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588-2012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高清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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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220.99 C 84 G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GA 5882012 代替 GA 588-2005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Rules for field inspection and judgement of fire products 2012-12-26 发布2013-01-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GA 5882012 I 目 次 前言.IV 引言.V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规定.2 4.1 检查类别.2 4.2 检查条件.2 4.3 样品抽取.2 4.4 检查记录.2
2、4.5 检查判定.2 5 市场准入检查.3 6 产品质量现场检查.3 6.1 产品检验情况检查.3 6.2 火灾报警设备.3 6.2.1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3 6.2.2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4 6.2.3 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5 6.2.4 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5 6.2.5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6 6.2.6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6 6.2.7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7 6.2.8 点型复合式火灾探测器.7 6.2.9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8 6.2.10 可燃气体探测器.8 6.2.11 火灾报警控制器.8 6.2.12 火灾显示盘.9 6.2.13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9 6
3、.2.14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10 6.2.15 消防联动控制器.10 6.2.16 气体灭火控制器.11 6.2.17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11 6.2.18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12 6.2.19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13 6.2.20 消防电话.13 GA 5882012 II 6.2.21 传输设备.14 6.2.22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14 6.2.23 模块.15 6.2.24 消防电动装置.15 6.2.25 消火栓按钮.15 6.2.26 防火卷帘控制器.16 6.3 自动喷水灭火设备.17 6.3.1 洒水喷头.17 6.3.2 湿式报警阀、延迟器、水力警铃.18 6.3
4、.3 干式报警阀.19 6.3.4 雨淋报警阀.19 6.3.5 水流指示器.21 6.3.6 消防压力开关.21 6.3.7 水雾喷头.22 6.3.8 沟槽式管接件.23 6.4 气体灭火设备.24 6.4.1 卤代烷和惰性气体灭火系统.24 6.4.2 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26 6.4.3 固定灭火系统控制装置.28 6.4.4 热气溶胶灭火装置.29 6.4.5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30 6.4.6 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32 6.4.7 柜式气体灭火装置.33 6.4.8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34 6.5 干粉灭火设备.35 6.5.1 干粉灭火系统.36 6.5.2 悬挂式干粉灭火
5、装置.37 6.6 消防给水设备.38 6.6.1 消防泵及泵组.38 6.6.2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和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39 6.6.3 消防恒压给水设备.40 6.7 灭火器.42 6.7.1 手提式灭火器.42 6.7.2 推车式灭火器.42 6.7.3 简易式灭火器.43 6.8 消火栓.44 6.8.1 室内消火栓.44 6.8.2 室外消火栓.45 6.8.3 消防水泵接合器.45 6.8.4 消火栓箱.46 6.8.5 消防软管卷盘.47 6.9 消防接口.48 6.9.1 检查项目.48 GA 5882012 III 6.9.2 检查方法.48 6.9.3 检测器具.48 6
6、.10 消防水带.48 6.10.1 检查项目.48 6.10.2 检查方法.48 6.10.3 检验器具.49 6.11 消防枪炮.49 6.11.1 消防水枪.49 6.11.2 消防炮.50 6.12 建筑耐火构件.51 6.12.1 防火门.51 6.12.2 防火卷帘.53 6.12.3 防火阀和排烟防火阀.56 6.12.4 排烟阀.58 6.12.5 防火玻璃.60 6.13 避难逃生产品.61 6.13.1 消防梯.61 6.13.2 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62 6.13.3 消防应急灯具.63 6.13.4 消防安全标志.63 6.14 防火阻燃材料.64 6.14.1 饰面
7、型防火涂料.64 6.14.2 厚型钢结构防火涂料.65 6.14.3 薄型(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65 6.14.4 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66 6.14.5 电缆防火涂料.67 6.14.6 混凝土构件防火涂料、隧道防火涂料.68 6.14.7 无机防火堵料.69 6.14.8 有机防火堵料.69 6.14.9 阻火包.70 6.14.10 塑料管道阻火圈.70 6.14.11 水基型阻燃处理剂.71 6.14.12 电缆用阻燃包带.71 6.14.13 阻燃材料及制品.72 7 判定规则.73 7.1 市场准入检查判定规则.73 7.2 产品质量现场检查判定规则.73 附录 A(资料性
8、附录)消防产品质量现场检测基本器具.74 GA 5882012 IV 前 言 本标准的第 4 章第 7 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 GA 588-2005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与 GA 588-2005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依据新修订的消防法,修改了市场准入检查的内容(见第 5 章,2005 版的第 5 章);删除了原标准第 6 章,将“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并入第 5 章;增加了产品检验情况检查(见 6.1);修改了产品质量现场检查的产品分类(见第 6 章,2005 版的第 7 章);修改了消防联动控
9、制器、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灭火器、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水带、防火门、薄型(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等产品质量现场检查的内容(见第 6 章,2005 版的第 7 章);增加了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水雾喷头、沟槽式管接件、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柜式气体灭火装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干粉灭火系统、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防火卷帘、混凝土构件防火涂料、隧道防火涂料、阻燃材料及制品等产品现场质量检查的内容(见第 6
10、章);删除了原标准附录 A附录 C(见 2005 年版附录 A、附录 B、附录 C)。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探测与报警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6)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屈励、余威、张德成、啜凤英、毛毅平、卢国建、赵华利、程道彬、王学来、刘连喜、朱青、胡锐、汪礼苗、王卫东、曾悦雷、陈学。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
11、 588-2005。GA 5882012 V 引 言 本标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联合颁布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根据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组织制订的。本标准于 2005 年 12 月 26 日首次发布,本版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在 2005 版标准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于现场检查的消防产品范围,进一步明确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定义和基本要求,修订了市场准入检查和产品质量现场检查的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及判定规则等内容,为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提供更为准确的技术依据。本标准的修订发布,对于提高消防产
12、品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及时发现和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建立良好的消防产品市场秩序,确保消防产品和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将发挥重要作用。GA 5882012 1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市场准入检查、产品质量现场检查和判定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对消防产品的现场检查和判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应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所有部分)GB/T 18042000 一般公差 未注
13、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GB 47162005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 5135.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部分:洒水喷头 GB/T 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GB 12955 防火门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4561 消火栓箱 GB 15763.1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1部分:防火玻璃 GB 166692010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 16670 柜式气体灭火装置 GB 19572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 GB 259722010 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 GB 27898.1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第1部分: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GB 27898.2 固
14、定消防给水设备 第2部分: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 GB 27898.3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第3部分: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 GA 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GA 137 消防梯 GA 499.1 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2号)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市场准入检查 market admittance inspection GA 5882012 2 针对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准入规定所进行的检查。3.2 产品质量现场检查 field inspection of
15、 product quality 针对产品的一些关键性能,在现场采用相应检查方法进行的产品质量检查。4 基本规定 4.1 检查类别 4.1.1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包括市场准入检查和产品质量现场检查两类。4.1.2 当市场准入检查不合格时,可不继续进行产品质量现场检查而进行判定。4.2 检查条件 4.2.1 检查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能力,熟悉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规定、产品标准和本标准的要求,能够熟练使用现场检测器具,独立做出现场检查判定。4.2.2 产品质量现场检查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测量范围和精度要求,并经校准和(或)检定合格。消防产品质量现场检测基本器具参见附录 A。4.2
16、.3 产品质量现场检查的环境条件应符合产品使用环境的要求。检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样品意外损坏或误动作造成伤害。4.3 样品抽取 4.3.1 被检查样品应在现场随机抽取,样品应处于正常、完好状态,并经被检查方确认。4.3.2 样品数量应根据被检查产品的品种、基数合理确定,一般为 13 件,同时抽封相同数量的样品留存备查。4.3.3 经现场检查判定为不合格的,其备用样品应当作为证据予以保存。4.3.4 对第 6 章未包含的消防产品以及不适宜进行现场检查判定的消防产品,可在现场随机抽取样品,送法定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同时抽封相同数量的样品留存备查。抽取的样品应按规定经被检查方、产品生产者确认
17、。4.4 检查记录 4.4.1 检查时,应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填写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检查的项目应逐项记录,不合格情况的描述应清晰明了,语言简洁规范,数据准确可靠。4.4.2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应由检查人员、被检查方管理人员签字确认;被检查方管理人员对检查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字时,应在检查记录中注明。4.5 检查判定 4.5.1 检查判定结论应按照第 7 章规定的判定规则给出。检查没有发现不合格时,应在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中注明未发现不合格。对判定为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应出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4.5.2 现场检查所依据的标准修订发布并实施的,对在实施日期后生产的消防
18、产品,第 6 章规定的产品质量现场检查项目应按新修订的标准进行质量判定。GA 5882012 3 5 市场准入检查 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市场准入检查项目、要求及不合格情况见表1。表1 检查项目 要 求 不合格情况 强制性 产品认证 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应依法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未获得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擅自生产、销售、使用的。技术鉴定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依法获得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未获得有效的技术鉴定证书擅自生产、销售、使用的。机动车公告 国产消防车、消防摩托车产品应列入工业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
19、品公告。未列入公告擅自生产、销售的。产品一致性 核查 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产品实物等应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技术鉴定证书及其型式检验报告相一致。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产品实物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技术鉴定证书及其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描述不一致的。6 产品质量现场检查 6.1 产品检验情况检查 消防产品质量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经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合格。产品检验情况检查项目、要求及不合格情况见表2。表2 检查项目 要 求 不合格情况 未获得有效的型
20、式检验合格报告擅自生产、销售、使用的。产品检验 情况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需要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应具备型式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无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擅自出厂、销售、使用的。6.2 火灾报警设备 6.2.1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6.2.1.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3。GA 5882012 4 表3 检查项目 技术要求 不合格情况 未输出火灾报警信号。红色报警确认灯未点亮。功能检查 当被监视区域烟参数达到报警条件时,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应输出火灾报警信号,红色报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被复位。报警确认灯不能
21、保持至被复位。6.2.1.2 检查方法 6.2.1.2.1 确认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用加烟器向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施加烟气,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6.2.1.2.2 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6.2.1.3 检测器具 加烟器:能够向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施加试验烟。注:试验烟可由蚊香、棉绳、香烟等材料阴燃产生。6.2.2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6.2.2.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4。表4 检查项目 技术要求 不合格情况 未输出火灾报警信号。红色报警确
22、认灯未点亮。功能检查 当被监视区域温度参数达到报警条件时,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输出火灾报警信号,红色报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被复位。报警确认灯不能保持至被复位。6.2.2.2 检查方法 6.2.2.2.1 确认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用热风机向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感温元件加热,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6.2.2.2.2 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6.2.2.3 检测器具 热风机:能产生使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报警的热气流。注:GB 4716-2005规定,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23、按典型应用温度分为A1、A2、B、C、D、E和G中的一类或多类,并主要根据对升温速率响应性能不同分为S型和R型。应根据探测器的类别及S型或R型的特点施加满足其动作条件的温度。在检测前,应充分了解探测器的类别和类型,特别是对典型应用温度较高的C、D、E和G类探测器和具有GA 5882012 5 差温特性的S型探测器。6.2.3 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 6.2.3.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5。表5 检查项目 技术要求 不合格情况 未输出火灾报警信号。红色报警确认灯未点亮。功能检查 当被监视区域发生火灾并产生火焰,达到报警条件时,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应输出火灾报警信号,红色报警确认
24、灯应点亮,并保持至被复位。报警确认灯不能保持至被复位。6.2.3.2 检查方法 6.2.3.2.1 确认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将火焰光源(如打火机、蜡烛,火焰高度 4 cm 左右)置于距离探测器正前方 1 m 处,静止或抖动,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也可利用生产厂商提供的现场测试光源按其技术要求进行检查。6.2.3.2.2 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6.2.3.3 检测器具 打火机或蜡烛。6.2.4 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 6.2.4.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
25、格情况见表6。表6 检查项目 技术要求 不合格情况 未输出火灾报警信号。红色报警确认灯未点亮。功能检查 当被监视区域发生火灾并产生火焰,达到报警条件时,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应输出火灾报警信号,红色报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被复位。报警确认灯不能保持至被复位。6.2.4.2 检查方法 6.2.4.2.1 确认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将火焰光源(如打火机、蜡烛)置于距离探测器正前方 1 m 处,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6.2.4.2.2 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GA 5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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