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国家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及启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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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 国家 支持 农产品 加工业 发展 税收政策 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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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国家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及启示 摘要:欧盟国家非常重视采取税收扶持政策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借鉴欧盟国家税收政策的经验,使我国进一步建立与完善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体系,有利于我国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产品加工业;税收政策;欧盟;增值税;所得税 一、欧盟国家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欧盟国家的农产品同工业产品一样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在基本税率上法国为%,英国为%,德国为15%,荷兰为%,卢森堡为15%,比利时为%,意大利为19%,西班牙为16%。但实际上,很多国家都对农产品采取优惠政策,使农产品的税率大大低于增值税的基本税率。采取的政策主要有免税与退税。采取这一政策的国家主要有比利时、法国、荷兰、意大利等国。这一政策的主要内容是:部分国家允许农业经营者在销售农产品时向购买者索取农产品价格一定比例的税收补偿;法国对销售蛋、家禽、生猪按销售额的%退税,其他产品退还销售额的%。 2.适用特别税率。采取这一政策的国家主要有德国、英国、卢森堡及奥地利等国,它们的共同做法是对农业征收增值税时采用明显低于基本税率的特别优惠税率。如,德国、挪威、卢森堡等国对农业采取3%或6%的增值税税率;意大利对农场主、林渔企业实行特别降低税率2%和正常减低税率9%,并允许从其增值税应缴税款中抵扣其销售额一定比例的进项税;德国对林业产品适用5%的销项税率,可抵扣税率也为5%,因而林业企业实际上不负担增值税。 (二)所得税优惠减免优惠。德国对农林业者的纯收益通常按年度计算,并将此纯收益调整为征税年度的所得,以降低其应纳税额。同时,根据家庭成员人数给予部分农业生产者一定的免税额。法国的公司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但对农林业的收益所得只按24%的税率计征。同时,对农业合作信贷银行、农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组织的收益免征公司所得税。英国的所得税制规定,家庭农场一般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有当企业达到一定标准时才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对农场利润在农庄维修管理费、贷款利息、社会保险支出等方面均给予特别的优惠。 2.亏损结转。欧盟各国在允许亏损结转的时间和方法上都制定一些限制性条款。法国规定经营性亏损允许向后结转5年,而折旧产生的经营性亏损可不定期向后结转。如前3年内缴纳公司税的公司对可折旧固定资产净投资额达到同期内折旧额水平,公司亏损可前转,用前3年的未分配利润冲抵。如公司用亏损冲抵以前年度的净利润,则有权从财政部门获得其结转亏损额45%的税收抵免。该项税收抵免可用来支付未来5年的公司税,期满后若仍有余额,财政部门可用现金补退。 二、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税收政策 当前,我国没有制定专门针对农产品加工业的税收政策,主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一些优惠政策体现。主要有2000年10月农业部等八部委制定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2002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2003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2004年与2005年中央1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产品加工业政策等。这些政策概括起来主要集中体现在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中。为与欧盟国家税收政策进行比较,我们主要考虑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内容。 (一)增值税政策免税与起征点。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列入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粮食加工企业,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同等待遇,免征增值税。同时,对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实行起征点制度。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2.低税率与进项税额抵扣。对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内的农产品适用13%的低税率,不属于的适用17%的税率;对农产品加工企业销售外购农产品及以外购农产品进行简单加工后形成的初级农产品再销售,按13%的税率征税。同时,考虑到农产品加工企业抵扣难的情况,实行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按收购发票票面金额的13%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或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对方开具的普通发票为依据,按票面金额的13%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 3.出口退税与即征即退。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对农产品加工出口实行5%或13%的退税率等。 (二)企业所得税免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各类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3至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国务院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经批准的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特殊优惠政策,从2005年起,新建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税前扣除。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的(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投资抵免。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三、欧盟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一)应适当降低农产品加工业的增值税税率。欧盟国家对农业产品普遍适用较低的增值税税率,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业经营者的负担,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保护经营者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积极性。我国尽管规定了一部分减免税政策,但享受优惠的范围还很狭窄,增值税税率相比较来说仍处于较高水平,是欧盟国家的近2倍。同时,农产品加工业存在的增值税“高征低扣”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目前,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主要发展方向是农产品的深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因此,政府应适当降低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以促进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壮大。因此,建议对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不论所有制形式、规模大小、加工程度深浅,均适用较低的增值税税率,也就是将目前的增值税税率统一降为10%。这样,可解决增值税在农产品收购方面“高征低扣”问题,降低农产品的经营、生产加工行业的实际税负,有效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二)加快对农产品加工业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欧盟国家大部分适用消费型增值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所含税款允许全部抵扣,这既有利于保护经营者的利益,也有利于加快企业设备的更新和产品质量的提高。我国目前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得不到抵扣,农产品加工企业要承担较高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不利于我国整个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因此,应借鉴欧盟国家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经验,加快增值税转型步伐,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健康发展。为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提升农产品科技含量和产品品质,国家可试点在农产品加工行业实行增值税转型,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可试点对农产品经营规模大、精深加工程度高、加工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以及出口产品等企业实行一次性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而对其它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分期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办法,以促使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更新固定资产,从而推进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 (三)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加大所得税税收优惠力度。从欧盟国家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中可看出,欧盟对农产品加工企业适用较低的所得税税率,也采取亏损结转优惠政策,这些有效降低了企业所得税负担。尽管我国税收政策对一部分企业特别是国有农口企业实行一定程度的税收减免优惠,但由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资格的限制,大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享受不到税收优惠。同时,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也不利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设备更新与改造,不利于企业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因此,为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向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推动农产品向深加工和高附加值方向延伸,国家应适度调减农产品加工企业所得税税率。可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中小型企业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征税。同时,为促进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可给予一定期限的所得税减免,从而提高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利润水平,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 (四)采取多样化的税收优惠形式。尽管欧盟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各有特色,但总体上看,这些政策都充分体现各国政府提高农民收入、增进农民福利和促进农业发展的宗旨,税收减免和税收鼓励已成为政府扶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部分仅局限于一般意义上的减税免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偏重于初级加工,税收优惠形式侧重采取降低税率、税收减免等直接优惠方式,不利于促进企业的技术更新和扩大再生产。因此,在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安排中,应采取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相结合、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形式,更多地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科技开发费用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更好地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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