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利益合同违约救济解释论...第996条和584条的解释_康铭.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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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稿日期 20220808 作者简介 康铭(1997),男,温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这种合同在现实中广泛存在,诸如婚礼服务合同、殡葬服务合同、骨灰盒保管合同、观赏表演合同等。参见:柳经纬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立法问题探讨 以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七百七十九条为对象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7):62“择一模式”带来如下弊端: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积极损失、履行利益损失以及人身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但不包括精神损失;侵权责任可以赔偿固有利益损失和精神损害,但不能赔偿履行利益损失。可见受害人无论主张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都无法得到完全的救济。参见:熊金才违约侵权责任之证成 以社会养老服务
2、合同为视角J河北法学,2020(2):105-1092022 年第 4 期总第 121 期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Beijing University of Chemical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No.4 2022Total No121精神利益合同违约救济解释论 基于 民法典 第 996 条和 584 条的解释康铭(温州大学法学院,浙江温州 325035)摘要精神利益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违约造成对方精神利益损害的,受害方如何主张损害赔偿不能一概而论。当违约方的行为构成侵害人格权时,受害方可依据民法典 第 996 条主张违
3、约精神损害赔偿。当违约方的行为不构成人格权侵权时,应根据合同履行利益中精神利益的占比将精神利益合同类型化为纯粹精神利益合同和非纯粹精神利益合同,分别讨论二者违约救济的必要性。纯粹精神利益合同中,受害方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合理性;非纯粹精神利益合同中,只有当缔约人“追求精神利益”之动机成为交易合同内容时,该精神利益的损失才存在通过违约责任进行救济的必要性。民法典 第 584 条中的“损失”应当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失。故当违约方的行为不构成“侵害人格权”时,非违约方可依据 民法典 第 584 条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关键词精神利益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 第 996 条;民法典 第 584
4、条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16639(2022)04005213近年来,人们普遍愿意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追求或者实现某种主观上的精神享受,于是产生了一种特殊的合同:精神利益合同1。与传统的以财产利益作为债权人期待利益的合同有所不同,精神利益合同的履行利益不再局限于财产利益,还包括精神利益。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某种精神利益的实现为内容,通过合同的履行得到精神上的满足。若合同得不到履行,必然会导致当事人期待的精神利益落空,比如在旅游合同中,作为消费者希望通过旅游处在一种自然、随兴、轻松、愉悦的状态,从而达到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目的2。消费者订立旅游合同的目的不在于获得财
5、产利益,而在于获得精神上的享受即精神利益。如果经营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势必导致旅客期待之精神利益落空,进而给其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产生精神损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饱受争议。传统观点一直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乃是侵权责任的“专利”,受害人不能通过违约责任主张,后 民法典 的出台对理论界长久以来坚持的观点造成了一定冲击。民法典 第 996 条规定了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时,受害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该条规定拓展了受害人权利救济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因民法典 第 186 条“责任竞合”造成的对受害人救济不周的缺陷。该条允许非违约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强化了对人格权的保护,但
6、该条能否适用于精神利益合同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因合同履行而产生的精神利益”可以包含在民法典 第 996 条“人格权”之中,即使该精神利益是因为合同履行而后获得的3。与之类似,有学者认为在以精神利益实现为内容的合同(精神利益合同),诸如婚礼服务合同、旅游服务合同、人格物保252022 年第 4 期康铭:精神利益合同违约救济解释论 基于 民法典 第 996 条和 584 条的解释管等合同中,一方违约造成对方精神利益损害的,受害方可依据民法典 第 996 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4。根据上述观点,只要合同的内容在于实现某种精神利益,就存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空间。与之相反,有学者指出应当通过解释论明
7、确相关法律条文中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并且构建专门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因为民法典 第 996 条适用范围有限,不能涵盖所有精神利益合同违约的情形5。还有学者认为,违约责任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民法典之体系正当性,应当建立“违约人格利益损害赔偿制度”,为“严重损害合同中约定的人格利益实现”的情形提供救济6。那么民法典第 996 条能否适用于所有精神利益合同中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如果不能,超出该条适用范围的那部分精神损失是否有救济的必要性?救济的依据何在?上述争议存在的原因,一是对精神利益合同的分析不够深入,没有将其类型化,只是统而概之地讨论该类合同的违约救济依据;二是对民法典 第 9
8、96 条的适用范围存在不同的理解。本文首先分析了民法典 第 996 条的适用范围;随后讨论民法典 第 996 条适用范围之外的精神利益合同中,作为合同履行利益的精神利益依然值得合同法保护;最后通过解释民法典 第584 条将上述精神利益纳入违约责任救济范围,从而构建起精神利益合同违约救济体系,以期通过类型化的方法,从解释论的视角出发为精神利益合同中预期精神利益损害的救济提供依据。一、民法典 第 996 条的适用范围在精神利益合同中,只有违约行为侵害了对方人格权,受害人方可依据民法典 第 996 条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因为,第 996 条只适用于“违约行为同时符合侵害人格权”(以下简称“责任
9、竞合”)的情形。第一,民法典 第 996 条的适用条件是“人格权遭受损失”,而其中的“人格权”包括自然人固有的人格利益以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人格物”之上的人格利益,但不包括因合同履行而获得的精神利益。原因如下:首先,一般人格权的作用在于保障人之所以为人而享有的人格利益,这种人格利益是最基本的、不可或缺的人格权益,缺少了这种利益,人将很难再被称为“人”。但在上述履行利益为精神利益的合同中,这种精神利益显然不是人所必须享有的,而是自然人个体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追求“更高的”精神享受。如果将这种精神利益纳入一般人格利益当中,会导致一般人格利益所保护的范围过于宽泛。其次,一般人格权作为具体人格权的基础
10、,也应当属于“固有利益”,而非“精神利益的增量”,只是在某项人格利益未被创设为权利之前只能在侵权责任法中作为“利益”来保护,呈现“法定化”属性7,这就意味着当事人之间不能通过意思自治创设一般人格权中的人格利益。合同得到履行后产生的精神利益是当事人之间通过契约创设的,其不同于债权人固有的人格利益,前者是一种债权利益,而后者属于绝对权,具有排他效力。故因合同履行产生的精神利益只能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其与一般人格权中的人格利益具有本质差别,难以通过人格权请求权的形式获得救济8。司法实践中有法官援引民法典 第996 条处理因违约造成对方期待之精神利益落空的案件,但正如前述分析,
11、将第 996 条的适用范围扩张至此,其妥当性值得怀疑。最后,有观点认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不属于“人身权益”范畴9,故受害人不得以第 996 条为请求权基础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其一,“人格物”是人格权物化的结果。诸如死者遗骨、定情信物、结婚照片等物品,其上附有特定的精神利益,寄托了当事人特殊的感情,对当事人而言意味着安慰、愉悦、哀思、回忆,是一种寄托了某种特殊的情怀或者能够给人带来精神满足之物。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人格物所蕴含的精神价值已构成所有人人格的一部分。进言之,人格物已经不仅仅是“手段”,而且和“理性主体”一道成为“自在的目的本身”。对“人格物”而言,
12、其交换价值或者使用价值为次,而隐含的人格利益对于权利人而言乃“无价之宝”;尽管其市场价值可能微乎其微,但不影响这类物遭受损害后应得赔偿的法律后果10。其二,民法典 第 1183 条第 1 款使用“侵害”一词,其并没有将违约行为排除在外,毕竟“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皆可造成 侵害”11,民法典 第 996 条针对的是违约行为,“亦可说明其相对于民法典 第1183 条第 1 款是特殊条款。“违约行为侵害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守约方在违约责任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人格权损害可以获得及时救济”12。35参见: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 0302 民初 6361 号判决书。北京化工大学学报(
13、社会科学版)2022 年第 4 期其三,民法典 第 1183 条吸收了原侵权责任法第 22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 条的规定,将“人身权益”以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损害纳入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既然民法典 第 996 条已经将第 1183 条第一款“人身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形纳入其中,没有理由将第二款遗漏。因此,应当对 民法典 第 996 条之“人格权”作扩张解释,将因为违约而损害相对人具有人身意义的人格物纳入其调整范围。第二,民法典 第 996 条中的表述为“受损害方选择其承担违约责任的
14、”,这就意味着此时受害方既可以向相对方主张违约责任,又可以主张侵权责任。否则立法者不会使用“选择”一词。正如有观点认为,“仅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下,非违约方才能在违约责任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表达方式和民法典 第 186 条的表达方式如出一辙:二者均要求违约方的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二者均赋予了受害人可以自主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损害赔偿之诉的权利。二者的区别主要是请求权对应的损害赔偿范围有所不同:按照第 186 条的规定,受害人只能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并且只有选择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时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按照第 996条的规定,受害人也需要在违约责任和
15、侵权责任中“择一主张”,只是其在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依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见,民法典第 996 条没有完全脱离第 186 条的适用框架,其本质上依然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侵害人格权)的责任竞合。民法典 第 996 条之所以将“侵害人格权”作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目的在于使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平等并列”。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相互交织,共同构成民事责任之全貌。基于这两种责任制度,当某种利益遭受侵害,侵权人应负侵权责任之时,“如将该权利或者法益置于契约下,当违反契约之结果侵害及该权利或法益时,理论上,应肯定其违约责任”13。民事责任体系的核心要义是当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给予
16、其充分有效的救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在民事责任体系中不相上下、不分伯仲。相同情形,既然发生在侵权场合可以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发生在违约场合下也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才能保证法律的连贯性和一致性。然根据民法典第 186 条之规定,当违约行为构成侵权时,受害人只能选择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之一,而只有提起侵权之诉时方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为了调整规定的不平衡,民法典 第 996 条将原本可以通过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救济的人格权(包括“人格物”)同样置于违约责任下,在此范围内,依照违约责任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简言之,民法典 第 996 条旨在解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不平衡的问题,将侵权责任所能救济的
17、“人格权损害”同样置于违约责任体系之下。综上,民法典 第 996 条实际上是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限定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侵害人格权)竞合的情形。只有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侵权的情形下,受害人才可依据该条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这种情形在精神利益合同中并不少见,本文以“婚礼服务/旅游合同/骨灰盒保管+精神损害赔偿”作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中检索相关判例(见表 1),进一步定位“侵害人格(人身)权、一般人格权”,共得到 578 份判决,考虑到判决重复以及文章篇幅有限,本文只作部分列举。4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
18、20:83另外,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黄薇对该条的解释提出,适用 民法典 第 996 条的条件之一是既符合侵权责任构成,也符合违约责任,且只有在受害方选择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才适用该条,若受害人选择违约方承担侵权责任,则完全可以依据 民法典 第 1183 条第 1 款之规定主张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无须适用本条。参见: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1825类似的观点参见:王利明,程啸中国民法典释评 人格权编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104张红 民法典(人格权编)一般规定的体系构建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5):171有观点认为
19、,民法典 第 996 条实际上是一种责任聚合,第 996 条不是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依然需要通过侵权责任主张,第 996 条是第186 条的例外,在符合第996 条使用条件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同时提起违约之诉(履行利益)和侵权之诉(精神利益)。参见: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民法典人格权编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 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6163这种解释表面上更符合逻辑,但责任聚合使得守约方需承担违约和侵权双重举证责任,为其带来了过重的负担,也让原本极度紧张的司法资源更加紧张,不符合本条所追求的价值。因此目前多数学者认为 民法典 第 996 条确立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
20、条款,参见:刘小璇,郑成良 民法典 视域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困境与消解路径 J 当代法学,2022(3):942022 年第 4 期康铭:精神利益合同违约救济解释论 基于 民法典 第 996 条和 584 条的解释表 1精神利益合同中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侵权的情形案号合同类型侵权行为受害人何种权利遭受损失(2017)粤 0507 民初 729 号、(2016)皖 10 民终 169 号(2010)濮中法民一终字第 487 号、(2018)浙 0110 民初 11056 号婚礼服务合同侵害人身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侵害人格物(一般人格权)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人格物(2020)冀 06 民终
21、4851 号、(2020)浙 01 民终 10903 号、(2020)皖05 民终 773 号骨灰盒保管合同侵害物权(人格物)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人格物(2021)川 01 民终 19721 号、(2021)京 03 民终 6227 号、(2020)湘01 民终 11683 号、(2020)辽 08 民终 3125 号、(2005)夏民终字第2405 号旅游合同侵害人身权健康权、身体权上述情形中,婚庆公司、旅游公司、骨灰盒保管人一方面违反了其与原告之间订立的服务(保管)合同,另一方面因为其工作人员的过失导致原告健康权或者保管的人格物受到损害进而产生精神损失,此时原告可依据 民法典 第 996 条
22、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二、非责任竞合情形下精神利益合同违约救济困境民法典 第 996 条的适用范围是“责任竞合”情形,那么精神利益合同违约行为是否均构成“侵害人格权”?有观点认为,以精神利益的实现为目的的合同中一方违约造成对方精神利益损害的,由于不存在“侵害对方人格权”的情形,非违约方不能依据第 996 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法律应当设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14。换言之,在精神利益合同中违约行为均难以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还有学者认为,即使是在精神利益合同中,如果违约方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那么民法典 第 996 条将不存在适用的空间。比如在旅游合同中,一方违约并没有造成旅客人身损
23、害,而仅仅是导致旅游者无法度过假期,虽然旅游者有损害,但由于此时不存在“侵害旅客人格权”的情形,故不能适用民法典 第 996 条15。本文认为,第二种观点具有合理性,即使在“涉及精神利益实现”的精神利益合同中,违约方的行为也未必构成侵权(对于这种情形,下文以“非责任竞合情形”简称之)。本文以“婚礼服务/旅游合同/骨灰盒保管+精神损害赔偿”作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中检索相关判例,并进一步整理出精神利益合同违约不构成侵权行为的情形(见表 2)。表 2精神利益合同违约不构成侵权行为的情形案号合同类型侵权行为受害人何种权利遭受损失(2018)浙 03 民终 2258 号、(2020)粤 01 民终 7
24、596 号、(2018)粤 1971 民初9620 号、(2020)陕 0112 民初 1653 号、(2017)京 01 民终 527 号、(2021)冀 08民终 2661 号婚礼服务合同不存在侵权行为(2016)浙 0602 民初 740 号、(2017)浙 01 民终 1064 号旅游合同不存在侵权行为纯粹的精神享受(2016)豫 08 民终 2351 号骨灰盒保管合同 不存在侵权行为骨灰盒所附的人格利益以上案例表明,即使是在精神利益合同中,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可能造成对方不同的权利遭受损害,比如婚庆公司没有按时交付影像光盘、摄影录像存在严重画面缺失、因机器故障导致已经拍摄好的庆典影像资料
25、丢失、因播片错误导致播放哀乐16、写错新娘姓名等行为显然不构成侵害“人格物”,与“婚礼场景布置不合格导致新郎受伤”的情形不能等同视之。前者只是单纯的违约55本案判决援引的条文是:这表示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侵权,但本文认为法院的做法有失偏颇。被告不存在积极加害行为和消极加害行为,因为被告的积极作为义务一般是法律、行政法规、操作规程等明确规定的,比如 民法典 第1198 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属此类作为义务。我国 殡葬管理条例 中并没有施以殡葬管理人相关义务。参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 01 民终 11103 号判决书。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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