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227—2017 职业性传染病的诊断(代替:GBZ 227—20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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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100 C 60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2272017 代替 GBZ 2272010 职业性传染病的诊断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infectious disease 2017-05-18 发布 2017-11-01 实施 GBZ 2272017 1 前 言 本标准的第6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Z 2272010职业性传染病诊断标准;与GBZ 2272010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修改了
2、范围;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诊断总则;修改了职业性布鲁氏菌病临床表现的表述内容;分则中增加了莱姆病和艾滋病两种职业性传染病的诊断条款;附录A中增加了职业性莱姆病和职业性艾滋病两种传染病的职业史确认及特异性实验室检查、职业卫生学调查、鉴别诊断和处理原则相关的内容;增加了规范性附录B艾滋病指征性疾病C组临床表现;增加了资料性附录C职业接触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黑龙江省第二医院、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莉、李晓军、蒋轶文、石冬梅、李丹丹、郑元春、邢军、石耀辉。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
3、情况为:GBZ 2272010。GBZ 2272017 2 职业性传染病的诊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传染病的诊断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职业性传染病的诊断及处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Z 88 职业性森林脑炎诊断标准 WS 269 布鲁氏菌病诊断标准 WS 283 炭疽诊断标准 WS 293 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标准 3 诊断原则 依据确切的病
4、原生物(病原体)职业接触史,具有相应的临床表现及特异性实验室检查阳性结果,结合职业卫生学、流行病学调查资料,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4 总则 4.1 具有确切的病原生物(病原体)职业接触史。4.2 有明确的传染病临床表现和特异性实验室检查结果。5 分则 5.1 布鲁氏菌病 5.1.1 从事接触布鲁氏菌的相关职业,如兽医、畜牧、屠宰、畜产品加工(乳、肉、皮毛)、疫苗和诊断制品生产、研究、应用及从事布鲁氏菌病防治的工作人员。5.1.2 布鲁氏菌病诊断应同时具备下列各项(按 WS 269 执行):a)急性期出现间断或持续数日乃至数周发热(包括低热),伴有多汗、乏力、肌肉和关节
5、疼痛等;查体可发现部分患者淋巴结、肝、脾和睾丸肿大,少数患者可出现各种皮疹或黄疸;慢性期患者多表现为骨关节系统及神经系统损害;GBZ 2272017 3 b)实验室检查:血清学检查(试管凝集试验、补体结合试验、抗人球蛋白试验)任何一项为阳性或从病人血液、骨髓、其他体液及排泄物等任一种培养物中分离到布鲁氏菌。5.2 炭疽 5.2.1 从事接触炭疽杆菌的相关职业,如屠宰、兽医、畜牧、畜产品加工(乳、肉、皮毛)、疫苗和诊断制品生产、研究、应用及从事炭疽防治等的工作人员。5.2.2 炭疽诊断应同时具备下列各项(按 WS 283 执行):a)至少具备一种类型炭疽的临床表现(如皮肤炭疽、肺炭疽、肠炭疽、脑
6、膜炎型炭疽、败血症型炭疽);b)显微镜检查,发现皮肤溃疡的分泌物、痰、呕吐物、排泄物、血液、脑脊液等标本中大量两端平齐、呈串联状排列的革兰阳性大杆菌,同时细菌培养分离到炭疽芽胞杆菌或血清抗炭疽特异性抗体滴度呈 4 倍或 4 倍以上升高。5.3 森林脑炎 5.3.1 从事接触森林脑炎病毒的相关职业,并有蜱叮咬史。5.3.2 森林脑炎诊断明确,按 GBZ 88 执行。5.4 莱姆病 5.4.1 从事接触伯氏疏螺旋体的相关职业,可有蜱等吸血节肢动物叮咬史。5.4.2 莱姆病诊断应同时具备 a)中至少一项和 b)中至少一项:a)临床表现:1)游走性红斑,叮咬部位红斑、丘疹、中心部位水疱或坏死;2)发热
7、、头痛、咽痛、肌肉痛等类似感冒样症状,伴有局部或全身淋巴结肿大;3)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炎症,如脑膜炎、颅神经根炎、脊神经根炎、脑脊髓炎;4)晚期有骨关节损害,如关节炎;皮肤出现硬化、萎缩、肢端皮炎等。b)实验室检查:1)血清或体液(脑脊液、关节液、尿液)中检测到高滴度伯氏疏螺旋体特异性抗体;2)双份血清特异性抗体滴度 2 倍及以上增高;3)受损组织切片或血液、体液涂片中的病原体直接检测阳性;4)组织或体液中伯氏疏螺旋体 PCR 检查 DNA 阳性。5.5 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和人民警察)5.5.1 职业感染的判定:a)医疗卫生人员和人民警察在从事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
8、eficiency virus,HIV)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的防治和管理等活动中,有可能造成 HIV 意外感染,意外接触 24h 内检测 HIV抗体为阴性,随访期内 HIV 抗体阳转的接触者,为职业接触感染;b)对于意外接触者在接触前、后 6 个月内发生过易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行为,或者有线索显示接触者感染的病毒不是来自本次职业接触感染的,应当根据需要进行分子流行病学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判定感染者感染的病毒是否来自本次职业接触。GBZ 2272017 4 5.5.2 艾滋病的诊断应具有下列一项(按 WS 293 执行):a)HIV 感染和 CD4 细胞200/mm3;b)HIV 感染和至少一种成人艾
9、滋病指征性疾病(C 组临床表现)。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一般治疗:适当休息,必要时隔离。6.1.2 病原治疗:使用疗效确切的抗生素或抗病毒药物。6.1.3 对症治疗:消除或减轻病原体所致的病理损害,维护机体内环境稳定,减轻病人痛苦。6.1.4 支持治疗:提高机体免疫力,给予心理治疗、康复治疗等。6.2 其他处理 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GB/T 16180处理。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A。8 艾滋病指征性疾病 C 组临床表现 见附录B。9 职业接触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 参见附录C。GBZ 2272017 5 A A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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