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02_T 023-2021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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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93.010CCS P 04DB4102开封市地方标准DB 4102/T 0232021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2021-07-02 发布2021-08-01 实施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4102/T 0232021目次前言.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建设目标.24.1一般规定.24.2源头控制.24.3过程控制.44.4系统控制.55规划.65.1一般规定.65.2总体规划层次.65.3详细规划层次.65.4项目实施方案层次.76设计.76.1建筑与小区.76.2历史文化街区.116.3城市道路.126.4绿地与广场.146.5城市水系.177施工和验收.208
2、运行维护.219监测控制.219.1实施效果评估.219.2平台建设.21DB4102/T 0232021I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提出。本文件由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开封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蔡可宁、郭舒娅、王红霞、刘培坤、张丽霞、梁志鹏、刘俊朋、杨斌、刘博、杨楠、董靖、王岩、李璐、孙涛、赵丽丽、霍文博、王灿、曾瑜、王晓云、张亚平、李芙、罗佳欣、张熠、姚鑫雨、郑倩。DB4102/T 023
3、20211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建设目标、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运行维护、监测控制。本文件适用于开封市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420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1192公园设计规范GB/T 51345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CJJ 1城镇道路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T 66路面稀浆罩面技术规程CJJ/T 135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
4、术规程CJJ 142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CJJ 169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T 188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 190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 194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GB/T 5134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年径流污染控制率volume capture ratio of annual urban diffuse pollution在多年平均降雨条件下,雨水径流经过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等作用,规划或设计范围内累积全年削减的径流污染物总量占全年雨水径流污染物总量的百分比。3.2超标雨水排放系统 over standard ra
5、inwater discharge system是城市海绵系统的组成部分之一,用来应对超过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设计标准的雨水径流。一般通过综合选择自然水体、多功能调蓄水体、行泄通道、调蓄池、深层隧道等自然途径或人工设施构建。3.3设施径流体积控制规模 facility runoff volume control scale依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所对应的设计降雨量及汇水面积,采用“容积法”计算得到渗透、滞蓄、净化设施所需控制的径流体积。3.4建成区综合径流系数 comprehensive runoff coefficient of built-up area建成区内各类地面面积的加权平均值。DB410
6、2/T 023202124建设目标4.1一般规定4.1.1海绵城市建设总体目标为“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4.1.2海绵城市规划和建设应统筹发挥自然生态功能和人工干预功能,以源头减排为重点,结合过程控制和系统治理,形成完善的雨水综合管理体系。4.1.3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应包括修复水生态、改善水环境、保障水安全、节约水资源。4.1.4海绵城市建设应根据源头减排、过程控制和系统治理理念制定目标与指标。4.1.5源头减排应以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径流污染控制率为指标。4.1.6过程控制应以提高管网的排放标准为目标,改造项目还应包括雨污混接及雨污分流改造等内容。4.1.7系统治理以
7、水生态、水环境和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为目标。内容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岸线恢复率、城市面源污染控制等。4.1.8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以区域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为根据。综合考虑开发强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从整体角度统筹考虑海绵城市建设的可实施性。4.1.9海绵城市建设不得降低雨水管渠排水设计标准,应结合城市更新逐步实现管网的提质增效建设。4.1.10根据城市内涝防治体系各系统对应的降雨频次和强度不同,源头减排系统对应高频次小降雨,管渠系统对应中等降雨,行泄通道及河湖蓄洪对应小频次暴雨。各系统应相互衔接,合理布局。4.1.11历史文化街区不宜设置控制指标,应以保护文物和历史风
8、貌为前提,主要解决局部积水、管道错接与径流污染问题。4.1.12海绵城市规划应根据开封市的自然地理条件、城市排水设施现状和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进行编制。建成区以问题为导向,新建区以目标为导向,合理确定开封市的海绵城市目标及指标体系。4.1.13编制开封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各类专项规划时,应针对开封市的自然地理特点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研究,将海绵城市的目标及指标纳入相应规划体系,并在具体建设过程中落实。4.1.14有特殊污染源地区,其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应经专题论证。4.2源头控制4.2.1不同用地性质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应综合考虑区域海绵城市相关规划和现状、开发强度等因素确定,取值范围宜
9、为50%90%,并不应低于表1。表1 不同类别用地项目雨水径流总量控制指标表项目类型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住宅小区老旧小区70%新建小区80%公建改建商业金融70%行政办公70%教育科研75%新建80%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65%城市主干路65%新建次干路及支路DB4102/T 02320213表1 不同类别用地项目雨水径流总量控制指标表(续)城市绿地与广场绿地(公园及防护绿地)85%新建广场70%历史文化街区注 1:项目按规划用地分类。注 2:“”表示不作硬性指标要求,应充分利用空间实施源头减排。注 3: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建筑密度、绿地率、地下空间等因素密切相关。绿地率高、建筑密度低的建筑与小
10、区应适当提高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指标。4.2.2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现状下垫面的径流系数应依据实测数据确定,缺乏资料时可参照表2取值。表2 建成区综合径流系数用地类型综合径流系数集中居住区0.600.70集中公建区0.640.85老旧平房区0.870.91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0.800.90广场0.800.90绿地0.150.404.2.3各类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对于径流污染物的削减率应依据实测数据确定,缺乏资料时,可按下式计算:年径流污染去除率(SS 计)=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对SS的平均去除率。不同设施对SS的去除率可按表3取值。表3 海绵城市建设设施污染物去除率(SS计)设施污染物去除率
11、(%)设施污染物去除率(%)透水铺装8090蓄水池8090绿色屋顶7080雨水罐8090生物滞留设施7095植草沟3590湿塘50-80渗透管渠3570初期雨水弃流设施4060植被缓冲带5075注 1:转输型植草沟取低值,转输兼入渗型植草沟取高值。注 2:打孔渗透管(沟)取低值,开孔率越高值越大,软式渗透管取高值。DB4102/T 023202144.2.4径流污染削减控制要求应依据海绵专项规划确定,并应根据管控单元及项目内建设情况、用地性质、水环境质量要求、径流污染特征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不同类别项目雨水径流污染削减率项目类型雨水径流污染削减率住宅小区老旧小区40%新建小区
12、70%公建既有公建40%新建公建70%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新建城市次干路及支路绿地与广场绿地(公园及防护绿地)70%新建广场70%改建广场40%历史文化街区4.2.5建筑小区雨污混错接改造率应为100%,规划雨污分流区域的老旧小区改造时应进行雨污分流改造。4.2.6在雨水管渠及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项目的外排水总量不大于建设前的水平,并满足以下要求:a)已建成城区的外排雨水流量径流系数不大于0.5;b)新开发区域外排雨水流量径流系数不大于0.4;c)外排雨水峰值流量不大于市政管网的接纳能力。4.3过程控制4.3.1在雨水排水管设计重现期对应降雨强度下,不应出现积水现象。4.3.2雨水
13、管渠标准应满足排水规划要求,并不低于表5及表6的规定。表5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年)城区类型非中心城区中心城区中心城区的重要地区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重现期(P)231030注 1:表中所列设计重现期适用于采用年开封市的暴雨强度公式;注 2:雨水管渠应按重力流、满管流计算;注 3:中心城区重要地区主要指行政中心、交通枢纽、学校、医院、商业聚集区及重要市政基础设施等。DB4102/T 02320215表6 下凹式立体交叉道路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年)表区域特别重要道路重要道路一般道路市区303020县区201010注 1:表中包含下凹桥区雨水泵站重现期;注 2:表中特别重要道路指城市快速路
14、及高速公路;注 3:对于现状下凹式立体交叉道路雨水管渠及泵站的单项改造工程,应对其设计重现期进行分析论证。如按表中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需对桥体结构进行重大改造,投资巨大时,则可在表中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设计重现期,并通过其他措施,使其防涝标准满足要求。4.4系统控制4.4.1应尊重自然生态空间格局,根据城市规划的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控制线要求,保护天然水域,保护并恢复自然地形地貌和山水格局。不得侵占天然行洪通道、洪泛区和湿地、林地、草地等生态敏感区,并应符合规划的蓝线绿线等管控严格遵守规划的蓝线、绿线等管控要求。4.4.2城市规划区内除生产性岸线及必要的防洪岸线外,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水体的生态性
15、岸线率不宜小于70%。4.4.3海绵城市建设后,汇流区域水体水质不应劣于建设前;旱季下游断面水质不宜劣于上游来水水质。4.4.4河、湖、库水质应满足开封市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4.4.5城市雨污分流排水体制区应符合下列规定:a)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b)无污水直排;4.4.6 合流制区域应优先通过源头减排系统的构建,减少进入合流制管道的径流量,降低合流制溢流总量和溢流频次。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a)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按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逐步实施雨污分流改造;b)暂时不具备雨污分流条件的地区,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相结合的措施,提高截流倍数,加强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c)
16、控制雨天合流制溢流污染,不得使所对应的受纳水体出现黑臭。4.4.7在内涝防治重现期对应的暴雨条件下,不发生内涝。4.4.8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开封市防洪排涝规划、区域类型、积水影响程度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按表7取值。表7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重现期(年)地面积水设计标准301.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物的底层不进水;2.道路中一条车道的积水深度不超过15 cm。注 1:当地面积水不满足上表要求时,应采取渗透、调蓄、设置雨洪行泄通道和内河整治等措施;注 2:超过内涝设计重现期的暴雨,应采取应急措施。4.4.9在上位专项规划的年限内,逐步消除建成区内积水点。DB410
17、2/T 023202165规划5.1一般规定5.1.1海绵城市规划应以开封市城乡规划体系相衔接,可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层次,为满足近期建设需要,深化落实海绵城市规划目标和策略,可进一步编制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5.1.2海绵城市规划应与同层次的城乡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并与同层次的城乡规划范围一致。5.1.3海绵城市规划的技术方法应包括相关指标、要素控制和空间布局引导。5.2总体规划层次5.2.1总体规划层次的城乡规划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融入海绵城市理念,可纳入海绵城市规划的主要控制指标与空间管控要素。5.2.2总体规划层次的海绵城市规划应统筹确定全市、县或区域海绵城市建设各项目标和
18、指标。5.2.3总体规划层次的海绵城市规划应从全市、县或区域范围内综合考虑不同区域的现状排水条件、建设条件等因素,分区域确定地区排水防涝、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和雨水资源利用目标,提出战略性对策。5.2.4总体规划层次应编制与全市、县和各区总体规划相对应的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和区级海绵城市规划。5.2.5总体规划层次海绵城市规划应与同层次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并以各相关行业、系统的专项规划为参考。5.2.6城市层面:排水防涝工程体系,结合城市更新增绿留白;流域区域:自然风貌,恢复山体植被,修复水体,水资源涵养。5.3详细规划层次5.3.1详细规划层次的海绵城市规划应落实上位规划中提出的海绵城市控制目
19、标和建设要求,明确目标实施途径和区域(或地块)建设导向,确定合理的建设配置与设施规模。5.3.2详细规划层次的海绵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指标包括控制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控制性指标。5.3.3控制性指标是为实现相关控制目标和建设要求而制定的具备约束性或强制性的指标,应以基于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而制定的地块径流削减量为核心管控指标,应根据管控区目标和地块条件合理制定径流污染控制、径流峰值削减等指标,构建地块的海绵城市控制指标体系。5.3.4引导性指标是为实现相关控制性指标或建设要求而制定的建议性、导向性指标,可用于指导控制性指标之外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的实现,或指导控制性指标的具体实施途径。5.3.5详细规
20、划层次的海绵城市规划应通过蓝线、绿线等规划控制线的划示,明确河湖水域与道路绿化分隔带的范围,保证河湖水面率、绿地率等上位规划指标得到落实。5.3.6详细规划层次的海绵城市规划应针对各地块提出海绵城市相关设施的配置引导。配置引导的编制应基于对地块的规划用地类型、容积率、整体功能布局要求及周边情况、水文地质等特点分析,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规划原则。5.3.7各地块中海绵城市相关设施应因地制宜配置,可按表8的规定实施。表8 海绵城市相关设施规划配置技术类型(按主要功能)单项设施用地类型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绿地与广场城市水系渗透技术透水铺装渗透塘渗井渗管/渠DB4102/T 0
21、2320217表8 海绵城市相关设施规划配置(续)滞、蓄技术绿色屋顶下凹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湿塘雨水湿地调节塘调节池净化技术植被缓冲带初期雨水弃流设施人工土壤渗滤回用技术蓄水池/模块雨水罐排放技术植草沟雨水管渠系统雨水泵站行泄通道注:宜采用;可采用;不宜采用。5.4项目实施方案层次5.4.1针对有特定需求开展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一个或多个地块,应开展海绵城市设施选型、布局规划和初步设计方案的编制工作。5.4.2应以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海绵城市相关控制指标为基本目的,系统性地对地块的海绵城市建设进行统筹安排。5.4.3项目实施方案层面的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以上位规划中
22、的海绵城市相关控制指标为基础,综合分析规划范围的规划下垫面特性、市政雨水系统情况、发展定位、建筑控制要求、景观要求等情况,提出规划范围内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目标(水量、水质、景观、生态等方面),和实现目标的主要措施(渗、滞、蓄、净、用、排等类型),并分析得出海绵城市建设中可能存在的矛盾和潜在问题。b)在明确建设目标和措施类型的基础上,参考控规的引导性指标和配置引导,结合对各类海绵城市工程设施的特点分析,完成设施的初步选型。c)制定设施布局方案并开展设施参数设计,完成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情景方案。d)通过相关的降雨径流模型、决策支持系统等工具,对规划情景方案的径流控制效果进行验证与评价。e)综合考虑设
23、施效果、运行性能、建设与运营维护成本、生态景观效益等因素,基于模型类软件系统或其他数学方法,优化初始规划情景,形成集科学性、可行性、经济性为一体的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方案。6设计6.1建筑与小区DB4102/T 023202186.1.1一般规定6.1.1.1建筑与小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应根据规划要求进行,设计各个阶段应包括海绵城市建设设施设计内容,合理确定雨水“渗、滞、蓄、净、用、排”设施。6.1.1.2建筑与小区场地的海绵性设计应合理利用场地内原有的湿地、坑塘和沟渠等,应优化不透水硬化面与绿地空间布局,建筑、广场、道路周边宜布置可消纳雨水径流的绿地。6.1.1.3建筑的海绵性设计应充分考虑雨水控制
24、与利用,应使得建设区域的外排水总量不大于开发前的水平。6.1.1.4小区绿地的海绵性设计应结合规模与竖向设计,在绿地内设计可消纳屋面、路面、广场和停车场雨水径流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应合理配置绿地植物乔灌草的比例,增强冠层雨水截流能力。6.1.1.5小区道路的海绵性设计应优化路面与道路绿地的竖向关系,便于雨水径流汇入绿地内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小区道路、小广场、庭院式休憩地等应优先采用透水铺装。6.1.1.6新建小区大面积建设地下室的,应做好地表水收集下渗,并采取措施优先将水导流往地下,确保径流控制满足相应指标要求;采取导流措施无法满足下渗要求的,应配套建设调蓄水池进行收集回用。6.1.1.7老旧小
25、区海绵化改造应以问题为导向,重点解决小区雨污混接、内涝积水等问题,并宜结合道路破损、停车位缺乏、景观提升等亟需改造的问题或需求开展综合整治设计。6.1.1.8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对径流污染严重的医院、工业仓储区、加油站等区域,若对地下水和周边水体存在污染的风险时,不应采用渗透设施。6.1.2设计流程6.1.2.1建筑与小区的海绵性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整体分析。根据建筑与小区的规划要求,分析本地块和周边地块的地理环境,对本地块和周边地块的地形、地貌、地势、标高、土质、绿化情况、水体情况等进行整体解析。b)指标测算。根据规划用地性质规定的容积率、覆盖率、绿地率和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性指标,测算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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