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被害人关爱救助机制研...—以刑事未成年被害人为视角_王彦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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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 年第 6 期(总第 159 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No.62022(Sum No.159)未成年被害人关爱救助机制研究 以刑事未成年被害人为视角王彦青,祝洪华(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山东 潍坊 261000)摘要: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需得到修复,这是刑法的主要目的。在实践中办理的刑事案件中,有许多未成年被害人的人身和其他相关利益遭到破坏和侵犯,因此,更需要及时得到修复和救济。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的逐步完善和健全,尤其两法
2、实施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逐步被提到司法保护重要位置,与之相比,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关心以及救助则显得不足。一个国家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水平的不断提升,对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刑事未成年被害人;关爱与救助;权益保障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22)06012505收稿日期:20221010作者简介:王彦青(1971),男,山东高密人,检察长;祝洪华(1974),山东诸城人,三级检察官助理。2012 年 刑事诉讼法 针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开展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等,而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关爱与保护则相对较少。刑事未
3、成年被害人遭遇不法侵害后,其所受到的创伤性伤害远远大于加害者,其伤害后果往往还波及其背后的整个家庭,但这些被害人主动寻求救助的路径不是非常明晰,加之政府参与司法救助的力度不够,导致受损利益无法及时修复。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要求司法机关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机制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题中之义,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创设性提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该原则根本理念要求我们既要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要同时开展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针对两种不同群体,开展双向保护,
4、追求双方保护利益最大化。一、近三年未成年被害人刑事案件基本情况(以某区检察院为例)案件类型:三年来,某区检察院共受理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涉未成年被害人刑事案件 97 件,这些案件涉及类型主要集中在性侵害和人身伤害,涉及罪名主要有 13 个,其中,强奸罪占 30%,猥亵儿童罪占 15%,故意伤害罪占 18%,寻衅滋事罪占 10%,其余罪名占比相对较小。通过上述数据的分析可以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罪名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法的第四、五、六章节,而且多以性侵害犯罪为主。刑事未成年被害人基本情况:共有涉未成年被害人 62 人,其中,性侵害案件中被害人均为女性,中小学生占大多数,其他类型案件中涉未
5、成年被害人多为男性,年龄层次分布较广,03 岁猥亵儿童罪多发,314岁强奸罪多发,1418 岁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等多发。通过梳理发现,这些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年龄相对较小,社会阅历较浅,很容易被犯罪嫌疑人通过一些手段诱骗,而且遭到侵害后,不能正确521判断是否被侵害,不能及时报案或告知家长、老师,且如果没有留下明显的外伤或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容易被多次侵害。造成的伤害程度:犯罪行为会不同程度地损害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涉及人身侵害的案件中,轻伤及以下的占绝大多数,重伤和死亡的相对较少。必须引起注意的是,强奸罪、猥亵罪等性侵害案件中被害人所受伤害主要是心理创伤,涉罪人的犯罪行为
6、给被害人造成极大的心理阴影以及精神刺激,表现出强烈的自我封闭心理倾向,致使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体受到伤害、心理产生阴影、价值观和人生观发生改变等。但由于心理创伤并不是刑法中认定犯罪所必备的,且这些刑事案件中一般没有心理创伤性的鉴定意见,对未成年被害人心理造成的创伤情况无法得到及时掌握。刑事和解情况:在侦查阶段达成和解的占比 25%,在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和解的占比 65%,在审判阶段达成和解的占比 10%。经过三个不同诉讼阶段的调解,最终,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均得到不同程度的救济。同时,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及时修复和弥补受不同程度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及因犯罪行为给其带来的财产损失,对符合救助条
7、件的部分未成年被害人发放救助资金,在不同程度上修复了其被损害的权益。权利保障方面:成立专业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团队,专门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保障对未成年被害人实体性权利,及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诉讼程序、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家庭困难且有委托律师需要的未成年被害人及时申请法律援助,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加强了对未成年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建立了“一站式”询问场所,确保对未成年被害人尤其是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询问一次完成。在调查走访过程中穿便服,驾驶不带标志性的车辆,不透露案情,保护个人隐私。建立了合适成年人库,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若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时,为其聘请合适成年人
8、到场,保证其诉讼权利;建立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中心,针对因犯罪行为造成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心理疏导及救助,对其家庭开展家庭教育与指导。二、国内外刑事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现状许多国家对未成年人遵循优先、特殊保护,联合国也相继出台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公约和规则,且普遍成立了一些被害人保护和援助组织。针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很多国家采取了多方联合调查的模式,如成立儿童保护中心。该中心有的系由政府出资设立,也有些属于非营利的社会团体。(一)国外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现状之梳理联合国 儿童权利公约 中提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这项国际准则在指导各国处理涉及儿童的刑事司法活动时,均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作为首要考量
9、1。1美国的被害人援助组织“援助被害人全国联盟”(NOVA),于 1975 年在加利福尼亚设立,该组织下设性犯罪危机处理中心、儿童权利保护咨询所和法律资料服务中心等部门。成立之后,NOVA 很快发展成为美国最大的全国性被害人援助组织,其目的和任务包括国家支持、直接对被害人服务、协助专业同行以及成员活动与服务。1985 年美国在阿拉巴马州设立首个儿童保护中心(CAC),在其中设置了包含警察、儿童保护专员、检察官、律师、心理咨询师、医疗人员在内的多部门专家团队,以便及时提供不同领域的支援2。1982年制定的 联邦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该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1992 年被害人权利及损
10、害恢复法 出台,加强了对被害人权利的救济。2英国的被害人联络计划(VCS)和刑事受伤赔偿计划中规定,犯罪的人会被判刑 12 个月甚至更长。而参加 VCS 的被害人就可以从被害人联络主任处获得一些与刑事司法程序的建议和信息。如果是暴力犯罪的,受侵害的被害人还可以获得赔偿,刑事受伤赔偿管理局根据“刑事受伤赔偿计划”,向暴力罪行的无辜被害人发放款项3。由此可以看出,英国对被害人的司法帮助和救济则体现在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而且类型更加多样,追求的是被害人利益最大化,充分体现出对儿童和青少年的特殊保障。3在瑞典,社工、警察、检察官、法医人员、儿科医生、儿童精神科医生联合组成了儿童保护中心,共同为未成年被
11、害人及其家庭提供所需的服务事项。其中需要提及的是,域外的心理学学科为未成年人保护制度621的确立提供了强有力的知识支撑。而且,他们还根据领域保护的不同,划分了多个类别,比如有:儿童心理学家、临床心理学家、教育心理学家、家庭心理学家和法庭心理学家。其中,刑事案件中,心理学家履行的职责有:对儿童被害人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为联合调查小组制定策略提供信息;为儿童是否具备作证能力提供专家意见;在性侵儿童案件中,心理学家就被害人的创伤后应急障碍症状作证,以帮助法官对事实作出适当的推论;在警察对儿童的询问方法存在质疑时,心理学家也可以作为专家证人被传唤出庭,帮助法官评估儿童陈述的证明力。4在德国,刑事被害人
12、享有的权利则更加的完备,控辩双方的关系也加均衡,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在法国,立法中继承了罗马法中有关被害人有权将罪犯交付司法的传统,“而且一直承认刑事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有参与诉讼的权利,即实行民事原告人制度”。(二)我国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现状之不足与国外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保护相比,我国关于刑事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现状存在以下不足:1我国关于刑事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律体系。相对于近年来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关爱与救助就显得比较薄弱。这些未成年被害人在受到侵害以后,往往承受着巨大的身心压力,且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不能及时了解办案进程的情况下,法律并未规定需向被害
13、人提供法律援助,由此,他们也只能坐等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1)在制度层面上,我国并没有制定完整的未成年被害人救助的相关规定,在办案中,我们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更大的是法律援助。在刑法 和刑事诉讼法 中有所提及的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2021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 和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创设性提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这要求我们在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过程中,当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为未成年人时,要开展双向保护,兼顾双方未成年人权益,但办案中还是难以做到平衡。(2)落实到具体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也已全面确立,并己得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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