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283-2023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内蒙古自治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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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65.020.40 CCS B 05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2832023 代替DB15/T 2832007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setting apart hills including sand area for tree growing 2023-07-25 发布 2023-08-25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5/T 283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则.1 5 封育对象.1 6 封育目标确定.2 7 封育方式确
2、定.3 8 封育年限.3 9 封育措施.3 10 作业设计.5 11 封育成效评价.6 12 档案管理.8 附录 A(规范性)封山(沙)育林区小班现状调查记载表.9 附录 B(规范性)封山(沙)育林区小班作业设计一览表.10 附录 C(规范性)封山(沙)育林面积统计汇总表.11 附录 D(规范性)封山(沙)育林成效评价统计表.14 DB15/T 283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15/T 2832007内蒙古自治区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与DB15/T 283200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
3、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更改了“范围”(见第 1 章,2007 年版的第 1 章);b)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2007 年版的第 2 章);c)删除了“术语和定义”(2007 年版的第 3 章);d)更改了“总则”(见第 4 章,2007 年版的第 4 章);e)删除了封育对象宜林地,修改了封育条件和封育类型(见第 5 章、第 6 章,2007 年版的第 5章、第 6 章);f)增加了封育分区,修改了封育年限(见第 8 章,2007 年版的第 8 章);g)更改了封育作业(见第 9 章,2007 年版的第 10 章);h)删除了封山(沙)育林规划(见 2007 年版的
4、 9.1);i)删除了封山(沙)育林核查(见 2007 年版的 11.1);j)修改了封育成效标准(见第 11 章,2007 年版的 11.2);k)更改了附录中表的部分内容和格式。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林业和草原监测规划院、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治沙造林处、清水河县林业和草原局、内蒙古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秦建明、张惠良、由海忠、郭卫东、姚绍刚、闫玲、高鹏、徐翔宇、刘梅、高岗、张根喜、段广军、乔宏龙、冯海叶。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1992年首次发布为DB15/T 20-92,1998年第一次修订为D
5、B15/T 2831998,2007年第二次修订为DB15/T 2832007;本次为第三次修订。DB15/T 2832023 1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封山(沙)育林的封育对象、封育类型、封育方式、封育年限、封育措施、作业设计、封育成效评价、档案管理等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封山(沙)育林。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5163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 GB/T 1
6、5776 造林技术规程 GB/T 18337.1-2001 生态公益林建设 导则 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LY/T 1812 林地分类 LY/T 1821 林业地图图式 DB15/T 389 内蒙古自治区造林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总则 坚持生态优先,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兼顾。应充分保护封育区内已有的天然林木、幼苗幼树、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和野生动物栖息地,不影响当地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坚持以封为主,人为促进为辅。在完全依靠自然力难以恢复森林植被时,可进行适当的人为干预,实行封(
7、育)、管(护)、补(植)并举,乔灌草结合。坚持因地制宜、分区施策。根据封育区内的地形、土壤、植被等立地条件,制定相应的封育措施。同时,分区域评价封育成效。区域划分按照 GB/T 15776 附录 A、附录 B 的规定执行。恢复森林和提高质量兼顾。应充分发挥封山(沙)育林恢复森林植被、提高森林质量的作用。优先采取封山(沙)育林措施恢复森林植被;对于郁闭度 0.4 以下的乔木林,应优先采取封山(沙)育林措施提高森林质量。郁闭度测定方法按照 GB/T 26424 的规定执行。5 封育对象 DB15/T 2832023 2 5.1 疏林地、迹地、造林失败地 疏林地、迹地、造林失败地的标准按照LY/T
8、1812的规定执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实施封育:a)有天然下种能力且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母树每公顷 30 株以上或阔叶母树每公顷 60 株以上。如同时有针叶母树和阔叶母树,则按每公顷内针叶母树除以 30 加上阔叶母树除以 60 之和,如大于或等于 1 则符合条件;b)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苗每公顷 600 株以上或阔叶树幼苗每公顷 450 株以上。如同时有针叶树幼苗和阔叶树幼苗,则按比例计算确定是否达到标准,计算方式同 a);c)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树每公顷 450 株以上或阔叶树幼树每公顷 300 株以上。如同时有针叶树幼树和阔叶树幼树,则按比例计算确定是否达到标准,计算方式同 a);d)
9、封育区内同时分布有针叶树的母树、幼苗、幼树和阔叶树的母树、幼苗、幼树,则分别按比例计算确定是否达到标准,计算方式和判断标准同 a);e)有分布较均匀的萌蘖能力强的乔木根株每公顷 450 个以上;f)干旱区、极干旱区,针叶母树每公顷 15 株以上或阔叶母树每公顷 30 株以上,或针叶树幼苗每公顷 300 株以上或阔叶树幼苗每公顷 225 株以上,或针叶树幼树每公顷 300 株以上或阔叶树幼树每公顷 150 株以上,或萌蘖能力强的乔木根株每公顷 225 个以上;g)其他经封育有望成林(灌)或增加植被盖度的地块。5.2 乔木林地 郁闭度0.40。5.3 灌木林地 盖度50%。6 封育目标确定 6.1
10、 乔木型 6.1.1 符合 5.1 中 a)、b)、c)、d)、e)规定封育条件的,应优先封育为乔木林。6.1.2 符合 5.2 封育条件的,应优先封育为乔木林。6.1.3 符合 5.1 中 f)、g)规定封育条件的,母树下种良好的,或幼苗幼树生长发育良好的,应优先封育为乔木林。6.2 乔灌型 6.2.1 符合 5.1 中 a)、b)、c)、d)、e)规定封育条件的,但母树下种不良、幼苗幼树生长发育不良的,可封育为乔灌林。6.2.2 符合 5.1 中 f)、g)规定封育条件的,封育时具有乔、灌树种的,可封育为乔灌林。6.3 灌木型 达到封育条件,难以封育成乔木林、乔灌林的,可封育为灌木林。6.
11、4 灌草型 干旱区、极干旱区,由灌木树种组成达到封育条件,难以封育成为乔木林、乔灌林、灌木林的,可封育为灌草。DB15/T 2832023 3 7 封育方式确定 7.1 全封 偏远山区、江河上游、水库集水区、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风沙危害严重地区、干旱区或极干旱区的封育区,以及人畜活动频繁地段、其他生态脆弱而植被恢复困难地段的封育区,宜实行全封。7.2 半封 有一定目的树种、生长良好、林木覆盖度较大、人畜活动对封育成效影响较小的封育区,可采用半封。7.3 轮封 需要在封育区内从事经营活动,且对封育成效影响较小的封育区,可采用轮封。8 封育年限 8.1 封育年限根据封育区所在的封育区域、封育类型确定
12、。8.2 封育区域按照 GB/T 15776 造林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见附录 A、附录 B。8.3 生态公益林的封育年限按 GB/T 18337.12001 中 11.1 的规定执行。除此之外的,封育年限按表1 的规定执行。表1 不同封育类型和封育区域的封育年限表 单位为年 封育对象 封育类型 封育区域 寒温带区、中温带区 半干旱区 干旱区、极干旱区 疏林地、迹地、造林失败地 乔木型 89 910 10 乔灌型 67 78 8 灌木型 5 56 6 灌草型 45 56 6 乔木林地、灌木林地 乔木型 45 56 67 灌木型 9 封育措施 9.1 封禁设施设置 9.1.1 围栏 在牲畜活动频繁
13、地区,可设置围栏、围壕(沟),或栽植乔、灌木设置生物围栏,进行围封。9.1.2 哨卡 对于管护困难的封育区可在山口、沟口等人员活动频繁处设哨卡,加强封育区管护。9.1.3 标志牌 DB15/T 2832023 4 封育单位应明文规定封育制度并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公示。同时,在封育区周界明显处,如主要山口、沟口、主要交通路口等应树立坚固的标志牌,标明工程名称、封育区四至范围、面积、年限、方式、措施、责任人等内容。封育面积100 hm2以上至少应设立1块固定标牌,人烟稀少的区域可相对减少。9.1.4 界桩 封育区无明显边界或无区分标志物时,可设置界桩以示界线。9.2 保护措施 开展管护。安排专职或兼职
14、护林员,开展对封育区的巡护,防止人畜随意进入封育区,危害幼苗幼树。预防火灾。将封育区纳入森林防火对象,在做好预防火灾的同时,也做好火灾应急扑救预案。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将封育区纳入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范围,积极防控,一旦发生危害,及时采取有效的无公害除治措施,防止成灾。9.3 育林措施 9.3.1 原则 有萌蘖能力的乔、灌木幼树、母树,可根据需要进行平茬或断根复壮,以增强萌蘖能力。根据当地条件,对符合封育目标或价值较高的树种,特别是珍贵树种,可重点采取除草松土、除蘖、间苗、抗旱等培育措施。位于半干旱区、干旱区、极干旱区的封育区,有条件的地段可进行浇水,促进母树和幼苗、幼树生长。在沙地封育区,特别在风
15、沙活动强烈的流动沙地(丘)可采取沙障固沙等措施促进封育。9.3.2 乔木型 有较强天然下种能力的乔木,但因灌草覆盖度较大或枯落物层较厚而影响种子触土的地块,可进行带状或块状割灌、除草、破土整地,实行人工促进更新。乔木母树自然繁育能力不足或幼苗、幼树分布不均匀的地块,可按成效评价标准的要求进行补植或补播,补植或补播技术措施按 DB15/T 389 的规定执行,形成混交林。对树种组成单一、结构层次简单、林下幼苗幼树多的乔木林地封育小班,可采取点状、团状疏伐的方法透光,促进林下幼苗、幼树生长,逐渐形成异龄复层结构的林分。乔木林地封育区乔木株数少、郁闭度低、分布不均匀的地块,可采取林冠下、林中空地补植
16、补播的人工促进方式,补植或补播技术措施按 DB15/T 389 的规定执行。9.3.3 乔灌型 有较强天然下种能力的乔、灌木,但因草本覆盖度较大或枯落物层较厚而影响种子触土的地块,可进行带状或块状除草、破土整地,实行人工促进更新。乔木、灌木自然繁育能力不足或幼苗、幼灌分布不均匀的地块,可按成效评价标准的要求,优先选择灌木树种进行补植、补播,补植、补播技术措施按 DB15/T 389 的规定执行。可根据需要,对有萌芽能力的灌木进行平茬或断根复壮,增强其萌蘖能力。9.3.4 灌木型 DB15/T 2832023 5 有较强天然下种能力的灌木,但因草本覆盖度较大而影响种子触土的地块,可进行带状或块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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