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117—2022 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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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100 CCS C 57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1172022 代替 GBZ 1172015,GBZ 1322008,GBZ 1752006 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 Standard for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in industrial radiography 2022-10-13 发布 2023-03-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 布 GBZ 1172022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使用单位放射防护要求.2 5 探伤机的放射防护要求.3 6
2、固定式探伤的放射防护要求.5 7 移动式探伤的放射防护要求.7 8 放射防护检测.9 附录 A(资料性)射线移动式探伤控制区距离的估算.12 参考文献.15 GBZ 1172022 II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代替 GBZ 1172015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 1322008工业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 1752006 射线工业 CT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与GBZ 1172015、GBZ 1322008和GBZ 175200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更改了探伤机放射防护性能的要求(见第 5 章,GBZ 1172015
3、 的 3.1.1、3.1.2、3.1.3、3.1.4,GBZ 1322008 版的 4.14.8);b)增加了“使用单位放射防护要求”(见第 4 章);c)更改了控制区距离的估算(见附录 A,GBZ 1322008 的附录 C);d)将放射防护要求场所相关的空气比释动能率更改为周围剂量当量率(见表 1、表 2、6.1.3、6.1.4、7.2.2、7.2.8、7.5.2.4、8.4.2,GBZ 1172015 的表 1,GBZ1322008 的表 1、6.1、7.3.1、7.3.6、7.5.5、8.2.2 c));e)删除了探伤机性能验收检测的内容(见 GBZ 1322008 的 11.2);f
4、)删除了管道爬行探伤装置、探伤机快门形式的示意图(见GBZ 1322008的附录A、附录B)。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放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大平、李海亮、张震、邹剑明、刘澜涛、冯泽臣。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 117:1996 年首次发布为 GB 163571996;200
5、2 年第一次修订,转化为 GBZ 1172002;2006 年第二次修订时,并入了 GBZ/T 1502002工业 X 射线探伤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T1502002 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171501997);2015 年第三次修订;GBZ 132:2001 年首次发布为 GB 18465 布为布情况;2002 年第一次修订,转化为 GBZ 1322002;2008 年第二次修订;GBZ 175,2006年首次发布。GBZ 1172022 1 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射线和射线探伤的放射防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使用600 kV及以下的X射线探伤机和射线探伤机进
6、行的探伤工作(包括固定式探伤和移动式探伤),工业CT探伤和非探伤目的同辐射源范围的无损检测参考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加速器和中子探伤机进行的工业探伤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9445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 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GB/T 14058射线探伤机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T 26837 无损检测仪器 固定式和移动式工业X射线探伤机 G
7、BZ 98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 GBZ 128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T 250 工业X射线探伤室辐射屏蔽规范 GA 1002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工业探伤 industry radiography 采用射线对物体进行照射成像,以检查其内部缺陷的方法。3.2 X 射线探伤机 X-ray radiography facilities 对物体内部结构进行 X 射线摄影或断层检查的设备总称,包括 X 射线管头组装体、控制箱及连接电缆。注:X射线探伤机按照X射线发射的方向和窗口范围可分为定向式和周向式,按安
8、装形式可分为固定式和移动式。3.3 GBZ 1172022 2 射线探伤机-ray radiography facilities 使用密封放射源发射的射线用于发现物体内部缺陷的设备,包括一个源容器及其附件。注:按照源容器的可移动性可分为:便携式探伤机(P类),源容器便于人工搬运且质量不超过 50 kg;移动式探伤机(M类),源容器借助适当的工具能容易移动;固定式探伤机(F类),源容器是固定安装的或只能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有限制地移动。3.4 固定式探伤 stationary defect detecting 在探伤室内使用固定安装或可有限移动的探伤机产生的射线对物体进行照射成像,以检查其内部缺陷的
9、方法。3.5 移动式探伤 mobile defect detecting 在探伤室以外的生产车间、工地或安装现场等场地使用移动式探伤机产生的射线对物体进行照射成像,以检查其内部缺陷的方法。3.6 换源器 source changer 用于更换射线探伤源组件的屏蔽容器。通常具有两个贮源孔,旧源从换源器的一个源孔被推进,新源从另一个源孔中被移出。3.7 管道爬行器 pipe crawler 一种在管道内安装的移动式管道探伤装置,探伤装置机架安装在管道内,源在动力驱动下随同机架在管道内平移(前进或后退),对管道焊缝进行射线探伤。利用一个控制源控制探伤设备的前进方向与位置。3.8 控制源 contro
10、l source 用来对管道爬行器进行导向和定位控制的密封放射源。3.9 使用单位 operating organization 利用工业探伤装置进行工业探伤的营运单位。4 使用单位放射防护要求 4.1 开展工业探伤工作的使用单位对放射防护安全应负主体责任。GBZ 1172022 3 4.2 应建立放射防护管理组织,明确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建立和实施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和措施。4.3 应对从事探伤工作的人员按 GBZ 128 的要求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按 GBZ 98 的要求进行职业健康监护。4.4 探伤工作人员正式工作前应取得符合 GB/T 9445 要求的无损探伤人员资格。4.5 应配备辐
11、射剂量率仪和个人剂量报警仪。4.6 应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5 探伤机的放射防护要求 5.1 X 射线探伤机 5.1.1 X 射线探伤机在额定工作条件下,距 X 射线管焦点 100 cm 处的漏射线所致周围剂量当量率应符合表 1 的要求,在随机文件中应有这些指标的说明。其他放射防护性能应符合 GB/T 26837 的要求。表 1 X 射线管头组装体漏射线所致周围剂量当量率控制值 管电压 kV 漏射线所致周围剂量当量率 mSv/h 150 1 150200 2.5 200 5 5.1.2 工作前检查项目应包括:a)探伤机外观是否完好;b)电缆是否有断裂、扭曲以及破损;c)液体制冷设备是否有渗漏;
12、d)安全联锁是否正常工作;e)报警设备和警示灯是否正常运行;f)螺栓等连接件是否连接良好;g)机房内安装的固定辐射检测仪是否正常。5.1.3 X 射线探伤机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a)使用单位应对探伤机的设备维护负责,每年至少维护一次。设备维护应由受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或设备制造商进行;b)设备维护包括探伤机的彻底检查和所有零部件的详细检测;c)当设备有故障或损坏需更换零部件时,应保证所更换的零部件为合格产品;d)应做好设备维护记录。5.2 射线探伤机 5.2.1 源容器及其传输导管 GBZ 1172022 4 5.2.1.1 当源容器装载最大活度值的密封源并处于锁定状态且装配好保护盖(若有)时
13、,源容器外表面一定距离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不超过表 2 规定的控制值,随机文件中应有该指标的说明。其他放射防护性能应符合 GB/T 14058 的要求。表 2 源容器外表面一定距离处周围剂量当量率控制值 探伤机类别 探伤机代号 最大周围当量剂量率 mSv/h 离源容器表面 5cm 处 离源容器表面 100cm 处 便携式 P 0.5 0.02 移动式 M 1 0.05 固定式 F 1 0.1 5.2.1.2 工作前检查项目主要包括:a)检查源容器和源传输导管的照射末端是否损伤或者有异常;b)检查螺母和螺丝的紧密程度、螺纹和弹簧是否有损伤;c)确认放射源锁紧装置工作正常;d)检查控制软轴末端是否
14、有磨损、损坏(磨损标准由厂家提供),与控制导管是否有效连接;e)安全联锁是否工作正常;f)报警设备和警示灯运行是否正常;g)检查源容器和源传输导管是否连接牢固;h)检查源传输导管和控制导管是否有毛刺、破损、扭结;i)检查警告标签和源的标志内容是否清晰;j)测量源容器表面一定距离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是否符合 5.2.1.1 的要求,并确认放射源处于屏蔽状态。5.2.2 射线探伤机的维护 5.2.2.1 应定期对射线探伤机中涉及放射防护的部件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维修射线探伤机时,应由厂家专业人员将放射源倒入换源器后进行。使用单位人员不应单独对探伤机进行维修。5.2.2.2 应经常对射线探
15、伤机的控制组件包括摇柄、源传输导管进行润滑擦洗,齿轮应经常添加润滑剂,并对源传输导管接头进行擦洗,避免灰尘和砂粒。5.2.3 放射源的贮存和领用 5.2.3.1 使用单位应设立专用的放射源(或带源的探伤机)的贮存库。5.2.3.2 移动式探伤工作间歇临时贮存含源容器或放射源、控制源,应在专用的贮存设施内贮存。现场存储设施包括可上锁的房间、专用存储箱或存储坑等。应具有与使用单位主要基地的存储设施相同级别的防护。临时贮存完毕,应进行巡测,确保存储安全。5.2.3.3 放射源贮存设施应达到如下要求:GBZ 1172022 5 a)严格控制对周围人员的照射、防止放射源被盗或损坏,并能防止非授权人员采取
16、任何损伤自己或公众的行动,贮存设施门口应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b)应能在常规环境条件下使用,结构上防火,远离腐蚀性和爆炸性等危险因素;c)在公众能接近的距外表面最近处,其屏蔽应能使该处周围剂量当量率小于 2.5 Sv/h 或者审管部门批准的控制水平;d)贮存设施的门应保持在锁紧状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e)定期检查物品清单,确认探伤源、源容器和控制源的存放地点。5.2.3.4 放射源的储存应符合 GA 1002 的相关要求。5.2.3.5 使用单位应制定放射源领用及交还制度,建立领用台帐,明确放射源的流向,并有专人负责。5.2.3.6 领用、交还含放射源的源容器时,应对离源容器外表面一定距离处的
17、周围剂量当量率进行测量,确认放射源在源容器内。含放射源的源容器应按规定位置存放,领用和交还都应有详细的登记。5.2.4 放射源的运输和移动 5.2.4.1 放射源的货运运输要求按 GB 11806 的规定执行,应满足 A 类与 B 类运输货包要求。在运输过程中,源窗应处于关闭状态,并有专门的锁定装置。5.2.4.2 含源装置应置于储存设施内运输,只有在合适的源容器内正确锁紧并取出钥匙后方能移动。5.2.4.3 在不涉及公用道路的厂区内移动时,应使用小型车辆或手推车,使含源装置处于人员监视之下。5.2.5 废旧放射源的处理 使用单位应与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当放射源需报废时,应按照
18、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返回生产单位或原出口方。放射源的购买及报废手续应遵照相应审管部门的具体规定,相关文件记录应归档保存。6 固定式探伤的放射防护要求 6.1 探伤室放射防护要求 6.1.1 探伤室的设置应充分注意周围的辐射安全,操作室应避开有用线束照射的方向并应与探伤室分开。探伤室的屏蔽墙厚度应充分考虑源项大小、直射、散射、屏蔽物材料和结构等各种因素。无迷路探伤室门的防护性能应不小于同侧墙的防护性能。X 射线探伤室的屏蔽计算方法参见 GBZ/T 250。6.1.2 应对探伤工作场所实行分区管理,分区管理应符合 GB 18871 的要求。6.1.3 探伤室墙体和门的辐射屏蔽应同时满足:a)关注点
19、的周围剂量当量参考控制水平,对放射工作场所,其值应不大于 100Sv/周,对公众场所,其值应不大于 5Sv/周;b)屏蔽体外 30cm 处周围剂量当量率参考控制水平应不大于 2.5Sv/h。6.1.4 探伤室顶的辐射屏蔽应满足:a)探伤室上方已建、拟建建筑物或探伤室旁邻近建筑物在自辐射源点到探伤室顶内表面边缘所张立体角区域内时,探伤室顶的辐射屏蔽要求同 6.1.3;b)对没有人员到达的探伤室顶,探伤室顶外表面 30cm 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参考控制水平通常可取 100Sv/h。GBZ 1172022 6 6.1.5 探伤室应设置门-机联锁装置,应在门(包括人员进出门和探伤工件进出门)关闭后才能进
20、行探伤作业。门-机联锁装置的设置应方便探伤室内部的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离开探伤室。在探伤过程中,防护门被意外打开时,应能立刻停止出束或回源。探伤室内有多台探伤装置时,每台装置均应与防护门联锁。6.1.6 探伤室门口和内部应同时设有显示“预备”和“照射”状态的指示灯和声音提示装置,并与探伤机联锁。“预备”信号应持续足够长的时间,以确保探伤室内人员安全离开。“预备”信号和“照射”信号应有明显的区别,并且应与该工作场所内使用的其他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在醒目的位置处应有对“照射”和“预备”信号意义的说明。6.1.7 探伤室内和探伤室出入口应安装监视装置,在控制室的操作台应有专用的监视器,可监视探伤室内人员
21、的活动和探伤设备的运行情况。6.1.8 探伤室防护门上应有符合 GB 18871 要求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6.1.9 探伤室内应安装紧急停机按钮或拉绳,确保出现紧急事故时,能立即停止照射。按钮或拉绳的安装,应使人员处在探伤室内任何位置时都不需要穿过主射线束就能够使用。按钮或拉绳应带有标签,标明使用方法。6.1.10 探伤室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排风管道外口避免朝向人员活动密集区。每小时有效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 3 次。6.1.11 探伤室应配置固定式场所辐射探测报警装置。6.2 探伤室探伤操作的放射防护要求 6.2.1 对正常使用的探伤室应检查探伤室防护门-机联锁装置、照射信号指示
22、灯等防护安全措施。6.2.2 探伤工作人员在进入探伤室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携带个人剂量报警仪和便携式X-剂量率仪。当剂量率达到设定的报警阈值报警时,探伤工作人员应立即退出探伤室,同时防止其他人进入探伤室,并立即向辐射防护负责人报告。6.2.3 应定期测量探伤室外周围区域的剂量率水平,包括操作者工作位置和周围毗邻区域人员居留处。测量值应与参考控制水平相比较。当测量值高于参考控制水平时,应终止探伤工作并向辐射防护负责人报告。6.2.4 交接班或当班使用便携式 X-剂量率仪前,应检查是否能正常工作。如发现便携式 X-剂量率仪不能正常工作,则不应开始探伤工作。6.2.5 探伤工作人员应正确
23、使用配备的辐射防护装置,如准直器和附加屏蔽,把潜在的辐射降到最低。6.2.6 在每一次照射前,操作人员都应该确认探伤室内部没有人员驻留并关闭防护门。只有在防护门关闭、所有防护与安全装置系统都启动并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才能开始探伤工作。6.2.7 开展探伤室设计时未预计到的工作,如工件过大等特殊原因必须开门探伤的,应遵循本标准第7.1 条第 7.4 条的要求。6.3 探伤设施的退役 当工业探伤设施不再使用,应实施退役程序。包括以下内容:a)有使用价值的放射源可在获得监管机构批准后转移到另一个已获使用许可的机构,或者按照本标准第 5.2.5 条中废旧放射源的处理要求执行。b)掺入贫铀的屏蔽装置应与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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