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_T 2711-2014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建设与评价规范—(高清现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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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20.99 A 16 备案号:43303-2014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2711-2014 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建设与评价规范 Construction and assessment standards for Measurement benefit people demonstration county(city/district)2014-09-15 发布 2014-11-15 实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建设与任务.2 5 评价与改进.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2、)服务单位诚信计量工作规范.6 附录 B(资料性附录)江苏省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确认(自查)评价表.9 附录 C(资料性附录)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确认评价申请表.16 附录 D(资料性附录)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确认(自查)评价报告.17 附录 E(资料性附录)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建设调查表.18 参考文献.19 前 言 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本规范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规范起草单位: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泗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刘继兵、郭亮、方放、潘俊荣、周红缨、刘新潮、马宏斌。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
3、建设与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建设与评价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建设与任务、评价与改进。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境内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的建设和评价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 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4、检疫总局令 第66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计量活动 measurement activities 使用计量单位,制造、修理、销售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检定、校准或检测,使用计量器具及其测量结果实施商品计量、服务计量和(以及)计量管理等活动的总和。3.2 诚信计量 integrity measurement 在一定的组织内,建立计量管理制度、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规范计量服务行为、公示计量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持续改进管理,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计量活动。3.3 商业服务业 business、services 以批发和零售业态形式存在的从事商品交易经营活动的行业,或利用设
5、备、工具、场所、信息、技能等从事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业。3.4 诚信计量示范单位 integrity measurement demonstration units 坚持诚信计量理念、落实诚信计量制度、开展诚信计量活动,获得社会认可并通过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评价确认,在一定范围内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的商业服务业单位。3.5 计量惠民 measurement benefit people 建立并运行规范的计量监督管理体系、计量技术服务体系以及服务单位计量诚信体系,为民众和社会组织带来便利和实惠的计量活动。3.6 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measurement benefit people
6、demonstration county(city/district)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行业主管部门各负其责、镇(街道、园区)协同配合,行业协会提供咨询服务,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并形成规范的计量管理监督体系、计量技术服务体系和计量诚信保障体系,营造民众了解计量、关注计量、受惠于计量的和谐社会局面,通过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评价确认,在江苏省范围内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的县(市、区)。4 建设与任务 4.1 政府 4.1.1 成立计量惠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计量惠民工作任务纳入对部门、镇(街道、园区)目标考核范围。4.1.2 制定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并将工作经
7、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4.1.3 建立计量惠民工作交流和信息发布机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公示诚信计量状况。4.2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4.2.1 依据计量法律法规,统一实施计量监督管理。4.2.2 建立满足社会基本需求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量值溯源体系,为计量惠民提供技术保障。4.2.3 依法对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用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并规范检定行为和收费。4.2.4 对集贸市场、基层(街、镇、社区)医疗机构、计生指导站、社会福利机构等使用的计量器具组织实施免费检定。4.2.5 组织开展计量监督检查,公示检查结果并督促改进。4.2.6 依法实施计量行政许可,做到科学、高效、便民。4.2.7 及时
8、受理计量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行为。4.2.8 开展计量宣传和教育培训活动,提升社会计量法律意识和计量知识水平。4.3 行业主管部门 4.3.1 基本要求 4.3.1.1 建立计量惠民工作机制,依据各自职责,督促商业服务业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落实诚信计量工作要求。4.3.1.2 明确负责计量惠民工作的具体部门和工作职责。4.3.1.3 制定本行业内计量惠民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和考核措施。4.3.1.4 建立本行业内计量惠民工作台账,指导、监督相关单位落实诚信计量各项要求。4.3.1.5 制定行业计量管理体系建设规划,鼓励行业内相关单位通过计量合格确认、保证确认或测量管理体系
9、认证。4.3.2 职责任务 行业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门。各县(市、区)宜根据本地区相关部门管理职能的实际分工,对照以下职责和任务加以落实:a)农业(林):涉农(林)经营服务单位计量监管,规范农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以及地秤、电子计价秤等农资销售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管理。b)粮食:负责粮食收购、仓储单位计量管理,规范粮食收购、发售用地秤、电子秤、售粮机等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管理。c)经(工)信:负责电信、能源等经营服务单位的计量监管,规范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网络流量计费装置、能源计量等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管理。d)工商:负责商场(店)、超市、商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眼镜店等服务单位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定量
10、包装商品计量管理以及电子计价秤、验光仪、屈光度仪等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管理。e)商务:负责加油站、加气站、储油库等服务单位的计量监管,规范加油机、加气机、计量罐等贸易结算类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管理。f)建设:负责水、电、气、热等供应单位计量监督管理,规范水表、电表、煤气表、热量表、民(商)用燃气测报仪等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管理。g)环保:负责环境监测服务单位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化学需氧量(COD)测定仪、烟尘测试仪、污水流量表、尾气检测仪等环保类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管理。h)卫生:负责医疗及卫生服务机构计量监督管理,规范血压计、医用辐射源、医用超声源、心电图仪等医用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管理。i)食药:负责药品、化妆
11、品、医疗器械、餐饮服务单位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以及计价秤、量杯等贸易结算类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管理。j)城管:负责停车场、临时商品经营场所等经营服务单位(个人)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停车计时计费装置、电子计价秤等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管理。k)交通:负责物流中心、出租车公司、汽车 4S 店、公路收费站、交通行政执法等交通领域服务(执法)单位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地秤、动态汽车衡、出租车计价器、胎压表等计量器具使用和管理。l)公安:负责车辆检测、交通安全执法等服务(执法)单位的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仪、雷达测速仪等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管理。4.4 镇(街道、园区)4.4.1 做好计量
12、惠民建设配合与协调工作。4.4.2 明确专人负责计量惠民配合相关工作。4.4.3 利用宣传栏、广场活动等方式宣传计量惠民工作要求,扩大市民知晓度和参与度。4.4.4 建立与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联系、沟通机制,开展诚信计量监督活动,反馈相关信息。4.5 行业协会 4.5.1 整合社会资源,服务计量惠民建设活动。4.5.2 开展计量管理和技术相关培训、交流、咨询等服务,促进服务单位计量管理水平的提升。4.5.3 帮助服务单位完善计量管理体系,组织或协助开展计量合格确认、计量保证确认和测量管理体系认证。4.6 服务单位 4.6.1 落实计量惠民主体责任,积极创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4.6.2
13、 服务单位诚信计量工作规范按照附录 A 的要求执行。5 评价与改进 5.1 评价指标和考核要求 评价指标和考核要求参照附录B江苏省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确认(自查)评价表的规定执行。5.2 评价方式 5.2.1 自查评价 5.2.1.1 评价依据和方法 由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建设方案的安排,结合年度总结考核进行自我完善性的检查和评价,并参照附录B的规定,逐项核查评价和记录,形成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确认(自查)评价报告(格式参见附录D)。5.2.1.2 评价结果应用 5.2.1.2.1 对评价结论、问题、扣分项进行分析,制定纠正和改进措施。5.2.1.2.2 作为
14、政府兑现计量惠民工作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5.2.1.2.3 自查评价 90 分(含)以上,可向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确认评价。5.2.2 确认评价 5.2.2.1 基本原则 通过自查评价的县(市、区)提出申请,由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照本标准规定,进行符合性审查和评价。评价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原则:a)坚持标准原则;b)依据客观证据判定原则;c)独立、公正原则。5.2.2.2 组织和人员 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审查认定,组织建立确认评价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熟悉计量管理工作和本标准相关内容。专家组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总人数为3至5人,设组长一名。专家组可分成资料审查组和现场考
15、核组开展确认评价。5.2.2.3 依据和方法 参照附录B的规定,逐项对照,通过观察、提问、核查、比对、验证和调查等方法获取客观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分。现场评价活动一般在两天内完成。5.2.2.4 程序 确认评价程序如下:a)确认评价提出。示范县(市、区)政府向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确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1)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确认评价申请表和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确认(自查)评价报告;2)示范县(市、区)建设领导小组成立文件、建设方案;3)参照附录 B 各项评审细则要求,提供备查的工作台账和证据材料目录。b)受理申请。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申请方提交的资料,符合本标准规定的,
16、给予受理,将申请资料移交专家组;c)确认评价准备。专家组制定确认评价计划,确定评价起止日期,并通知申请方;d)首次会议。专家组向申请方说明评价目的、依据、程序、方法和相关工作要求;e)分小组进行资料核查和现场考核,申请方安排相应人员配合;f)现场考核组随机选取 10 个服务单位作为现场考核样本。样本力求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若有重复性样本则各项考核成绩取同类样本平均值;g)现场考核时,发放并当场回收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建设调查表,格式参见附录 E;h)沟通交流。专家组汇总审查考核情况后,就评价发现的问题和扣分项与申请方进行沟通、交流;i)编写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确认(自查)评价报告。专家
17、组依据评分表,编制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确认(自查)评价报告,由组长签名确认。评价得分 90 分(含)以上通过确认;j)末次会议。专家组向申请方宣读确认评价报告和评价结论,并对扣分项目做出说明。5.2.2.5 发布 经确认评价通过的,由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江苏省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荣誉称号有效期4年。5.2.2.6 复评 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荣誉称号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示范县(市、区)政府应向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评申请。复评程序和要求与首次确认评价相同。5.3 改进 5.3.1 及时改进 确认评价后,申请方应依据专家组提出的意见
18、和建议对存在问题和扣分项制定整改计划、措施,明确时间进度、责任人,实施有效整改,完成整改后1个月内形成整改报告上报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5.3.2 持续改进 获得荣誉称号的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应坚持按照本标准要求,进行长期的、持续的维护、巩固和提高,建立长效的计量惠民工作机制和管理体系。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服务单位诚信计量工作规范 A.1 计量管理 A.1.1 健全计量管理制度 服务单位应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和经营服务内容选择建立适宜的计量管理制度。包括:商品进货计量验收、明码标价、商品量抽查、计量器具采购流转、档案管理、周期检定、日常维护、定期巡查、计量投诉处理、诚信承诺
19、等制度。A.1.2 配备计量管理人员 服务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应重视和加强对计量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计量法制意识和计量管理水平。A.1.3 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服务单位在提供商品经营和公共服务时,应明码标价并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不得非法计量、模糊计量、虚假计量。A.2 计量器具 A.2.1 合理配备计量器具 服务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并与自身经营或者服务相适应的计量器具。配备的计量器具属于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应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CMC)、编号和产品合格证;配备的进口计量器具属于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管理范围的,应具有 进口计
20、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集贸市场应严格执行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同时鼓励市场经营者为经营户统一配备计价秤。A.2.2 依法实施计量器具检定 服务单位对所使用的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应登记造册,向当地县(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营者应依法自行定期检定(校准)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校准)。A.2.3 正确使用计量器具 在用计量器具应加贴合格标识;不应使用未经检定(校准)、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不应使用国家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
21、国家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不应擅自改动、拆装计量器具,不应破坏铅封,不应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不应利用计量器具进行任何形式的计量作弊。A.2.4 计量器具日常维护 商场(店)、超市、集贸市场、餐饮等用于称重的计量器具应定期进行自校,做好自校记录,发现计量器具异常,应及时与所在地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系检定;对性能不稳定、示值不准确、故障难于消除的计量器具应予停用或报废更新。A.2.5 建立、保管计量器具档案 服务单位应整理收集建立并妥善保管计量器具档案,包括:计量器具技术台账、计量器具产品合格证、检定(校准)证书或合格证等。A.3 商品量计量 A.3.1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以量值作为结算
22、依据的,应严格执行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商品量或服务量的结算量应与计量器具测得的实际量值相符,其误差量应在国家规定的允许值范围内。A.3.2 采取现场计量的,应向消费者明示计量单位、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对可复现的计量结果,消费者有异议时,应重新操作并显示量值。A.3.3 销售商品,称重前应去除包装物(必要的内包装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包装物作为商品进行计量并销售。A.3.4 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遵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不采购、不销售未标明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销售散装商品应遵守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A.3.5 采购分销定量包装商
23、品,进货时应进行净含量抽查,商品的短缺量应在国家规定的允许值范围内。合同对允许短缺量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A.4 诚信计量 A.4.1 配置复验公平秤 集贸市场应在商品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经过计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或设置流动公平秤),为消费者复验商品提供便利。A.4.2 畅通计量投诉渠道 服务单位应建立各类投诉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设立投诉意见箱,方便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A.4.3 计量投诉处理 服务单位应明确计量投诉受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计量投诉处理工作,对各类计量投诉,认真分析原因,提出解决办法,不推诿,不敷衍,保证计量投诉及时处理。A.4.4 履行补偿或赔偿责任 发生商品量、服
24、务量短缺的,应给消费者补足短缺量或者补偿损失。服务单位宜实行商品或者服务计量不足先行赔偿制度。A.4.5 诚信计量承诺 服务单位应建立诚信计量承诺制度,在经营和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诚信计量承诺书,方便社会监督。B 附 录 B(资料性附录)江苏省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确认(自查)评价表 类别 指标 考 核 要 求 和 指 标 内 容 考 核 方 法 和 评 分 细 则 考核情况说明 分值 得分 政府 统一组织领导20分组织领导 1政府发文成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参加的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查阅文件,未成立领导小组的,扣0.5分;政府分管领导未担任组长的,扣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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