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1477-2015 火力发电厂脱硫装置技术监督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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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27.100 Z01 备案号:50797-2015 lliltt , , . EE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 T 1477 -2015 火力发电厂脱硫装置技术监督导则 Technology supervision guide for desulfurization equipment of thermal power station / 2015-07-01发布2015-12-01实施 国家能源、局发布 DL/T 1477-2015 目次 I1112222333334444455556677778889901245 法 方 川表试料 u 川报测资单 川计考术警 u
2、 统参技预 川督测档督 U 监检归监 术督修术 u 技监检 技 u 置置置置 川装装装装 督 川口硫硫硫硫 围川 H 监 uuuUUUUU脱脱脱脱 气督川川HHHHUU u 呼 的段段段 U 川 烟监 督督 . 度 u 幸 仲督幽州贮栅阶删除督阔时机脚?棚刷 L 国蛐蛐幽幽脯普酬 111 口1 日出叫中山中附中即中山 t黑旦旦器出摆阴阳刚咐硝烟昂即扭扭耐删节叩阳 性和期设研境计备备备能工期 t督艺收煤硫艺气气外脱检监术级级级监领资资资 围范语则设建可到设设设设性竣行运监工吸燃脱工烟烟术技 三 二一术 ABCD 口范规术总建川口”MU川口川”运 “ 川技川口口M技录录录录 前 12345678
3、附附附附 DL/ T 1477 -2015 目lj 本标准是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大唐科技产业集 团有限公司、华电电力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乐丰、张洁、董越、李勇、张永、江红、姜雨泽、沈竟为、马新刚、谢连科、 周灿、何胜。 本标准2015年7月1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北京市臼广路三条 一号,100761)。
4、日 火力发电厂脱硫装置技术监督导则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1h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 GB厅5762 GB 13223 GB/T 15057. GB/T 16157 GB 17378.4 DL/T 341 DL/T 414 DL厅748.1 DL/T 838 DL厅943;q DL/T 997火! DL/T 5403火电 HJ/T 75 固定污染棚l 536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脱硫装置desulfurization equipment DL/ T 1477 -2015 用于火电机组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的设施,包括锅炉燃烧中脱除燃料中硫分
5、和锅炉尾部烟气脱除二 DL/T 1477-2015 氧化硫所需要的装置、组件及系统集成等。 3.2 脱硫装置技术监督technology supervision for desulfurization equipment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利用可靠的技术手段及管理方法,在脱硫装置全过程 质量管理中,对脱硫装置重要参数、性能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评价,保证其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并对其运行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及检查,确保达标排放。 3.3 脱硫效率sulfurremoval efficiency 脱硫装置脱除的二氧化硫质量与未经脱硫前二氧化硫质量的百分比。 3.4 投
6、运率operation ratio 脱硫装置实际运行时间与机组运行时间的百分比。 3.5 钙硫比calcium sulfur ratio 消耗的钙基吸收剂和脱除的硫(燃料或二氧化硫烟气的化学计量比,一般用钙与硫的摩尔比 值表示,写为Ca/S,是用于表征脱硫用钙基吸收剂有效利用率的指标。Ca/S越高,其利用率越低。 3.6 在线仪表完好率online instrument availability ratio 脱硫装置各工艺系统和设备所安装的在线仪表含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中,能正常使用且系统 综合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的在线仪表数量与安装的在线仪表总数之比。通常用百分数表示。 4 总则 4.1 火电
7、厂脱硫装置技术监督分为建设期、运行期两个阶段。 4.2 火电厂脱硫装置技术监督应以脱硫吸收剂、脱硫设施、污染物排放、脱硫副产物、燃料等为对象, 以环保标准为依据,以监测为手段,监督脱硫装置的正常投运,使污染物达标排放。 4.3 火电厂脱硫装置技术监督应贯穿于脱硫装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设计、选型、监造、 安装、调试、验收、运行、检修和技术改造等全过程。 5 建设期技术监督 5.1 建设期技术监督的范围 5.1.1 建设期脱硫装置技术监督包括对火电厂新建、改建、扩建脱硫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各个环节全过程 的监督。 5.1.2 监督范围:对工程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的监督,对设备选
8、型、监造、安装、调试、 性能验收试验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 5.2 可研阶段 5.2.1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环境保护的论证内容,应对入炉煤煤质、烟气参数、吸收剂来源、副产 品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和工艺技术等进行审核,应分析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满足国家和地方环境 保护标准的要求。 5.2.2 应优先选择脱硫效率高、工艺成熟、有良好业绩、吸收剂来源方便、副产品便于综合利用的脱硫 工艺,吸收剂来源和副产品处置方案应合理,不应产生二次污染。 5.2.3 脱硫装置的参数选择应重点考虑环保标准变化、实际烟气量、燃煤硫分、烟尘浓度等指标,并留 有一定的裕量。 5.2.4 脱硫副产品宜综合利用,
9、不应采用抛弃法处置。 2 DL/ T 1477 -2015 5.2.5 脱硫废水应按环保要求进行处理并合理回用。 5.3 环境影响评价阶段 5.3.1 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应监督程序的合规性,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工艺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应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等。 5.3.2 火电厂新建、改建、扩建脱硫工程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测本项目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应 含有效的二氧化硫达标排放、防治污染的措施或方案,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脱 硫装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环评单位承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5
10、.3.3 脱硫工艺方案和防治设施应在满足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基础上留有一定的裕量。采用湿法 脱硫工艺的,脱硫烟气不应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5.3.4 脱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 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向原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单位办理 相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变更手续。 5.4 设计阶段 5.4.1 烟气脱硫的设计应符合DL厅5196的规定,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环保要求。采用石灰石石灰一石 膏法脱硫工艺的,设计、制造、安装及调试参照HJ,厅179等相关标准执行:采用其他脱硫工艺的,按照 HJ/T 17
11、8等相应标准执行。 5.4.2 初步设计中,脱硫工艺方案和防治设施设计应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可研报告为依据,并 进行优化,如有重大变更,应补充环境影响评价。 5.4.3 设计脱硫DCS系统时,参数选择应满足工艺控制和环保要求,相关参数记录和存储应满足燃 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等环保管理规定的要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应符合 HJ/T75、HJ厅76等相关规定。 5.4.4 脱硫废水应设计独立的处理系统,处理后的水质指标应符合GB8978、DL厅997及地方废水排放 标准并合理回用。 5.5 设备选型阶段 5.5.1 选用有良好应用业绩、质量可靠的脱硫工艺设备,使S02排
12、放符合GB13223及地方排放标准和 总量控制的要求。 5.5.2 设备选型时应控制其噪声水平,高噪声设备如氧化风机、曝气风机、浆液循环泵、空压机、石灰 石破碎及磨制设备、脱硫增压风机等宜采取降噪措施。 5.5.3 脱硫吸收剂的制备和储运系统应有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 5.5.4 脱硫副产品处置系统不应产生二次污染。 5.5.5 石膏浆液pH值计、石膏浆液密度计、石灰石浆液密度计及其他在线表计等应质量可靠,测量精 度满足工艺控制要求。 5.5.6 CEMS C烟气排放连续监控系统设备选型应满足环保要求。 5.6 设备监造安装阶段 5.6.1 对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应依据设备出厂标准、技术协议的
13、要求进行监督和验收。 5.6.2 现场制作的脱硫设施应符合设计和技术协议的要求。 5.6.3 脱硫设施及相关仪表的安装质量应符合DL厅5190.2和相关规定。 5.7设备调试阶段 5. 7.1 按照DL/T5403和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的相关规定,监督检查脱硫设施及烟气排放连续监测 系统的调试记录和调试报告。 5.7.2 脱硫装置168h试运时,应监督168h试运的启动条件和通过168h试运的必备条件是否达到规定 的要求。 3 DL/ T 1477 -2015 5.7.3 调试过程排放的浆液、废水、废渣应有相应的处理措施。 5.7.4 调试结束,调试技术资料完整并归档。 5.8 性能验收试验
14、阶段 5.8.1 脱硫装置应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规范要求,在设施建成投运2个月后,6个月内组织完成性能试 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5.8.2 对未达到设计要求或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应督促相关单位整改。 5.9 竣工验收阶段 5.9.1 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向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得到 同意后方可进行生产。 5.9.2 设施建成投运后,应及时向环保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5.9.3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 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
15、案。 6 运行期技术监督 6.1 运行期监督范围 6.1.1 运行期脱硫装置的技术监督包括自脱硫装置竣工验收合格后对运行检修阶段的设备、原材料、污 染物排放及综合利用等的监督。 6.1.2 监督范围主要有:设备、吸收剂、脱硫副产品、烟气参数、工艺参数、在线仪表(含烟气排放连 续监测系统、燃煤品质、脱硫副产品处置及综合利用等。 6.2监督项目及要求 6.2.1 脱硫工艺应监督下列项目: a) 脱硫设施投运率: b ) 脱硫效率; c) 入口烟气S02浓度; d) 出口烟气S02浓度、S02排放总量、S02小时均值超标时间; e) 出口烟气烟尘浓度; f) 出口烟气温度: g) 脱硫剂用iiJ:;
16、 h) 在钱仪表完好率: i ) CEMS数据传输有效率; j ) 燃煤含硫量等。 6.2.2 采用石灰石一石膏法烟气脱硫工艺的脱硫装置除6.2.1规定的项目外,还应监督石灰石品质(包括 有效氧化钙含量、细度、活性等、脱硫塔入口烟尘浓度、吸收塔浆液指标、Ca/S、脱硫石膏品质、脱硫 废水排水水质等指标。 6.2.3 采用海水烟气脱硫工艺的脱硫装置除6.2.1规定的项目外,还应监督脱硫后外排海水水质等指标。 6.2.4 采用干法、半干法烟气脱硫工艺系统除6.2.l规定的项目外,还应监督生石灰品质(包括有效氧 化钙含量、细度、活性等)、脱硫塔出口烟气温度、Ca/S等指标。 6.2.5 采用循环流化
17、床锅炉的除6.2.1规定的项目(不包括入口烟气S02浓度),还应监督石灰石品质 (包括有效氧化钙含量、细度、活性等)、Ca/S等指标。 6.2.6 脱硫装置的烟气污染物排放、脱硫废水及海水脱硫装置脱硫后外排海水的监督项目和周期,应结 合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 6.2.7 石灰石石7J法脱硫设施监督指标月统计汇总表参见附录A,其他脱硫工艺的月统计汇总表可根 据监督项目不同做相应调整。 4 DL/T1477-2015 6.3 工艺设备的监督 6.3.1 主要监督指标有脱硫装置投运率、脱硫效率、在线仪表完好率、电耗等。 6.3.2 脱硫装置年投运率不应低于98%,脱硫效率在设计条件下不应低于
18、设计保证值,在线仪表完好率 a ) b ) c) d ) 平台应符合GB/T16157的规定。 6.5.6 原烟气来样分析方法按DL厅414、GB厅16157执行。 6.6 脱硫石膏品质的监督 阵时可采用多点法 6.6.1 主要监督项目有含水率、CaS04 2H20含量、CaS03 1/2H20含量、CaC03含量、c1含量、 Ca/S等。 6.6.2 监测周期:石击中含水率、CaS04 2H20含量、CaS03 I /2H20含量、CaC03含量等指标每周测 量至少一次,并由此计算Ca/S,c1含量等其他指标每月不少于一次。 5 DL/T 1477-2015 6.6.3 采样要求:一般在真空
19、脱水皮带机末端落料口处取样,每次取样不宜少于lOOg,样品用自封袋密 封保存,直当天进行分析。 6.6.4 样品处理方法依照GB/T5484进行。 6.6.5 样品分析方法参照附录B,也可参照自动电位滴定仪滴定方法进行分析。 6.6.6 Ca/S及脱硫石膏中含水率、CaS04 2H20含量、CaS03 1/2H20含量、CaC03含量、c1含量监 督指标值应达到设计值,推荐监督控制值为:石膏中含水率不高于10%(质量比,无游离水分的石膏 基中CaS04 2H20含量不低于90%(质量比、CaS03 l/2H20含量不高于3%(质量比、CaC03含量 不高于1%(质量比)。c1含量根据副产品的综
20、合利用要求进行控制。 6.7工艺过程监督 6.7.1 石膏浆液pH值宣控制在5.06.0之间,石膏浆液c1含量宣控制在1.0104mg/L以内,石膏浆 液密度、石灰石浆液密度宜按脱硫运行手册规定的控制范围控制,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 6.7.2 石膏浆液pH值、石膏浆液密度、石灰石浆液密度的在线仪表应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检测校对。 6.7.3 监测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石膏浆液pH值、石膏浆液密度、石灰石浆液密度指标在线仪表正常情况下,应每周至少一次 人工比对校准: b) 在线仪表不正常的情况下宜适当增加检测频次: c) 石膏浆液pH值、密度在线表计故障时每天应至少一次比对校准: d) 石
21、膏浆液c1含量应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e) 必要时应测量石灰石浆液粒径分布。 6.7.4 石膏浆液的采样点宜在石膏排出泵的出口或循环管道的有效位置,石灰石浆液采样应在供浆泵出 口。浆液密度直用密度瓶直接取样。浆液的来样位置和方法应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6.7.5 石膏浆液pH值、石膏浆液密度、石灰石浆液密度的分析方法参照附录B。 6.8 烟气CEMS的监督 6.8.1 每套脱硫装置进出口应至少各安装一套烟气CEMS。烟气CEMS安装应符合HJ.厅75、HJ厅76及 环保部门的规定。脱硫装置出口烟气CEMS安装位置应在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道或者烟囱上。 6.8.2 烟气CEMS应100%投运,数据传
22、输有效率不应低于75%,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定或校验。 烟气CEMS的安装和管理应符合HI厅75的规定。 6.8.3 烟气CEMS应定期进行校准,按下列要求监督烟气CEMS的校准z a) 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S02、02等气态CEMS应每24h至少自动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跨度。 b) 无自动校准功能的烟尘CEMS应每3个月至少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跨度。 c) 采用直接测量法的气态CEMS,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应每30天至少人工用校准装置通入零气 和接近烟气中污染物浓度的标准气体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工作点,无自动校准功能的应每15 天至少人工用零气和接近烟气中污染物浓度的标准气体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工作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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