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枫桥经验”视阈下我国轻...理模式的现实检视与完善进路_俞育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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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枫桥经验”视阈下我国轻罪治理模式的现实检视与完善进路俞育标(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摘要:目前,我国轻罪治理模式存在轻罪案件增多、刑罚附随后果严重、刑法 万能主义等弊端。究其原因是过分迷信 刑法 对社会治理的作用,看似“一劳永逸”,实际上“事与愿违”。新“枫桥经验”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依靠群众解决纠纷,创新“自治、法治、德治”三位一体的社会治理模式,给我国轻罪治理模式提供参考。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吸取新“枫桥经验”,能动履职实现从治罪到治理模式转型,通过派出检察室的方式,完善不起诉检察听证、刑事和解、社区矫正等制度,依靠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真正实现轻罪治理的初衷,不断推进国家治理
2、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关键词:轻罪治理;枫桥经验;社会治理;习近平法治思想;能动检察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8353(2022)04-0054-09收稿日期:2022-12-13作者简介:俞育标(1998-),浙江绍兴人,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上海检察:轻案快办初见成效,嘉定区院启动轻罪案件办理试点,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网站2019年5月27日,https:/ 刑法典 也将重罪、轻罪、违警罪进行区分,轻罪是指最高刑为十年以下监禁的犯罪。我国学理上,已有学者论述了重罪、轻罪、微罪的标准,目前学界以张明楷教授为主认为最高法定刑在三年
3、以下的为轻罪,2各地检察机关,如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了当地办理轻罪案件的办法,其中也将法定刑在三年以下作为轻罪案件的标准。No.4,2022(Vol.3,Total No.12)司 法 警 官 职 业 教 育 研 究VocationalEducationResearchofJudicialPolice2022年第4期(第3卷 总第12期)54-诚然,当社会治理出现新的问题时,通过 刑法 增设 新的罪名来 参 与 社 会 治 理,看似具有“有效打击,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事实上,通过增设轻罪是我国重视轻微刑事案件治理的体现,也是我国从“打击犯罪”转向“社会治理”的表征。然而,
4、这种社会治理的方式显然“事与愿违”,看似“一劳永逸”。随着轻罪罪名不断扩张,由于缺乏有效的程序出罪制度和前科消灭制度,轻罪扩张带来案件增多、加重司法机关办案压力、刑罚附随后果不当等后果,造成轻罪与重罪治理的模式并无二异,有违轻罪治理的初衷。新 时 代“枫 桥 经 验”是 对“枫 桥 经 验”与时俱进的传承与发展,注重发挥群众的作用。以新“枫桥经验”指导轻罪治理,发挥群众参与,不仅能够实现对轻罪的有效治理,更是“创新社会治理”的基层治理现代化生动实践。本文旨在指出当前我国轻罪治理存在的现实困境,希冀将新“枫桥经验”思想融入轻罪治理范畴,提出我国轻罪治理模式的完善路径,从而实现社会共建、共享、共治
5、以及“自治、法治、德治”的三位一体。二、新“枫桥经验”与轻罪治理的内外联动新“枫桥经验”不仅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基层治理中的生动体现,更是对社会治理方式的一种创新。3新“枫桥经验”在“枫桥经 验”的基础 上不断发展,拓 宽 其 内 涵,业已实现从“地方经验”向“全国推广”的转变。“枫桥经验”肇始于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当时,党的中心工作在于处理和转化敌我矛盾,改造“四类分子”。枫桥镇当地的基层干部和群众基本上实行“不杀不抓”,就这样依靠群众将绝大多数的“四类分子”改造成新人。新“枫桥经验”的内涵在吸收了原有经验的基础上不断丰富,逐步形成“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的方针,旨在利用群众力量,化解矛盾纠纷
6、。通过分析新“枫桥经验”的本质与内涵,挖掘其有效经验,能够应用于轻罪治理之中。(一)新“枫桥经验”的内在价值新“枫桥经验”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新模式,是制度化、体系化的基层治理方案,其中蕴含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依靠群众,德治与法治等深刻思想。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以及“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回顾“枫 桥经验”的发 展 脉 络,其 形成、发展、创新都离不开党的领导。“枫桥经验”形成之初,便是毛泽东同志根据当时社会的现状,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针对社会主义改造出现的问题,奔赴基层并提出相应的对
7、策建议。当“枫桥经验”诞生并推广时,毛 泽 东 同 志 指 出,对 于“歪 风 邪 气”“牛鬼蛇神”,不能用生硬的办法,要依靠群众改造他们。42003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非常重视“枫桥经验”的发展,多次作出指示,要求在继承“枫桥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大胆创新,为“枫桥经验”注入新时代的时代 价值,新时 代“枫桥经验”走 出 浙 江,成为全国推广的基层治理模式。毫无疑问地说,新“枫桥经验”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枫桥经验”顺应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积极开拓创新,时至今日仍然焕发强大的生命力。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靠群众。新“枫桥经验”的本质在于人民性,始终坚持以人民
8、为中心,坚持依靠人民,为了人民是新“枫桥经验”得以历久弥新的根本所在。枫桥镇创新基层治理方式,利用村规民约、乡贤、基层党员干部以及村民自治委员会等,深入群众,想百姓之所想,从根源上解决百姓之间的矛盾纠纷,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不法学论坛55-仅做到了矛盾不出村,而且相比较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这种通过群众说理、教育、调解等方式能够更好地从源头上、从本质上解决问题。事实上,枫桥镇领导干部以及公安执法部门探索出了“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四前”工作法,5积极扭转执法理念,增加服务意识。充分依靠群众,发挥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作
9、用,进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群众安居乐业。三是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构建“法治、德治、自治”三位一体的社会治理格局。6法治和德治是治理社会的两种手段,习近平总书记指 出,依法治国 和以德治 国 相 辅 相 成,依法治国是治理社会的刚性手段,而以德治国则是一种柔和的治理方式。早在浙江主政期 间,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就 提 出 创 新“枫 桥 经验”,利用“枫桥经 验”实现“法治 浙江”,强调依法治省与以德治省相互结合,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党的十九大以来,“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成为新“枫桥经验”的价值内涵,成为社会治理模式新样态。在基层社会治理中,自治是核心,法治是保障,
10、德治是基础,三者结合才能实现“善治”。新“枫桥经验”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广泛实施村级民主自治,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树立社会新风尚,营造出社会和谐的美好景象。(二)新“枫桥经验”与轻罪治理的关系厘清新“枫桥经验”与轻罪治理的关系,是将新“枫桥经验”指导轻罪治理的首要条件。轻 罪 治 理 是 社 会 治 理 的 一 个 侧 面,新“枫桥经验”又是社会治理的方案,两者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同一性,主要体现在治理理念和目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两者在社会治理方面的理念具有相似性。“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无论是原有的“枫桥经验”,还是新时代的新“枫桥经验”,其源自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以和为贵”。通过基层领
11、导干部、群众等主体参与社会纠纷的调解、达到定分止争的效果,是无讼观念的深刻体现。7我国目前轻罪治理的逻辑并没有将“无讼”这一理念融入,或者说没有充分体现。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实施,使得大部分危害性较小的轻罪能够通过检察机关不起诉进行解决,但缺少群众的有效参与。“枫桥经验”是从基层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整体格局中实践出来的。轻罪治理应当融入“枫桥经验”,依靠群众实现对轻罪案件的有效处理,实现不依赖司法程序来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目的。另 一 方 面,两 者 在 目 的 上 具 有 同 一 性。新“枫桥经验”的精髓在于从基层出发、依靠 群 众 就 地 解 决 百 姓 纠 纷,达
12、 到 的 目 的 是“纠纷快速且妥当解决,采取解决纠纷的方式对矛盾双方伤害最小,继而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轻罪治理的出发点应当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公众行为,营造和谐、平安的社会环境,对有碍社会和谐秩序的行为通过入刑的方式实现 对潜在犯罪 人的震慑,有一 种“严 打”的意味。实际上,一味地强调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不仅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也会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了社会安定。换言之,要达到及时、高效地解决冲突,对于轻微犯罪,应当不拘泥于刑事审判手段,而应多样化地运用调解、和解等手段,及时满足个体的利益诉求,促进社会秩序的尽快恢复。三、当前轻罪治理模式的现实检视(一)我国轻罪治理的基本逻辑首
13、先,通过修正案的方式不断与时俱进的增设新的轻罪罪名,试图将社会不规范行为统统纳入 刑法 的涵摄范围内,形成一俞育标:新“枫桥经验”视阈下我国轻罪治理模式的现实检视与完善进路56-张严密的法网。我国 刑法 第十三条对犯罪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 他权利,依照 法律应当 受刑 罚 处 罚 的,都是犯罪。”由此我国 刑法(分则)借此规定了危 害国家安全 罪、危害 公 共 安 全 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十类犯罪。1997年 刑法 中,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名共79个,而后的修正案
14、一至七均没有增设新的轻罪罪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现象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2010年 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对罪名进行调整,增加危险驾驶罪一个轻罪 以及条强迫 劳动罪、虚开 发票 罪 等9个 重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等14个新罪名,完善了危险驾驶犯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等4个轻罪的构成要件内容。刑法修正案(十)增设侮 辱国歌罪。刑 法 修 正 案(十一)更是积极回应社会治理的需求,大量增设轻罪罪名,如妨害安全驾驶罪、高空抛物罪、冒名顶替罪等。是故“轻罪化”成为近几年 刑法修正案 的显著特征,梳理刑法修 正 案 的 历 史,十 一 部 修 正 案 共
15、 增 加28个 轻 罪 罪 名,我 国刑法 现存105个轻罪。轻罪的扩张无可厚非,在缺乏轻罪立法的情况下,司法对虽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又无法可依的行为束手无策,司法机关将陷于“不得不处理以回应民众呼声”和“直面 刑法 上规范依据不足”的两难境地。8刑法 立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履行社会治理的义务,通过设立轻罪额外将更多社会失范行为纳入犯罪圈,严密法网,从而较好地实现对社会的治理。其 次,形 成 严 而 不 厉 的 轻 罪 刑 罚 体 系。刑法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主要体现在罪刑体系的变化。前已述及,通过严密的法网将各类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纳入 刑法 规制,从而 达到一定的 犯罪威慑 作 用。但
16、是,由 于这种轻罪 对社会危害 性程度 明 显 较 小,势必 难以适用“无 期徒刑、死 刑”等 刑 罚,否则即违背“轻轻重重”的原则。因此,对此类轻罪进行刑罚设计时,明显以罚金、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轻缓刑罚为主。这就形成了:犯罪圈不断扩大导致的入罪门槛变低,展现出 刑法 对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严厉打击。但另一方面,刑罚又较为轻缓化。立法者对此进行设计,以此来区分重罪和轻罪的不同法律后果,并希望通过这种轻缓化的刑罚来实现对轻罪的治理。(二)我国轻罪治理的现实困境“严而不厉”在一定程度上固然合理,但也存在难以克服的局限性。9如果将其贯彻到整个 刑法 体系之中,借此来实现对轻罪的治理,难以起到预期的
17、效果,这也是我国目前轻罪治理存在的现实困境。第一,刑罚的轻缓化在没有前科消灭制度的前提下并不能实现轻罪轻罚。通过刑事立法将轻微犯罪纳入刑法规制,虽然处之以较 轻的刑罚,然 而在现行刑 事司 法 体 系 中,即便是类似拘役、罚金等较轻的刑罚依然会带来严重的犯罪附随后果,即前科。一方面,前科的存在会导致犯罪人丧失对某些职业的任职资格,法官法教师法律师法等职业法均规定了从事该职业的首要条件是“未受过刑事处罚”。另一方面,除了对犯罪人本人产生负面影响外,也会殃及其近亲属。例如,一旦父母一方受过刑事处罚,其子女、甚至祖孙都会在就业、参军入伍、入党、考取公务员等政审面临不利影响。因此,轻罪罪名的增加对人权
18、保障的威胁并不能通过刑罚轻缓化解决。第二,增设轻罪导致案件数量上升,在没有有效程序出罪制度的前提下加重了司法机关办案压力。目前,我国轻罪治理的模式法学论坛57-是通过不断增加轻罪罪名,犯罪圈的扩大必然导致案件数量的增加,此时又主张通过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或者增设轻罪审理程序来实现重罪、轻罪的繁简分流。然而,简易程序审理并不代表着案件效率能够得到质的提升,如此一“增”一“简”辗转徘徊又回到了问题的原点。轻罪轻罚、轻罪速结这种理想的轻罪治理模式实际上也无法起到教育改造的目的。一方面,在入罪门槛上严厉;另一方面却在刑罚上适用轻缓化,并且设置轻罪案件快速结案,这种刻板、流水线式的办案模式其实难以发挥 刑法
19、 对于犯罪人对自身行为的准确认知以及悔罪、教育改造的作用。10第三,增设轻罪是迷信 刑法 积极预防功能。“严而不厉”支持者认为:对违法犯罪行为,即便是较为轻微的违法行为在 刑法上采取较为严厉的否定态度,能够培养公民良好的规则意识,构建社会诚信体系。11由此认为通过不断严密法网、去重刑化等措施,能够有效预防犯罪,并且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然而,这种观点是对 刑法 积极预防功能的迷信,有 刑法 万能主义之嫌。原因在于:一是积极的预防功能并不能成为 刑法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论据。积极预防功能源自德国刑法理论,认为通过刑事司法活动让公民对法忠诚。正是因为这种一般预防被冠以“积极”的修饰,我国学者便将它与
20、“积极参与社会治理”联系在一起,这貌似将德国概念本土化,实际上是偷换了概念;二是希冀通过 刑法 为大众创造规则,那么大众会无所适从。通过不断增设轻罪来扩大犯罪圈的这种旨在编纂“大刑法”的行为实际上是将 刑法 视为社会的伦理规范,是 刑法 万能主义的表现。12久而久之,刑法 试图在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发挥作用,甚至挤压民事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不法行为规制的空间,违背法治的的基本要求。13四、我 国 轻 罪 治 理 模 式 的 完 善 路径:以新“枫桥经验”为指导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社会治理的需求,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丰富其时代要义。在当下轻罪治理模式现有的弊端下,检察 机关有希 望借助新“枫 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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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 视阈下 我国 模式 现实 检视 完善 进路 俞育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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