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_T 2563-2022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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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40.4033CCS Z 60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 25632022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hemical fibers industry2022 - 12 - 30 发布2023 - 1 -30 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发 布DB33/ 25632022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55 企业边界86 大气污染物监控要求97 实施与监督11附录 A(资料性)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12附录 B(资料性)
2、环境空气和废气 硫化氢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18参考文献22I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 加强浙江省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企业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
3、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的相关规定。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2022年12月30日批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II本标准是化学纤维工业大
4、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 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和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时,这些污染物项目执行国家标 准要求。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化学纤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化学纤维工业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 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无机纤维工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
5、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4680 空气质量 二硫化碳的测定 二乙胺分光光度法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378222019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Z/T 300.86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
6、物质测定 第86部分:乙二醇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7、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44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683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1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
8、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01 环境空气和废气 酰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076 环境空气 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107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油烟和油雾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1078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硫醇等8种含硫有机化合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预浓缩/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093 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10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
9、核发技术规范 化学纤维制造业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纤维制造业HJ 1240外光谱法HJ 1261HJ 1262HJ 2000HJ 2026HJ 2027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固定污染源废气环境空气和废气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DB33/T
10、 310003 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技术规范DB33/T 310007 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化学纤维 chemical fibers;man-made fibers用天然或合成高分子化合物经化学加工制得的纤维,涵盖GB/T 47542017中化学纤维制造业(C 28),包括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C 281)、合成纤维制造(C 282)和生物基材料制造(C 283)。注:按照生产原料一般可分为人造纤维(再生纤维和无机纤维)和合成纤维。来源:HJ 11022020,3.1,有修改2HJ 1153 固定污染源废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11、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154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再生纤维 regenerated fibers以天然产物(纤维素、蛋白质等)为原料,经纺丝过程制成的化学纤维。注:再生纤维素纤维、再生蛋白质纤维。来源:GB/T 4146.22017,2.2,有修改合成纤维 synthetic fibers以石油、天然气及煤等产品为原料,用有机合成的方式制成单体,聚合后经纺丝加工制成的纤维。 主要产品有聚酯纤维(涤纶)、聚酰胺纤维(锦纶)、聚丙烯腈纤维(腈纶)、聚丙烯纤维(丙纶)、 聚乙烯醇纤维(维纶)、聚氨酯弹性纤维(氨纶)以及其他芳香族聚酰胺纤维等。来源:GB/
12、T 4146.22017,2.3,有修改生物基化学纤维 bio-based fibers以生物质为原料或含有生物质来源单体的聚合物所制成的纤维。 来源:GB/T 4146.22017,2.7,有修改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 recycled fibers采用回收的废旧聚合物材料和废旧纺织材料加工制成的纤维。 来源:GB/T 4146.22017,2.8,有修改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 非
13、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来源:GB 378222019,3.1,有修改总挥发性有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 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过程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 %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 加和得出。来源:GB 378222019,3.2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 量浓度
14、计。来源:GB 378222019,3.33VOCs 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 %的原辅材料、产品和废料(渣、液),以及有机聚合物原辅材料和废料(渣、液)。注:确定VOCs质量占比时,将20 时蒸气压不小于10 Pa,101.325 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50 的有机化合物或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纳入核算范围。来源:GB 378222019,3.7,有修改油 雾 oil mist工业生产过程中挥发产生的油剂(矿物油、植物油、动物油、合成油等)及其加(受)热分解或裂 解产物。来源:HJ 1077
15、2019,3.2,有修改工艺废气 process vents注:可按照HJ 1102确定主要生产单元和工序。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或烟囱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 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来源:GB 378222019,3.4,有修改氧含量 oxygen content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 来源:HJ 945.12018,3.11基准氧含量 benchmark oxygen content用于折算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氧含量的基准值。 来源:HJ 94
16、5.12018,3.12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质量浓度。来源:GB 378232019,3.304生产过程及其辅助配套设施排放的废气。包括浆粕生产、原液制备、酸站、精炼、溶剂回收、聚合、 纺丝、后处理、组件等清洗等生产工序。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自排气筒(或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来源:GB 378222019,3.19,有修改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难以
17、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来源:GB 378222019,3.20,有修改蓄热燃烧装置 regenerative thermal oxidizer (RTO)将工业有机废气进行燃烧净化处理,并利用蓄热体对待处理废气进行换热升温、对净化后排气进行 换热降温的装置,包括换向设备、蓄热室、燃烧室和控制系统等。来源:HJ 10932020,3.3,有修改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化学纤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化学纤维工业建设项目。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有
18、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1.1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1.2 恶臭类污染物除符合表 1 和表 2 规定外,还应符合 GB 14554 规定的相关要求。表 1 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5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序号污染物项目适用条件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颗粒物所有企业2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2油雾 153臭气浓度 2氨纶1 000其他8004非甲烷总烃(NMHC)604.1.3 企业应根据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工艺过程等,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筛选并上报需要控制的 TV
19、OC 污染物项目。4.1.4 采用加盖等方式收集并处理污水处理站废气,应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涉及排放工艺废气中特征污染物的,还应执行表 1 规定的相应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2 污水处理站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4.1.5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2 kg/h,VOCs 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应满足表 3 规定的要求。当同一车间有不同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时,应合并计算 NMHC 初始排放速率。现有企业因安全等因素无法进行处理设施进口 VOCs 质量浓度实测的,可采用物料衡算或其他等效方式确定处理效率要求。6表 1 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续)单
20、位:mg/m3序号污染物项目适用条件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5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所有企业1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6乙二醇合成纤维、生物基化学纤维、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涉及使用或排放的407乙醛208甲醛59己内酰胺 32010二甲基乙酰胺4011二甲基甲酰胺512丙烯腈0.513二硫化碳再生纤维涉及使用或排放的2014硫化氢515丙酮4016苯涉及使用或排放的1注1:涉及油剂使用的工序。注2:臭气浓度单位为无量纲,为最大一次值。注3:待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非甲烷总烃(NMHC)60污水处理站排气筒2硫化氢53氨204臭气浓度1 00
21、0注:臭气浓度单位为无量纲,为最大一次值。表 3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要求适用范围处理效率/%NMHC 初始排放速率2 kg/h804.1.6 处理效率,指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处理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当处 理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理前”,最后一 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处理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 理前”,以处理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口 的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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