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T3105.3-2023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规范 第3部分:业务指导手册编制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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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60 CCS A 0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3105.32023 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规范 第 3 部分:业务指导手册编制指南 2023-08-22 发布 2023-10-01 实施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编制目标.1 5 编制原则.1 6 编制要求.1 附录 A(资料性)行政处罚业务指导手册示例.3 附录 B(资料性)行政强制业务指导手册示例.6 附录 C(资料性)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手册示例.17 附录 D(资料性)食品生产企业监督
2、检查工作规范业务指导手册示例.24 附录 E(资料性)食品销售者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业务指导手册示例.50 附录 F(资料性)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监督检查业务指导手册示例.62 附录 G(资料性)特种设备(电梯)安全现场监督检查业务指导手册示例.66 附录 H(资料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业务指导手册示例.71 附录 I(资料性)广告活动检查业务指导手册示例.77 附录 J(资料性)商标、专利、特殊标志监督检查业务指导手册示例.81 附录 K(资料性)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监督检查业务指导手册示例.85 附录 L(资料性)价格违法行为检查业务指导手册示例.88 附录 M(资料性)医疗器械经
3、营监督检查业务指导手册示例.96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DB51/T 3105 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规范 的第3部分。DB51/T 3105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1部分: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第2部分:市场监督管理所;第3部分:业务指导手册编制指南。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解释。本文件起草单位: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处、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西南科技大学。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勇、侯超华、彭逸凡、张宇
4、凌、陈锐、杨玲、王铮、贾征、张毅、张晖,张高勋。本文件为首次发布。引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继出台关于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市场监管所建设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督管理所建设规范(暂行)市场监督管理所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指南(试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指南(试行)等文件,对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给出了全面指导。为全面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提升全省基层市场监管局(所)运行管理效率、监管效能和服务效能,四
5、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制定了DB51/T 3105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规范系列标准,旨在为我省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水平全面提升提供技术支撑。DB51/T 3105拟由三个部分组成。第 1 部分:县级市场管理局。目的在于指导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第 2 部分:市场监督管理所。目的在于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第 3 部分:业务指导手册编制指南。目的在于为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提供一种业务指导手册的编制方法,以便工作人员对业务工作更容易理解且易于执行。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规范 第 3 部分:业务指导手册
6、编制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行政检查和行政许可业务指导手册的编制原则和编制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所的业务指导手册编制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编制目标 编制业务指导手册的目标是为开展具体业务活动提供可操作文件,让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对业务工作更容易理解且易于执行,从而促进业务工作更加规范的开展。5 编制原则 一致性原则 5.1 业务指导手册的内容与当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持一致。有效性原则 5.2 对业
7、务指导手册宜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确保文件的有效性。易用性原则 5.3 文件内容的表述宜便于工作人员理解和直接应用。操作性原则 5.4 5.4.1 编制单位宜根据本辖区重点监管事项,选取关键重要事权类别和事权事项,编制业务指导手册。5.4.2 同类事权事项且运行流程基本相同的,宜编制通用业务指导手册;有关键性差异的,宜编制专业业务指导手册。6 编制要求 业务指导手册 6.1 6.1.1 业务指导手册宜包含以下要素:适用范围;工作依据;工作流程与程序;工作内容与要求;工作文书等。6.1.2 行政处罚类事项可参照附录 A 给出的行政处罚业务指导手册示例编制业务指导手册。6.1.3 行政强制类事项
8、可参照附录 B 给出的行政强制业务指导手册示例编制业务指导手册。6.1.4 投诉举报事项可参照附录 C 给出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手册示例编制业务指导手册。6.1.5 行政检查类事项可参照附录 D、附录 E、附录 F、附录 G、附录 H、附录 I、附录 J、附录 K、附录 L、附录 M 给出的示例编制业务指导文件。工作流程图 6.2 6.2.1 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应组织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选取重要事权类别和事权事项编制工作流程图,为业务工作提供流程指引。6.2.2 工作流程图应层次分明、环节合理、接口清晰、闭环运行。6.2.3 对涉及同级两个及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实施的事权事项,起
9、流程图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接口,以及前置和后置关系。6.2.4 对涉及上下级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实施的事权事项,其流程图应明确各层级行政机关所承担部分工作的内容、程序、时限要求等内容。附录A (资料性)行政处罚业务指导手册示例 A.1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现场检查、立案与调查、审核与告知、报批与决定、执行与结案等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活动。县(市、区)局所属执法机构和派出机构参照执行。A.2 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市场监督管
10、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使用指南(2021年修订版)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文书格式范本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 注:县(区)局和基层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增加适用的文件。A.3 工作流程与程序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其流程图见图A.1。双随机(2)投诉举报(3)转办交办(4)重点检查(5)巡查(6)不予立案(9)案件来源(1)其他(7)是否立案(8)否是是否适用简易程序(10)是否
11、简易程序(22)一般程序(11)调查取证(12)责令整改或限期改正(13)事先处罚告知(14)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23)处罚告知(24)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25)是否需要听证(15)否是听证程序(16)制作听证笔录(17)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18)裁量情节(19)重大事项法制审核(20)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或集体讨论决定(21)是否予以处罚(26)是予以行政处罚(30)依法制作处罚决定书(31)送达处罚决定(32)否不得给予处罚(27)不予处罚(28)移送处理(29)申戒罚、行为罚、自由罚(39)是否涉及财产(34)予以行政处罚(33)否是财产罚(35)没收非法财产(36)没收非法所得(3
12、7)罚款(38)进入行政强制程序(40)结果公示(41)归档结案(42)图A.1 行政处罚流程图(普通程序)示例 A.4 工作内容与要求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的规定执行。A.5 工作文书 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附录B (资料性)行政强制业务指导手册示例 B.1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县(市、区)局所属执法机构和派出机构参照执行。B.2 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
13、序规定 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 注1:县(区)局和基层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增加适用的文件。注2:其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B.3 行政强制措施 B.3.1 工作流程与程序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流程图示例见图B.1。启动行政强制措施(1)2名以上执法人员(14)公示结果(38)紧急情况(8)一般程序(12)没收(27)销毁(28)解除行政强制措施(11)查封、扣押物的期限和保管(25)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3)移送司法机关(7)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23)查封、扣押物的处理(26)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33)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34)冻结后
14、的处理决定(35)行政强制执行(36)解除冻结(37)查封、扣押(22)冻结(32)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否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4)是否涉嫌犯罪(6)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5)是当场实施且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9)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10)是否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1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15)通知当事人到场(16)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17)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18)制作现场笔录(19)其他法定程序(20)重大事项法制审核(21)制作查封、扣押清单(24)解除查封、扣押(29)退还财物(30)退还拍卖、变卖款项(31)结案归档(39)图B.1
15、 行政强制措施流程图示例 B.3.2 一般规定 B.3.2.1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B.3.2.2 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规定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B.3.2.3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B.3.2.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B.3.2.5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B.3.3 一般情况 行政机关
1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a)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b)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c)出示执法身份证件;d)通知当事人到场;e)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f)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g)制作现场笔录;h)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i)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j)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B.3.4 紧急情况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17、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B.3.5 移送 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对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B.3.6 查封、扣押 B.3.6.1 一般要求 B.3.6.1.1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B.3.6.1.2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B.3.6.1.3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B.3.6.2
18、 批准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B.3.6.3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包括:a)两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b)通知当事人到场;c)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d)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B.3.6.4 制作现场笔录 执法人员必须在查封、扣押现场制作笔录,内容包括查封、扣押现场的状况、实施过程、当事人的异议等情况。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
19、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现场笔录应全面客观地反映查封、扣押现场的有关事实,保证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B.3.6.5 制作决定书 实施查封、扣押应制作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物品清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b)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c)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务的名称、数量等;d)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e)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B.3.6.6 查封、扣押期限 B.3.6.6.1 查封、扣
20、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指自然日,下同);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B.3.6.6.2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B.3.6.6.3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B.3.6.6.4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B.3.6.7 查封、扣押财物保管 B.3.6.7.1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
21、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3.6.7.2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B.3.6.7.3 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加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注:封条上应当注明查封日期并加盖公章,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B.3.6.7.4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B.3.6.7.5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市
22、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B.3.6.8 查封、扣押财物处理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一般 30 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 30 日)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务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B.3.6.9 解除查封、扣押 B.3.6.9.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
23、解除查封、扣押决定:a)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b)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c)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d)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e)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B.3.6.9.2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财务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将财务依法先行处置并有所得款项的,应当退还所得款项;先行处置明显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B.3.7 冻结 B.3.7.1 一般要求 B.3.7.1.1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
24、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B.3.7.1.2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B.3.7.1.3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B.3.7.2 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程序为:a)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b)两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5、;c)出示执法身份证件;d)制作现场笔录;e)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f)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B.3.7.3 冻结通知书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B.3.7.4 冻结决定书 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b)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c)冻结的账号和数额;d)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e)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B.3.7.5 处理决定 B.3.7.5.1 自冻结存款、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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