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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土地整治专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doc

  • 上传人:快乐****生活
  • 文档编号:3547234
  • 上传时间: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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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土地 整治 专项 工程施工 质量检验 标准
    资源描述:
    湖 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2023-09-27实行 2023-09-17发布 土地整治专项工程施工质量检查标准 Inspection standard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for special land treatment project DB42/T 563—2023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ICS 93.020 P 24 目 次 前 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土地平整工程 3 4.1 一般规定 3 4.2 农用地整理 4 4.3 未运用地开发 5 4.4 废弃地平整 7 5 灌溉与排水工程 8 5.1 堰塘清淤、扩容 8 5.2 土石坝 8 5.3 溢洪道 9 5.4 塘库启闭机及放水涵管 10 5.5 消力池 10 5.6 固定式泵站 11 5.7 移动泵站(缆车式) 18 5.8 管井 19 5.9 大口井 20 5.10 蓄水池 21 5.11 渠道 21 5.12 节水灌溉工程 23 5.13 水闸 25 5.14 渡槽 28 5.15 涵管 28 5.16 倒虹吸管 29 5.17 跌水与陡坡 29 5.18 沉螺池 30 6 田间道路与桥梁工程 30 6.1 道路及下田路 30 6.2 农桥 36 7 农田防护工程 37 7.1 防护林 37 7.2 草皮护坡 38 7.3 截流沟与排水沟 39 7.4 沉沙池 40 7.5 水窖 40 7.6 鱼鳞坑 40 7.7 谷坊 41 8 村庄整治工程 41 8.1 排污沟 41 8.2 堰塘整理 41 8.3 晒谷场 41 前 言 本标准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整治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归口。 本标准重要起草单位: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整治办公室。 本标准协作单位: 襄樊市华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湖北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重要起草人:詹发友 宁宇 刘强 王建国 李明洋 王志刚 周越颖 董明旺 袁福军 万会杰 徐术坤 张志宏 土地整治专项工程施工质量检查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整治工程专项工程施工质量的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与桥梁工程、农田防护工程、村庄整治工程。 本标准合用于湖北省境内土地开发、土地复垦以及土地整理工程施工质量检查。 本标准合用于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与桥梁工程、农田防护工程和村庄整治工程。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献,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涉及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献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尚应参照现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标准规范的规定。 GB 50150-202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实验标准 JGJ 79-2023 建筑桩基础技术规范 DB42/T 562-2023 土地整治通用工程施工质量检查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爆破施工技术》 3  术语和定义 3.1  灌溉irrigation 按照作物生长的需要,运用水利工程设施将水送到田间,以补充农田水份的人工措施。 3.2  农田排水agricultural drainage 将农田中过多的地面水、土壤水和地下水排除,改善土壤的水、肥、气、热关系,以利于作物生长的人工措施。 3.3  节水灌溉water-saving irrigation 采用工程措施、改善灌水技术和管理工作等以提高灌溉水运用率和效益的综合措施。 3.4  耐张杆tension support pole 架空配电线路在运营中有时也许发生断线事故,此时就会导致电杆两侧所受导线拉力不平衡,导致倒杆事故的发生。为了防止事故范围的扩大,减少倒杆数量,应每隔一定距离装设一根机械度比较大,可以承受导线不平衡拉力的电杆,这种电杆称为耐张杆。 3.5  抗风线杆wind bracing pole 为防止电杆被大风刮倒或冰凌荷载的破坏影响,或在土质松软地区,为增强电杆的稳定性,从直线杆上部拉设钢线锚入地面固定,这种电杆称为抗风线杆。 3.6  塘坝reservoir 拦截和贮存本地地表径流的蓄水量局限性10万m3的蓄水设施。 3.7  溢流坝(堰) overflow dam 也称滚水坝,是指高度较低、坝面可以溢流的水坝,使坝前雍高一定的水位,以满足灌溉等用水的规定。 3.8  沉螺池settling basin for oncomelania snail 是水利血防的一项重要工程措施,它是沉集和拦截水流中钉螺的建筑物。 3.9  小型水工建筑物small size hydraulic structure 是指水系连接,建设规模较小,功能较为单一的小型水利配套设施。一般涉及:水闸、渡槽、倒虹吸、涵洞、跌水、陡坡等工程。 3.10  渡槽aqueduct 当渠道与山谷、河流、道路相交,为连接渠道而设立的过水桥,称为渡槽。 3.11  跌水(陡坡) drop 当渠道或排水沟遇地面坡度很陡,而设计渠道纵坡较缓时,为了减少水对地面的冲刷,将渠道提成上、下两段,中间的衔接水工建筑物称作跌水或陡坡。 3.12  跳仓法sequence placement 现浇混凝土渠道或混凝土路面切缝施工时,为避免对已完毕部位导致影响,保证质量,按伸缩缝分格的板块排序,先施工单数块,后施工双数块的方法。 3.13  横砌法horizontal bricklaying 渠道底板的块石砌筑时,将块石横置于渠道底部,使块石的长边垂直于水流方向的砌筑方法。 3.14  分排法vertical bricklaying 渠道护坡的块石砌筑时,将块石自下而上分层砌筑,每层砌筑的高度基本一致的砌筑方法。 3.15  田间道field vehicle lane 又称机耕路,是指为满足机械耕作和农作物运送而设的通往田间和连接村庄干、支路的道路。 3.16  生产路field lane 为人工田间作业和收获农产品服务的道路。 3.17  下田路field entrance slope 为便于小型农机具下往田间作业而设的坡道。 3.18  泥结碎石路面macadam pavement 以碎石为骨料,依靠碎石的嵌锁和粘土的粘结作用形成的路面。 3.19  水泥混凝土路面concrete pavement 用水泥混凝土板作面层的路面。 3.20  机耕桥vehicle bridge 连接田间路为便于农业机械通行而设的跨越渠道、河道的桥。 3.21  人行桥footbridge 连接生产路为便于土地耕作者通行,而设在渠道、河道上的小桥。 3.22  水土流失water and soil loss 山区和丘陵地区,由于地面坡度大,假如森林被砍伐,天然植被遭到破坏或垦植耕作技术不合理,就会使地面保水能力减少,引起水土大量流失;或由于雨水对土壤的冲刷作用,使土壤和成土母质遭到破坏而随水流失,这种现象叫做水土流失。 3.23  谷坊check dam 在水土易流失地区的山沟中,用土、石、混凝土或编篱修筑的用以固定沟床,减少流速,拦蓄泥沙,防止水土流失的设施。 3.24  沟头防护protection of gully head 为防止径流冲刷引起沟头延伸和沟岸扩张以及坡面蚕蚀而采用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 3.25  生态板eco plate 在蓄水池、堰塘边修建的便于小动物爬行、饮水的通道即为生态板。 3.26  生态孔eco hole 在穿越道路、渠道或其它障碍物时,人工修建的便于小动物爬行通过及藏匿的孔洞既为生态孔。 4  土地平整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竣工后的格田形状、面积应符合设计规定,田块连片应相对集中,便于机械耕作。 4.1.2  田块周边交通应有良好的通达性,与田间道路、通村公路、居民点等的连接及通行状况应可以满足本地群众的生产、生活规定。 4.1.3  各设计区域内田块应布局合理,无边角、零星土地,各类用地比例协调。 4.1.4  田块下部地质为砂砾石、坚石等结构的,应按设计规定进行清理,采用爆破施工的,应符合相关施工规定的规定。土壤改良层厚度不应低于600mm,其中耕作层的厚度不应低于250mm。 4.1.5  相邻田块表面高差应符合设计规定。平原地区相邻田面高差宜为0.2m~0.3m;岗地及丘陵地区的田面高差不应大于2m,以0.5m~1.5m为宜。 4.1.6  田块平整限度应结合灌溉方式、耕作机械等因素。大水漫灌的田块平整度应略有一定的坡降,但不宜超过1:500,以保证田块水分接受均匀。喷灌和滴灌对平整度规定可适当减少。 4.2  农用地整理 4.2.1  表土剥离 4.2.1.1  田块内部高差在300mm以内时,土地平整前可不进行表土剥离。 4.2.1.2  剥离后的表层土应根据合理运距集中堆放,不应随意丢弃。对于暂时不能回填的表土应采用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暴雨冲刷而使土壤大量流失。 4.2.1.3  剥离的表层土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不应受到机油、柴油等化学物品的污染。 4.2.1.4  表土剥离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无设计规定期,表土剥离不应低于200mm,部分表层土贫瘠的部位,应尽量保证剥离厚度。 4.2.1.5  有条件的地方应在表土剥离前,对原耕作层土壤进行见证取样,送具有资质的土肥检测部门对土壤的N、P、K及其它有机质含量进行检测,检测数据做为表土回填后土壤有机质恢复限度的复测依据。 4.2.1.6  表土剥离厚度的检查规定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表土剥离厚度的检查规定 检测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检查数量 表土剥离厚度 ≥200mm 钢尺测量剥离土层的断面 不少于格田数量的30%,每格田检查不少于3处 4.2.2  格田土方平整 4.2.2.1  每个设计区域内的田块高程基准控制桩点不应少于两个,以便于复核和校对。 4.2.2.2  控制桩点应设立在不宜遭到破坏的地方,控制桩应固定牢固。 4.2.2.3  地面祼露的岩石等障碍物应清理,必要时可采用爆破的施工方法,爆破施工的质量及安全标准可参照《水利水电工程爆破施工技术》相关规定执行。 4.2.2.4  填方区表面应高出挖方区表面,高差宜按填埋深度的20%计算,以利于回填土方的沉降,保证田块表面平整度符合设计规定。 4.2.2.5  土地平整初步竣工后,宜通过一次以上的透墒雨后,再对作为水田土地的平整度进行精确整平,每块格田内最大高差与平均高程相比,不应超过±50mm。对平整后作为园地、林地、牧草地等其它用途的土地,对平整度不作规定,但应符合设计规定的规定。 4.2.2.6  格田土方平整度检查规定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格田土方平整度检查规定 检测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mm) 检查方法 检查数量 格田平整度 水田 ±50 水准仪测量检查。(标尺应立于500mm见方的木板面) 不少于格田数量的10%,每格田检查不少于5处 旱地 ±80 4.2.3  耕作层土方回填 4.2.3.1  客土覆盖的土壤有机质含量不应低于设计标准,客土覆盖的厚度不应低于300mm。 4.2.3.2  土壤质地应为砂壤至粘壤土质类,不应是单纯的砂或粘土。 4.2.3.3  表土回填后,应对原耕作层土壤的有机质含量进行第二次检测。原耕作层土壤有机质恢复限度不应低于85%。 4.2.3.4  耕作层土方回填尺寸检查规定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耕作层土方回填尺寸检查规定 检测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检查数量 表土回填率 ≥90% 现场测量计算 不少于格田数量的30%,每格田检查不少于3处 表土回填厚度 ≥200mm 钢尺测量回填土层的断面 田面平整度 水田 ±50mm 水准仪测量检查。(标尺应立于500mm见方的木板面) 不少于格田数量的10%,每格田检查不少于5处 旱地 ±80mm 土壤有机质恢复限度 85% 取样送土肥检测部门检测 不少于格田数量的10%,每格田检查不少于5处 4.2.4  田埂修筑 4.2.4.1  田埂截面尺寸偏差应符合设计规定。设计无田埂断面尺寸规定期,平原地区田埂高宜为250mm~300mm,埂宽宜为300mm~400mm。 4.2.4.2  土质田埂制作宜采用机械夯实,分层厚度不应超过300mm;采用人工夯实行工,分层厚度不宜超过200mm。田埂(坎)应密实,不应有松散、塌陷等质量问题。 4.2.4.3  田埂修筑应线条顺直坚固,能发挥阻止水土流失作用。 4.2.4.4  水田、旱地田埂修筑尺寸的检查规定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水田、旱地田埂修筑尺寸的检查规定 检测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mm) 检查方法 检查数量 断面尺寸 ±50 量顶宽、垂直高度尺寸 不少于格田数量的5%,每块格田检查1处 顺直度 ≤50 拉30m直线,钢尺测量 4.2.5  翻耕复犁 4.2.5.1  田块平整完毕,平整度经验收合格后,应进行翻耕复犁。翻耕、旋耕的遍数应符合设计或施工协议约定的规定。 4.2.5.2  翻耕复犁的幅度不应小于90%,翻耕深度不应小于250mm。 4.2.5.3  采用挖掘机翻松的田块,翻松深度不应低于300mm。 4.2.5.4  水田、旱地翻耕复犁的幅度及深度的检查规定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水田、旱地翻耕复犁的幅度及深度的检查规定 检测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检查数量 翻耕复犁的幅度 ≥90% 测量、计算翻耕部位的面积与田块面积的比值 不少于格田数量的10%,每块格田不少于3处 挖掘机翻松深度 ≥300mm 钢尺测量 不少于格田数量的10%,每块格田不少于3处 4.3  未运用地开发 4.3.1  梯田、梯地土方平整 4.3.1.1  梯田应做到集中连片,梯田区的总体布局、田面宽度、田埂高度与坡度、田边蓄水埂等规格尺寸应符合规划、设计规定。 4.3.1.2  应根据梯田规划拟定为梯田区的坡面,在其正中拟定中轴线,定线过程中遇局部地形复杂处,应根据大弯就势,小弯取直的原则解决,应尽量保持田面等宽,需适当调整埂线位置。 4.3.1.3  表土剥离厚度不应小于200mm,剥离范围内的地面翻松厚度不应小于100mm。 4.3.1.4  坡度较陡,田面宽度在10m以下时,宜采用表土逐台下移法施工,坡面较缓,田面宽度在20 m~30m时,宜采用表土逐行置换法施工,田面宽度在10m~15m时,宜采用表土中间堆置法施工。 4.3.1.5  水平梯田、隔坡梯田的平台应做到田面平整,田坎坚固,田边宽1m左右应保存10°反坡。 4.3.1.6  坡式梯田应做到田埂顶部水平,梯田中的集流槽内有水簸箕等分流措施。 4.3.1.7  田面填方部位应比水平面高出土方回填厚度的20%,平整后的田面300mm深以内不应有石块、石砾、树根。 4.3.1.8  梯田、梯地土方平整尺寸的检查规定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梯田、梯地土方平整尺寸的检查规定 检测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检查数量 表土剥离厚度 ≥200mm 钢尺测量剥离土层的断面 不少于梯田田坎数量的5%,每坎田不少于3点 表土回填率 ≥80% 现场测量计算 不少于梯田田坎数量的5%,每坎田不少于3处 表土回填厚度 ≥200mm 钢尺测量剥离土层的断面 不少于梯田田坎数量的5%,每坎田不少于3点 水平梯田(地)平整度 与设计等高线±100mm 标尺立于500mm见方的木板水平面,水准仪测量检查。 不少于梯田田坎数量的5%,每坎田不少于5处 4.3.2  梯田、梯地田埂(坎)修筑 4.3.2.1  田坎修筑必须用生土,土中不应夹有石砾、树根、草皮等杂物,一道埂坎应同时修筑,不应出现各段参差不齐,影响接茬处质量。 4.3.2.2  石坎的修筑宜采用干砌石法,每道应逐层向上修砌,田坎外坡和压顶石应采用较规整的大石块,上下层石块应错缝搭接,每10m~15m应设一道沉降缝。 4.3.2.3  田坎修筑完毕后,应进行坎后填膛与田面修平工作,暴雨中田坎被冲毁处应及时修补复原。 4.3.2.4  梯田、梯地田埂(坎)修筑尺寸的检查规定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梯田、梯地田埂(坎)修筑尺寸的检查规定 检测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mm) 检查方法 检查数量 断面尺寸 ±50 量顶宽、垂直高度尺寸 每100m田埂(坎)检查于1处 顺直度 土质 ≤50 拉20m直线,钢尺测量 石质 ≤30 石坎块石大小 边长≥300 观测、钢尺测量 4.3.3  梯田、梯地客土覆盖 4.3.3.1  对待表层土比较肥沃的部位,应将肥沃的土壤剥离并集中堆放,然后根据土方调配平衡的原则及土方工程图,对下部基层进行平整。 4.3.3.2  表层土很贫瘠的田块,应直接进行平整,待平整质量符合规定后,将外运来的沃土(俗称客土)均匀地覆盖在平整质量已符合规定的田块上。 4.3.3.3  覆盖客土的厚度不应小于设计规定,设计无规定期不应小于300mm。 4.3.3.4  客土覆盖宜结合项目区内塘坝整治、渠道清淤进行施工,塘坝和渠道清淤所挖出的无污染的淤泥,宜进行综合运用,覆盖于田块上作为耕作层土壤。 4.3.3.5  客土覆盖的检查规定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客土覆盖的检查规定 检测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检查数量 客土覆盖厚度 ≥300mm 钢尺测量剥离土层的断面 不少于客土覆盖田块数量的5%,每块格田检查不少于3处 客土回填率 ≥80% 现场测量计算 回填土壤有机质含量 ≥85% 取样送土肥检测部门检测 翻耕遍数 1遍~2遍 观测检查 全数检查 4.4  废弃地平整 4.4.1  废弃坑塘填埋 4.4.1.1  废弃坑塘和渠道的平整应采用减少周边田块高程的方法。 4.4.1.2  当减少田块高程不经济或不能满足排灌布局规定期,宜运土填埋,用于耕作层的土方回填不应小于200mm。 4.4.1.3  面宽及沟深在1m以下的小型渠道的填埋,应直接并入田块平整中进行。 4.4.1.4  覆盖的耕作土层不应被污染,且应为熟土,覆盖厚度达不到规定期,应进行土壤改良。 4.4.1.5  耕作层以下的回填土应分层夯实,分层厚度不宜大于300mm,碾压遍数应符合设计规定。 4.4.1.6  坑塘填埋的检查规定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 坑塘填埋的检查规定 检测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检查数量 表土回填率 ≥90% 现场测量计算 不少于格田数量的30%,每块格田不少于3处 表土回填厚度 ≥200mm 钢尺测量回填土层的断面 格田平整度 水田 ±50mm 水准仪测量检查。(标尺应立于500mm见方的木板面) 不少于填埋格田数量的10%,每块格田不少于5处 旱地 ±80mm 翻耕复犁的幅度 ≥90% 测量、计算翻耕部位的面积与田块面积的比值 不少于填埋格田数量的10%,每块格田检查不少于3处 回填土壤有机质含量 ≥85% 取样送土肥检测部门检测 不少于客土覆盖田块数量的5%,每块田检查不少于3处 4.4.2  废弃村庄土方平整 4.4.2.1  废弃村庄的平整宜采用就地平整的方法,并应尽量与废弃渠道平整相配合,减少废弃村庄的高程,多余的土用来填埋地势较低的地方,然后从其它耕作层较厚的田块取表土进行平整,使项目区的挖填土方尽量平衡。 4.4.2.2  房屋或建筑物的拆除涉及地面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拆除,地基和地下构筑物的清除。 4.4.2.3  表土的规定与坑塘渠道填埋的规定一致。 4.4.2.4  拆除已受到污染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时,必须在拆除外运前进行无公害化解决。 4.4.2.5  空心村屋前屋后牛栏、猪圈、禽舍及陈旧土坯砖可作为有机肥料,应注意保存作为平整后的覆盖表土。 4.4.2.6  废弃村庄平整的检查规定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 废弃村庄平整的检查规定 检测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检查数量 表土回填率 ≥90% 现场测量计算 不少于格田数量的30%,每块格田检查不少于3处 表土回填厚度 ≥200mm 钢尺测量回填土层的断面 田块平整度 水田 ±50mm 水准仪测量检查。(标尺应立于500mm见方的木板面) 不少于格田数量的10%,每块格田检查不少于5处 旱地 ±80mm 翻耕复犁的幅度 ≥90% 测量、计算翻耕部位的面积与田块面积的比值 不少于格田数量的10%,每块格田检查不少于3处 回填土壤有机质 含量 ≥85% 取样送土肥检测部门检测 不少于格田数量的5%,每块格田检查不少于3处 5  灌溉与排水工程 5.1  堰塘清淤、扩容 5.1.1  堰塘清淤、扩容土方开挖和填筑的施工应符合《土地整治通用工程施工质量检查标准》DB42/T 562-2023中4.3条和4.4条的相关规定。 5.1.2  清淤施工应与周边田块的平整相结合,以利于土方的调配,无污染的淤泥宜作为田块的表层耕种土壤。 5.1.3  清淤后塘坝的底部高程应符合设计规定。设计无规定期,宜清淤至老土层。 5.1.4  塘坝的堰内边坡修整应符合设计规定,设计无规定期应不陡于1:2。 5.1.5  边坡表面无松散土方。 5.1.6  堰塘清淤、扩容尺寸的检查规定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堰塘清淤、扩容尺寸的检查规定 检测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mm) 检查方法 检查数量 底部高程 ±50 水准仪测量 每1000m2检查1处,且不少于3处 底部面积 长度 ±500 钢尺测量 每座量取代表性长、宽数据各1点 宽度 边坡顺直 ±50 观测检查 每边长30m检查1处 5.2  土石坝 5.2.1  塘库堤坝填筑(土质) 5.2.1.1  土质塘库堤坝的土方填筑施工应符合《土地整治通用工程施工质量检查标准》DB42/T 562-2023中4.4条的相关规定。 5.2.1.2  堤坝应进行清基解决,排除基槽内积水。旧堤修复的土方回填前应清除表层的垃圾、树根、淤泥等杂物。 5.2.1.3  中心防渗槽的开挖断面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期,中心槽开挖宽度不宜小于2m,深度应挖至不透水层以下0.5m。 5.2.1.4  堤坝的坡比应符合设计规定,无设计规定期,迎水面坡比不应陡于1:2,背水面坡比不应陡于1:1.5。 5.2.1.5  堤坝的顶面高程应符合设计规定,堤顶高程不应低于设计标高。 5.2.1.6  坝体与山体或原土交接的部位,应呈台阶状分层搭接填筑。 5.2.1.7  硬化护坡的质量应符合本标准通用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规范的相关规定。 5.2.1.8  塘库堤坝填筑尺寸的检查规定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 塘库堤坝填筑尺寸的检查规定 检测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检查数量 坝顶 尺寸 长度 不小于设计值 钢尺测量 每条长度均测量 宽度 ±50mm 尺量中线两侧宽度 每50m检查1处,且不少于3处 坝顶高程 0~50mm 水准仪测量 堤坝的内外坡度 不陡于设计值 水准仪、钢尺测量 边坡平整度 石砌护坡 ≤30mm 2m靠尺、塞尺检查 每50m检查1处,且不少于3处 混凝土护坡 ≤10mm 5.2.2  溢流坝 5.2.2.1  溢流坝的土方工程、混凝土工程和砌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土地整治通用工程施工质量检查标准》DB42/T 562-2023中4、5、6和7的相关规定。 5.2.2.2  坝端伸入土体的长度必须符合设计规定,设计无规定期,每端不得小于1m。坝体八字墙应符合设计规定。 5.2.2.3  溢流口的高程和断面尺寸应符合设计规定。溢流口的闸门应安装牢固,启动、关闭灵活。 5.2.2.4  坝下放水涵的管道直径应符合设计规定,设计无规定期,宜为d300混凝土管。放水涵的流水高程不得高于设计规定。 5.2.2.5  溢流坝的检查规定应符合表13的规定。 表13 溢流坝的检查规定 检测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检查数量 坝顶高程 0mm~30mm 水准仪测量 每5m检查1点,且不少于3点 坝顶宽度 ±15mm 钢尺测量 坝体坡度 不陡于设计规定 坡度尺测量 溢流口尺寸 长度 0mm~15mm 钢尺测量 每座检查长、高各1、点 高度 坝下涵流水高程 ±10mm 水准仪测量 每座检查3点 5.3  溢洪道 5.3.1  溢洪道的土方工程、混凝土工程和砌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土地整治通用工程施工质量检查标准》DB42/T 562-2023中4、5和6的相关规定。 5.3.2  堰塘的溢洪道应整体位于山坡或原土开挖断面,并避免与堤坝紧接。如开挖山坡或原土的工程量过大,应采用浆砌块石导水墙将溢洪道与堤坝隔开。导水墙必须建造在坚实的基础上。 5.3.3  溢洪道的进水口应流水顺畅,不应有急弯;溢洪道的尾部应尽量远离坝脚,必要时应设立消能和保护设施,以防止冲刷河床和坝脚。 5.3.4  输水管不应与溢洪道布置在同一侧,以避免水流干扰。 5.3.5  溢洪道尺寸的检查规定应符合表14的规定。 表14 溢洪道尺寸的检查规定 检测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mm) 检查方法 检查数量 出水口高程 -30~0 水准仪测量 每座溢洪道出口检查1点 溢洪道挡墙尺寸 宽度 0~30 尺量中线两侧宽度 每10m检查1处,且不少于3处 深度 -20~50 钢尺测量 5.4  塘库启闭机及放水涵管 5.4.1  涵管的土方工程、混凝土工程和砌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土地整治通用工程施工质量检查标准》DB42/T 562-2023中4、5、6和7的相关规定。 5.4.2  放水涵管的位置应布置在灌区的同一岸,并应与溢洪道错开。 5.4.3  涵管的出水口高程应根据灌区的高程考虑,并应高出塘、库底,留有一定的垫底库容。 5.4.4  涵管的基础应坚实,宜采用承插管道,橡胶止水圈、管口、管节解决应严密,防止渗漏水。 5.4.5  涵管四周回填土料宜采用砂质粘土和壤土,薄层细夯,两侧土方应平衡填高,填土超过管顶1m以上时,方可使用机械夯实。 5.4.6  启闭机应安装牢固,升降灵活,关闭状态无渗漏现象。 5.4.7  启闭机及放水管安装尺寸的检查规定应符合表15的规定。 表15 启闭机及放水管安装尺寸的检查规定 检测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检查数量 放水管流水高程 ±15mm 水准仪测量 每部位不少于1处 启闭机机座断面尺寸 ±15mm 钢尺量长、宽、厚 轴线位移 ≤20mm 拉通线检查 启闭机垂直度 ≤1%H 吊线、钢尺检查 启闭机座高程 ±5mm 水准仪测量 每座1处 注: H为启闭机的垂直总高。 5.5  消力池 5.5.1  消力池的土方工程、混凝土工程和砌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土地整治通用工程施工质量检查标准》DB42/T 562-2023中4、5、6和7的相关规定。 5.5.2  消力池的截面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5.5.3  消力池底部高程应符合设计规定。 5.5.4  消力池的出水口应带有1:3~1:5的仰坡。 5.5.5  消力池一般尺寸的检查规定应符合表16的规定。 表16 消力池一般尺寸的检查规定 检测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检查数量 池底顶高程 不高于设计规定 水准仪测量 每座检查不少于3点 消力池内径宽度 不小于设计规定 钢尺测量 消力池内径长度 消力池内径深度 上游溢流口尺寸 长度 0mm~30mm 钢尺测量 每座检查长、深各1、点 深度 表16(续) 检测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检查数量 进水涵管高程 ±10mm 水准仪测量 每座检查1点 砌体(混凝土)截面尺寸 ±15mm 钢尺测量 每座长、宽、深、各测1点 出水口与下游渠道底部高差 ±20mm 水准仪测量 每座检查1点 5.6  固定式泵站 5.6.1  基础及主体工程 5.6.1.1  泵房基坑土方开挖、回填及地基解决的质量规定应符合《土地整治通用工程施工质量检查标准》DB42/T 562-2023中4.3条、4.4条和4.5条的相关规定。 5.6.1.2  泵房钢筋混凝土的质量应符合《土地整治通用工程施工质量检查标准》DB42/T 562-2023中5的相关规定。 5.6.1.3  泵房砌体的质量应符合《土地整治通用工程施工质量检查标准》DB42/T 562-2023中6的相关规定。 5.6.2  装饰、装修工程 5.6.2.1  一般抹灰、装饰抹灰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规定。水泥的质量检查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规定。 5.6.2.2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抹灰层面层不应有裂纹,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应粘结牢固,不应有脱层、空鼓现象。 5.6.2.3  门窗框和扇的安装必须牢固;门窗扇的品种、类型、规格、启动方向、安装位置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规定。门窗扇应启动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 5.6.2.4  饰面板工程的表面不应有起碱、污点、砂浆、流痕和显著的光泽受损处。饰面板和饰面砖不应有歪斜、翘曲、空鼓等现象。 5.6.2.5  泵房装饰装修的检查规定应符合表17的规定。 表17 泵房装饰装修的检查规定 检测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mm) 检查方法 检查数量 抹 灰 平整度 ≤4 检测尺 每座建筑物不少于3处 阴阳角方正 ≤4 墙面垂直度 ≤5 饰 面 平整度 ≤2 垂直度 ≤3 阴阳角方正 ≤3 门 窗 门窗框垂直度 ≤3 横框水平度 ≤3 地 面 平整度 ≤5 5.6.3  屋面 5.6.3.1  找平层表面应平整,不应有酥松、起砂、起皮现象。 5.6.3.2  天沟、檐沟、泛水和变形缝等构造,应符合设计规定。 5.6.3.3  保温材料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5.6.3.4  卷材铺贴方法和搭接顺序应符合规定,搭接宽度对的,接缝严密,不应有皱折、鼓泡和翘边现象。 5.6.3.5  卷材防水层不应有渗漏水或积水现象。 5.6.3.6  平瓦屋面的基层应平整、牢固,瓦片排列整齐、平直,搭接合理,接缝严密,不应有残缺瓦片。 5.6.3.7  屋面应无渗漏水、积水,排水系统应畅通。 5.6.3.8  泵房屋面尺寸检查规定应符合表17的规定。 表18 泵房屋面尺寸检查规定 检测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mm) 检查方法 检查数量 找平层 水泥砂浆厚度 ±3 钢尺量 不少于5处 细石混凝土厚度 ±5 沥青、改性卷材 满粘法短边搭接 ≥100 钢尺量 不少于5处 满粘法长边搭接 ≥80 5.6.4  室内电气工程 5.6.4.1  暗配的电线导管,埋设深度与建筑物表面的距离应不小于15mm;明配的导管应排列整齐,固定点间距均匀,安装牢固。 5.6.4.2  绝缘导管敷设管口应平整光滑;管与管、管与盒(箱)等器件采用插入法连接时,连接处结合面涂专用胶合剂,接口牢固密封。 5.6.4.3  直埋于地下或楼板内的刚性绝缘导管,在穿出地面或楼板易受机械损伤的一段,应采用保护措施。 5.6.4.4  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或接零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记。 5.6.4.5  室内电气工程的检查规定应符合表19的规定。 表19 室内电气安装尺寸的检查规定 检测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mm) 检查方法 检查数量 安全型插座安装高度 ≥1800 钢尺测量 每座房屋中每项检查不少于1处 开关距门框边距离 150 钢尺测量 开关距地面高度 1300 钢尺测量 5.6.5  进、出水池 5.6.5.1  进、出水池的土方工程、混凝土工程和砌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土地整治通用工程施工质量检查标准》DB42/T 562-2023中4、5、6和7的相关规定。 5.6.5.2  开挖土石方宜从上到下,分层进行;挖、填方宜平衡;弃土宜分散解决。开挖土质边坡或易于软化的岩质边坡,应采用相应的排水和坡脚、坡面保护措施,在影响边坡稳定的范围内不应有积水。 5.6.5.3  运用填土作渠道时,不应使用淤泥、耕土、冻土、膨胀性土以及有机物含量大于8%的土作填料。当填料内具有碎石土时,其料径不应大于200mm,若填料的重要成份为易风化的碎石土,应加强地面排水和表面覆盖等措施。 5.6.5.4  进水池和出水池施工应以设计位置为基准。按照先近后远、先深后浅、先边墙后护坦的原则进行。 5.6.5.5  两岸连接结构及护坦的施工,必须分别满足稳定、强度、抗冻、抗侵蚀的规定,其临水面应与泵房边墩平顺连接。 5.6.5.6  进水池填筑反滤层应在地基检查合格后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反滤层厚度以及滤料的料径、级配和含泥量等,均应符合设计规定; b) 铺筑时,滤料宜处在湿润状态,应避免颗粒分离,防止杂物或不同规格的料物混入; c) 滤料不应从坡上向下倾倒; d) 各层面均应拍打平整,保证层次清楚,互不混杂。每层厚度不应小于设计厚度的85%; e) 分段铺筑时,应将接头处各层铺成阶梯状,防止层间错位、间断和混杂。 5.6.5.7  滤层与混凝土或浆砌石的交界面应隔离,并应防止砂浆流入。充水前,排水孔应清理,并灌水检查。孔道畅通后,可用小石子填满。 5.6.5.8  出水池的防渗和止水缝、伸缩缝、抗震缝等永久缝所用的材料、制品的品种和规格等均应符合设计规定。 5.6.5.9  砌石、混凝土进、出水建筑物尺寸的检查规定应符合表20的规定。 表20 砌石、混凝土进、出水建筑物尺寸的检查规定 检测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mm) 检查方法 检查数量 顶面高程 -10~20 水准仪测量 每座不少于1处 底面高程 ±15 砌体厚度 ±15 钢尺测量 水池平面尺寸 ±15 5.6.6  进、出水管道 5.6.6.1  一般规定 5.6.6.1.1  进、出水管道的土方工程、混凝土工程和砌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土地整治通用工程施工质量检查标准》DB42/T 562-2023中4、5、6和7的相关规定。 5.6.6.1.2  管道的规格、质量必须满足规定;管道安装应从水泵处开始,按设计图纸依次向进、出水池方向安装。法兰盘应齐平,法兰面上螺孔数与孔距应一致;渐变管的大、小头直径,各种弯管的角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5.6.6.1.3  管道安装应严格密封,进水管不能漏气,出水管道不能漏水。 5.6.6.1.4  管道安装的位置应对的,严格按设计轴线位置安装,不应随意改动管道位置。 5.6.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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