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_T1079-2018《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配置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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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备案号:报建设部备案之中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 配置标准 Allocation Standard of Civil Air Defence Facilities of Regulatory Planning DB33/T1079-2018 2018-0117 发布 2018-0601 实施 浙 江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发布 1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 配置标准 Allocation Standard of Civil Air Defence Facilities of Regulatory Planning DB33/T1079
2、-2018 主编部门: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18 年 6 月 1 日 2 前 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 年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建设发2016450 号)要求,依据国家和浙江省相关法规政策,由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会同有关规划、设计、科研单位对 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编制标准(DB33/T1079-2011)进行了全面修订,完成了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配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本标准共四章,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人防设施配置。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人
3、民防空办公室和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浙江省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因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人防建设存在差异,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寄送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地址:杭州市粮道山路 23 号,邮编:310002)。本标准主编单位: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杭州市规划局 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浙江省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杰防城市安全防护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宇焕、杨明聪、郑新正、毛浩飞 蔡庚洋、薛艳萍、陈坤、尹峰、陈瑶 吴燕、张芝霞、徐晓群、姚松清、姜明军 李杰、陈玉军、公理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秦有权、赵贵华、赵宇宏、王一明 邓春涛、姚建
4、华、赵华勤 3 目目 次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基本规定.6 4 人防设施配置.7 4.1 一般规定.7 4.2 人防工程配置.9 4.3 其他.11 本标准用词说明.13 引用标准及文件名录.14 条文说明.15 4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nsions.1 2 Terms.2 3 Basic Requirements.6 4 Civil Air Defence Facilities Allocation7 4.1 General Requirements7 4.2 Civil Air Defence Facilities Allocation9 4.3
5、Others.11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13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and Documents.14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5 1 1 1 总则总则 1.0.1 为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设施配置合理,有效落实人防专项规划的要求,增强城市防空防灾能力,结合本省城市规划及人防规划和建设实际,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人防重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人防设施的配置。1.0.3 人防设施应遵循种类齐全、功能配套、布局合理、平战(灾)结合
6、等原则,综合考虑城市设防等级、人口规模、用地性质等因素配置。1.0.4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人防设施配置,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2 2 术语术语 2.0.1 人民防空设施 civil air defence facilities 是指人防工程、人防疏散设施、人防警报设施及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设施等的总称。2.0.2 人防工程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全称人民防空工程,系为保障战时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按照使用功能分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按照构筑类型分为坑道式、地道式、单
7、建掘开式和防空地下室。2.0.3 防空地下室 air defence basement 具有预定战时防空功能的地下室。在房屋中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 1/2 的地下室。2.0.4 医疗救护工程 woks of medical treatment and rescue 战时用于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早期治疗和部分专科治疗的人防工程。按照其规模和任务的不同,医疗救护工程分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三种。3 2.0.5 防空专业队工程 woks of service team for civil air defence 保障防空专业队掩蔽和执行某些勤务的人防工程。一般包括专业队
8、队员掩蔽部和装备(车辆)掩蔽部两个部分。按执行防空勤务任务的不同,分为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防疫、通信、运输、治安等工程。2.0.6 人员掩蔽工程 personnel shelter 主要用于保障人员掩蔽的人防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分为两种:一等和二等人员掩蔽所。一等人员掩蔽所系指供战时坚持工作的政府机关、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重要厂矿企业和其它战时有人员进出要求的人员掩蔽工程;二等人员掩蔽所系指战时留城的普通居民掩蔽所。2.0.7 配套工程 indemnificatory works 系指除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以外的战时保障性人防工程,主要包括区域电站、区
9、域供水站、人防物资库、食品站、生产车间、人防交通干(支)道、警报站、核生化监测中心等。2.0.8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floor area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人防工程各层外边缘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4 2.0.9 人防疏散设施 evacuation facilities of civil air defence 供战时(灾时)人员疏散的设施,包括人防疏散场所和疏散通道。人防疏散场所包括疏散地域、疏散基地、疏散点。2.0.10 疏散基地 evacuation base 具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和保障能力的疏散场所。2.0.11 疏散点 evacuation sit
10、e 担负接收安置临时疏散(避灾)人口任务,就地就近疏散人员的场所。2.0.12 疏散通道 evacuation routes 城市疏散人员向外部疏散的通道,主要包括地面疏散通道、地下疏散通道、水上疏散通道。2.0.13 重要经济目标 important economic targets 指关系国计民生和支持战争的重要经济系统的资源和设施,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2.0.14 人防警报设施 civil air defense alarm 人防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发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系统,包括警报信号的传递、鸣放、控制设备及相关
11、的通信、供电线路和构筑物等附属设施。5 2.0.15 地下综合体 underground complex 将交通、商业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等多种地下空间功能设施有机结合所形成的大型综合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街道型地下综合体、广场型地下综合体等。6 3 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3.0.1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设人防设施规划专门章节。3.0.2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落实人防专项规划对人防工程、人防疏散设施、人防警报设施配置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等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确定人防工程总面积。2 明确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等重点工程的位置和面积。3 提出开发地块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的控制要求,明确人防工程互
12、连互通及地下空间兼顾人防要求。4 确定人防警报设施的位置,落实人防疏散设施的空间布局。5 明确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要求。3.0.3 人防工程满足下列规定之一时可易地建设:1 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内人防工程已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求。2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 1000 m2。7 4 4 人防设施配置人防设施配置 4.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4.1.1 住宅用地按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配建防空地下室应符合表 4.1.1 的要求。表 4.1.1 住宅用地配建防空地下室标准()城镇类别 配建比例 国家类 11 国家类 10 国家类 9 省级重点城市(含县城)8 省级人防重
13、点镇 7 注:若人防法规对配建比例有调整的,从其规定。4.1.2 其他用地新建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的,按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配建防空地下室应符合表 4.1.2 的要求。表 4.1.2 其他用地配建防空地下室标准()城镇类别 配建比例 国家类 8 国家类 7 国家类 6 8 省级重点城市(含县城)5 省级人防重点镇 4 注:若人防法规对配建比例有调整的,从其规定。4.1.3 新建(改建、扩建)地面民用建筑需要配建医疗救护工程的,防空地下室应建建筑面积可按照应建 6 级人员掩蔽工程建筑面积的 60%核定;需要配建防空专业队工程或者 5 级人员掩蔽工程的,可按照
14、 6 级人员掩蔽工程建筑面积的 70%核定。4.1.4 相邻人防工程之间、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应按照人民防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要求互相连通,或者在适当位置预留地下连通口。满足下列条件的地下工程宜互相连通:1 人防工程相邻间距 50m 以内的。2 人防工程与地下轨道交通车站、地下商业街、地下综合体等间距 50m 以内的。3 10000 m2及以上的人防工程与地下轨道交通车站、地下商业街、地下综合体等间距 100m 以内的。4.1.5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停车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兼顾人防要求。9 4.2 人防工程配置人防工程配置 4.2.1 人防工程功能宜与规
15、划建设用地性质相匹配。4.2.2 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应结合地面医疗卫生设施配置,其配建要求应符合表 4.2.2 的规定。表 4.2.2 医疗卫生设施配置医疗救护工程 医疗救护工程 地面医疗机构床位规模 中心医院 急救医院 救护站 500 张 101500 张 100 张 注:代表必须配置,代表可配置,代表可不配置。4.2.3 防空专业队工程配置应满足下列规定:1 保障范围宜为 4km27 km2,单个防空专业队工程规模不宜小于 2000 m2。2 距离易产生次生灾害目标 500 m1500 m 区域内。3 距离重要基础设施、指挥工程、生命线类目标 300 m1500 m 区域内。4.2.4 居住
16、区内人员掩蔽工程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200m,非居住区或跨居住区人员掩蔽工程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800m。4.2.5 人防物资库应均衡布局,宜与商业设施配套建设,宜与附近人防交通干(支)道、人员掩蔽工程连通,其规模10 可按单元规划人口人均建筑面积 0.2 m2配置,布局应满足下列要求:1 距离重要经济目标不宜小于 200 m,距离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储罐不宜小于 100m,距离易燃易爆生产厂房、库房不宜小于 50m。2 住宅用地需配建人防物资库时,其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应小于 10000 m2。4.2.6 人防交通干(支)道宜结合地下轨道交通、地下快速路等城市地下交通干线设置。11 4.3 其他
17、其他 4.3.1 人防疏散场所应避开重要政治、经济、军事等目标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并应位于易发生气化次生灾害源主导风向上方向。4.3.2 疏散基地应按照人防专项规划要求落实,疏散点宜结合地下空间、公园、广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开敞空间设置。4.3.3 疏散通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人防专项规划确定的地面疏散主干道不宜规划建设人行天桥、高架立交、高架道路,宜采用地下立体交通。2 地下疏散通道宜结合地下轨道交通、地下快速路等设置,并宜与周边地下空间连通,其口部设置应满足两侧建筑倒塌后安全通行需要。3 水上疏散通道宜结合通航能力五级及以上的城市内河设置,沿线宜设置符合人员集散要求的码头。4.3.
18、4 人防警报设施应结合人口密集区、城市中心区、商业繁华区和重要政治、经济、军事目标周边区域及易发生重大灾情的地域设置。警报器布点间距宜为 12002000m。12 规划范围内的警报音响覆盖率应达到 100%。4.3.5 人防警报管理用房配建面积可计入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4.3.6 重要经济目标应按照人民防空专项规划要求配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和防空专业队工程。13 本标准用词说明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用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
19、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2 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14 引用标准及文件名录引用标准及文件名录 1、浙江省实施办法(2015 年12 月 4日经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44号)3、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 50225-2005)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
20、规范(GB 50038-2005)6、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165 号)7、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8、人民防空物资库工程设计标准(RFJ2-2004)9、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基本术语标准(JGJ/T 335-2014)10、疏散(避难)基地建设试行意见(浙民防20057 号)11、浙江省民防局关于人口疏散场所建设的意见(试行)(浙民防200812 号)15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 配置标准 条文说明条文说明 16 目 次 1 总则.15 2 术语.17 3 基本规定.19 4 人防设施配置.28 4.1 一般规定
21、.28 4.2 人防工程配置.33 4.3 其他.41 15 1 1 总则总则 1.0.1 由于我国人防设施建设与城乡规划体系的衔接工作起步较晚,且缺乏这一方面的调查研究,目前在城乡规划相关规范体系中没有人防设施相关规定。新时期我国城市发展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成为规范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法定依据。将人防设施的配建纳入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提高城市防空防灾能力,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重点落实人防设施的编制内容和配置指标。1.0.2 本标准作为浙江省工程
22、建设标准,依据浙江省实施办法(2015 年 12 月 4 日经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重点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中执行本标准。16 1.0.3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人防设施配置,一方面必须落实人防专项规划的要求,把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的人防设施与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范围内的人防设施建设相结合,坚持种类齐全、功能配套、布局合理、平战(灾)结合等原则;另一方面又要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的用地主导功能,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并且应根据地面设施的功能
23、和条件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以人为本,统筹规划。规划设计单位在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中,必须把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作为规划依据之一,在其规划区域内落实其中的相关指标和要求。城镇设防等级的不同、规划区域人口规模及特点以及规划范围的区位等因素,均影响城镇人防设施的配置标准。目前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其它公共设施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划标准或规范,本次把人防设施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就可以做到与其它公共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1.0.4 人防设施是城市公共设施之一,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人防设施配置内容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其它标准和规范的规定。17 2 2 术语术语 术语
24、是本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对于非人防专业的规划技术人员,理解掌握基本的人防专业术语,是进行人防设施规划配置的前提条件。本章选取了标准中涉及的基本词汇,给予规范化解释,以利于对本标准内容的正确理解和使用。其中部分术语的解释出自现行的相关规范或标准,其余为沿用上版表述。具体如下:“2.0.2 人防工程”、“2.0.4 医疗救护工程”、“2.0.5 防空专业队工程”、“2.0.6 人员掩蔽工程”、“2.0.7 配套工程”的术语表达引自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2.0.3 防空地下室”的术语表达引自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2.0
25、.8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的术语表达引自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 50225-2005)。“2.0.13 重要经济目标”的术语表达引自人民防空工作指南(206)。“2.0.14 人防警报设施”的术语表达引自浙江省人18 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65 号。“2.0.15 地下综合体”的术语表达引自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基本术语标准(JGJ/T 335-2014)。“2.0.1 人民防空设施”、“2.0.9 人防疏散设施”、“2.0.10疏散基地”、“2.0.11 疏散点”“2.0.12 疏散通道”的术语表达沿用上版。19 3 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3.0.1 本条作为基本规定,规定控制性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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