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0221—2023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及运维规范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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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91.140.60CCSP 423301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3301/T 02212023代替 DB 3301/T 02212019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及运维规范2023-10-30 发布2023-11-30 实施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评估25 改造要求和内容36 施工及调试、验收77 运行维护88 安全管理99 档案管理10附录 A(规范性) 评估细则11附录 C(规范性)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验收表14附录 D(规范性) 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维护要求15附录 B(资料性)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评估路线1
2、3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301T 02212019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技术规程,与DB3301T 02212019相比,除结构变动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范围,增加了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评估、改造内容、施工及调试、验收等要求; b) 更改了“二次供水”“二次供水设施设备”“专业单位”术语(见 3.1、3.2、3.5,2019 版的3.1、3.2、3.3); c) 增加了“分区供水”“最不利入户配水点”术语(见 3.3、3.4); d) 增加了高层住宅二次供
3、水设施改造的评估(见第 4 章); e) 增加了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工作内容(见第 5 章); f) 增加了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施工、调试及验收(见第 6 章); g) 调整了“组织管理”“运行”“维护”内容(见第 7 章); h) 增加了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档案管理内容(见 9.3)。 本文件起草单位:杭州市城市水设施和河道保护管理中心、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水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长三角城市基础设施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楼道明、沈丹、陈琦涛、谢尚钊、姜石磊、杜强强、裘杰、沈罗婧、周志鹏、陈斌、楼宇涛、赵悦、王晶、李光跃、许辉、鲍晓璇、徐昕吟。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
4、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7 年首次发布为 DB3301/T 02212017,2019 年第二次修订;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杭州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及运维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评估、改造内容、施工及调试、验收、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安全管理及资料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 2015 年及以前建成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及运行维护,多层及 2015 年后建成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及运行维护也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
5、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4711 中小型旋转电机通用安全要求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8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55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1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24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6、 5026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555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 55020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295292013 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 GB/T 295312013 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GB/T 32063 城镇供水服务 GB/T 50265 泵站设计标准 GB/T 5657 离心泵技术条件(III类) CJJ 140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T 155 建筑给水复合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DB33/T 1171 住宅建筑生活二
7、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DB3301/T 65.7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7部分:公共供水 DB33/T 768.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12部分:住宅小区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in the high-rise residential buildings对六层以上住宅建筑,不能满足用水户水量、水压要求时,通过对市政供水的储存、加压,再供给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设施 secondary water supply facilities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消毒设备、稳压控制设
8、备、自控设备及供水管道与附件等。 最不利入户配水点 most unfavorable water distribution point各供水分区最高楼层供水管道入户表后阀门位置。 专业单位 professional units具备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改造、运行、维护和管理能力的单位。 4 评估评估要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前应进行评估,评估方式包括现场勘查和整体评估,结合现场勘查和整体评估结果形成评估报告,并进行成果应用。 现场勘查4.2.1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前评估工作应进行现场勘查,收集技术资料并应勘查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配置、能耗、安全情况。 4.2.2 现场勘查人员应收集原供水设施竣工图、运行维护
9、管理等资料,包括室内外供水管道、加压泵房及相关附属设施图纸、运行维护数据等。 4.2.3 供水管道现场勘查应勘查以下内容: a) 管道管材、管径、布置形式和敷设方式,管道立管情况、管道井尺寸、接电及照明、检修口尺寸、是否有排放设施等; b) 管道及附属设施工作情况、腐蚀情况; c) 阀门和计量设施位置、规格型号、安装数量; d) 消火栓、消防水鹤位置,控制阀门的严密性及工作状况; e) 排气、泄水装置的设置及工作情况; f) 阀门井等附属设施结构状况。 4.2.4 二次供水泵房现场勘查应收集以下内容: a) 原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布置形式; b) 供水服务人口、供水水质、供水量、进出水压力; c)
10、 系统分区情况、小区用水点及小区周边市政管网条件; d) 建筑结构具体位置、噪声控制、通风设施运行、照明设施运行及消防、人防、防雷装置等设置与管理情况; e) 管道阀门等设施设备材质、运行、维护、防腐、隔热、防冻等情况; f) 水泵机组材质、数量、投入运行时间、运行工况、电耗、降噪、隔振等情况; g) 水池(箱)材质、运行情况、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日常维护记录、大修记录、防渗、防冻、隔热、液位计量形式; h) 最不利入户配水点水压; i) 居民水表安装位置、尺寸、水表口径、前后阀门设置; j) 泵房电力容量; k) 改造涉及防空地下室时,还应收集防空地下室的竣工资料及人防设施情况,包括战时功
11、能、战时水箱、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排水设施、供电设施等情况。 整体评估4.3.1 整体评估方式可分为查阅资料、现场查看和问询。 4.3.2 评估范围应包括日常与应急管理、人员配备、设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安全防范和服务与信息公开。 4.3.3 评估具体细则按附录 A 执行。 报告及运用4.4.1 在现场勘查的基础上进行整体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具体包括: a) 原有二次供水设施概况; b) 运行状况(近 3 年运行状况,主要设备、管道及建(构)筑物现状及维修情况,供水水量、水压和水质情况); c) 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d) 安全、环保评价分析。 4.4.2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应充分利用评
12、估报告并参考附录 B 技术路线实施。 5 改造要求和内容 基本要求5.1.1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应遵循实用、安全、卫生、节能的要求,应与地区规划相结合、与提高供水水质、节约用水、降低供水管网漏损、信息化管理相结合。 5.1.2 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如涉及主体结构改动的,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同等级别的设计单位确认。 5.1.3 改造后系统出水水质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设施设备5.2.1 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应独立设置,并宜有建筑围护结构及围护结构的出入口。 5.2.2 二次供水设施应具有防污染措施、运行安全保障措施。 5.2.3 使用的涉水产品应符合 GB
13、/T 17219 的规定。 5.2.4 设备、材料应有铭牌标识和产品质量相关资料,列入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还应具有省级以上(含)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以及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报告,不应使用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材料。 水量、水压5.3.1 供水水量设计宜依据小区近 3 年来实际用水量,综合考虑小区规模、用水范围、服务人数、用水器具、设备用水量等,并符合下列规定: a) 用水定额及计算方法,应符合 GB 50015、GB 50555 的规定; b) 当原有泵房空间不足时,可选用低值用水定额设计水箱。 5.3.2 改造后最不
14、利入户配水点供水压力应大于 0.15 MPa,并满足现状用水卫生器具工作压力需求。 二次供水系统和供水方式5.4.1 二次供水系统5.4.1.1 二次供水应充分利用城镇供水管网压力。 5.4.1.2 二次供水系统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城镇供水管网条件、用户规模和建筑高度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小区改造的空间利用与二次供水设施的合理布置,通过经济和技术比较后确定。 5.4.2 供水方式5.4.2.1 供水系统改造可采用全加压供水方式和低楼层市政直供、部分加压供水方式。 5.4.2.2 全加压供水方式分为:a) 生活水箱(池)+变频调速供水; b) 叠压(无负压)供水。5.4.2.3 低楼层市政直供、部分加压
15、供水方式分为: a) 市政直供+生活水箱(池)+变频调速供水; b) 市政直供+叠压(无负压)供水。5.4.2.4 加压方式采用叠压(无负压)供水时应征得当地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同意,叠压(无负压)供水设备类型(水箱调节、气压水罐调节等)的选择应满足供水水质、管网安全等要求,并符合DB33/T 1171 规定。 5.4.2.5 分区供水应根据建筑高度进行分区,并符合下列规定: a) 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 m 的建筑,宜采用垂直分区并联供水或分区减压的供水方式;建筑高度超过 100 m 的建筑,宜采用垂直串联供水方式; b) 加压区分区可视情况确定,一般可按每增加 7 9 层为一个分区; c
16、) 根据现场改造条件,可利用减压阀适当增加分区楼层数以减少分区数,单分区楼层数不宜超过11 层,不应超过 13 层,减压阀设置应符合 GB 50015 的规定; d) 综合考虑水池(箱)容积、泵房使用面积、市政供水压力等情况,低楼层宜采用市政管网直供, 市政管网具备条件的应新增一路市政引入管。 e) 改造小区确无空间新、改、扩建泵房时,经区级供水主管部门组织建设、设计、施工、运维等单位进行评估、审查后,可采用叠压(无负压)供水、增压设备和高位水池(箱)联合供水方式不变。 泵房5.5.1 泵房设置5.5.1.1 改造应充分利用原泵房位置,如需新增泵房的,还符合下列规定: a) 室外泵房应符合 G
17、B/T 50265、GB 50016 的规定; b) 泵房不应毗邻起居室或卧室,宜设置在居住建筑之外或居住建筑的地下二层,当居住建筑首层为公建时,可设置在地下一层; c) 泵房不应毗邻变电所、电梯机房、通讯机房等遇水可能引发故障或事故的房间; d) 泵房应有独立用电计量装置; e) 泵房安装防火防盗门,其尺寸应满足搬运最大设备的需要,窗户及通风孔应设防护格栅式网罩; f) 泵房应设置除湿设备; g) 泵房距污染源宜不小于 5m。 5.5.1.2 泵房改造涉及建筑原有结构时,应由相关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出具结构安全鉴定报告及提供加固建议。 5.5.2 泵房环境5.5.2.1 泵房除采用符合
18、GB 50015 的减振防噪措施外,还符合下列规定: a) 水泵机组选用应满足本规范第 5.7 节要求; b) 管道穿楼板墙体时,孔洞周边应做好密封隔声措施。泵房内设备、管道应采用柔性减振措施, 管道穿过楼板或者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5.5.2.2 泵房环境噪声应符合 GB 50118 的规定。 5.5.2.3 泵房使用面积应根据水箱容积、机组台数、布置形式、机组间距、进出水管道的尺寸、工作通道、设备吊运和电气设备等因素确定。 5.5.2.4 泵房周边 5m 内污染源应做好隔离措施。 5.5.2.5 泵房与其他性质用房(如消防加压泵房等)共用时,应分隔或明确管理区域,电气控制间
19、应设置除湿设备。 5.5.2.6 泵房的内墙及顶棚铺砌或涂覆的材料应符合环保、易清洁的要求,泵房地面应有防滑措施。 5.5.3 泵房布局5.5.3.1 泵房宜采用防水照明,并配备应急照明设施和防水插座,分设于泵房大门两侧、控制柜和排污泵控制箱附近。 5.5.3.2 室外泵房防雷设施的安装应符合 GB 50057 规定。 5.5.3.3 泵房应具备可靠的自动排水系统。涉水设备基础四周宜设带格栅板的排水明沟,并与集水坑连通,地坪应有不小于 1% 的坡度坡向排水明沟。 5.5.3.4 泵房改造应考虑防汛内涝影响,在门口设置具备挡水、挡鼠功能的门槛,水泵基础高出泵房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0.1 m,电气
20、控制设备高出泵房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0.3 m。 水池、水箱5.6.1 基本要求5.6.1.1 水池(箱)改造,周边不应新增污染源、污染物,原有污染源、污染物与水池(箱)距离不符合 GB 55020、GB 50015 规定的,应做好隔离措施。 5.6.1.2 在不破坏现有人防工程防护结构及不影响战时功能前提下,可利用原人防战时水箱空间进行二次供水改造,二次供水水箱应结合平战转换方案设计,战时转换为战时人防水箱,容积宜与人防战时水箱容积协调。 5.6.1.3 现状水池(箱)生活、消防合用的,按下列情况进行改造: a) 具备改造条件的,应新建独立生活水箱; b) 不具备条件的,应在水池(箱)内部设
21、置分隔墙,保证消防水量充足,不做他用。 5.6.1.4 室外水池(箱)及管道应具有防冻、隔热措施。 5.6.2 水箱容积和材质5.6.2.1 水池(箱)有效容积应按进水量与用水量变化曲线经计算确定,空间不足时,宜按建筑物最高日用水量的 15% 20%、加压部分最高日用水量的 20% 25% 确定水箱容积,两者取较小值。 5.6.2.2 当独立水池(箱)容积大于 50 m2 时,宜分为容积基本相等、能独立工作的两格。 5.6.2.3 水池高度不宜超过 3.5 m,水箱高度不宜超过 3 m。当水池(箱)高度大于 1.5 m 时,水池(箱)内外应设置爬梯。 5.6.2.4 水池(箱)宜采用食品级不锈
22、钢材质,不具备改造条件的钢筋混凝土水池应内衬不锈钢、瓷砖、涂料等,内衬及钩缝材料应符合 GB/T 17219 规定。 5.6.3 人孔5.6.3.1 水池(箱)人孔可设置于顶面、侧面,水池(箱)构造和配管符合下列规定: a) 人孔、通气管、溢流管应有防止生物进入水池(箱)的措施,如溢流管末端应安装防虫网; b) 进水管应在水池(箱)的溢流水位以上接入; c) 进出水管布置不应产生水流短路,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 d) 不应接纳消防管道试压水、泄压水等回流水或溢流水; e) 泄压水和溢流管排水应采取间接排水方式,并应符合 GB 50015 规定。 5.6.3.2 水箱(池)人孔必须加盖、带锁、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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