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统计制度实施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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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统计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统计工作的发展要求,强化统计管理,提高统计质量,保障统计信息的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充分发挥统计在银行经营中信息、咨询、监督的重要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计制度》,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统计工作,是指为满足外部监管信息披露和内部经营管理决策需要,以会计和相关业务系统数据为基础,原始业务资料、台账为补充,依靠科技手段,真实、准确、完整地编报各类统计报表,进行统计分析等活动。 第三条 统计工作基本原则是规范统一、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行所有机构和从事统计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统计工作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五条 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业务条线负责的形式进行管理。 统计工作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统计责任人,对本行的整体统计工作质量负责。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负责人为该业务条线统计责任人,对条线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统计工作的质量负领导责任,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的统计人员为数据提供责任人,必须以会计数据和原始业务资料为填报依据,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统计报表。 第六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是全行统计工作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监管部门制定的统计法令及统计制度;建立健全本机构统计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建立并完善统计信息资料发布制度,定期披露统计数据并实现信息共享。 (三)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分析与预测,充分利用统计资源,为本行经营管理决策提供详实可靠的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 (四)会同信息技术部集中管理统计数据信息,管理、维护统计报表信息系统,推进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程,提高统计自动化水平。负责全行报表整合工作,建立科学、系统的统计报表体系。 (五)指导、考核辖内机构统计工作,配合监管部门做好统计检查工作,组织统计人员业务与技能培训和测评。 第七条 总行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的职责: 我行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包括计划财务部、运营管理部、金融市场部、资金经营部、公司金融业务部、个人金融业务部、小企业信贷部、风险管理部、授信评审部、资产保全部、信息技术部等。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根据统计工作需要设立统计工作岗位,指定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业务条线统计报表编制上报工作。 (二)会同信息技术部管理、维护条线业务系统,提高系统数据的准确性;细化、规范条线统计报表编报流程,明确报表编报口径、指标含义、上报路径及数据质量控制等内容。 (三)负责本业务条线统计问题和整改建议的整改落实工作。 (四)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确保各部门报表间数据勾稽关系正确;协助解决相关部门在编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 总行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统计工作的具体分工: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全行财务收支、财务及监管指标等数据的提供及全行的经营分析;组织基础会计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按要求上报人民银行、银监局等机构的金融统计报表、监管报表等。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对全行会计信息的搜集与汇总;编制其他内外部相关统计报表。 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全行债券等投资业务的统计及分析工作;编制其他内外部相关统计报表。 资金经营部负责全行票据业务和相关投资业务、理财的统计及分析工作;编制其他内外部相关统计报表。 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负责全行公司经营业务如对公贷款、对公存款、公司类中间业务等的统计及分析工作;编制其他内外部相关统计报表。 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全行个人经营业务如个人贷款、储蓄存款、基金业务、黄金业务、银行卡业务等的统计及分析工作;编制其他内外部相关统计报表。 总行小企业信贷部负责全行小企业贷款、个人经营贷款等辖内业务的统计及分析工作;编制其他内外部相关统计报表。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全行资产风险分类、涉诉案件等的数据统计及分析工作;编制其他内外部相关统计报表。 总行授信评审部负责全行授信、贷款集中度、贷款行业分类及投向等的数据统计及分析工作;编制其他内外部相关统计报表。 总行资产保全部负责我行不良资产管理以及我行与市政府置换、注入资产及抵债资产等的统计分析工作;编制其他内外部相关统计报表。 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开发和维护各管理系统、业务系统及报表信息系统,应用现代化手段,不断优化数据提取流程和信息传输渠道,保障统计系统的正常运行以满足统计工作的数据采集、筛选、分析、报告等工作;编制其他内外部相关统计报表。 总行其他部门及机构应按照职责要求,认真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及分析工作。 第九条 各分行的职责: (一)各分行要根据本细则制定统计业务操作流程,确定统计主管部门,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确保统计报表及时准确上报。 (二)分行应设立统计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集中负责分行金融、监管统计及内部经营管理、业务发展需要的统计信息的采集、加工和报送。 (三)分行应加强统计人员有关统计制度、统计分析和系统操作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四)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实施并上报检查工作报告。 (五)完成总行布置的其他统计工作。 第十条 各支行的职责: 各支行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日常统计工作;应严格要求前台、信贷等基础数据录入人员,以保证统计基础数据信息的准确;同时加强对统计资料的管理,按要求做好统计资料的审核、整理、交接和存档等工作。 第三章 统计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我行各级机构必须设立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十二条 各级统计部门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具有必要的统计专业基础知识和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二)必须实行岗位培训,未经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接受后续教育培训,总行或分行统计主管部门应组织对辖内统计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培训,每年至少培训一次。 (三)统计工作岗位实行AB角制度,要求AB角工作人员均能独立完成所从事的统计工作,因未实行AB角制度导致统计工作失误的,要追究统计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统计人员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统计法令、法规以及我行的各项统计制度,依法合规开展统计工作。 (二)认真学习银行业务知识,提高综合统计素质,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统计工作。 (三)做好统计调查、分析、预测,真实反映情况及问题,总结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四)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字;发现有错报、漏报情况必须及时主动更正。 (五)妥善保管统计资料、统计档案,规范使用统计计算机程序系统,保证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安全完整,做好统计资料的整理、备份、归档工作; (六)严守国家机密和行业秘密,认真执行国家《保密法》,妥善管理好统计资料,对所经管的统计资料不得丢失,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对外提供。 第十四条 统计机构及人员依照国家颁布的统计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行使上述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十五条 统计人员的权益: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统计人员技术职称的评定和聘用。 (二)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向有关部门要求查阅原始资料,询问情况,参与会议。有权要求下属分支行或其他相关机构核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更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三)统计人员有权参加本系统及人民银行、银监会(局)等有关的统计业务培训,增长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四)对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内部统计规章制度等编制发布的统计报表,统计人员有权拒绝填报;对违反统计法规、制度的错误行为有权检举揭发。 第十六条 各级机构要保障统计人员合法权益,保持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以保证日常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当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接管,并须办理岗位交接手续,不得影响报表任务的完成。 第四章 统计档案的管理 第十七条 统计档案,是指各级统计部门在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等统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一定保存价值的各种数字、文字、图标、声像及电子载体形成的历史记录,是具有有机历史联系的文件体系。 第十八条 统计档案的种类包括统计报表、统计资料及统计分析资料。 第十九条 我行各级统计部门对统计档案要分级管理,各部门在统计活动中形成的统计资料要进行分类、立卷、排列和编目,做到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条 各统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档案的保管工作,统计档案管理员调离时,要由单位负责人进行监交。 第二十一条 电子载体的档案要换机备份或刻制光盘(磁盘)进行备份。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人员调阅统计档案要经本单位统计负责人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统计档案需持正式的介绍信或调阅通知书,经统计负责人批准,详细登记调阅统计资料的名称、日期、调阅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调阅理由等信息。 第五章 统计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我行统计质量控制实行事前规范指导、事中严格操作、事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十四条 统计报表主要分为外部统计类报表和内部管理类报表。对外部统计类报表,应根据会计准则披露要求、监管政策、统计制度等的要求规范填报。对内部管理类报表应根据本行内部管理要求及口径,及时、准确地填报。 第二十五条 统计报表的编制必须以会计数据和原始业务资料为依据,前台人员和信贷人员在业务录入时须按业务制度要求录入帐户信息、客户信息、交易信息等资料,相应的业务部门对录入信息的整体质量负责,以确保获取全面准确的统计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各项统计报表必须严格实行复核制度,确保各类报表数据全面准确,相互衔接,未经复核或未达到要求,不得对外报送和发布统计信息。不得随意调整、改变统计报表数据,保证监管要求和内部经营管理所需数据信息质量。 第二十七条 对于常规性报送的统计资料,各级机构统计人员应按照总行计划财务部下发的各类统计报表明细要求及时提供(见附件2)。 各级机构提供的统计资料必须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向统计部门提供,并对所提供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临时性统计工作,总行计划财务部可按业务条线管理的范围要求相关机构提供统计资料,相关机构应积极配合,不得迟报、漏报。 第二十九条 对于由各级机构独立负责对外报送的统计资料,各机构统计人员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由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三十条 涉及多个机构汇总统计资料方能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各机构统计人员应对本机构所提供资料部分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统计监督检查包括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对下级统计主管部门、同级业务部门工作状况等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及外部监管部门对本行统计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各部门每年必须制定统计监督检查计划,合规管理部门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时,应充分考虑统计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必须将统计数据质量纳入内控合规检查的范围。 第三十二条 统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上级或外部监管部门检查问题的后续整改情况,统计责任人制度的落实情况,统计工作流程是否规范、全面,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统计岗位设置的合理性及人员配备数量,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及培训情况,统计资料、统计信息系统的完备性和安全性,以及其他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统计监督检查应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跟踪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统计工作被检查方对上级或外部金融监管部门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杜绝类似问题出现。同时将整改报告和质量控制措施书面上报上级统计工作主管部门和业务条线管理部门。 第六章 统计工作考评 第三十五条 统计报表报送综合考评的范围为总行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各分行及地区各县域支行(市辖区各支行的统计考评纳入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的考评中)。考核内容包括内外部各类统计报表报送情况,监管部门沟通及评价情况,统计分析、统计调研及年度工作总结三大类。 第三十六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即满分为100分,其中统计报表报送情况50分,监管部门沟通及评价情况40分,统计分析、统计调研及年度工作总结10分。 第三十七条 考评采取季度考核,全年统算的原则。总行每季度对全辖的统计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并进行全辖通报。年末将根据本年四个季度的考核情况按总得分排列各机构名次并通报全辖,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行的条线考核。 第三十八条 统计工作综合考评实施的内容如下: (一)统计报表报送情况考评 1.考核内容:统计报表报送的数据质量和及时性,有无漏报、错报、串项、迟报现象。 2.考核办法 采取扣分制的计分办法,总分50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扣减1分: (1)迟报统计报表的; (2)漏报一个统计项目,两个统计项目串项; (3)应报未报或不应报而误报; (4)统计项目与会计数据核对不一致的; (5)不同部门之间同一统计项目数据不一致的; (6)同一报表不同期间数据逻辑关系不正确的; (7)统计项目与统计制度规定不符的。 其他严重差错情况扣分如下: (1)无编报依据的,扣5分; (2)由于业务条线管理部门未履行督导职责,使基层人员录入基础数据错误,导致统计数据上报错误的,扣5分; (3)由于自己的原因对差错未及时查找原因和依据的,扣2分; (4)连续三次出现迟报、漏报扣2分; (5)上报数据出现差错,以致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扣3分。 (二)外部监管部门沟通协调 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情况考评总分40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具体考核项目如下: (1)对于监管部门对统计报表的询问,解释不及时或沟通不到位的,扣1分; (2)对于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和整改建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落实工作措施或虽已报送整改措施,但未能按期完成或收效甚微,最终没有得到认可的,扣3分; (3)未进行整改落实的,扣4分; (4)在监管部门统计检查中,发现有意篡改统计数据,或统计数据与会计数据(实际业务)有较大出入的,对于统计工作中屡查屡犯、不进行整改的,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扣3分。 (三)统计分析、统计调研及年度工作总结考评 统计分析、统计调研及年度工作总结考评分别占4分、3分、3分。 统计分析:每月报送一次,各机构每月要对统计工作的情况和统计数据进行全面的分析。 统计调研:每半年报送一次,计分办法采用统计主管部门考评和各机构互评相结合的方式。 年度工作总结:全年统计工作的总体情况,包括统计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辖内统计工作培训、检查、监督、管理情况等。各机构须于次年第一个月底前将统计工作总结报送至总行统计主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上报的视同未上报。 第三十九条 为了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总行将当地监管部门对我行的统计工作的考评情况纳入考核内容,根据外部监管部门的通报和反馈意见(以银监局、人民银行对统计工作通报文件依据)对涉及到的总行业务条线管理部门或纳入考评的分支行单独进行加减分。 具体方法如下: (1)对当地监管部门统计工作季度通报为前三名的进行加分,第一名奖5分,第二名奖3分,第三名1分; (2)对当地监管部门统计工作季度通报考核后三名的进行罚分,倒数第一名罚3分,倒数第二名罚2分,倒数第三名罚1分; (3)对统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监管部门采纳,并且能够促进工作改进的,加1分; (4)对监管部门的通报批评不上报的,加倍扣分。 第四十条 建立考核沟通机制:总行根据各机构报告情况和监管部门的通报汇总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机构。各机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总行反馈。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一条 本着奖优罚劣的原则,总行除每季度将统计考核结果纳入各机构的绩效考核外,还要根据统计考评工作进行奖惩,对季度综合考评前三名的机构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经沟通确认后,对于排名后三名的机构,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 除上述奖惩措施外,为了加大考核工作力度,对于纳入考评的各机构累计加、扣分达到15分者,经沟通确认后,分别对负责人、复核、经办给予500元奖、罚款。以后每递增1分,奖罚款相应增加100元。 第四十三条 对于各行在内部和监管部门后续跟踪检查中仍发现数据质量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负责人、复核、经办每一处问题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经济处罚,对于多个部门共同导致的问题,均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于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及无理拒报统计资料等其他违规事项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的,进行责任认定后,依据我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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