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抓取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与完善_夏雪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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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不正当竞争62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3 年第 1 期数据抓取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与完善夏雪妮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数据抓取技术已经非常成熟。这项技术既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也为一些滥用该技术的经营者带来了高额的利润。本文通过分析腾讯诉斯氏公司的典型案例,总结出此类案件主要存在互联网络专条的规定不足、一般条款的规定模糊、判断数据抓取行为不正当的标准不全以及对侵权行为举证困难的问题,还需要通过增加专项条款的规定、明确数据抓取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标准以及完善对电子数据的认定来逐步解决。本文拟通过腾讯诉斯氏公司案例的分析和总结,为类似案件的审判工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关键词:反不正
2、当竞争法 数据抓取行为 规制一、案例分析(一)基本案情根据(2021)浙 8601 民初 309 号1的判决书显示,被告斯氏(杭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爬虫技术非法抓取原告的微信公众平台上的信息内容以及数据,并且通过“极致了”网站为网站用户提供微信公众号及其文章的搜索、公众号排行及推荐、公众号数据抓取、公众号数据分析等服务,以此来吸引网站用户开通会员,从而获得巨额利益。(二)裁判理由分析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最终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定被告使用爬虫工具爬取微信公众平台相关数据的行为不正当,明确了数据爬取的行为边界,有效规范了数据要素市场的竞争秩序,划定了技术应用创新的合理边界,平衡了
3、平台生态环境构筑者和平台生态参与者之间的公平关系,进一步促进了数据合理开放、分享和流通利用,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一是原告对涉案数据是否享有竞争性权益;二是涉案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是若涉案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1.法院援引了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肯定了原告对数据的竞争性权益。法院从数据的来源、原告对数据的贡献、数据对原告的商业价值以及数据的构成四个方面,总结出原告对数据享有竞争性权益。2.法院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兜底条款,认定抓取数据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在适用兜底条款上,法院认为不能脱离立法目的而无
4、限扩大范围。因此,法院从五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一是分析被诉行为对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与服务的正常运行造成了妨碍与破坏;二是分析被诉行为可以对原告部分数据内容服务构成实质性替代;三是被诉行为违反 Robots 协议,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四是被诉行为不属于技术创新的公平竞争行为;五是被诉行为损害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对象。综上所述,法院认定被告抓取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专条”的兜底规定。3.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责任。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数据抓取行为,是指利用算法程序对网络数据进行抓取并保存至本地数据库的行为。数
5、据抓取作为一种技术,最早应用于搜索引擎,为人们的生活与学习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近年来,数据抓取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纠纷案件越来越反不正当竞争63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3 年第 1 期多。本文所讨论的是利用数据抓取技术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数据所有者的商业利益,也违背了商业道德,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通过分析斯氏公司抓取微信平台数据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我们可以发现主要存在以下三种问题亟待解决。(一)互联网专条的法律规定不足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数据抓取行为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认定数据爬取行为违法的依据模糊。一些法院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
6、项的兜底条款来认定该行为妨碍或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运用“互联网专条”进行认定并不准确。上述案件中,法院就是采纳了该条款进行认定,这样的认定看似合理,但是依旧存在问题。上述案例中,法院的裁判理由是斯氏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对微信公众平台提供的网络产品功能或服务进行限制或破坏,干扰了微信公众平台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故适用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进行认定是合适的。然而,本案中斯氏公司的行为可能没有限制或者破坏微信公众平台的正常运营。斯氏公司并非阻止互联网用户使用微信公众平台,也并没有直接复制微信公众平台的产品与服务,而是为自己的用户提供文章的搜索、排行以及数据查看等功能,这些
7、功能与微信公众平台的产品与服务并不是完全重合的,仅与搜索引擎的功能有相似之处。因此,运用第十二条来认定数据抓取行为的违法性不够准确。第十二条采用了列举三种情形加一条兜底条款的方式进行规定,这样的立法模式虽然可以更加精准的判定具体行为的违法性,但是也导致了认定的局限性,毕竟违法情形总是难以列举完全的。(二)一般条款的规定模糊一些法院则选择援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来认定该行为违背了法律和商业道德。一般条款中的规定给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导致不同的法院会有不同的解读。一般条款是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经营者不能违反法律和商业道德,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上述案件中,法院认为 Robo
8、ts 协议被公认为是“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所以斯氏公司违反了微信公众平台在网站设置的Robots 协议,也就是违反了商业道德与诚实信用原则。然而,Robots 协议对数据抓取行为的限制程度并不足以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即使符合 Robots 协议也不意味着就一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往往还会成为违法者的挡箭牌。2虽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解释中第三条对“商业道德”的含义以及判断方法进行了规定,但是总结起来还是需要法院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这就会导致不同法院的裁判结果可能存在差异。而“诚实信用原则”虽然出现在多部法律中,但是在不同法律中的含义也不完全相同,所以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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