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司法建设中情态证据的应用与合法性审查研究_张梦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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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司法建设中情态证据的应用与合法性审查研究张梦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侦查学院,北京 100038)摘要:情态证据是对某种刺激下被观察者适应性整体反应的记录,可借助现代科技予以量化分析。对情态证据的技术基础、法律基础进行考察,分析智慧司法实践中情态证据的应用现状,可发现实践中存在对情态证据认知与运用的矛盾。正确运用情态证据能够实现智慧司法的诉讼真实价值与人权保障理念,推动智慧司法建设,反之则会造成社会伦理冲突、权利侵犯与结论错误。因此,应从观察主体、启动方式、观察方式、保存程序及呈现形式、庭审调查等方面对情态证据建立“准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同时明确可能产生的瑕疵证据及补正情况,但不宜建立“毒树
2、之果”规则。关键词:情态证据;智慧司法;合法性;审查规则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75(2023)020114102019 年 2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 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曾论述“推动实现审判方式、诉讼制度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智慧法院应用体系”。这一文件提纲挈领地指出了未来司法实践与科技发展深度融合的必然。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裹挟着巨大变革力正在深刻且全面地影响着国家、社会与个人,作为审判活动的司法裁判也毫无例外地“遭遇”了人工智能1
3、。在智慧司法体系建设的当下,司法实践为智慧技术提供应用场景与素材,智慧技术为司法实践提供新的业务增长驱动。在诸多智慧司法的业务探索中,对情态的多模态分析贯穿侦查、起诉、审判等司法环节。专业人员通过仪器记录和分析司法活动中被观察对象的情态,帮助司法工作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审查和判断证据。笔者曾通过实验验证情态反应的应激科学理论依据,并以此论证情态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较高的准确性,对其进行规范和约束,以鉴定意见或新证据种类等形式赋予其法律效力之后,情态证据应获得刑事证据资格2。基于情态证据司法实践及认知的实证分析,本文从司法实践中情态证据的实际运用切入,在技术基础和证据法基础之上论证其证据资格后
4、,主要分析对其41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3 年第 2 期(总第 196 期)*收稿日期:20220626基金项目:本文是 2022 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情态证据侦查应用的科学原理和风险防控研究”(项目编号:2022JKF02052)、2022 年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过程性监督视域下刑事涉案虚拟财产强制处分研究(项目编号:22FXC024)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张梦星,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讲师,现代侦查技战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侦查学。在司法语境下,情态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案件当事人和证人面部、声音和身体等各部分及其整体上的表现。笔者曾通
5、过 SD 大鼠的声电混合建模方法诱发情态产生,通过应激生物学实验分析,论证情态证据具有相当稳定的关联性及较高的信度。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建立审查规则,使其成为保证情态证据正确运用的最后一重防线。一、智慧司法实践中情态证据的应用与认知考察科技发展是当代司法重新认识情态证据的起点,技术层面的探讨应当包含情态证据的科学内涵和技术外延。通过神经生物学实验,构建情感计算的动物应激模型。通过行为心理学实验,综合语音、生理、眼动、面部微表情、肢体动作等技术分析,建立模型,以贝叶斯算法计算准确率,并以此证明其在司法运用中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但科技发展迅猛的背景下却出现了司法实践中“有实无名”,认知上莫衷一是的现实
6、割裂。(一)情态证据智慧司法运用的技术基础当前智慧司法实践中,情态证据即可通过高清摄像头与声音采集器观察、记录观察对象的情态表达,捕捉其全身动作画面、面部画面和语音,将这些音视频资料在分析系统中进行整体分析,实现从多个不同角度了解行为的整体表达及其背后信息传递,从整体上把握观察对象的行为和心理状态。当前技术发展较为成熟、实践运用较多的情态观察主要由六大类技术组成。其一,涉案眼动检测技术(eye-tracking)。通过观察及分析嫌疑人或证人对涉案相关图片的注视时长、注视特征和眼跳,通过瞳孔直径测量瞳孔大小变化等,用以判断被观察者是否对案件相关事实知情,在侦查辨认环节效果尤为显著3。其二,语音情
7、感(voice emotion)分析技术。通过采集被观察者陈述时的语音资料,识别和分析语音所反映讲话者的精神状态、理性水平、意识水平、认知水平、紧张、兴奋、回避、撒谎可能性、高度关注、负罪感以及不确定感等 16 项情绪类型,对相关情绪情感进一步分析,如识别分析不同类型的压力等,帮助测试人员更准确把握被观察者真实的认知状态和情感反应,从而对虚假供述做出准确识别。其三,认知脑电(cognitive EEG)检测技术。通过分析事件相关电位(event-related potential)中的各种不同成分,推测被观察者与案件关联程度,从而分析被观察者是否说谎4。认知脑电在准确性方面具有明显优势5。其四
8、,生理检测(physiological polygraph)技术。通过观察被测试者的生理反应,采集被测试者的生理参数,检测心率、皮温、呼吸,分析生理数据变化背后的情绪来源,结合测试情景与问题探寻其应激反应源,判断被测试人与案件相关情况的认知、记忆与情绪状态,从而判断被测试者是否对案件知情等信息。其五,面部表情(facial expression)识别分析技术。通过应用面部表情识别设备,采集、标记被测试者面部微表达数据,识别其中的典型情绪,分析情绪表达对应的压力来源,判断被观察者的嫌疑程度,解读被观察者的心理状态,扩大侦查线索。其六,肢体行为(limb behavior)分析技术。通过对被观察者
9、的肢体动作,如头部、躯干、四肢的细微动作变化进行编码,运用行为分析软件进行分析,结合讯问等场景下情境刺激的出现,解读动作背后传递的心理活动和情绪反应6。(二)情态证据智慧司法运用的法学基础满足证据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的情态证据才具备诉讼法上的证据资格。自然属性是对案件可证明特征的概括,包括传统的客观性和相关性。法律属性则至少包括进入诉讼的方式合法与呈现形式合法。笔者认为后一属性方面可从诉讼制度与程序设置上保障其合法获取,而不符“合法性”的将丧失证据资格。合法性问题拟在本文“合法性审查”部分专门探讨。此处集中论证自然属性。因情态证据属于科技证据范畴,其自然属性本质为科学性问题。笔者主张“通过自然科
10、学研究方法论证情态证据的科学原理,从而论证其客观性基础,进而分析这一客观生理反应与案件待证事实间的关联,这是从科学性(客观性)到 关联性(相关性)的论证逻辑;最后则应当对情态证据的科学性作出综合评价,准确率计算则是情态证据科学性理论分析的落脚点”7。以上论证其属性的过程也是揭示其应获诉讼证据资格的逻辑,相对应实践观察、获取情态,以及据此分析得出专业意见的诉讼行为皆以科学技术介入为前提条件。无论从法学理论逻辑角度出发,还是从实践逻辑的角度出发,技术的参与都在客观上保证情态证据能够成为具有自然属性的诉讼证据。就情态证据的客观性而言,其理论根据是情态发生的生物应激反应,前论技术应用也建立在该基础之上
11、。应激反应由应激源、中介变量、身心反应构成。情态反应者对涉罪“独知情节”是重要的应激511张梦星:智慧司法建设中情态证据的应用与合法性审查研究源之一,中介变量则包括个体主客观诸多方面情况,身心反应即是依靠技术设备等捕捉到的情态外显。从生物学角度理解,在神经和内分泌系统协同作用下,应激源所刺激的机体被不同中介变量影响后形成应激状态,出现不受主观意志控制的情态表达。这种显性表达能被专业人士借助科学仪器所观察、固定和分析,并据此形成鉴定式的专业意见。就情态证据的相关性(关联性)而言,前述相关情态生理反应与待证案情或证据事实相关的论证,可由双层递进分析得出。首先,对“作案人独知信息”产生情态反应者说明
12、其与案件关联;其次,不同情绪、心态等将产生何种情态变化也有一定的必然性。即情态反应的类型、内容、程度等与案件相关的认知形成客观关联。前者已大体被讯问学理论研究并得到侦查实践的检验,后者则可通过科学实验方法验证。笔者曾通过 SD 大鼠的声电混合建模方法诱发情态产生,通过应激生物学实验分析,论证情态反应具有相当稳定的关联性及较高的信度。情态证据分析鉴定意见具有准确性。首先,情态观察所依靠的计算机科学、心理及行为科学和技术等发展迅猛,克服了传统测谎技术不能对整体情态综合分析的弊端,同时也保证测试的准确性。其次,人工智能等科技为识别差异个体情态而建立自学习模板提供支持,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助力情态分析
13、新型系统不断改造升级。最后,情态证据鉴定后的准确率已经远超某些种类的司法鉴定准确率,如笔迹鉴定的准确率,甚至可能接近指纹鉴定的准确率。(三)情态证据智慧司法运用实践考察随着情态证据所涉技术的成熟及法学理论相关研究的发展,智慧司法实践中情态证据的运用场景日益多元。但目前这些“情态”运用实践仍停留在“只用不说”“有实无名”的阶段。在侦查工作的讯问、询问等环节,侦查人员使用情态分析设备,观察讯问、询问对象情态的状态与变化,审查判断所述内容真伪、获得案件线索与证据。如某地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 15 年前的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使用涉案眼动检测技术,查找其犯罪同伙。在现场勘查、搜查等工作中,通过
14、观察被搜查对象、现场共同生活人的情态表现,侦查人员能够发现搜查、勘查线索,缩小工作范围。而在起诉和审判阶段,当前我国虽无对于情态证据的直接观察与运用的相关规定,但实践中司法人员也同样感受到情态的作用。如北京、大连等地检察系统与科技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开发智慧检务系统,在自侦、监督、公诉等检察环节开展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侦查监督判断非法取证、审查起诉证据审查等工作。审判活动中,法院通过规定屏幕尺寸,以保障当事人的“应诉状态”能被法官直接观察,以此为法官提供对当事人面部表情的观察。广州市互联网法院使用 OD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体化网络平台,通过微表情分析在线调解、仲裁、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中当事人的情
15、态,提高工作精度与效率8。疫情常态化防控背景下,为减少人员流动,控制疫情发展,“两高两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强调线上诉讼除依法必须当面接触的情形外,可以尽量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讯问;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也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以采取电话或者视频等方式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对在线诉讼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作61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3 年第 2 期如某起杀人案中,作案人在桥下使用橙色刀柄匕首行凶,抢走被害人量身订制的特殊首饰等。讯问人员将
16、桥下、橙柄刀具、特定赃物等照片混同在某些地点、物品的照片中展示。只有行为人知道真正与案件相关的物品,故相关照片会引起回忆,激发恐惧、悔恨等情态反应。本实验于 2019 年 7 月到 8 月在铁道警察学院生化快速鉴别实验室进行。从实验准确性及科学伦理角度出发,本实验选用 SPF级健康雄性 SD 大鼠(体重 22020g)共计 36 只,购自郑州大学医学实验动物中心。SD 大鼠购回后于温度 25、湿度 50%、光照 12 小时、黑暗 12 小时的条件下适应性饲养 7 天,期间正常供给鼠粮和纯净水。适应性饲养后的 SD 大鼠随机分为 3 组(天敌气味暴露应激组、声电混合刺激组和对照组)进行 SD 大
17、鼠应激模型构建,应激结束后,取 1 小时、4 小时、12 小时和 24 小时时间点 SD 大鼠进行动物实验。多次重复该实验,结果均较为一致。实验结果显示,声电混合刺激后的 SD 大鼠行为学表现出明显的应激状态,内分泌激素皮质醇的含量也在刺激后明显上调。声电混合刺激与当前情态研究中的眼动、语音、生理分析方法具有相似性,实验结果符合假设。如调研中了解到,近年我国东北某市检察院与科技公司联合开发的对情态分析的“智能侦讯研判系统”准确率已达 90%以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络视频庭审要求选用 65 寸以上屏幕,北京市互联网法院要求法官用以观察双方的视频屏幕不小于 55寸,达到“1 1”成像标准,即画面
18、中当事人影像不小于“当他坐在真实的法庭里”的大小,且分辨率不低于 1920*1080,清晰度较高,因为“法官的心证很可能与其相关”。出了明确规定。在线诉讼已从曾经谨慎推行的试点工作迅速转变为司法活动的“大势所趋”。而在人像识别技术、算法技术迅猛发展的推动下,结合情态分析等众多智慧新技术的在线诉讼还将成为诉讼智能化的平台,深度改变诉讼及审判方式,甚至有学者指出,这将使“整个司法迎来真正的哥白尼式的革命”9。(四)情态证据智慧司法运用的认知分析然而相较于智慧科技与司法实践蓬勃发展,司法工作者对情态证据在认知层面却仍然“用但不说”,真正意义上的智慧司法在科学技术维度尚未获得足够的认知10。为更准确获
19、得我国司法实践中情态证据的认知情况,笔者选择问卷调查与访谈相结合的实证分析方法,发放网络电子问卷和纸质问卷共 1000 份,收回有效问卷 853 份。问卷首先明确情态是对某种刺激下被观察者适应性的整体反应,其可被量化分析。相较于传统测谎技术,情态证据在准确率和可信度上有优秀的表现,在实践中被称为传统测谎的“升级版”。从统计结果来看,64.5%的被调查者对此表示“不太了解”,16.7%选择“完全不了解”,这一统计结果反映出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对情态证据认知的相对匮乏。尽管超过八成的被调查者表示不了解情态证据,但14.7%的被调查者表示曾多次在工作中感受到情态表达,56.5%的人明确表示情态表达对其工
20、作有影响,仅有 28.8%的人从未在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感受到情态表达的作用。可见,虽然大多数被调查者缺乏理论层面的准确认识,并不知道情态证据可脱离语言表达而“沉默地”传递案件事实,但 71.2%的被调查者表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感受到情态表达对于认定案件事实的作用,其中侦查人员(89.2%)对情态证据运用最为普遍。可见情态证据虽未获得证据能力的普遍认可,却深植于司法实践,是超越了理性认识的客观存在。在同样备受关注的情态证据是否侵犯权利这一问题上,仅有 19.1%的被调查者认为其是对犯罪嫌疑人内心活动的窥探和对自由意志的侵犯,应当排除;近七成(68.8%)的人表示不会侵犯嫌疑人权利,持此观点的被调
21、查者表示,由于情态证据不需要额外增加讯问嫌疑人的次数和时长,且观察的仪器不需穿戴在身上,不会对身体造成伤害,因此目前使用非接触式设备进行情态证据采集并不会对嫌疑人造成实际上的损害与负担。但对这一问题我们仍应从积极与消极两方面认识。从积极角度来看,对情态证据不损害嫌疑人权利的观点,表现了司法实践者对于新技术的乐观。情态观察这种新型非接触设备并不直接接触人体,不产生损害或损害较小,较之传统穿戴式测谎设备带来的无形压力,似乎对被观察者较为“温和”。另一方面也应当认识到,虽然情态证据本身不会伤害被观察者的身体,但依然是对被观察者内心活动的窥探,这种不“明显”的窥探甚至不能用沉默来对抗。总体而言,实证研
22、究进一步证明了情态证据“有实无名”的实践割裂,情态证据技术发展时间短,新技术尚未经受历史与实践的检验,直接从证明证据事实跨越到证明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真实性风险,因此部分司法工作人员虽曾使用,却对其持谨慎的态度。二、智慧司法建设中应用情态证据的必要性现代司法试图构筑精密体系,并认为法律理性研究的未来属于统计学家和经济学家11。司法的精细化(exquisite judicature)的核心表现在案件争议事实的精细化查明12。情态证据的应用凭借高精度仪器设备、大数据案例训练以及算法的不断优化,实现了案件调查难点和争议点的精细化查明,彰显“精细司法”的价值取向。合理应用情态证据,正是智慧司法建设的题中
23、应有之义。(一)丰富查明案情的技术方法,实现智慧司法的诉讼真实价值情态是认知与情感的外显表达,观察情态是回溯性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人员通过观察情态,711张梦星:智慧司法建设中情态证据的应用与合法性审查研究该问卷参考被调查者职业分布、学术背景均衡等因素,兼顾地区经济差异,选择试点地区进行投放。其中,侦查人员占比35.5%,检察院工作人员占比 25.3%,法院刑庭工作人员占比 21.1%,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占比 18%。参加调查人员等学历背景以法学为主,占比 66.2%,公安学占比 22.4%,其他社会科学背景占 8%,自然科学背景占比 3.4%。这些数据基本符合我国当前认知、理解和实践情态
24、证据的人员的构成比例,覆盖地域较广,职业分布合理,因此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问卷分析的数据贴近司法实践。分析其背后传递的陈述真伪与案件事实的信息,帮助回溯性认识,查明犯罪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证实和惩罚犯罪。在智慧司法发展之下,大数据、人工智能赋予传统主观情态观察以客观评价与量化的可能,我们应当重新审视情态的价值及其证据观察方法。当前犯罪活动所呈现的智能化、隐蔽化与产业化趋势,增加了查明案情的难度,传统侦查措施在新型犯罪面前陷入被动局面,而依托智慧科技发展而来的情态证据,能够在讯问、现场勘查、搜查、辨认等侦查环节及审判中同步取得,在获取更多陈述和案件事实相关信息的同时,并未增加侦查时间成本;且非接触
25、式的情态证据采集仪器,在被观察者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也并未造成人身和自由意志的侵犯。在庭审过程中,证人出庭作证可视为对法庭观察其情态的知情与认可,同样不会额外增添成本与风险,但法庭可通过情态证据获得更丰富信息来审查判断口供真伪和案件事实。在相关规则的约束下,合理使用情态证据,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减少诉讼浪费,实现诉讼真实和效率价值。(二)增加查证口供真实的手段,实现智慧司法的人权保障理念言词证据是刑事诉讼活动中运用的最为广泛的证据之一,在整个证据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综观我国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错判案件,因错误采信言词证据所致占比较高,甚至被认为是致使冤假错案产生最为常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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