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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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 年第 3 期为深入贯彻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提升互联网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及其相关规定,印发 湖北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于 2023 年 4 月 3 日起施行。现就文件有关内容作如下解读。起草背景2021 年 12 月 3 日至 4 日,中央召开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会议强调要加强互联网宗教事务管理。2017年新修订的 宗教事务条例 对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作了原则规定,并设立了行政许可事项,2019 年新修订的 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细化了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并明确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管责
2、任。2022 年,国家宗教事务局等五部委联合制定了 办法,主要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从我省贯彻执行情况看,办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法律责任等规定有待进一步细化,对市、县民宗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责任有待进一步明确,对部门联合监管、约谈等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为进一步抓好 办法 实施,需要配套制定 实施办法 进一步细化 办法。起草过程中央五部门联合出台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后,通过清理和规范互联网涉宗教平台、账号,依法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认定,依托第三方机构对互联网涉宗教情况巡查等方式,对互联网宗教的情况开展了调研,在此基础上学习借鉴相
3、关省市互联网宗教工作的做法,起草了 湖北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其后,先后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拟上级有关部门审查,经省民宗委 2023 年第 3 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以试行方式执行。主要内容实施办法(送审稿)全文共 6 章 35 条,分为总则、行政许可、规范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与部委联合出台的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相比较,新增 10 条,细化修改 17 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明确了行政许可相关内容和办理程序。实施办法 细化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核发、变更、注销的程序,明确了许可证编码规则,列举了许可证注销的 6 种情形
4、;明确了申请人应配备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并明确审核人员应符合 4 项条件。明确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行为规范。实施办法列出了已获得许可证单位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负面清单;规范了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程序并列出不得在互联网上从事宗教活动的 5 种情形;明确了在互联网开展讲经讲道和宗教教育培训应具备的条件。明确了省市县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对省、市、县宗教事务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责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约谈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主体的 6 类情形。明确了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 实施办法 中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具体明确,列举规定了 6 种
5、情形,并对本实施办法列出的负面清单设置行政处罚规定。(供稿:湖北省民宗委政策法规处)湖北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解读43民族大家庭宗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宗教事务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包括互联网宗
6、教信息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以及其他与互联网宗教信息相关的服务。第三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行政许可第四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符合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主体依法向省宗教事务部门提交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并依法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第五条申请人是指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第六条申请人应配备与提供服务相适应的宗教信息审核人员(以下简称审核人员)。审核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
7、民;(二)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三)参加省宗教事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试;(四)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素养、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第七条省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确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注册登记地、实际经营地、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等场所核查。省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可以征求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市、县宗教事务部门意见。第八条省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核发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采
8、用鄂+(许可年份)+七位顺序编号的编码规则,由省宗教事务部门统一编号。第十条申请人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后,应当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许可范围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并在显著位置明示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后,发生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影响许可条件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批准。发生其他事项变更的,应当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申请变更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申请表。包括申请变更事项、变更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二)变更事项材料。提交具体变
9、更事项的说明、佐证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三)许可证原件。第十二条省宗教事务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在 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准予变更的,予以换发新证,收回旧证;不准予变更的,应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有效期为3年。服务期限内终止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省宗教事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有效期届满后拟继续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宗教事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得继续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第十五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注销手续完成后,不得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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