以及议拟意见以招详的形式呈报各上级衙门。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命案的审理,州县官要向上级衙门呈报两次详文,第一次是通详,第二次
16、是招详。且就规定性层面而言,通详中叙供内容是初讯后所得的案情,招详则是得到各上级衙门“批饬审解”意见后经过“覆加研讯”后所得案情,且在招详中将通详内容一并叙录,州县官在看语中再将案情描述一遍并给出审拟的意见,这就构成了招详的主要内容。与通详相比较,招详在内容上最大的不同就是增加了州县官的看语以及审理期限的声明。此外,就功能而言,两者也有一定的区别,通详是初讯后掌握案件大概情形的案情初报,而招详则是“覆加研讯”得实后的议拟详报。然而,就审理的实态而言,如前所述,通详则是在相关犯证具结状之后,州县官对案情已然认定的基础上制作而成,换言之,在通详呈报之后,州县官已经完成了对案件的审理,招详中所谓的对
17、相关犯证人员“覆加研讯”的环节,并非在州县官呈报通详、接到督抚“批饬审解”的批复后作出,而是在通详呈报之前已然完成,这也就意味着招详中所谓“覆加研讯”的环节只是形式上体现而已,并非案件审理的实态。所以这就很容易解释,何以招详中相关犯证人员的覆讯供述会与通详的供述完全一致。据此可知,就实践层面而言,在清代命盗重案的审理中,通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案情认定作用,它对作为正式审理报告的招详发挥着决定性作用。且在审理实践层面,一旦通详送出,也就意味着案件审理在州县层面事实上的结束(招详文书被上级衙门指驳者除外)。故而州县官对通详文书的制作可谓慎之又慎,且命盗重案的审理均有严格的时限,如何在规定的时限内制作
18、出一份不被上级衙门驳回的招详文书便成为州县官审断的关键。在通详制作过程中修改案情,就成为州县官避免招详被驳回的最为普遍也是最为有效的方式。因为通详是在案情已然明朗、当事人已经具结状的情形下作出的,这也就为承审官修改案情提供了事实上的可能。二 通详的修改笔者在对 巴县档案 冕宁档案 等地方档案中 200 起文书相对齐全的命案进041考察通详的修改,必须结合状词、堂讯叙供及结状中呈现的案情,故所谓文书相对齐全指的是该起案件既要有状词、堂讯叙供、结状,也需要有通详、招详,只有这样,考察通详的修改才有可能。社科院数字水印内容:x R c a I5 u e 5 E j i+n YS e F1M M Z1
19、7 0 5 0 i k O JN y 1M k K 0 o P2 a/WA b 6 1s h l z j Yh k u 2 7 y Q K g R清代地方档案命案通详文书与司法档案的虚构问题行考察的过程中发现,与堂讯叙供、结状等文书呈现出的案情相比较,其中有 83 起命案通详存在程度不同的修改。有的案件在情节上有所删改,有的案件则出现了命案事实的重大改变。(一)案件情节的删改通详文书对案件某些细节的删改看似无关紧要,然而某种程度上已然影响到案件的最终裁决。在 巴县档案 命案通详中,存在类似情节删改的案例较多,此处先以“潘昌有因奸情暴露跳河淹毙案”加以讨论。道光二十九年(1849 年)五月十一日
20、,潘明述以“诬骗逼毙事”具报杨福顺威逼其子潘昌有跳河自杀。在道光二十九年五月十三日的堂讯环节中,据杨福顺供称:小的在观音桥开设栈房生理,原配吴氏病故。道光二十五年,小的续娶潘明述的弟媳潘陈氏为室。因陈氏在潘家生育一子名昌顺,年幼。去年冬月间小的把潘昌顺、钱七千文一并领来掌放抚育。潘昌顺不受管教,今年闰四月二十六日妻子写信令刘和尚信赶潘明述把潘昌顺领回五月初八日,潘明述叫他三子潘昌有来家要领人钱,小的当时会面后出外,就往母亲家算账去了,伙夫李三把潘昌有安在楼上歇宿。三更时小的转回家里妻子在床睡卧,点灯查看,见潘昌有仅穿中衣一条,在床脚下躲藏,小的把潘昌有拉出房外,向他清问,昌有回说是陈氏叫他进房
21、。小的心疑,与陈氏必有奸私,一时气愤,顺用木棒把他头颅、肚腹、胳膊打了几下喊投街邻周洪顺、石万顺等拢来,潘昌有认与陈氏通奸。小的将其与陈氏送官问究初十日午后走至海棠溪陈庆余饭馆内吃饭,没有防备,潘昌有畏罪情急乘势逃跑,跑至河边自行投河淹毙概括而言,杨福顺堂讯叙供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1)潘明述的弟弟潘明远病死,弟媳潘陈氏改嫁杨福顺;(2)陈氏与已死潘明远生有一子,名唤潘昌顺;(3)陈氏改嫁时将与故夫潘明远所生之子潘昌顺及存款七千文一并带至杨福顺家;(4)潘昌顺因不受管教,陈氏写信给故夫之兄潘明述,嘱令将潘昌顺领回;(5)潘明述令其子潘昌141官箴书中提及,所谓“情”者,“两造起衅之由”,所谓“
22、节”者,“此事前后之序”(刚毅撰 牧令须知论叙供 卷 6,载刘俊文主编 官箴书集成 第 9 册,黄山书社,1997,第 257 页上栏)。按照寺田浩明的理解,情“意指案情事实与人们的思想状态”,节“则意味着案件故事的情节或细节”(日 寺田浩明:从口供到成文记录:以清代案例为例,尤陈俊译,载黄宗智、尤陈俊主编 从诉讼档案出发: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法律出版社,2009,第 85 页)。本文就是从案情事实与案件的情节两个方面对通详修改进行分类概括。重庆府札巴县关于潘昌有因与杨陈氏通奸被杨福顺捉殴送究畏罪投河身死一案,清代巴县衙门档案,档案号 6-3-2436,四川省档案馆藏。社科院数字水印内容:
23、x R c a I5 u e 5 E j i+n YS e F1M M Z17 0 5 0 i k O JN y 1M k K 0 o P2 a/WA b 6 1s h l z j Yh k u 2 7 y Q K g R法律史评论(2022 年第 1 卷总第 18 卷)有至杨福顺家,将潘昌顺和所剩之钱文一并领回;(6)然是夜,潘昌有与陈氏通奸,被杨福顺捉获殴伤,在送官问究的途中,潘昌有跳河淹毙。但潘昌有之父潘明述坚称,“杨福顺居心不良,诬说潘昌有与陈氏有奸,图骗钱文”。至五月二十一日,巴县衙门再次审讯,在此次审讯中,陈氏将其与潘昌有的奸情供剖清楚:小妇人年四十岁,小妇人前夫潘明远物故,生育幼
24、子名潘昌顺,随夫兄潘明述抚育,道光二十五年小妇人再醮杨福顺为妻去年九月初六,潘明述的三子潘昌有来家称说因儿子在他家患病没钱医治,接小妇人去向潘昌会索讨银两。小妇人同他一路走在途中挖炭山地方歇气闲谈,潘昌有向小妇人言语调戏,未允。那时潘昌有又说儿子潘昌顺年幼要他照看,小妇人方才允从,就在那青杠林内行奸一次,丈夫杨福顺并不知情。迨后因儿子不受约束,小妇人信知潘明述,到五月初八潘昌有来家承领人钱,杨福顺就往婆婆家去了。是夜,伙夫李三把他安在楼上歇宿,小妇人在房内睡卧,房门未拴。二更时分,潘昌有等店内住宿客人睡熟,来与小妇人叙旧,不料杨福顺回家声喊李三开门进内潘昌有认与小妇人通奸情由昌有想起与小妇人通
25、奸,违背伦常到官要问重罪,一时情急自行投河淹毙。而在此次审讯中,潘昌有的父亲潘明述也终于承认了儿子潘昌有与陈氏的奸情。至此该案真相基本得到呈现:(1)潘陈氏丈夫潘明远去世,改嫁于杨福顺为妻;(2)潘昌有与其婶母陈氏通奸,被杨福顺奸所捉获殴伤,在送官问究途中跳河淹毙。以上内容为杨、陈夫妇二人的当堂供述,我们再来看通详中杨福顺的叙供内容:小的在观音桥开设歇店生理,前面站客,后面住家。杨陈氏是小的妻子,李三是小的雇工。潘昌有往来贸易,常在小的店内住宿,妻子见面不避,几时与妻子通奸的,小的并不知情。道光二十九年五月初八日夜三更时候,小的自外收账转回店内,妻子已将房门关闭歇息,小的喊叫半晌,才开门。进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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