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中“通知-反通...善——对企业主体适用的影响_李青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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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第3期一、“通知-反通知”规则的立法规定侵权责任法 作为民法典编纂之前民事单行法中最新的一部法律,在民事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关于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于第36条,而“通知-移除”规则浓缩于第2款中。侵权责任法并未明确规定“反通知-恢复”规则,但有学者认为法条背后隐藏着受到“通知-移除”规则影响的侵权企业网络用户的反通知权以及“反通知-恢复”规则。然而,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提及有什么内容可以被认定为符合条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认为通知所指的目标不属于侵权行为或者通知存在重大错误时,是否应立即删除?错误通知的责任承担,反通知的具体标准等问题,都将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适用困难。民法典侵权责
2、任编相对于以前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有较大进展,其中第1195条和第1196条完善了“通知-反通知”规则的具体规范。同侵权责任法相比较,民法典作了如下改动:一是将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被侵权人改为权利人。有观点认为,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侵权行为尚未认定,使用被侵权人的概念并不妥当,故民法典作了此番调整。二是明确了在行使通知权时,应当首先提交构成侵权行为的初始证据和权利主体的真实身份。这一举措回应了我国司法实务中要求统一告知判定标准的要求,提高了通知规则的可操作性,使权利人和网络服务提供企业之间的利益得到了均衡。三是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对通知转送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
3、网络服务提供商有义务将通知发送给有关企业的网络使用者,以便被实施必要措施的企业网络使用者知道该权利的行使情况,知道该权利被行使的理由,能够及时地行使相应的反通知权。四是明确了权利人由于错误的通知导致的侵权责任。如果权利人不正确地使用通知权,致使企业和网络服务提供商遭受损失,则应负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一些人对通知权利的滥用,对网络的正常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五是确立了反通知规则。企业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认为其涉及侵权的信息未侵犯权利人的利益,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企业发出反通知,要求其恢复删除、取消屏蔽或者恢复链接。反通知规则赋予了企业网络用户抗辩的权利,是保
4、护其表达自由权的合乎逻辑的设置,与通知规则共同构成了一个衡平的制度体系。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的基础上,对“通知-反通知”规则进行了全面的补充和完善,必将在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制裁网络侵权行为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二、网络侵权的“通知-移除”规则(一)“通知-移除”规则概述“通知-移除”规则,也称为通知规则,该规定下,当公司网络用户使用网络服务提供企业所提供的网络进行侵权时,若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行为处于不知情状态,则当受害者对其告知平台企业提供者有侵权行为时,应当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潜在损害及损害的扩大。该侵权中所涉及的行为主体与一般侵权主体有显著区别,除企业网络用户外,还
5、有网络服务提供企业。正常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企业并不参与信息交流及选择信息接收方,只提供一系列技术服务,也就是信息交换中的被动中立的第三方。由于网络的隐蔽性和分散性,网络空间中的侵权行为难以查明真正的责任主体。然而,若对网络服务提供企业苛以事先审查的义务,显然既不现实,也不利于互联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网络信息繁多,网络服务提供企业事先审查每一项信息效率低、成本高,不具有实施可行性。同时,事先审查义务的存在,将使得网络服务提供企业为避免可能承担的责任而一刀切地清除论 民法典 中“通知-反通知”规则的完善对企业主体适用的影响李青青 董青云摘要:如今社会已步入信息时代,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成熟发展,使信
6、息高速膨胀及传播。网络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冲击了我们原本相对稳定的生活。网络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且呈现出不同于以往的表现形态,这就要求传统的法律制度对此作出回应。民法典第1195条和1196条是侵权责任编网络侵权部分的规定,主要内容为“通知-反通知”规则。而所称的“通知-反通知”规则是“通知-移除”规则与“反通知-恢复”规则的统称。在研究该规则具体内容基础上,指出“通知-反通知”制度中存在企业利益不平衡的问题。关键词:网络侵权;“通知-移除”;反通知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经济与法 143DOI:10.19885/ki.hbqy.2023.03.020202
7、3年第3期诸多合法言论,势必限制人们的表达自由。因此,我国立法设立“通知-移除”规则以平衡权利人、企业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企业三方的利益,让网络服务提供企业居于中间裁判的地位,免除其事先审查义务,使其从烦琐的信息审核、过滤、删除等环节中解放出来,引导其从事更具开创性的活动。(二)“通知-移除”规则中权利人的“通知”1.合格权利通知的判断标准。权利人发出通知是“通知-移除”规则最为重要的步骤之一,合格的权利通知将产生一系列法律效果,因此合格权利通知判断标准在某程度上决定了两者间权利义务关系。笔者认为合格的权利通知应当符合以下四方面的要求。(1)以书面或其他特定方式表述。通知以书面方式表述,在一
8、定程度上是提示权利人审慎行使权利,不能凭借通知权肆意侵害他人的言论自由。同时,书面方式有利于权利人明确自己对网络服务提供企业的请求,在后续争议过程中成为更强有力的证据。除书面形式外,应当允许网络服务提供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创设更为方便的通知表达通道。例如,全球最大的视频分享网站Youtube就在其网页上设置了权利通知发送通道,权利人可以根据网站的指引发送通知。(2)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阐明。侵权通知不应只对网络服务提供企业提出相关要求,而应当视为网络服务提供企业与权利人双方共同处理侵权行为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要求权利人在通知中写明其真实身份信息,既有助于权利人以更加审慎的态度对待通知,也便于网络服务
9、提供企业确认侵权事实,同时也为追究权利人因发送错误通知所应承担的责任提供必要保障。(3)侵权行为的具体位置信息。通知规则重在发出有效警告及让被通知方对侵权行为进行审查,让被通知企业启动审查义务。启动该义务前提是通知方企业对侵权行为的存在有所把握。因此,权利人发出通知时,应当尽可能准确地给出侵权行为的具体位置信息,诸如URL地址。然而在实践中要求权利人出示任何涉及侵权行为的URL地址是不现实的,在这种情形下,当权利人能够提供确认侵权位置的方法时,网络服务提供企业同样有义务进行审查。2.通知的法律效果。(1)启动网络服务提供企业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商收到合格的授权通知后,应立即向有关的企业网络使用
10、者转送通知,并按照初步的证据和服务类别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范围扩大。网络服务提供企业未履行相关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网络服务提供企业违约责任的豁免。网络服务提供企业作为中介平台,在企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权时,有义务根据通知规则去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而此种判断涉及双重风险,即对权利人可能承担的侵权责任与对企业网络用户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为防止网络服务提供企业处于进退两难境地,应明确其在对企业网络用户涉嫌侵权内容采取必要措施后,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网络服务提供企业并不存在主观过错,而是履行其法定义务,免除其对企业网络用户的违约责任是公平原则的体现。(3)企业网络用户错误通知的侵权
11、责任。如果因权利人不当行使通知权而导致公司或网络服务提供商遭受损失,则应负赔偿责任。错误的权利通知,指表面具备合格权利通知所需全部要件,但具体内容却不符合其规定。典型的错误通知便是内容混淆,即合法与非法内容混淆,以及不正当地扩大要求删除内容范围等。因错误通知具备合格通知所需的全部要件,网络服务提供企业据此采取必要措施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权利人因其对通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担保责任,故当错误通知给企业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企业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网络服务提供企业的义务和责任1.对通知的审查义务。民法典并未直接规定网络服务提供企业对通知的审查义务,但此种审查义务在实践中存在且有必要。
12、如果任何权利人发送通知,网络服务提供企业不加以审查鉴别其是否为合格的通知而径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就可能会侵害所谓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企业作为私权利的一方一般不会进行实质审查,而是采取类似英美法系所谓“合理人”的标准进行审查。2.及时转送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95条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企业承担将权利人发送的通知及时转送给相关企业网络用户的义务。转送的目的在于让被怀疑有侵权行为的企业网络使用者知道权利人的通知,并了解其为何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同时,这是企业网络用户行使民法典第1196条规定的反通知权的前提。企业网络用户只有在知道权利人发出通知的情况下,才能主张反通知,追究权利
13、人的责任。因此,及时转送的义务事实上是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企业与企业网络用户三者的连结点。3.采取必要措施。当网络服务提供企业接到通知实行审查义务后,侵权行为确实存在,那么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采取必要措施既是防止权利人损害进一步扩大的重要举措,又涉及对企业网络用户言论表达自由权的限制。因此,采取必要措施是平衡双方利益的一个支点,需要对其进行审慎安排。针对采取必要措施的时间,民法典规定要求“及时”。所谓“及时”,是指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在现有的技术水平下可以采取相应措施的合理时间。根据我国司法解释对其进行判断,“及时”应当考虑权利人提交通知的形式、准确程度、实 经济与法1442023年第3期施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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