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01∕T 1165-2023 幸福河湖建设与评价规范(南京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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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60.01 CCS Z 52 3201 南京市地方标准 DB 3201/T 11652023 幸福河湖建设与评价规范 Construction and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of felicific river and lake 2023-10-20 发布 2023-10-25 实施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201/T 1165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体原则.2 建设原则.2 4.1 评价原则.3 4.2 5 建设要求.3 河湖水安全.3 5.1 河湖水资源.5
2、5.2 河湖水环境.6 5.3 河湖生态.7 5.4 河湖景观及水文化.9 5.5 河湖管理.10 5.6 6 评价要求.11 一般规定.11 6.1 评价指标体系.12 6.2 幸福河道评价指标计算方法和评分对照.12 6.3 幸福湖泊(含水库、塘坝)评价指标计算方法和评分对照.25 6.4 综合赋分及修正方法.38 6.5 附录 A(规范性)幸福河道评价指标体系表.40 附录 B(规范性)幸福湖泊(含水库、塘坝)评价指标体系表.42 附录 C(资料性)幸福河湖公众满意度调查表.44 参考文献.45 DB 3201/T 1165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
3、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南京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南京市水务局、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程军、竺兴宏、胡文杰、张晓峰、颜杰、林佳萌、许兴武、杨道军、杨红卫、胡琦玉、果利娟、顾惠卉、王献辉、刘明朝、尹桂平、孙志鹏、王刚、韩孟雨、赵燕霞。DB 3201/T 11652023 1 幸福河湖建设与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幸福河湖建设与评价的原则,规定了幸福河湖建设与评价的术语与定义、建设要求、评价指标
4、体系、评价指标评定、评价要求等。本文件适用于建成区河道、郊区乡级(含)以上河道、湖泊(含水库、塘坝)幸福河湖建设与评价工作,其他水体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17775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30943 水资源术语 GB/T 50095
5、水文基本术语和符号标准 GB 50201 防洪标准 GB 50707 河道整治设计规范 SL 87 透明度的测定(透明度计法、圆盘法)SL 258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 SL 300 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 SL 395 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 SL 723 治涝标准 DB32/T 3674 生态河湖状况评价规范 DB32/T 3840 水利风景区评价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0943、GB/T 5009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建成区 urban area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3.2 行蓄水能力 water st
6、orage capacity 在设计或校核水位工况下,河道能够通过的最大流量,湖泊、水库能够承蓄的最大水量。3.3 生态护岸 ecological revetment DB 3201/T 11652023 2 利用土木、植物等多种措施,对河流、湖泊岸坡进行防护的一种驳岸及护坡型式,具有维持河岸稳固及河湖生物群落生长、改善河湖生态环境功能和景观效果。3.4 生态岸线 ecological waterfront 自然岸线或经过生态修复后具备自然岸线特征的岸线。注:生态岸线具有保护堤岸防洪安全、水土保持、滞洪补枯、减缓近岸流速、消浪、维持生物多样性、净化水体、自然景观等综合功能。来源:DB32/T
7、4463-2023,3.3 3.5 岸带 riparian zone 直接影响河湖水域或受到河湖水域影响的河湖水域毗连地带,是河湖水域与相邻陆地生态系统之间的过渡带。3.6 水文化载体 water culture carrier 承载水文化的各种介质,包括博物馆、教育基地、主体公园等各类馆园,融入水文化要素的水工建筑物、景观设施及治水故事、诗词歌赋等各类物质或非物质载体。3.7 水务智慧管理 intelligent water management 通过采用先进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和监控河湖水质、水量等信息及工程运行、管理等状况,并及时进行信息传输、数据处理、问题剖析,提出对策建议,以更加精
8、细、精准和动态的方式管理水务活动,从而实现水务管理的规范化、数字化和智能化。3.8 水事关系 water relations 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及水灾害防治等人类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4 总体原则 建设原则 4.1 4.1.1 以人为本、公众满意 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幸福河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目标追求,注重改善人的体验和感受,注重提升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鼓励公众广泛参与,共建共享幸福河湖。4.1.2 全域统筹、系统治理 积极践行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围绕城市人居品质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统筹考虑水环境、水资
9、源、水生态、水安全、水文化和岸线景观等多方面需求,推进全域幸福河湖建设。4.1.3 生态优先、美丽宜居 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持续巩固提升河湖管护治理成效,建成“山水相融、城水相依、林水相映、文水相传、人水相亲”的幸福河湖,打造绿色发展的生态宜居之城。DB 3201/T 11652023 3 4.1.4 因地制宜、彰显特色 针对不同流域、区域河湖特点,综合考虑河湖自然条件、功能特征、文化景观等因素,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创新打造独特韵味、独具特色、独有体验的彰显南京历史文化名城气息的魅力河湖。评价原则 4.2 4.2.1 以人为本、公众满意 坚持把以人
10、民为中心作为幸福河湖指标体系构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遵循幸福的心理学和社会学基本原理,体现人对河湖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等不同层次的精神需求。鼓励公众参与、聚焦公众满意,将公众对幸福河湖建设的认同感、参与度和获得感纳入评价体系。4.2.2 因地制宜、客观公正 评价指标能适用于不同流域、不同类型、不同规模河湖的评价;评价内容因地制宜,兼容不同区域河湖的基础条件以及所面临问题的差异性;评价方法以客观统计分析为主,主观评价为辅。4.2.3 系统评价、突出特色 考虑河湖建设重点、当前和长远、需要和可能,充分利用健康河湖、生态河湖、水利风景区、旅游景区等评价成果,系统评价河湖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生态
11、、水文化、管理等各项指标,使评价结果既体现综合水平,又能体现地方特色。4.2.4 多元主体、以评促建 评价方法应便于推广执行,调动广大群众、主管部门及行业专家多元参与,以便更加精准地了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明确提升人民幸福感的治水方向,改进影响群众幸福感的短板弱项。5 建设要求 河湖水安全 5.1 5.1.1 基本要求 5.1.1.1 河湖堤(坝)岸建设应满足流域、区域规划确定的防洪标准。5.1.1.2 河湖行蓄水建设应保证河湖过流、蓄水要求。5.1.1.3 涵、闸、泵等水工建筑物规模应适应河湖防洪排涝标准,并满足安全稳定运行要求。5.1.2 堤(坝)岸安全建设 5.1.2.1 河湖堤防安全
12、建设 5.1.2.1.1 河湖现状堤防防洪标准不满足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需调整堤线的,应经论证后实施加固、扩建或改建工程,改建堤段应按新建堤防进行设计。5.1.2.1.2 河湖堤身断面不满足抗滑稳定要求的,可用填筑压实法或机械吹填法帮宽堤身或加修戗台。5.1.2.1.3 河湖堤身不满足渗流稳定要求的,可采取在临水坡设置土工膜等防渗措施,堤基渗透稳定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临水侧防渗铺盖、垂直防渗、背水侧盖重、排水减压沟(井)等加固处理。5.1.2.1.4 河湖堤身出现裂缝、孔洞或存在松土层等问题的,应开挖并进行回填密实,难以开挖部分宜采用灌浆进行加固。DB 3201/T 11652023 4 5
13、.1.2.1.5 河湖堤顶高程不满足防洪安全要求的,宜采用临水侧帮宽加高措施,当临水侧滩面狭窄或有防护工程时,可采用背水侧帮宽加高,城镇等用地受限段,宜采取在土堤顶增设防浪墙或在堤脚设挡土墙的方式加高。5.1.2.1.6 河湖堤防基础和岸坡护脚由于遭受淘刷而破坏的,可采用土石填塘固基或增设平台、放缓边坡等措施进行加固。5.1.2.1.7 河湖在老堤上加高、帮宽、加固的,新老断面应平顺衔接、牢固结合及整体运行,宜维持原堤线走向,避免出现折线、急弯和突变堤段。土堤扩建所用土料应与原堤身土料的特性应相近,当特性差别较大时,应增设过渡层。扩建所用土料的填筑标准不低于原堤身的填筑标准。5.1.2.2 水
14、库大坝安全建设 5.1.2.2.1 根据 SL 258,对鉴定结果为“二类坝”、“三类坝”的水库大坝,应实施除险加固。5.1.2.2.2 水库大坝坝顶高程应满足超高要求,溢洪道规模应满足泄流要求,非常溢洪道能按设计要求及时启用和泄洪。5.1.2.2.3 水库大坝应满足抗滑稳定要求,近坝库岸稳定,不产生危及安全的变形,混凝土坝及其他泄水、输水建筑物强度满足规范要求。5.1.2.2.4 水库大坝应满足渗流稳定要求,坝基、坝体及坝坡发生影响大坝稳定的渗水问题时,可采取设置帷幕灌浆、高压喷射灌浆、混凝土防渗墙、土质防渗体、反滤等措施。5.1.2.2.5 水库大坝应满足抗震设计要求。5.1.2.3 河湖
15、驳岸、河势控制、防汛通道等安全建设 5.1.2.3.1 河湖驳岸未达标或损坏的,应进行加固建设。城市河湖驳岸在加固建设时,应兼顾生态、景观和亲水性要求。5.1.2.3.2 河湖河势应根据要求开展监测,对存在塌岸、崩岸可能的陡峻段岸坡,可采用沉排护岸、抛石护岸等工程措施进行加固。河流分汊处可采取切滩、导流堤、支汊封堵等工程措施,改善洲滩汊道分流比,稳定主流。5.1.2.3.3 防汛通道应通过拆违、整治、加固等措施保持河湖库堤(岸)坝顶防汛通道畅通。防汛通道路面宽度、净空应满足防汛车辆通行要求,宜采用水泥、沥青、混凝土等硬质化路面。5.1.3 河湖行蓄水能力建设 5.1.3.1 河湖形态维护 5.
16、1.3.1.1 在满足河湖防洪排涝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保持河湖自然形态,不宜人为进行较大调整,同时与周边土地利用规划、景观和航道整治等要求相适应。5.1.3.1.2 城市河道两岸用地紧张的,宜采用复式断面,郊野河道两岸用地宽裕的,宜采用梯形断面,尽量避免设置矩形断面,断面规模满足河道行洪要求。5.1.3.1.3 宜结合河道整治工程,适当改造河道急转弯,无束窄卡口段,做好凹岸防冲护砌及凸岸淤积清理,维持河道形态稳定。5.1.3.1.4 宜结合退圩(渔)还湖优化调整湖库岸线,避免直线化、规则化。5.1.3.2 河湖清淤疏浚 5.1.3.2.1 河湖存在淤积或过流、蓄水能力不足问题的,可采取清淤、疏
17、拓及浚深等工程措施,增加河湖过水断面和蓄水容积,提升行蓄水能力。5.1.3.2.2 河湖清淤宜使用环保绞吸式挖泥船、螺旋式挖泥装置及密闭旋转斗轮挖泥设备等常用环保DB 3201/T 11652023 5 清淤作业工具,清除淤泥输送至定点堆放处理,不应堆置在河湖管理范围内。5.1.3.2.3 应对清除淤泥进行物理成分勘查,并根据勘察结果妥善处置。一般无毒无害淤泥宜采取洼地平整、林桑肥田、砖瓦制造等处理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无法利用的采取脱水、固化等无害化方式处理,余水通过物理和化学方法处理。5.1.3.2.4 河道疏浚按照 GB 50707 要求,合理设计河道纵、横断面,使河槽与河岸保持稳定,疏浚
18、段出入口与原河道河底平顺衔接,疏浚弃土可结合造地等综合利用进行挖填平衡处理。湖库疏浚可参照河道疏浚要求执行。5.1.3.3 涉水建设项目控制 5.1.3.3.1 现状桥梁、码头、管线等涉水建设项目,存在阻水、影响堤(岸)坝安全、阻断防汛通道或未办理相关许可的,应进行拆除、改造或采取补偿措施。5.1.3.3.2 新建和改扩建各类跨河湖、穿河湖、临河湖建设项目应满足 DB32/T 4462 要求。5.1.4 水工建筑物安全建设 5.1.4.1 河湖堤(坝)上的涵、闸、泵站等水工建筑物设计防洪标准应不低于堤防、大坝设计防洪标准。水工建筑物与堤身、大坝应联结可靠,并进行联结处渗漏隐患处理。水工建筑物日
19、常管养应确保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正常运转,混凝土有老化、破损的,应及时进行混凝土置换更新或修补。5.1.4.2 排涝涵、闸、泵站等水工建筑物设计排涝标准应符合 SL 723 要求。排涝泵站建设应根据圩区排涝标准及排涝要求,结合内河水系布置,确定泵站位置、规模及调度方式。5.1.4.3 提水泵站、引水涵、渠、管道、隧洞等引水建筑物,应满足引水规模要求。河湖水资源 5.2 5.2.1 基本要求 5.2.1.1 河湖所在区域应执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河湖水资源配置与调控体系。5.2.1.2 河湖水资源供给能力应满足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5.2.2 水资源配置与调控体系建设 5.2.2.1 河
20、湖所在区域应按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指标体系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确定重点河湖生态水位(流量),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核定取水许可量,落实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约束不合理用水需求。5.2.2.2 河湖所在区域应建立河湖水资源配置与调控体系,编制河湖水量分配方案,确定河湖可利用水量和各区域内生活、生产及生态等用水水量份额。建立用水定额指标体系,明确各行业用水定额要求。5.2.3 水资源供给能力建设 5.2.3.1 水量保障能力建设 5.2.3.1.1 河湖应分析现状水量保障程度,现状水量保障程度不满足要求的,应在分析河湖缺水总量的基础上,确定补水工程规模。5.2.3.1.2
21、 可采取引水涵、闸、提水泵站、输水管、渠等蓄引提调措施,强化河湖互联互通,完善水资源调配工程体系,优化水资源配置。5.2.3.1.3 灌区内河湖应结合续建配套及现代化改造工程,提高农业用水效率。5.2.3.2 水源地达标建设 DB 3201/T 11652023 6 5.2.3.2.1 存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河湖,应根据 DB32/T 4030 要求,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落实最严格的饮用水源地保护措施。5.2.3.2.2 建立水源地日常巡查、检查制度,制定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河湖水环境 5.3 5.3.1 基本要求 5.3.1.1 河湖水环境应通过汇水区各类污染
22、源的综合整治进行改善提升,水质应满足生态环境部门的国、省、市考断面考核目标要求。5.3.1.2 河湖水域岸线空间应保持干净整洁,做好垃圾、聚集漂浮物、固废的清理和环境整治,常态化规范化开展河湖“清四乱”行动。5.3.2 河湖汇水区污染治理 5.3.2.1 入河(湖)排口及支流治理 5.3.2.1.1 污水排口设置应符合水功能区管理要求,排水水质应满足 GB 18918 要求。5.3.2.1.2 雨水排口晴天无排水现象,出口可通过设置沉砂池或种植净水植物,削减初期雨水污染。泵站前池水质不达标的,应通过溯源、控源截污改造及设置处理设施等措施,改善泵站前池水质。5.3.2.1.3 入河(湖)支流应明
23、确水质要求,有水功能区或考核断面的根据目标水质确定,无水功能区或考核断面的根据干流或湖库目标水质要求确定。5.3.2.1.4 河道暗涵段宜逐步改造成明渠,短期内无条件改造的,针对污染物沉积、结构破损、雨污混排等问题,可采取涵内清淤、涵体修复、截流设施改造等工程措施。5.3.2.2 污染水体及底泥治理 5.3.2.2.1 河湖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可采取设置人工曝气增氧、生态植物浮床、生物接触氧化、活水循环、自然生物处理、除藻等治理措施,强化水体的净化功能,改善水质。5.3.2.2.2 宜定期进行河湖底泥监测,掌握河湖底泥污染程度和分布情况,并通过环保清淤或原位生物修复技术等进行治理,环保清淤可结
24、合河湖疏浚开展。5.3.2.3 船舶及码头污染治理 5.3.2.3.1 有通航功能的河湖应实施船舶污染治理,对不能满足航行中达标排放或船上临时存储、交岸处置要求的船舶,可采取临时停航、停止作业、滞留等措施。5.3.2.3.2 设置港口的河湖应完善港口污水管网及处理设施建设,港口码头污水纳管或污水自处理达标率应达到 100%。5.3.2.4 城镇及工业污染治理 5.3.2.4.1 城市河湖应确定汇水分区,对汇水分区内的雨、污水管网进行排查,推进雨污分流。针对雨污混接问题点,逐一建档,并制定整改方案和计划。开展空白区管网建设,确保污水接管。5.3.2.4.2 河湖汇水区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的,应实施污
25、水处理厂扩建和升级改造,提升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和水平。5.3.2.4.3 宜研究并开展河道沿线初雨调蓄池的建设,初期雨水经净化处理后再排入河道。5.3.2.4.4 河湖汇水范围内现有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宜推进企业绿色转型。5.3.2.4.5 河湖汇水区内的工业园区污水管网应全覆盖,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放。DB 3201/T 11652023 7 5.3.2.5 村庄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5.3.2.5.1 河湖汇水区内 10 户以上、5 年内不拆迁的自然村应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并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5.3.2.5.2 河湖汇水区内可采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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