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清正版)DB22_T 5040-2020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检测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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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检测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witness sampling testing DB22/T 50402020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施行日期:2020 年 04 月 20 日 2020 长 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 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厅 通 告 第 551 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关于发布市政桥梁结构监测技术标准等 6 项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告 现批准市政桥梁结构监测技术标准 建
2、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程序标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城镇道路再生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技术标准 预拌混凝土(砂浆)及沥青混凝土企业试验室配置标准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检测标准为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依次为:DB22/T 5035-2020、DB22/T 5036-2020、DB22/T 5037-2020、DB22/T 5038-2020、DB22/T 5039-2020、DB22/T 5040-2020,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建筑材料见证取样检测标准,编号为 DB22/T 1035-2011,同时废止。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0 年 4 月 20 日 前 言
3、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7 年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制定(修订)计划(一)的通知(吉建标20171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结合本省实际,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专家反复讨论,修订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胶凝材料;5 集料;6 混凝土及砂浆外加剂;7 钢材及连接件;8 混凝土及预制构件;9 建筑砂浆;10 墙体材料;11 饰面材料;12 防水材料;13 简易土工试验;14 建筑幕墙及门窗;15 室内环境污染;16 建筑节能材料;17 建筑电气材料;18 建筑给水及空调供暖
4、材料;19 市政道路工程材料。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与 2011 年以后颁布的相关标准进行了协调;增加了灌浆套筒内容;增加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内容;修改了建筑砂浆内容,增加预拌砂浆内容;增加了轻质隔墙板内容;增加了风机盘管机组内容;增加了分集水器内容;增加了市政道路工程材料内容。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相关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民康路 519 号,邮箱:130041,Email:)。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吉林省
5、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本标准参编单位: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吉林建工鑫安高新建筑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孙秀刚 郭 剑 朱士坤 赵 壮 程大磊 马根华 任常原 胡文武 史颜波 崔 岩 王晓阳 冯 博 刘清顺 刘 悦 石俊龙 刘 刚 林晓波 刘士研 于洪强 吕 兵 周 杰 史振合 张冷庆 徐 辉 曹 婉 申 毅 张庆超 王 月 丛东禹 杨 峰 杨志波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周 毅 陶乐然 杜 颖 黄克新 阮炯正 刘新芳 黄如卉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基本规定.3 4 胶凝材料.4 4.1 水泥.4 4.2 粉煤灰.5 4.3 矿渣粉.6 5 集
6、料.7 5.1 砂、石.7 5.2 轻集料.9 6 混凝土及砂浆外加剂.11 6.1 混凝土外加剂.11 6.2 混凝土膨胀剂.12 6.3 砂浆、混凝土防水剂.12 6.4 混凝土防冻剂.13 6.5 混凝土速凝剂.13 7 钢材及连接件.14 7.1 钢筋原材.14 7.2 型钢.15 7.3 钢筋焊接件.16 7.4 机械连接件.18 7.5 高强螺栓.19 7.6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20 7.7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20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基本规定.3 4 胶凝材料.4 4.1 水泥.4 4.2 粉煤灰.5 4.3 矿渣粉.6 5 集料.7 5.1 砂
7、、石.7 5.2 轻集料.9 6 混凝土及砂浆外加剂.11 6.1 混凝土外加剂.11 6.2 混凝土膨胀剂.12 6.3 砂浆、混凝土防水剂.12 6.4 混凝土防冻剂.13 6.5 混凝土速凝剂.13 7 钢材及连接件.14 7.1 钢筋原材.14 7.2 型钢.15 7.3 钢筋焊接件.16 7.4 机械连接件.18 7.5 高强螺栓.19 7.6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20 7.7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20 7.8 钢筋连接用灌浆套筒.21 8 混凝土及预制构件.22 8.1 混凝土.22 7.8 钢筋连接用灌浆套筒.21 8 混凝土及预制构件.22 8.1 混凝土.22 8
8、.2 预制构件.23 9 建筑砂浆.24 10 墙体材料.26 10.1 烧结普通砖.26 10.2 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26 10.3 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26 10.4 普通混凝土小型砌块.27 10.5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27 10.6 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28 10.7 轻质隔墙板.28 11 饰面材料.29 11.1 天然石材.29 11.2 陶瓷砖.29 11.3 涂料.30 12 防水材料.31 12.1 防水卷材.31 12.2 防水涂料.31 12.3 沥青瓦.32 13 简易土工试验.33 14 建筑幕墙及门窗.35 14.1 送检.35 14.2 现场试验.3
9、8 15 室内环境污染.40 16 建筑节能材料.42 16.1 送检.42 16.2 现场试验.49 17 建筑电气材料.51 17.1 开关.51 17.2 插座.51 17.3 电线、电缆.51 18 建筑给水及空调供暖材料.53 18.1 散热器.53 18.2 管材.54 18.3 阀门.56 18.4 风机盘管机组.57 18.5 分集水器.57 19 市政道路工程材料.58 19.1 沥青.58 19.2 土工布.59 19.3 土工格栅.60 19.4 沥青混合料.61 本标准用词说明.63 引用标准名录.64 附:条文说明.71 1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
10、样检测工作,保证检测工作质量,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用建筑材料及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工作。1.0.3 建筑材料及构配件见证取样检测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2 术语 2.0.1 建设工程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构)筑物和工程设施,包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2.0.2 工程质量检测 testing for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采用试验、测试等技术手段确定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构
11、配件及工程实体质量特性的活动。2.0.3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testing services for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资质,对社会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或检测结论的机构。2.0.4 见证取样 witnesses sampling 在见证人员见证下,由取样单位的取样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建筑材料在现场取样、制作,并送至有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2.0.5 见证检测 witness test 在见证人员见证下,检测机构现场测试的活动。2.0.6 进场检验 site inspection 对进入施工
12、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器具,按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对其质量、规格及型号等是否符合要求做出确认的活动。2.0.7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按相同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抽样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3 3 基本规定 3.0.1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测。3.0.2 检测机构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且必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3.0.3 检测机构应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前搜集有关技术资料,编制检测方案;并应在检测工作开展前提交委托单位。3.0.4 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建立现场取
13、样制度,采取盲样形式由委托方送到本检测机构进行检测。3.0.5 检测试件的提供方应对试件取样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3.0.6 委托单位填写检测委托单,并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对不符合见证要求的,检测机构不应进行检测。3.0.7 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3.0.8 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 72h。3.0.9 检测机构对涉及到结构安全的检测项目结果为不合格时,应在 24 小时内通知委托单位,同时上报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4 4 胶凝材料 4.1 水泥 4.1.1 水泥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
14、75、砌筑水泥GB/T 3183 等标准的规定。4.1.2 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检验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 200t 为一检验批,散装不超过 500t 为一检验批,每一检验批抽样不少于一次。4.1.3 取样方法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泥试样可连续取样,也可从 20 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不应少于 12kg。袋装水泥应采用取样管取样,散装水泥应采用槽形管状取样器取样;2 取样管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采用图4.1.3-1的取样管取样,随机选择 20 个以上不同的部位,将取样管插入水泥适当深度,用大拇指按住气孔,小心抽出取样管;将所取样
15、品放入洁净、干燥、不易受污染的容器中;3 槽形管状取样器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采用图 4.1.3-2 的槽形管式取样器取样,通过转动取样器内管控开关,在适当位置插入水泥一定深度,关闭后小心抽出,将所取样品放入洁净、干燥、不易受污染的容器中。5 图 4.1.3-1 袋装水泥取样管 图 4.1.3-2 散装水泥取样管 4.1.4 检验项目应包括安定性、强度、凝结时间、细度(有要求时)。4.2 粉煤灰 4.2.1 粉煤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 1596、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 GB/T 18736等标准的规定。4.2.2 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按同一生产
16、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技术指标、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粉煤灰不超过 200t 为一批,每批抽样数量不应少于一次。4.2.3 取样方法和数量:取样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 水泥取样方法GB/T 12573 的有关规定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也可从 1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 3 kg。4.2.4 检验项目应包括:细度、需水量比、安定性。6 4.3 矿渣粉 4.3.1 矿渣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GB/T 18736 等标准的规定。4.3.2 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技术
17、指标、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粒化高炉矿渣粉不超过 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数量不应少于一次。4.3.3 取样方法和数量:取样按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取样方法GB/T 12573 的有关规定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样,也可以在 20 个以上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 20kg。试样应混合均匀,按四分法取出比试验量大一倍的试样。4.3.4 检验项目应包括:比表面积、流动度比。7 5 集料 5.1 砂、石 5.1.1 砂、石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等标准的规定。5.1.2 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购货单位应
18、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以 400m3或 600t 为一检验批。用小型工具(如马车等)运输的,以 200m3或 300t 为一检验批。不足上述数量也按一检验批计算。5.1.3 取样方法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每一单项检验项目,砂的每组样品取样数量应满足表5.1.3-1 的规定。表 5.3.1-1 砂的每组样品取样数量 检验项目 最少取样质量(g)筛分析 4400 含泥量 4400 泥块含量 20000 石粉含量 1600 表观密度 2600 吸水率 4000 紧密密度和堆积密度 5000 含水率 1000 人工砂压碎值指标 分成公称粒级5.00
19、mm2.50mm;2.50 mm1.25mm;有机物含量 2000 云母含量 600 8 续表 5.3.1-1 检验项目 最少取样质量(g)轻物质含量 3200 坚固性 分成公称粒级5.00 mm2.50mm;2.50 mm1.25mm;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 50 氯离子含量 2000 贝壳含量 10000 碱活性 20000 2 对于每一单项检验项目,石的每组样品最少取样数量应满足表 5.1.3-2 的规定;表 5.1.3-2 石的每组样品最少取样数量 试验项目 最大公称粒径(mm)(单位kg)10.0 16.0 20.0 25.0 31.5 40.0 63.0 80.0 筛分析 8 15 1
20、6 20 25 32 50 64 含泥量 8 8 24 24 40 40 80 80 泥块含量 8 8 24 24 40 40 80 80 针、片状含量 1.2 4 8 12 20 40 表观密度 8 8 8 8 12 16 24 24 含水率 2 2 2 2 3 3 4 6 吸水率 8 8 16 16 16 24 24 32 堆积密度、紧密密度 40 40 40 40 80 80 120 120 硫化物及硫酸盐 1 注:硫化物及硫酸盐试验应取 40.0mm 以下风干石。3 取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应将取 样部位表面铲除,砂子应在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
21、的 8 份,组成一组样品;石子应在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 16 份,组成一组样品;9 2)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的出料处)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的出料处用 接料器定时抽取,砂为 4 份,石子为 8 份,组成一组样 品;3)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 大致相等的砂为 8 份、石子为 16 份,分别组成一组样 品;4)取样后应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缩分。)取样后应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缩分。5.1.4 砂、石检验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砂的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应进行检验,对于海砂或有氯离子污染的砂,还应检验其氯离子含量;对于人工
22、砂及混合砂,还应检验石粉含量;对于重要工程及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用砂,应进行碱活性检验;对于其他指标的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检验;2 石的颗粒级配、泥块含量、含泥量、堆积密度、表观密度、针片状含量应进行检验;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用石,还应进行碱活性检验;对于重要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对于其他指标的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检验。5.2 轻集料 5.2.1 轻集料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 第1 部分:轻集料GB/T 17431.1 等标准的规定。5.2.2 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应以在施工现场堆放的同
23、产地、同品种、同种类、密度等级和质量等级分批检验与验收,以200m3为一检验批,不足 200m3按一检验批计算。对于一次进场数量较少,且随进随用,质量比较稳定的,可以一个月为周期以 200 m3为一检验批,不足 200 m3时也按一检验批计算。5.2.3 取样方法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应从料堆上 10 个不同的 10 点抽取不少于试验所用量的 1 倍后按四分法缩分到试验所用的量。缩分后总量细集料不应少于 10 升、粗集料不应少于 80 升。5.2.4 检验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堆积密度、表观密度、筒压强度、吸水率。11 6 混凝土及砂浆外加剂 6.1 混凝土外加剂 6.1.1 混凝土外加剂性能应
24、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 50119 等标准的规定。6.1.2 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按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性能、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混凝土外加剂、不超过 50t 为一批,每批抽样数量不应少于一次。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匀,并应分为两等份:其中一份按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项目及要求进行检验,每检验批检验不应少于两次;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半年,有疑问时,应进行对比检验。6.1.3 取样方法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一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于 0.2t 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量。6.1.4 检验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引气剂及引气减水剂的 pH 值、密度
25、(或细度)、含气量,引气减水剂应增测减水率;2 缓凝剂、缓凝减水剂及缓凝高效减水剂的 pH 值、密度(或细度)、凝结时间,缓凝减水剂及缓凝高效减水剂应增测减水率;3 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的密度或细度、1d 和 3d 抗压强度比,早强减水剂应增测减水率;4 泵送剂的 pH 值、密度(或细度)、坍落度经时变化量、减水率;5 减水剂的 pH 值、密度(或细度)、含固量(或含水率)、减水率,早强型普通减水剂还应检验 1d 抗压强度比,缓凝型减水剂还应检验凝结时间差。12 6.2 混凝土膨胀剂 6.2.1 混凝土膨胀剂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膨胀剂GB/T 23439、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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