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税收的含义、特点和职能剖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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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税收的含义、特点和职能剖析 【摘要】本文从税收理论与海关职能角度对海关税收的含义进行了探析,尝试性地提出了海关税收的定义,在此基础上着重论述了海关税收的涉外性特点,并结合当前经济形势阐述市场经济条件下海关税收的经济职能。 【关键词】 海关税收 涉外性 经济职能 随着我国参与国际经济的广度和深度的不断发展和经济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以进境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主体的海关税收还将进一步增长,海关税收仍将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其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将更加深远。 一、“海关税收”的含义探析 近年来,“海关税收”作为一个术语经常被海关和学术界的一些人提起,“海关税收”一词也经常出现在报章杂志中,但至今没有人对海关税收的概念内涵进行探究,也没有人给出过一个严格的定义。人们一般理解的“海关税收”基本上等同于由海关征收的税收,但这在理论上并不科学和严密。 税收学理论认为,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区别,并不在于其征收主体的不同,也不在于纳税人的不同,而在于征税对象的不同,即税收种类的边界是以征税对象来划分的。因此,理解海关税收的含义,需要知道海关税收与其他税收的征税对象的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法“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由此可见,不能简单地把海关税收定义为由海关征收的税收,或者把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征税称为海关税收。因为如果需要,或由海关之外的征税机关征税的征管效率比海关更高,那么国家完全可以规定由海关之外的征税机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征税。但即使是这样,这些税仍然是海关税收,因为这些税的征税对象是海关的监管对象。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把海关税收定义为对海关监管对象的征税。依据我国海关法,我国的海关税收是海关对依法监管的进出境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所征收的税。根据国家有关的税收法令法规,我国的海关税收包括对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进出口关税、对进境货物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对进境运输工具征收的船舶吨税等税种。 1、“海关税收”与“代征税” 虽然从理论上讲,海关税收不等同于由海关征收的税,但实际上,海关税收确实主要是由海关征收的,这是由国家赋予海关的职能以及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需要所决定的。事实上,当海关被赋予了征收海关税收的职能后,征税本身就成为了海关对监管对象的最重要的的监管方式和手段。由此可见,征税主体的选择本身就是海关税收政策和制度的重要方面。 在海关系统内流行着一个通俗的术语“代征税”,通常是指由海关征收的进境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虽然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术语被广泛使用,但却反映出对海关税收和海关税收征收主体理解的偏差,那就是征收关税是海关的天然职能,而由海关征收关税以外的其他税,只是代替国内税务机关履行征税权。而征税主体的选择是由海关的职能和提高征税效率的需要所决定的,这种选择本身也是国家税收政策和制度的一部分。由海关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和由海关征收关税一样,同样是海关的监管职能的体现,我国海关法规定的海关依法“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这当然就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 2、出口退税与海关税收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退还出口之前所经历的各流转环节所纳的国内商品税,使本国商品以不含国内商品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通常,进口国对该国进口的商品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征收与国内生产的相同商品同等的国内商品税,使进口商品与国内商品保持同等的税收负担。因此,出口退税避免了出口国和进口国的双重征税,体现了税收的中性原则,为世贸组织规则所接受。由于出口退税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也并不构成财政收入的来源,因而通常不被视作海关税收。但出口退税的作用对象是作为海关监控对象的出口商品,也具有海关税收的属性,这可以从出口退税与关税的比较中不难看出。 首先,从对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影响看。如果出口退税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制度,即出口退税作为关税政策实施的一个外部制度性条件,并且严格实行应退尽退的零税率,那么关税政策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就要看出口关税是否有效地调节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总体上看,出口关税率的总体水平影响出口的总量,而各种商品的出口关税率影响这些商品的出口结构。当出口退税作为一项政策使用时,即通过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影响出口的总量和结构,政策效果之所以能够体现,同样是由于出口退税率的变动对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产生了影响。可见,降低某种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其政策效果等同于在对所有商品都是实行全额退税的条件下,提高该种商品的出口关税率。 其次,从对促进出口和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影响看。一国商品之所以能够进入进口国市场,从理论上讲是由于出口国在该商品的生产上拥有比较优势,而从通俗意义上讲是由于出口国生产该商品的成本较进口国低,能以更低的价格进入该国市场。征收出口关税能起到限制出口的作用,而通常出口国征收出口关税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本国资源性商品的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是要增强本国制造品的出口,但如果制造品的国内流转税没有全部退税,出口退税的效果就大打折扣。因此,如果对所有的商品都实行出口全额退税,同时对某些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同样可起到限制这些商品出口的作用。举例而言,某商品的国内价格为100元,其中所含的国内流转税为10%,对其实行出口退税后,该商品就能以90元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但假如无法做到全额退税,退税率仅为应退税额的55%,即元,该商品进入国际市场的价格为元。如果该商品全额退税,同时又征收5%的出口关税,该商品进入国际市场的价格同样是元。因此,这两种政策对该商品出口和国际市场价格的影响是完全相同的。 最后,从近年来我国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实际做法看。退税率实际上已按照海关税则对商品的分类进行确定,降低某税号下商品的退税率实际上等同于提高该商品的出口关税率。而我国政策的调整往往实行退税率和关税率的双率齐动,如在减低退税率的同时,又提高该商品的出口关税税率。虽然这样有利于加强政策力度,但这种政策操作手法本身也已经说明,出口退税率的变动与关税税率变动效果相同。 二、海关税收的特点 海关税收具有一般税收的共性,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但海关税收还具有一个其他一般税收所没有的特征,那就是海关税收的涉外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海关税收的征税对象须按国际通行的商品分类规则划分为具体的税目,而海关进出口税则就是海关税收的税目税率表 目前,世界各国通行的商品分类规则是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各国以此为基础制定本国的进出口税则。根据其规定,商品按其自然属性、用途和功能等进行分类,每一种商品被冠以特定的六位数编码,各国税则中该种商品的税则号列的前六位数必须与该编码相同,各国可以根据需要在六位数编码下增设本国子目。 2、海关税收的计税价格必须根据国际通行的规则确定 海关税收大多采用从价标准计征,为此必须确定计税价格,关税的计税价格习惯上称为完税价格。由于各国自行确定完税价格极有可能产生事实上的贸易壁垒,对自由贸易造成损害,为此寻求国际统一的完税价格确定规则始终是海关税收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WTO估价协定》便是国际社会寻求统一的完税价格确定规则的努力所形成的成果。根据这一协议,关税的完税价格应为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依据《WTO估价协定》制定本国的海关税收制度。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3、海关税收的税率设置,须考虑国家参与签订的国际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 自由贸易与保护主义始终是国际贸易发展中的一对矛盾,为了从国际贸易中取得最大的利益,在完全自由的国际贸易环境尚未形成之前,参与地区性和国际性的多边或双边贸易协定,是世界各国基于本国利益作出的选择。这些贸易协定往往要求参与各方约束国际贸易中的税收负担水平,并相互间提供对等的税收待遇。因此,海关税收的税率设置并不完全自主,必须考虑国家在国际多边或双边贸易协定中承担的义务。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我国不但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而且自2001年5月签署并加入了《亚洲和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起,又先后与一些国家和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签订了含有税收优惠内容的贸易协定。这样,我国的关税税率就有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等,其中,最惠国税率设置不但要适应我国的实际需要,还要考虑我国入世谈判中承诺的义务,协定税率的设置同样应体现我国在相关协定中的义务,并享受对等的贸易利益。 4、海关征税对进出境货物的原产地认定须遵循国际通行的规则 为了严格限制各国提供的海关税收优惠的受益范围,确保各国的海关税收国别化差别待遇政策得到实施,必须对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进行鉴别。但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深入,生产的国际化分工也在向纵深发展,多个国家参与制造的产品越来越多,为此需要一套判别货物原产地的技术和标准,这就是原产地规则,代表之一就是WTO《原产地规则协议》,它也成为对世界多数国家具有约束力的国际通行原产地规则。为了鼓励区域性自由贸易区和国际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形成,WTO《原产地规则协议》承认各国在依据该规则制定普遍适用的原产地规则的基础上,为实施区域或双边自由贸易而制定特殊原产地规则的权利。我国从2005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就是依照其制定的普遍适用的原产地规则,此外我国还依据一些区域性贸易协定制定了这些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规则。 5、海关税收的经济影响具有涉外性 由于海关税收的征税对象主要是进出境的商品,生产地和消费地跨越不同国家,使得税收的影响具有了跨国性。生产地国家的税收政策必然通过成本影响商品的价格,从而影响消费者的支付价格,进而影响消费地市场对商品的需求,反之,消费地国家的税收政策直接影响消费地市场,反过来影响生产国的生产。海关税收的经济影响所表现出来的涉外性使得海关税收成为了国际经济甚至是国际政治斗争的武器。 在一个开放程度不高的经济体中,由于国际贸易和其他对外经济交往只处于较低水平,海关税收的涉外性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海关税收的重要性也不可能得到充分认识,因此对海关税收的相关研究较为薄弱。但是,在经济开放度较高的经济体中,海关税收的涉外性不容忽视。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的开放程度有了很大的提高。根据亚洲经济数据库公布的一份统计资料,我国到2007年的外贸依存度已经达到了近70%。 三、海关税收的经济职能 海关税收的经济职能是指海关税收所固有的、内在的、由其本职所决定的经济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资源配置职能 海关税收资源配置职能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运用税收调节进出口商品的市场价格,使各种经济资源得到高效利用和最佳配置。海关税收资源配置职能的内涵极为丰富,不仅表现在对商品供求关系的调节上,还表现在对商品结构的调节上,最为主要的是通过对商品供求关系和结构的调整,可以达到保护本国产业和本国经济的目的。 调节商品供求关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的供求关系通过价格变动反映出来,当某种商品的价格上升时,反映出该种商品的需求超过供给,为平抑价格、增加供给,应降低进口商品的税收负担,提高出口商品的税收负担,扩大进口。可见,海关税收作为进出口商品价格的构成部分之一,税额的增减直接影响价格升降,从而影响商品供求关系。当国际市场价格发生波动并影响国内商品供求均衡时,海关税收也能有效阻隔国际市场对国内经济的不利影响。 调节商品结构。商品结构是指商品之间的比例关系,根据经济效率的要求,商品的比例关系应适应人们对各种商品的需求。进出口是对国内商品市场的调剂,当某种商品供过于求时,可出口该商品来平衡国内生产与消费的失衡,反过来当某种商品供不应求时,可进口这种商品。海关税收可以调节商品流动方向与数量,加重进口商品的税收负担,减轻出口商品的税收负担,就可以鼓励本国过剩商品的出口,抑制进口。 保护本国产业和经济。保护本国产业和经济是海关税收资源配置职能中最为核心的一项职能。传统上对这一职能的理解是,在进口环节征收的海关税收,提高了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的成本,从而有效减轻了外国商品对本国同类商品的冲击,使本国发展相对滞后的一些产品和产业得到保护。在国际经济不断交融与发展中,海关税收的这一职能的内涵得到了延伸,对本国产业和经济的保护还体现在国家通过海关税收政策鼓励本国产品出口。例如,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下,我国取消和降低多数产品的出口关税以及提高出口退税率的政策,便是这一职能的体现。 2、收入分配职能 海关税收的收入分配职能表现在国际国内两个方面。在国内,由于海关税收对各种商品征收的税率有高有低,使各种商品的海关税收总体负担呈现差异,从而使不同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不一致,调节收入分配。例如,世界各国一般都对进口非生活必需的奢侈消费品征以较高的关税,而对于关系民生的基本生活消费品征收较低的关税,甚至免税。 在国际方面,海关税收影响着国与国之间的利益格局。首先,海关税收的涉外性决定了一国的海关税收政策必然会对他国的生产和消费产生影响。例如,一国对进口商品征收高额的关税使得他国商品很难进入该国市场,从而使他国的生产和就业受到影响,当进口国为国际贸易“大国”时,这种影响体现得尤为明显;当一国对本国出口商品免征或退征相关税收,甚至对出口商品实施政府补贴时,进口国的消费者就能以较为低廉的价格消费这些商品,但进口国的生产和就业会面临较大的冲击。其次,国际经济利益的分配还取决于国际贸易中商品的价格。由于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依附地位,为此他们通常通过海关税收政策限制资源类商品的出口,引导一些附加值较高的商品出口。 3、宏观调控职能 宏观调控是指国家通过宏观经济政策调节总需求与总供给,使之达到均衡,从而实现一系列社会和经济目标。这些目标通常包括适度的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这些目标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是否能有效调节社会总需求。在一个开放经济体中,社会总需求由消费、投资和净出口组成,海关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体现在海关税收对净出口的直接影响上,当国内需求增长放缓时,推动出口增长往往是各国的一致选择,出口增长一方面直接扩大了总需求,另一方面引导投资增长,带动内需。 自我国恢复征收海关税收以来,海关税收就被赋予了宏观调控的职能,在开放程度不断提高的同时,此项职能也在不断强化。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为了顺利实现预定的宏观经济目标,我国多次调高了出口退税率并降低了出口关税,总体上降低了出口环节的税收负担。在未来,海关税收政策仍然是我国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关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还将进一步得到发挥。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Z]. 岑维廉、钟昌元、王华编:关税理论与中国关税制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李九领:我国现代关税职能的探析[J].当代经济,2008上.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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