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地理编码(CJT 215-20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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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J中华人 民共和 国城镇 建设行 业标 准C J/T 2 1 5-2 0 0 5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地理编码Ur b a n mu n i c i p a l s u p e r v i s i o n a n d ma n a g e me n t i n f o r ma t i o n s y s t e m-Ge oc o d i n g2 0 0 5-0 6-0 7 发布2 0 0 5-0 8-0 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 布C J/T 2 1 5-2 0 0 5目次前言 .工引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规定 25 地理编码规
2、则 3附录 A(资料性附录)基本地点名称示例 ,5附录 B(资料性附录)规范的地点描述分段与组合示例 1 0附录 C(资料性附录)地点空间数据示例 ,.1 2C J/T 21 5-2 0 0 5前言 为促进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加强政府的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实现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所涉及的城市市政监督与管理是指:1.对市政工程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监督与管理;2.对市容环境与环境秩序的监督与管理。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建设部信息中心、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北京数字政
3、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图盟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平、高萍、黄坚、郝力、王丹、吴强华、赵伟、杨柳忠、霍文虎、崔媛媛。口/T 21 5-2 0 0 5引言0、北京市东城区依托信息技术,探索出一套万米单元网格城市管理新模式,为社会公众创造了和谐、整洁、安全、优美的城市环境,提高了社会公众的生活质量,体现了“执政为民”的政府管理理念,加强了城市管理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提高了城市管理水平。0.2 单元网格城市管理新模式运行以来,受到国务院相关部委办及北京市的高度重视和关注,建设部提出在全国推广单元网格城市管理新模式。为体现信息化建设标准先行的理念,规范和指导全国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实
4、现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提高城市信息化水平,在建设部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组织下,北京市东城区对万米单元网格城市管理新模式运行的效果与经验进行了总结、分析和提炼,在遵循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基础上,形成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系列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单元网格划分与编码规则、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与编码 和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地理编码。0.3 本标准是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基础性技术标准,主要面向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城市市容环境与环境秩序的监督与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对城市其他管理部门的相关应用也有借鉴作用口/T 21 5-2 0 0 5城市市政综合监管
5、信息 系统 地理编码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地理编码的术语与定义、基本规定和地理编码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管理部件和事件的地理编码,即使用规范的地点描述语言对管理部件和事件进行准确定位。城市其他管理应用可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 7 7 3 3.1 地名标牌城乡 GB
6、/T 1 8 5 2 1 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 GB/T 2 2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 0 1 1 4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码规则 C J J 1 0。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C J J 1 0 3 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 C J/T 2 1 3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单元网格划分与编码规则 C J/T 2 1 4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与编码3术语和定义地点l oc a l i t y特定的地方与场所。本标准中一般指C J/T 2 1 4 定义的管理部件和事件的所在地。3.2地点描述 s t a t e d l oc a l i
7、t y本标准指使用规范化语言对地点地理位置进行的陈述。地点空间数据 l oc a l i t y s pa t i a l d a t a用于实现地理编码的包含标准地点描述和坐标的一组空间数据。3.4地理编码g e oc od i n g本标准指建立地点描述与坐标对应关系的过程。3.5地名 g e og r a ph ic a l n a m e人为赋予的不同地域或地理实体的专有名称3.6标准地名 s t a n d a r d g e og r a ph ic a l n a m eC J/T 2 1 5-2 0 0 5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经标准化处理,并 由有关政府机构按法定的程序和权限批准
8、予以公布使用的地名。3.7 地址a d d r e s s 地址提供一种关于人、建(构)筑物及其他空间物体的定位实现,是用来唯一标识特定兴趣点、存取和投递到特定地点、及基于地点定位地理数据的一种实现。3.8 地名标牌 pl a c e n a m e pl a t e 在公共场所使用的以标示地理实体专有名称为主题的牌子。3.9 街牌 r oa d n a m e pl a t e 标示较宽街道(如街、大街、道、路等,明确划分出车道和人行便道)名称的地名标牌3.1 0 巷牌l a n e n a me p l a t e 标示较窄街道(如巷、胡同、里、弄等)名称的地名标牌。3.1 1 门牌h o
9、u s e h ol d n u m b e r t a b l e t 标示院落、独立门户名称的地名标牌 注本标准中也指门牌数据。3.1 2 楼牌b u i l d i n g n u m b e r t a b l e t 标示编号楼房名称的地名标牌 注:本标准中也指楼牌数据3.1 3 地片z on e 指有地名意义的地理区域。3.1 4 区片b l o c k 指城镇居 民点 内部 的区域,包括 居民小区。4基本规 定4.1 一般 规定4.1.1 部件和事件的地理编码宜通过规范地点描述及建立基本地点名称与坐标的联系来实现。4.1.1.1 基本地点名称是用于地理编码的最小地点描述单元4.1
10、.1.2 规范的地点描述应通过基本地点名称及其组合实现4.1.1.3 基本地点名称与坐标的联系应通过地点空间数据来建立,用于地理编码的地点空间数据应包含基本地点名称信息和相应的位置点坐标信息。4.1.2 用于地理编码的地点空间数据宜使用点坐标方式表示,相应的点坐标信息应符合 5.3的规定。4.1.3 用于地理编码的基本地点类型可进行扩展,且应符合 5.1 的规定4.2地点空 间数据基 本要求4.2.1 地点空间数据采用的坐标系应与所在城市的基础测绘坐标系一致。4.2.2 地点空间数据的定位宜选用 1:5 0 0,1:1 0 0 0 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作为基础底图,并符合 CJ1 0 0 和 C
11、J J 1 0 3的要求。C J/T 2 1 5-2 0 0 54.2.3 地点空间数据的定位精度应与城市大比例尺基本地形图相匹配。5地理编码规则5.1 基本地点名称规定5.1.1 基本地点名称类型可分为区域地名、地片与小区地名、街巷地名、门(楼)牌地址、标志物地址、兴趣点地址。5.1.2 区域地名5.1.2.1 区 域地名应包含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村)信息和单元网格信息。5.1.2.2 区域的基本地点名称应与标准地名一致,是描述该区域名称的最小单元。5.1.2.3 区域可通过代码信息进行坐标的匹配,其编码规则应符合 C J/T 2 1 3 的规定5.1.3 地片与小区地
12、名5.1.3.1 地片与小区地名应包含地片名称、居住小区名称的信息。5.1.3.2 地片与小区的基本地点名称应为标准地名,是描述地片、居住小区的最小单元5 门.4 街巷地名5.1.4.1 街巷地名应包含有地名标牌的街巷等。5.1.4.2 街巷地名的基本地点名称应为街牌和巷牌标示的汉字名称,是描述街巷地名信息的最小单元5.1.5 门(楼)牌地址5.1.5.1 门(楼)牌地址包括门牌地址和楼牌地址。5.1.5.2 门牌地址的基本地点名称应为:标牌上的街区名称 顺序号 号(院);楼牌地址的基本地点名称应为:标牌上的街区名称一 顺序号一 号楼。注:符号口表示地点描述内容;符号一 表示分段;符号/表示或
13、者;()表示可选内容。5.1.6 标志物地址5.1.6.1 标志物地址应包括以下内容:a)具有地名意义的纪念地与建筑物,包括建筑物、广场、体育设施、公园绿地、纪念地、名胜古 迹 等;b)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与院落,包括医院、学校、单位等;c)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包括桥梁、道路环岛、交通站场等。5.1.6.2 标志物地址的基本地点名称应为描述该标志物的标准名称,应能唯一标识特定地点。5.1.7 兴趣点地址5.1.7.1 兴趣点地址应包括沿街巷及小区中具有地理标识作用的店铺、公共设施、单位和建筑等5.1.7.2 基本地点名称应为描述该兴趣点的最小名称单元兴趣点地址应按以下方式唯一标识特定地点
14、:I 街巷名称/小区名称 兴趣点I 注:符号口表示地点描述内容;符号/表示或者;符号一 表示分段5.2 地点描述的分段与组合规则5.2.1 地点描述的分段应符合以下规定:a)区域地名按 市 一 区1 街道(乡镇)社区 的基本地点名称分段。b)门牌地址按 标牌上的街区名称 一 顺序号 号(院)进行分段;楼牌地址按 标牌上的街区名称一 顺序号I 号楼i 进行分段 c)兴趣点地址按 街道名称/小区名称 兴趣点 进行分段5.2.2 地点描述应符合以下组合规则:(市)(区)一(街道/地片)(街巷名称/区片)门(楼)牌地址/标志物地址/兴趣点地址 一(方位)一(标识物)一(方位)一(补充说明)。如:组合方
15、式可以是:市一 区一 门(楼)牌地址;市 区 地片一 兴趣点地址口;仁 市 区一 标志物地址一 方 3CJ/T 21 5-2 0 0 5位 标识物 补充说明;市一 区 地片 标志物地址;仁 市一 区一 街巷名称/区片一 标志物地址 等。实例见附录 B 注:口表示地点描述内容川 表示分段汀表示“或者”;()表示可选的描述项。5.2.2.1 方位描述宜符合以下规定:东/南/西/北/东南/西北/东北/西南/前/后/左/右/上/下/内/外/旁/相向(对面)/相邻,可按一定规则扩展。注:/表示或者;()表示可选的描述项.5.2.2.2 标识物可以是房、碑、亭、场、墙、树、绿地等相对固定的明显地理要素。5
16、.2.2.3 补充说明是与规范地点相互地理位置关系的描述。如:北中街 南口 北 1 0 0 米路西;和平里北街 1 7 1 中 内 教学楼 北侧;新中东巷 南 公共厕所 北侧;新中街 华夏写字楼 门前 马路两侧。5.2.3 地点描述应优先使用相对固定和定位精确的基本地点名称,优先级如表 1 所示。可使用一种以上的地点类型描述,级别较低的地点类型宜作为规范地点描述中的补充说明。表 1 地点描述优先规则序 号优 先 级地 点 类 型地点子类优先顺序11门(楼)牌地址无22标 志 物 地 址纪念地与建筑物、公共设施、交通运输设施等33兴 趣 点 地 址沿街店铺招牌名称、厕所等5.2.4 区域地名可按
17、代码实现地理编码,代码表示应符合 C J/T 2 1 3 的规定,并符合表 2 的要求。表 2区域 地点 的代码表示序 号区域代码位数区域级别1X x x x x x县 级 及 县 级 以上2x x x x x xx x x街 道、乡 镇3x x x x x xx X x x x x社 区、村4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单 元 网格5.3 地点的坐标表示5.3.1 区域地名的坐标表示应符合以下规定5.3.1.1 以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所在地的坐标表示。5.3.1.2 以区域内标志性建筑物的坐标表示。5.3.1.3 以面状区域内的中心点坐标表示。5.3.2 地片
18、与小区的坐标表达应符合以下规定5.3.2.1 以地片与小区中心点的坐标表示。5.3.3 街巷地名的坐标表达应符合以下规定5.3.3.1 以街巷中心点的坐标表示。5.3.3.2 以街巷中心线系列坐标点表示。5.3.4 门(楼)牌地址的坐标由门(楼)牌标牌位置点的坐标表示。5.3.5 标志物地址的坐标由标志物中心点的坐标表示。5.3.6 兴趣点地址的坐标表示应符合以下规定:a)沿街店铺、单位类的兴趣点由其门面中心点或特征点的坐标表示。b)其他兴趣点由特征点的坐标表示。C J/T 21 5-2 0 0 5 附录A (资料性 附录)基本 地点名称示例A.1 区域基本地点名称示例 见表 A.1.表 A.
19、1 区域墓本地点名称示例序 号区 域 级 别基本地点名称代 码1区东 城 区1 1 01 012街 道东华门1 1 01 01 0 01景 山1 1 01 01 0 0 2交 道 口1 1 01 01 00 3安 定 门1 1 01 01 00 4北 新 桥1 1 0 1 0 1 0 0 5东 四1 1 0 1 0 1 0 0 6朝 阳 门1 1 0 1 0 1 0 0 7建 国 门1 1 0 1 0 1 0 0 8东 直 门1 1 0 1 0 1 0 0 9和 平 里1 1 0 1 0 1 0 1 03社 区国 样1 1 0 1 0 1 00 4 0 01北 锣1 1 01 01 0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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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地理编码CJT 215-2005 城市 市政 综合 监管 信息系统 地理 编码 CJT 215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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