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免制度刑事执行问题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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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31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312023年第1期第22卷(总第124期)No.1,2023General No.124,Vol.22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Journal of 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olice Officers赦免制度刑事执行问题研究董琦(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保定071000)【摘要】时至今日,赦免制度已成为社会文明、公众理性、刑罚宽缓的必然选择。人们期待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使之成为国家治理的有益补充。赦免制度执行中,存在特赦适用名单的审查、特赦排除性条款范围厘定、特赦阶段狱内工作、特赦人员的狱外衔
2、接工作等诸多实际问题,因此,有必要关注赦免制度的实践问题,思考并探索赦免制度之完善路径。【关键词】赦免制度;衡平法律;完善路径【中图分类号】DF6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01(2023)01-0049-05赦免制度是一种古老的司法制度。尚书 有云“眚灾肆赦”,是我国最早对赦免制度的表述。封建社会,为实现专政统治目的,采用宽宥刑罚的方式即为赦,赦免制度是体现皇权“德政”的标志。新中国成立之后,1959 至 1975 年我国政府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和反革命罪犯进行了赦免释放。可惜的是之后很长一段时间,特赦制度一度沉寂。一、我国实行赦免制度的价值分析(一)赦免制度是国家法治发展的
3、必然要求赦免制度具有较高的地位、较强的稳定性规定于 宪法。赦免是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法律制度。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两种,现阶段我国已取消大赦制度,故以下着重论述特赦。2015 年适逢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 70 周年之际,经人民法院裁定特赦罪犯 31527 人;2019 年建国70 周年之际,习近平签署特赦令赦免 23593 人。对再次重启的特赦,社会各界备受鼓舞,众多学者用德润人心、法安天下来形容两次特赦带来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赦免制度的存在,是国家对于法治的一种谦抑,承认法治并非万能,亦非毫无缺陷。就此而论,赦免无疑是法治原则
4、无损而有益的补充,对法治具有衡平功能。现代法治理念中,刑罚轻缓化是世界刑事政策不容置疑的发展方向。刑事执行政策方面,赦免能够有效避免法律的整齐划一所引起的弊端,保持刑罚执行的妥当性,从而达到改造罪犯、维护社会安定的目的。不可否认,古今中外的社会刑事政策规范,不可避免存在制约于人的因素而无法形成绝对公正的结果,即所谓“恶法亦法”,而赦免制度则可以用一种特殊的方式弥补人的认知局限,衡平法律不足,故“没有赦免的法律本身是违法的”。综上,特赦制度本质上是对现实法律制度的一种肯定,同时也是对社会刑事政策的有益补充。从这个角度来看,赦免制度是国家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二)特赦是国家治理和人权保障的现实需要
5、2021 年 1 月 29 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法治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离不开法律约束。作为政令性释放制度的特赦正是以德治国的具体表现,既化解矛盾、凝聚人心,又促进社会和谐、促进国家治理。故特赦是法治背景下德治的体现。详析 2015 年和 2019 年两次赦免令中服刑人员的适用条件,尤其是对未成年服刑人员和 85 岁【收稿日期】2022-12-19【基金项目】2019 年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校级项目 中西方赦免制度比较研究(项目编号:X
6、YY201903)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简介】董琦(1981-),女,河北保定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监狱学、法学。49诉 讼 法 学董琦:赦免制度刑事执行问题研究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31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31以上服刑人员的特赦,不难看出特赦彰显了对人性的关怀。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党的十八大之后,我国反腐治贪力度加大,刑法修正案(八)、(九)等刑事政策出台,限制减刑、终身监禁制度相继适用。从刑法学角度来看,这两种执行制度模糊了罪犯改造的目的性,而特赦显然在罪犯改造的目的性上存续了一定空间,保留了改造这类罪犯的必要性的同时,也彰显了人文关怀。因此特赦制度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发
7、挥了德治和保障人权的双重作用。(三)特赦制度对司法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多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对于稳定秩序、惩治罪犯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如何能够长久有效预防和遏制犯罪?事实上,社会的防控之中,“严”的刑事政策制定和实施较易为之,而“宽”“教”法治理念的贯彻需要国家治理的勇气和魄力。宽容是特赦制度的本质,对弥补刑事严压政策的某些不足,特赦制度的实施必要且充分。我国在 2015 年和 2019 年先后两次特赦服刑人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对监狱中罪犯群体产生了积极影响。如何完成特赦令的实施工作,司法实践中,法院需对服刑人员的个人情况进行裁定,来决定是否予以特赦。而裁
8、定的基础需要以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呈报的材料作为事实证据。这实际上对常态化运行的监狱工作是一个很大的压力。虽然当前并未明确限定赦免工作完成时间,但特赦令时效性、程序性以及社会影响等要求全国司法行政系统需在较短时间内核查出特赦人员。以2019 年特赦令颁布为例,6 月 29 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并发布我国第九次的特赦令,9 月 12 日全国法院基本执行完毕,不到 3 个月的时间完成了具体工作,而在此期间监狱部门抽调 8000 多名干警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走访、核实,这对于监狱工作来说,是一项全新的且压力较大的任务,相关部门加强配合、组织协调,充分维护了特赦这一工作的政治性和法律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
9、果。二、特赦制度刑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特赦制度沉寂多年之后的再次适用,从实体到程序,再从程序到执行,诸多问题值得探究。监狱作为我国承担在押犯刑罚执行任务的机构,在承担此项工作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和条件。但与此同时大规模的罪犯核查工作,既要强调效率又要保证公正,使得监狱在司法执行方面遇到了不少难题。(一)特赦适用名单的审查问题特赦制度具有法律、政治双重意义,是新时期国家治理在法律轨道运行上的体现。其程序为国家主席签署和发布特赦令,人民法院裁定特赦,监狱机关承担着审查、筛选、鉴别、核实特赦名单等具体工作。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特赦工作的裁定和审核要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为做好此项工作,司法
10、部印发了 监狱提请特赦工作程序,要求加强对特赦对象实际情况的调查核实,必须对服刑人员进行全面摸排、调阅档案材料、进行身份核查,由服刑人员或家属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材料出处,同时进行狱内外公示。以第八次、第九次特赦令适用的范围为例,前二条中所列“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内容,虽属监狱里服刑人员档案材料中的记载内容,但因发生年代较久远,且情况掌握多由罪犯自述,只在极少情况下因涉及原判案件,留存证明材料,故监狱方掌握资料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独立证明文书。对此,监狱必须对每一名符合特赦条件的罪犯进行走访、调研、审
11、查、鉴别等。据统计,2015 年,我国赦免的 4 类罪犯中,第一种情形全国范围内裁定服刑对象为 50 人,第二种情形为 1428 人。从总人数来看这两类所占比例不大,但证明材料采集难度较大,监狱除需函至相关部门以外,还需抽调警力走访相关单位进行历史资料核查。我国监狱系统承担着在押犯的监管和改造工作,一线警力本就紧张,面对特赦工作,监狱短时间内要抽调较多警力,容易形成压力。特赦工作期间,狱内也正处于服刑人员思想波动敏感期,因此抽调一定警力也给监狱安全防范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二)特赦排除性条款范围厘定问题2015 年和 2019 年的两次特赦,让我们看到了特赦制度在适用频率和范围上的增加,作为承
12、担监管服刑人员工作的监狱部门,也因两次特赦工作而感觉到了肩上的压力。特赦名单审查、核实等工作,是能否完成特赦工作、交出满意答卷的关键。如果说以获取证明材料为主要方式的特赦范围的确定,是需要抽调警力进行调研和取证;相比较而言,在两次特赦条款中的排他性的适用范围的厘定,同样让监狱工作倍感压力。2015 年特赦令中所指“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和 2019 年特赦令中“不认罪悔改的”“经评估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50诉 讼 法 学董琦:赦免制度刑事执行问题研究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31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31的”等,前后两种排除性条款,具有相似性,但均存在实践问题。首先,2015 年特赦条
13、款中的“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可以在 2011 年之前假释制度的条款中找到,而 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后关于假释条款已经修改为“没有再犯罪危险”。事实上“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对监狱工作来说,是一种以主观来判断主观、以现实来预测未来、以静态来推演动态的定性评估。而此种评估的准确性是无法绝对保证的,也就是说并没有完善、科学的标准来判定罪犯回归社会后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监狱工作也只能根据罪犯的现实表现等综合因素进行预判,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条款一直困扰着狱政管理部门。其次,2019 年特赦令中有“不认罪悔改的”和“经评估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两个条款。减刑制度中,认定服刑人员具有悔改表
14、现的第一种情形“认罪悔罪”和此次特赦令中“认罪悔改”条款,具有相似性。从法律适用的参考性可知,“认罪悔改”条款可参考减刑制度中的关于确有“认罪悔罪”的具体考核内容,且重点放在“悔改”上,也就是除认罪悔罪在监狱中考核的内容以外,更强调狱中行为的考核。依照现阶段减刑制度的程序规定,减刑的主要依据以狱政管理中对服刑人员的每日量化考核为基础而形成的定性评价,特赦制度中的“认罪悔改”是否可以参照此项内容?前者是刑事奖励的一种情形,而后一种则是国家治理方式在法律轨道上的体现,二者实施目的不同,是否可以共通标准?第三,2019 年特赦令排除性要件中的“经评估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显然这是对 2015 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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